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农业局片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财政评审咨询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861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第 - 1 - 页 共 40 页

  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资雁政采竞磋[2018]31号 项目名称:雁江区农业局片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财政评审咨询服务 采 购 人: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四川.资阳 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共同编制 2018 年 12 月

  第 - 2 - 页 共 40 页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3 -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 5 -

 第三章

 磋商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17 -

 第四章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18 -

 第五章

 评审办法............................................... - 18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27 -

  第 - 3 - 页 共 40 页

  第一章

 磋商邀请

 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受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委托,对 雁江区农业局片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财政评审咨询服务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执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一、磋商采购项目编号:资雁政采竞磋[2018]31号。

 二、磋商采购项目名称 :

 雁江区农业局片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财政评审咨询服务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预算:见采购要求。

 四、磋商采购的 内容及要求 (即采购需求)

 :详见本磋商采购文件第四章。

 五、响应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磋商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详见本磋商采购文件第三章。

 六、磋商文件 的 获取 、 时间:

 1.公告期限:

 2018 年1 12 2 月 25 日至 2019 9 年1 1 月2 2 日 。

 2.供应商磋商资格确定:以供应商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规定成功缴纳磋商保证金予以确认( 视同报名、不需要现场报名)。

 3.本项目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1)金

 额:¥ ¥ 5000 元 (大写:伍仟元整)。

 (2)交款方式:转账缴纳 (必须填明项目编号和用途,本项目填写为:

 磋 2018 第 31 号保证金)

 (3)

 收款单位:

 资阳市雁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

 户

 行:

 工行资阳市分行 ;

 银行账号:

 2312488109219508727 。

 (4)交款截止时间:9 2019 年 年 1 1 月 月 2 2 日 日 17: 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5)履约保证金:0 100000 )

 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成交通知书发放前 交纳。

 。

 4.资格确认要求: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磋商保证金的账户必须是供应商对公账户,同时项目编号和用途填写无误,否则为无效保证金。

 5.磋商文件的获取方式:

 网上免费下载,网址: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

  第 - 4 - 页 共 40 页

  七、递交响应文件开始和截止时间:

 开始 时间:

 2019 9 年1 1 月8 8 日9 9 时3 30 0 分 ;

 截止 时间:

 2019 9 年1 1 月8 8 日 10 时 00 分 。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响应文件。

 八、磋商及开标地点: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区3栋二层(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采购人: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邮

 编:641300

  地

 址: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 2 号楼 6 层财政局 联 系 人:龚帅 联系电话:02826920832 十一、集中采购机构: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 209 号区级机关办公区 3 栋二层 (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28-26920201

 联 系 人:周先生

 邮

 编:641300

  保证金咨询:028-26920202 (孙女士)

  第 - 5 - 页 共 40 页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79.66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磋商为无效磋商。)

 最高限价

 以(川价发 [2008]141 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报下浮率, 最高 限价为下浮 50% 。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磋商。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标报告中记录。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磋商人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会应当将其磋商文件作为无效磋商。

  第 - 6 - 页 共 40 页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一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4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同磋商邀请。对采购文件的特殊资格要求、项目要求、评分表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采购文件的其它内容的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回答。

 5 开标、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

 同磋商邀请 6 成交通知书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2 2个工作日内,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7

 供应商质疑 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8 本项目澄清、更正发布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天,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并视具体情况可以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递交截止时间至少满足 5 日),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视同书面通知供应商)。该变更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 供应商 注意及时查询、了解和下载。

 供应商 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询、了解和下载而带来的一切 后果,均自行负责 。

  第 - 7 - 页 共 40 页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9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

  10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 备案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同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

 总则

 1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

 2. 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机构,即“资阳市雁江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采购单位”。

 2.2“供应商”系指领取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拟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2.3“磋商文件”系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

 2.4“响应文件”系指供应商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的响应文件 2.5“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维修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 3 .合格的磋商供应商

 3.1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3按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成功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 4.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4.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磋商供应商,其他磋商供应商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磋商供应商提供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核心产品 为:

 无。

  第 - 8 - 页 共 40 页

  4.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磋商,磋商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磋商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磋商供应商,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磋商,磋商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磋商供应商,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磋商费用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

 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组成包括:

 6.1

 磋商邀请

  6.2

 磋商供应商须知 6.3

 磋商人应当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 6.4

 采购项目需求及具体要求 6.5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6

 响应文件格式 6.7

 合同主要条款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重复现象、排版错误等问题的,请立即与交易中心联系解决,否则视同对磋商文件的完整、齐全无异议。(本项目磋商公告也是磋商文件组成部分)

 7 7 .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发布公告的时间,应当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3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进行,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供应商(视同书面通知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供应商注意及时查询、了解和下载。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询、了解和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自行负责。

 7.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第 - 9 - 页 共 40 页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

 响应文件

 9 9 .响应文件的语言

 9.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投标货币

  本次磋商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13. 知识产权

 13.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资格性

  第 - 10 - 页 共 40 页

  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性审查,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14.2 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报价人注意按本项目评分表的内容制作响应文件。凡有具体格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格式”,未给定格式的自拟格式。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资格性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是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依据:

 (1)磋商函; (2)磋商人需按本项目要求提供“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资料。

 技术/ / 服务响应文件:

 (1)报价表; (2)分项报价明细表(若有); (3)磋商人基本情况表; (4)磋商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5)磋商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若有); (6)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7)服务响应偏离表; (8)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偏离表(若有); (9)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 (10)磋商产品(如涉及)的品牌、型号、配置、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应当尽可能提供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等材料予以佐证);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 若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15 .磋商报价

 15.1供应商报价的包括全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装运费用、安装调试、培训、测试、验收以及其他有关的交付使用前的所有费用,包括采购项目未考虑的但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费用,及采购项目履行过程中所需的而磋商文件中未列出的相关辅助材料和费用。

 15. . 2 供应商 必须 在响应文件中 报价,通过磋商小组审查的作为供应商的第一轮报价。

 16. 磋商保证金

  第 - 11 - 页 共 40 页

  16.1供应商磋商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详见磋商须知前表。

 16.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投磋商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6.3 磋商人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16.4 未成交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16.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一)

 供应商未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三)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按照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7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7.1 磋商供应商应按准备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7.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磋商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注:须是公安部门印章管理中心备案和制作的,下同)。字迹潦草、表达不清和非唯一理解的文件和材料均可能被视为无效。

 17.4响应文件封面须加盖磋商人单位公章,响应文件侧面须骑缝加盖磋商人单位公章。响应文件逐页盖章视同已加盖骑缝章。

 17.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7.6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7.7响应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除“第

  第 - 12 - 页 共 40 页

  五 章评标办法 5.1 ”

 规定之外, 未按照上述要求印制和签署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8. 磋商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磋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8.2响应文件的封装: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应封装于密封袋(密封袋为纸质密封袋)内,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外层密封袋不得破损,并贴上标有“密封条”字样的密封条,并在密封条和密封袋的骑缝处盖章。

 18.3响应文件密封:密封袋上应标上“响应文件”字样。并注明供应商名称、采购文件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8.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封装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9. 磋商有效期

 19.1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 12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19.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9.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磋商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本章节第17条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2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必须提供以下3项材料, 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1 1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 ○2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亲自参加的除外)、

 ○ ○3 3 其磋商代表须出具居民身份证。

 20.3 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第 - 13 - 页 共 40 页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本磋商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

 开标和成交

 22. 开标 会

 22.1 开标会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供应商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代表参加。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当开标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不足 两 家的,磋商活动终止。

 22.4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2.4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磋商文件的密封情况。

 (3)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磋商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磋商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第 - 14 - 页 共 40 页

  24.成交通知书 24.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4.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3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4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

 五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签约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

 25.1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根据磋商文件中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推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6. 成交通知

 26.1成交候选人收到采购单位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表示供应商成交。

 26.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6.4成交人的磋商文件,本应作为无效磋商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成交无效情形的,招标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后,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 .履约保证金

 27.1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磋商人须知前附表”。

 27.2 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

  第 - 15 - 页 共 40 页

  退还。

 27.3成交人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没收履约保证金:

 27.3.1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 27.3.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 27.3.3提供的货物经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查实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的。

 28. 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 28.1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交易中心存档,并报资阳市雁江区财政局备案。

 28.2 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3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货物、工程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8.4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28.5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8.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8.7 验收: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29. 货款支付

 29.1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付款。

 29.2 结算票据:货款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正式发票,否则款项不予支付。

 30 . 询问、 质疑和投诉

 详细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法律法规模块见《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 - 16 - 页 共 40 页

  14.1 询问: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询问应在公告期内提出。

 14.2 质疑: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于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14.3 投诉: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

  第 - 17 - 页 共 40 页

  第三章

 磋商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证 明材料

  磋商人参加本次磋商,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未标明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应加盖磋商人鲜章,原件备查):

 (一)资格 要求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情况);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的情况); 5、投标人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1次及以上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2018年以来任意1次及以上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7、有效的入川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不提供)。

 (二)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提供工程造价甲级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 三 )其他类似效力证明材料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的承诺(原件)

 2.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原件);

  第 - 18 - 页 共 40 页

  第四章

 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总体要求 1、评审项目名称:雁江区农业局片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鸿雁•南庭项目)

 2、地点:雁江区和平路 3、规模:容积率为 3.25,地下二层,层数≤18 层,建筑占地面积 35080.766㎡,总建筑面积 16 万㎡(以设计为准),工程造价大约 6 亿元。

 4、评审时间:11天,2019年2月16日—2019年2月27日(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二、项目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材料(设备)价格咨询,其他类型评审和咨询服务。

 2、服务要求:按照财政评审操作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核工作,工程造价审核的误差率要求控制在±3%以内。接受财政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3、服务人员要求:供应商负责具体评审项目的人员必须是本机构人员。

 三、其它商务要求 1、服务费用:

 (1)按照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费用计费标准。具体计费款项在评审合同约定。

 (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按照川价发(2008)141 号文件规定下浮 50%”,投标人投标报价需要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确下浮比例,超过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2、专项约定 (1)本采购项目服务费不得超过 79.66 万元。

 (2)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出具评审报告,按延迟每天扣减服务费总额的1﹪(以资料收齐时间计算)。

 (3)履约质量保金 10 万元。签定合同前 3 个工作日内交清。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 5 个工作日内无利息退还。出现差异率大于 3﹪,每增加 1﹪扣减履约质量保金 1 万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4)如因项目变动,本次招标废止,投标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3、服务费用的支付:服务完成后,使用人进行评审服务验收,计算出服务费用金额,报财政按照一定合理期限批量支付。

  第 - 19 - 页 共 40 页

  第五章

 评审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审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单位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评审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6评审委员会评价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对于供应商而言,除评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和磋商过程中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 2 、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

 评审程序

 3.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

  第 - 20 - 页 共 40 页

  括磋商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磋商小组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标:

 (1)磋商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磋商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4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向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磋商小组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4 4 .资格性审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5.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响应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磋商小组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5.1响应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三)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

  第 - 21 - 页 共 40 页

  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5.2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四)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供应商采购、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七)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6.磋商小组实质性审查(资格、符合性)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实质性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9、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

 10、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逐家磋商一次为一个轮次,磋商轮次由磋商小组视情况决定。各供应商磋商顺序按抽签顺序进行磋商。

 1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补充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响应,未做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磋商。

 12 、 最后报价:

 12.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

  第 - 22 - 页 共 40 页

  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现场公开唱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视同退出磋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将不再进行最后报价。

 12.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在 响应文件中所报价格为第一轮报价,本项目原则上进行二轮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增加报价轮次。磋商后供应商需要作出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以最后报价作为报价分值的计算基础,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比较与评价。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3.1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13.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相同且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磋商小组现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可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磋商小组不得在磋商文件规定之外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14出具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获取参数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审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六)磋商小组授标建议;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

  第 - 23 - 页 共 40 页

  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15评审争议处理规则。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需要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单位书面反映。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6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6.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16.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需要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一)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响应文件内容事项; (二)响应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三)响应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16.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需要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对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

  ...

推荐访问:资阳市 财政局 棚户区
上一篇:杭州-4月份科技通讯稿
下一篇: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九寨沟县环境质量保障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1393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