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同时发挥金融整合功能和同业合作功能,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及本行有关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适应金融市场环境,坚持 “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以防范相关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的各类银团贷款业务。

  第二章

 银团贷款业务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原则上要求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办理:

 (一)

 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0% 的;

  (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净额 15%的;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四)

 拟融资金额超过当地银行业协会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的;

  (五)

 经营单位所在地银行业协会约定或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我国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境外银团贷款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商业原则;

  (二)

 遵守本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原则及规定;

  (三)

 符合国际、国内有关银团贷款业务的操作惯例;

  (四)

 符合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注意分析综合成本和综合收益;

  (五)

 注意防范银团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采取完善的防范手段;

 (六)

 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七条 本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须符合本行的客户标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行业内竞争优势突出;

  (二)

 银团贷款用于项目融资的,应选择股东实力雄厚、行业投资管理经验丰富的项目,鼓励投向未来现金流稳定的行业。

  第八条 为密切客户关系,提高综合收益,本行应力争担任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代理行。

  第九条 由本行担任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时,本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 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三章

 银团贷款成员及职责

  第十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十二条 本行作为牵头行时的主要职责:

  (一)

 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

 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

 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

 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

 组织银团会议,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

 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

 银团协议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四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贷款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行经营单位作为代理行时的主要职责:

  (一)

 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它授信业务;

  (二)

 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

  (四)

 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

 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六)

 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 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七)

 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八)

 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

 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九)

 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它处置;

  (十)

 组织召开银团贷款管理的银团会议,沟通银团贷款各成员之间的信息,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

 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

  (十二)

 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它事项等。

  第十六条 银团参贷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贷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存续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七条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四章

 本行相关部门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责

 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归口管理。总行公司业务部承担银团贷款营销指导职责及与其对应的管理职责。

 具体为:

  (一)

 负责全行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动,收集经营单位上报的银团贷款项目信息;

  (二)

 协助经营单位针对具体项目开展营销、谈判并指导经营单位开展尽职调查等;

  (三)

 负责对符合相关准入标准的银团项目予以准入;负责设计银团方案,审查和分析客户提交的资料,撰写信息备忘录;组织分销,邀请潜在参加行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考察;组织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等;

  (四)

 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安排银团贷款的签约仪式;

  (五)

 对审批通过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导具体经营单位落实批复要求;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对银团贷款的授信后管理;加强与金融同业开展银团贷款项目信息沟通和交流;

  (六)

 负责会同总行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银团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七)

 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的培训、咨询工作,对业务审批后经营单位的客户维护工作提供支持;

  (八)

 负责银团贷款的银行间协作工作;

 (九)

 代表本行参加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同业举办的与银团贷款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十)

 建立台账,对全行银团贷款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根据银行业协会要求,定期向其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银团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及按照本行授信管理办法规定对银团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银团贷款管理相关系统功能的优化与维护,以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银团贷款业务涉及的法律事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审查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协议文本的审查,同时受理并解答银团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放款审查岗应对权限内银团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根据本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工作,从严审核放款先决条款,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具体经营单位在银团贷款工作中的职责,按银团协议的正式签署,划分为银团前期工作和银团后期工作。

  (一)

 前期工作包括:

  1.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投向政策采集银团贷款市场信息,并积极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推荐;

 2.按照总行公司业务部的要求搜集有关银团贷款借款人或银团项目的相关材料,做好贷前尽职调查。

  (二)

 后期工作包括:

  1.落实本行的放款条件,执行银团贷款协议要求,负责银团贷款的发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收回;

  2.落实本行关于贷后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监测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按照本行信贷管理要求更新企业财务数据、基本材料、撰写贷后调查报告等;

  3.对借款人经营、贷款使用、项目进行中的预警信息、异常情况、重大事项等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总行要求对银团贷款进行定期分析;

  4.本行经营单位作为代理行的,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中的 工作职责。

  第五章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银团贷款的业务流程包括业务营销和前期调查、银团项目准入及客户准入、授信审查审批、银团贷款筹组或 参团、协议签订与贷款发放、银团贷款贷后管理等六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业务营销和前期调查。

 (一)

 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与前期调查由经营单位直接开展,总行相关部门可协助经营单位营销。

  (二)

 银团贷款业务前期调查工作及重点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银团贷款项目资料,开展项目评估、借款人资质与信用状况评价工作;负责核实借款人材料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初步确定银团贷款的基本结构,对拟订的风险控制措施、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3.选取部分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前期市场测试等;

  4.在完成上述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形成银团贷款项目初步调查报告。

  初步调查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的股东背景、项目自有资金来源情况、借款人及项目行业发展前景、项目现金流情况、借款人筹融资能力、还款意愿、债权债务的偿付情况等,对借款人的本息偿付能力进行内部审查和评价,防范因借款人信用风险引发的对本行银团贷款业务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六条 银团项目准入及客户准入。

 (一)

 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的银团项目储备及营销,向分行公司金融管理部发起业务申请,分行公司金融管理部在前期调

 查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意见,同时填报项目推荐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二)

 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相关准入标准对经营单位推荐的牵头或参贷银团项目进行准入,对项目经济效益、借款人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等情况进行预审,提出本行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建议。经营单位取得准入批复后方可申报授信审查审批。

 第二十七条 授信审查审批。

 (一)

 银团贷款的授信须按照本行当前的业务授权规定,由经营单位发起在权限内审批或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批。

  (二)

 本行参团时有重要条件、重大事项或条款发生变更的,或本行作为牵头行时,在银团筹组最终谈判结果中有重要要素与总行最终授信审批意见不一致的,均须重新报批,征得授信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筹组或参团。

  (一)

 经授信审查审批通过后,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授信审批意见的相关要求开展银团贷款筹组或参贷工作,同时指导经营单位组织实施落地相应银团方案。

 (二)

 当本行作为牵头行时,总行公司业务部应着手进行以下工作:

  1.总行公司业务部应根据调查报告、授信审批结果、贷款分销市场状况设计银团方案。银团方案包括:银团贷款的主要条

 件、牵头行拟承诺的承销义务、贷款分销及银团成员利益分配计划

  银团贷款的主要条件包括:(1)贷款用途;(2)贷款金额及币种;(3)贷款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4)提款条件;(5)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及计息方式;(6)还款安排;(7)提前还款条件;(8)贷款展期条件;(9)担保方式;(10)借款人的承诺和保证;(11)银团贷款费用; (12)使用法律;(13)诉讼管辖;(14)其它根据贷款具体情况需要明确的条件。

  牵头行拟承诺的承销义务包括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及尽最大努力分销三种类型,包销金额必须在授信权限内。

  贷款分销及银团成员间利益分配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分销的主要对象及其可能认购的份额;(2)如认购贷款额超过银团贷款总额,拟采取的贷款份额分配方案和本行拟保留的最低贷款份额;(3)代理行的选择、有关账户的设置、开立及结算业务的分配。

  2.与借款人就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达成一致后,取得借款人关于委托本行组织银团贷款的委托书。

 3.确定项目经理,负责银团贷款的筹组事宜。筹组大型银团贷款的,应联合营销人员、具体经营单位组成项目小组,由行领导总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共同推动筹组工作顺利进行。

 4.根据初步调查报告、银团方案及借款人提供的其它材料单独或与借款人共同编写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根据银团贷款具体情况聘请合格律师作为银团法律顾问。

  信息备忘录是对银团贷款进行介绍、以便潜在参贷行了解贷款项目具体情况的规范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 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本行也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专家出具意见书作为附件。

 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信息备忘录的繁简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为提高银团贷款组织效率,在潜在参贷行数量较少或已了解贷款项目的情况下,牵头行也可以不使用信息备忘录。

  5.根据贷款分销计划确定拟邀请参加银团的银行或其他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名单,采取信息发布会、路演、推介会等方式向各家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介绍银团贷款情况;对有关潜在参加金融机构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邀请函中包含银团贷款基本条件清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在收到

 其保密承诺函复函后,向其发送信息备忘录。

 对于大型银团贷款,牵头行可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分销贷款份额。

  6.根据最终同意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诺函或审批意见,确定参加银团贷款成员名单,包括确定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如需要)、参贷行和代理行。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三)当本行作为参贷行时,经营单位须正式收到贷款条件清单和银团贷款邀请函并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后才能出具参贷意向函(如有)、保密承诺函,经信贷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具贷款承诺函。

  第二十九条 银团协议签订与银团贷款发放。

 (一)

 在按照最终审批通过的授信方案基础上,总行公司业务部聘请银团律师起草银团贷款协议、银团担保协议、银团协议等法律文本,并按本行规定履行本行相关审查程序和手续,确保其具备保障本行权益的效力。

  当本行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组织的银团贷款的参贷行时,相关贷款承诺函、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文本由经营单位按本行相关规定履行合同文本程序及手续。

  (二)

 银团协议签署后,作为参贷行的经营单位应将协议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放款审查岗,放款审查岗应按照协议规定,根据代理行发出的付款通知,核实付款通知中的签字或印

 鉴,并落实其它提款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牵头费、承诺费、管理费等的支付情况),在确认满足全部提款前提条件后方可向代理行或直接向借款人(本行作为代理行时)发放贷款资金。不符合放 款条件的,总行营运管理部放款中心应及时向经营单位反馈。

  (三)

 遇到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提款前提条件尚未满足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违约事件时,总行公司业务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相关各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及相关工作。

 本行经营单位负责银团贷款业务贷后检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根据贷款协议收回借款人贷款本息;总行公司业务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经营单位办理银团贷款的授信后管理工作。

  (一)

 本行经营单位作为代理行的,承担本办法第十条中的相关贷后管理职责,同时按照本行授信业务管理要求履行行内贷后管理职责。

  (二)

 本行经营单位为参贷行而非代理行的,具体经营单位参加代理行组织的贷后银团会议并提出本行意见,按照银团协议条款和银团会议的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通过代理行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及担保人情况进行过程监控,形成分析报告并存档。若借款人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应立即根据合同规

 定要求代理行进行催收,并及时了解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原因。如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可协助代理行采取展期、重组等方式妥善解决。

  (三)

 银团贷款的分类按照本行信贷资产分类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授信检查由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牵头开展。

 第六章

 银团贷款业务的收费

  第三十一条 本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中间业务费用,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根据银团成员实际协商情况,也可采取其它收费方式,但须在银团贷款授信方案中一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议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应对银团贷款收取的费用建立台账,对银团贷款业务的收费进行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七章

 银团贷款份额的转让

 第三十四条 银团贷款协议规定可以转让贷款的,本行可以转出或受让银团贷款份额。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应当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转出或受让银团贷款的业务操作,按照本行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具体经营单位风险管理部负责配合总行公司业务部对受让银团贷款进行调查。具体经营单位营销部门负责对受让银团贷款进行客户维护。

  第三十七条 具体经营单位营运部门负责对转出或受让银团贷款的本息及费用的结算、划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行牵头的银团贷款统一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流程办理;本行作为参贷行且参贷份额在银团中比例最大或并列最大的,视同本行作为牵头行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银团贷款涉及的相关报送报表格式、协议、合同文本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及本行制定的要求或颁发的文本执行。

 第四十条 其它涉及银团贷款业务而本办法未作具体要求的,需遵照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本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附录: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图

 附录: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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