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安全生产.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16 点击:

 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煤炭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50%左右[1]。同时,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其消费比重近几十年来都在70%左右,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煤炭仍将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因此,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是保障我国煤炭资源供应的重要基础[2]。

 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频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尤其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着能源的供应,还切实的与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相联系。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针对煤矿安全进行了相关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大大提高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但是,我国煤矿企业存在着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矿点多、矿山面积广、科技水平低下、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制约着煤矿的安全生产。因此,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是煤矿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分析

 2.1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理论原因

 人和物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的伤亡是事故发生的结果。由此可以推断出,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理论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煤矿工作人员错误的工作方法,导致生产工具或生产资料的破坏、损失,从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另一种是生产工具或生产资料本身存在问题或缺陷,但是相关煤矿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人的认识与意识是有限的,不可能完全找到存在的风险,即使找到了现存的风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风险与问题也会应运而生。尤其在我国,煤矿企业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监管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时无法可依、监管乏力、管理不到位。我国的煤矿生产面临着严峻的问题,自然环境艰苦,社会环境复杂。自然环境上,矿井内瓦斯含量大,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内照明条件差、通风不良等。社会环境上,部分煤矿企业为了增加产量,盲目扩大矿区面积,盲目深度开采,造成矿井布局不合理,矿区作业艰难,事故发生几率增大[4]。

 2.2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的具体原因

 2.2.1我国煤矿地质复杂,开采难度大

 中国煤矿绝大多数都是井工矿,属于开采最复杂的。伴随开采强度和深度增加,瓦斯涌入量也在逐年增加,矿井危险性加大,抗灾难度越来越大。国外主要产煤大国都有大量的露天储量,美国、印度、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露天矿产量都在60%以上,中国目前的露天矿的产量也仅仅占11%左右。美国在历史上曾经也是以井工煤矿开采为主,其1949年井工矿产量比例占75%,但以后其产量比例逐渐减小,到2010年时已经降至31%,变成以露天开采为主。虽然美国煤矿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已经很高,但其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于井工煤矿,井工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是露天煤矿的5倍左右[3]。

 另外,从中国煤矿地质来看,煤矿开采点多是自然灾害频发处,地质灾害影响巨大。中国煤矿开采以井工矿为主,由于煤矿当地煤层原因、水文条件等因素影响,加上开采深度逐步增加,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印度、澳大利亚、美国为分裂的陆块,煤田构造较简单;中国大陆由汇聚的陆块组成,煤田原岩应力高,构造复杂。经初步统计,我国煤矿的平均开采深度超过400m,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矿压、水、地温等灾害日趋严重,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增大。因此,相比世界其他主要产煤国家,我国煤层赋存条件差,适合露天开采的资源少,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煤尘等灾害严重,这是我国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2.2.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松散

 国家虽然非常重视煤矿开采安全,但在实际开采中,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经常造成监管不力、煤矿工作漏洞百出、矿工生命无法得到合理保障等严重后果。对此,国家政府、煤矿承包者专门成立监督机构监督煤矿生产和安全[4]。

 (1)现场管理放松

  部分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在管理工作中工作作风不扎实,尤其是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许多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够及时解决,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纪律松散,管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部分现场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也不够到位,经常违反“三不生产”的原则,导致矿区作业现场纪律松弛,非法开采现象经常发生,违反安全生产原则。这些问题使得煤矿开采的质量标准受到破坏,安全生产失去了可靠基础。

 (2)部分领导不够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一些地区的领导同志过分的重视生产效率,不重视生产安全,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舍弃安全,追求利益。例如,部分矿区通风条件差,瓦斯含量超标,但是领导层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通过相关措施解决问题,甚至组织高强度生产工作,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造成悲剧。这种悲剧的产生是领导层没能真正理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导致的,如果领导层能够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就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部分煤炭企业安全管理过于混乱

 安全隐患的存在是矿区安全作业的不利因素。部分矿区在矿区工程建设时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部分矿井的重大隐患长期存在且一直得不到整改。例如,部分企业将许多采掘面布置在高瓦斯密集区,风险过大,或者一些企业开采区布置过于密集,开采密度大,易造成塌陷。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企业安全管理过于混乱,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管理机制,导致安全隐患一直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4)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现如今的社会对煤矿行业都有一些误解,觉得施工人员不需要用脑力,不需要有太多的专业知识,有劳力就足够。所以煤矿企业在对施工人员的选拔的时候,只注重了施工人员的身体素质而忽略了施工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管理者没有专业知识,对煤矿工程的施工就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划方案,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不能准确地判断和做出应对的方案,直接影响了煤矿的安全。

 2.2.3 煤炭企业安全投入减少

 据有关数据统计,煤矿企业在安全工程、装备设施等方面欠账金额巨大,这就导致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会更少。尤其是私营小煤矿,基本的安全生产设备都不健全,还存在着严重的过度开采、过度作业的问题。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的减少会导致安全生产设备不全,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对矿区安全生产工作十分不利[5]。

 2.2.4 员工安全意识差

 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太少,不了解煤矿施工的危险性。煤矿施工其实是个危险性很高的工作,据统计,每年煤炭行业的伤亡人数都很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很强的风险意识,煤炭行业也没有将它重视起来。所以需要让施工、管理人员了解和认识到这份工作的危险性,了解应该如何去预防、降低风险,还要加强行业风险和预防知识的宣传,让工作人员了解到预防风险的重要。煤矿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也没有进行相关的风险知识培训,没有正确的使用安全防护器具,这就使得施工场所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由于没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一些工作经验比较多的施工人员在进行新技术和设备的操作时就会无视劳动法律,以自己为主进行违规的施工和指挥,从而导致工程的施工安全得不到保障。一些煤矿由于资金困难,就出现了重生产轻安全的状况。没有可以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设备,对一些有问题的设备也照用不误,对设备的性能不能及时检测,没有及时更新,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使得施工人员的安全得不到保证。

 2.2.5 管理的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现如今是发展中国家,所以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比较晚,建立法律的思想也比较落后,理论上的知识没有一定的基础。煤矿工程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安全是必须要重视起来的,但是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只有50条规定,理论上的机制都这么少,可以实际操作就更少了。而且在煤矿安全的法律条文中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解,这样就使得一些煤矿企业趁虚而入,钻法律的空子。而且,以前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的社会背景,以前的法律对当代出现的一些问题就没有很好的处理方法。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煤矿事故越来越多,在处理煤矿事故的时候,也缺少相应的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煤矿事故的负责人处置不严,遇难家属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在煤矿事故发生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重视起来,对煤矿安全依然没有一个有效的措施。

 2.2.6 执法部门和生产管理之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线

 虽然现在已经建立了煤矿安全有关的制度和规范,但是由于执法部门和生产管理者关系复杂,朋友亲属关系的存在直接影响司法的公正,一些地区为了图方便、好管理,就把煤矿监督和煤矿生产管理合并在一起,法律和体制就不能够公开公正地进行。人们对执法部门的形象也产生怀疑,检查结果也可能会弄虚作假,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权威性。有的地方鱼龙混杂,一些人为了可以提高中标的机会,就向执法人员行贿,时间一久, 就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6]。

 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措施

 3.1 引进安全生产新技术

 3.1.1 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技术

 (1)瓦斯抽放技术

 瓦斯抽放即利用机械设备及特定专用管道造成的负压,将存在于煤层中的瓦斯抽出并输送至安全的地点,其目的一方面可以减少瓦斯在开采时的涌出量,减少通风作业的负担及费用,另一方面瓦斯同样是一种能源物质,抽放出来后可在地上作为燃料加以利用,从而起到节约煤炭源,保护环境和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作用。

 瓦斯抽放技术按所抽放瓦斯的来源又可分为本煤层瓦斯抽放、邻近层瓦斯抽放和采空区瓦斯抽放三类。本煤层抽放方法包括:顺层钻孔抽放,即在预抽煤层内平行或倾斜工作面打钻孔从而进行抽放作业;网格式穿层钻孔,由其它的煤巷向预抽煤层打孔且呈网格式布置;交叉钻孔,即在预抽煤层内的平行工作面和倾斜迎向工作面都钻孔,并且两钻孔位置在空间上呈相互交叉式排列。除此之外还有本煤层长钻孔、扩孔钻预抽瓦斯、水力化处理强化抽放及控制爆破强化抽放等方法。邻近层瓦斯抽放常从开采煤层向邻近煤层钻孔,抽出邻近层中的瓦斯以减少邻近层瓦斯的涌出量,其方法主要包括:上下邻近层瓦斯抽放,即向上下邻近层的合适位置钻孔,在工作面向前推进后邻近层内的瓦斯;顶板岩石长钻孔,在工作面上选取适当位置沿推进方向打岩石长钻孔,进行邻近层抽放;顶板岩巷,又可分为倾向顶板岩巷和走向顶板岩巷,二者都具有较大的抽放量和较高的抽放率但前者解决上向斜交钻孔抽放量相对少,后者解决走向岩石钻孔抽放量相对较

 少。采空区所聚集的瓦斯经常会被漏风带入采煤工作区进而影响正常生产作业,甚至程造成重大事故,其方法主要有封闭式采空区瓦斯和开放式采空区瓦斯抽放,两者都需向采空区内打钻或埋管,前者要实施负压抽放,后者由于其采空区与矿井大气相通,因此要通过有效地控制抽放负压来进一步控制抽放系统中的瓦斯浓度。

 (2)局部瓦斯积聚防治技术

  局部区域瓦斯积聚同样会带来一定的灾害,常用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有:脉动风扇,可以增大采矿工作面风流的紊流度,使瓦斯能混合于风流中,防止其积聚产生危害;抽出式无火花风机,是一种抽出式的风机将瓦斯从积聚区抽出;小型液压风机,以液压为动力的液压风机,可将局部积聚的瓦斯混合到风流中;移动泵站,利用特定的技术和移动泵站对局部区内的瓦斯进行抽放,减少其涌出量。除此之外还有引射器、盲巷积聚瓦斯排放等技术手段可对局部瓦斯进行抽放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险系数[7]。

 3.1.2 矿井通风技术

 矿井通风的良好运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其主要是借助于机械动力或自然风压,向井下的各个用风点不间断地输送适量新鲜空气,以确保井下工作人员的正常呼吸,同时起到稀释有害气体和浮尘,和降低环境温度的作用。在发生灾害事故量能根据救灾需要调节风流大小和流动路线,近年来矿井通风技术得到不断地改进和发展,最大限度地确保井下工人的人身安全。

 (1)均压通风技术

  20世纪60年代以来均压通风技术在控制采空区和自燃等方面取得了较显著的效果,其优点是能在不封闭不停产的情况下,减少瓦斯的涌量量从而提高生产的安全性,但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均压效果不佳、自燃控制效果不好等,警示我们在利用均压通风技术时必须加强管理。近年来,许多学者研究了各类均压通风方法对不同井下环境的适应性,并开发出一系列的监测设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均压通风技术的实际使用效果[8]。

 (2)可控循环风技术

  循环风是上世纪80 年代引入我国,其有计划地使生产作业区的部分风流返回该区域的进风口循环利用,对该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控虽然均符合要求,但要强调的是循环风仍是事故重大隐患之一,在操作时一定要安装可靠的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并制定严格规范的操作规程,即使是作为矿井边远地区的临时措施,也要慎用。

 (3)工作面下行通风技术

  在工作面的下行通风其主要优点是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可以避免机电设备运行时的散热而增加的进风流温度,缺点是回风流经运输机巷,加大了机电设备的管理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该技术的安全性能。因此应下行通风技术时一定要加强通风和机电设备防爆管理。

 (4)灾变通风技术

  当矿井下发生重大灾害时,为了保障安全地撤离人员,经常需要调控风流的方向,减少灾害的范围和损失。风流向在调控一般是使某些巷道风流反向,保证通风措施的顺利实施,近年来该控风持术也有了一些改进和优化。主要体现在控风方案的优化、控风措施实施可靠性的提高和尽可能减少因反风造成的负面影响。

 (5)矿井热害治理

  矿井热害与开采深度和埋下机电设备数量呈正相关,矿井热害的降温技术一般分为人工制冷降温和加强通风降温两方面,近年来的研究主要针对通过风流与巷道的热交换计算技术的改进,使风流降温的负载计算值更加精确,从而进一步为制定科学可行的通风降温方案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3.2 提高政策权威性、严密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3.2.1 提升相应政策的法律地位,确立立法、执法权威

 我国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上位法律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而专门政策《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地位低下,没有权威,不利于执法。美国、俄罗斯、南非、韩国等国家对煤矿(矿山)的立法非常重视,煤矿(矿山)的安全法都是由国会审议通过,并由总统颁布。美国各种立法机构和政府各部门都有权参与立法活动,但各种法律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并由总统颁布后生效。现在我们要解决煤矿生产的安全问题,不仅要下大力气提升相关政策的法律地位,而且应该把一些关键条款的权威提升上来,如在《矿山安全法》中增加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条款,以法律的形式对这一制度加以确定,弥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地位局限。

 3.2.2 严密法律体系,增强政策体系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相对较晚,与较早出台的《矿山安全法》相比进步很大,但仍然是比较粗线条的,而一些专门的煤矿安全生产政策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是哪里出现事故,哪里进行补救,这种事后治理型的政策非常不适合以“预防为主”为原则的煤炭行业,为此我们应完善《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政策。对此我国相关政策完善可借鉴其他国家有效经验。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制定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标准,包括了煤矿和非煤矿的详细标准:从设计到施工、从开工到报废、从地面到地下、地质测量、采煤、掘进、通风、瓦斯、煤尘、防火、治水、环保、复田、提升、运输、机电设备、仪表器具、检验程序、取样方法、授权单位、收费标准、人员资格、培训考试、事故登记、调查处理、起诉、奖惩赔偿等无所不包。此外,各州政府还根据情况,制定本州的法规,作为补充。由于有了全面严格的政策体系,煤矿安全工作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煤矿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印度颁布的《矿山法附属法规》和《煤矿规程》,规定也很详尽。

 目前我国相关政策的完善可以针对自身实际情况,借鉴他国有效的政策经验,查缺补漏,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政策、事故防治与应急处理政策、职业危害的防治政策,还要有安全权力、义务、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更要完善培训、安全责任追究及法律责任追究政策,以实现政策体系的严密性、完整性[9]。

 3.2.3与时俱进更新政策,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先进性

 我国《矿山安全法》出台较早,尽管近年来出台的一些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矿山安全法》的不足,但作为煤矿安全的基本法,《矿山安全法》应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时代发展需要,尽快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订,以符合新形式的要求。

 首先,对“矿山”的概念进行合理的界定,把所有从事矿产资源和勘探活动的安全问题均纳入本法的调整范畴,使从事非法探矿和采矿的行为有所畏惧,而且一旦出现安全生产问题,也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对其进行制裁,不至于使犯罪者逃脱应有的处分。

 其次,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能关系。明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的执法主体地位,使目前的安全执法“名正言顺”。同时也要对其他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如劳动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部门、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工会组织的职责进行合理界定,并且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增加矿山安全事故民事责任条款。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理应对事故伤亡职工进行民事赔偿,《安全生产法》对此已有相关规定,作为行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也应该增加相应条款,明确规定矿山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将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写入《矿山安全法》。有些小煤矿发生事故后,矿主逃逸,或者缺乏重大事故的赔偿能力,使遇难职工家属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所有的煤矿都应该缴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政府统一管理。《矿山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律政策应该将这一有效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标准,使这一制度得以保存并逐步完善。

 3.2.4 明确煤矿安全生产条款,增加可操作性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多是概括性,如《安全生产法》。对于这样的上位法律政策就急需制定和颁布《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以完善其可操作性。否则仅凭各地方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的规章、条例是无法体现总政策的指导精神的。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操作性就很强,如它规定,一个矿工由于在矿山工作环境中工作造成健康或工作能力上受到损害,则该矿工必须从这种环境中调走,并重新分配工作。任何由于上述情况被调走的矿工必须领取原工作工资,其工资数不得低于在调走时其他同种矿工的正常工资。对于按上述条文调走的矿工,必须基于新工种进行加薪。政策已经细腻到可以想象的最后一道工序,这是美国的煤炭行业基本法,而我国现行行业基本法《矿山安全法》与其《实施条例》都还欠缺一定操作性,未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南非的《矿山健康与安全法》有关规定操作性也很强,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如它规定,雇主必须进行职业卫生测定,必须建立医疗检测系统,必须要有危险工作的记录、医疗检测的记录和年度医疗报告等,而且有具体实施细则规定。

 

 3.3 加大政府对煤炭工业的扶持政策

 一个国家的煤矿安全与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如果煤矿长期亏损,无法更新改造或关闭,安全状况必然会恶化。因此加大对煤炭工业的政策扶持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煤矿生产安全[10]。

 3.3.1 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投入

 与世界上其他主要产煤国相比,我国煤炭资源赋存的地址开采条件相对差,埋藏深,煤层稳定性差,地质构造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因素比其他国家煤矿多,我国复杂的煤田地质条件需要相对高的安全生产成本。但是,过去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标准低,目前我国国有煤矿仍在执行 1991 年原国家能源部制定的煤矿成本核算框架政策,导致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到 2004 年底,我国煤矿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能力替代、需要使煤矿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和需要技术改造这三类煤矿的安全欠账合计至少 1500 亿元!针对这种状况,一方面要高标准、严要求,使企业自身认识到安全重要性进行基础设备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对其进行支持。

 3.3.2 加大煤矿安全技术投入

 在这样恶劣的客观煤炭资源条件下,我国煤矿自然灾害治理的成本理应比国外高,然而,我国在宏观上还存在着事故预防的科技投入不足、对灾害发生机理和预防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科技攻关不足、基础研究薄弱、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自然灾害治理研究深度不够等问题。我国对科技投入已有原则性政策倡导,《安全生产法》第4条、《矿山安全法》第 5条 、《煤炭法》第 9条都有所提及,这些法律条款规定了政府对先进科技的鼓励。改革开放以来,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我国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仍然较低,尚不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针对这种情况原则性政策就显得缺少实际应用价值。目前,应针对我国技术软肋进行政策扶持,对某一科技进行专项拨款、组织研究人员进行课题攻关,试点实验,使先进的科技得以应用到煤矿生产中,促进生产安全。当前我们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科技攻关:以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煤尘、顶板等事故因素为重点研究对象,重点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宏观规律、煤矿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安全经济及管理理论等方面开展研究,加大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的力度,构建煤矿安全生产理论支撑体系;针对煤炭行业生产作业环境和开采过程中的灾害危险因素,开展煤矿事故隐患诊断评价、监测预警、跟踪治理等先进技术的研究,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开展事故现场救援信息探测、事故期间通讯信息技术、事故灾害应急运行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平台等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开发,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立一批安全技术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以此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产业化。

 3.3.3 强化人才战略,利用政策引导优秀人力资源进入煤炭行业

 我国煤矿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近些年,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有关院校地矿专业在校生比例大幅下降, “招不进”、 “分不来”、 “留不住”的现象普遍存在,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出现严重匮乏。多数小煤矿没有技术人员。近几年,煤矿从业人员流动性加快,而安全培训教育又相对滞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煤矿安全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对此要实施人才战略,加强煤矿安全科技队伍建设。加大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煤矿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推动有关部门对从事煤矿安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吸纳高素质人员进入煤矿安全生产科技领域;引导企业通过提高待遇,创造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环境,留住人才,从而推动煤矿安全科技队伍的不断壮大。

 3.3.4 对进行改革、重组的企业进行财政支持

 20 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浪潮和天然气等洁净能源的竞争,使煤炭需求减少,同时由于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国家已制定“关小扶大,扶优汰劣”的产业发展政策,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就是要发展规模企业,整顿关闭小煤矿。但是由于煤矿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很大分量,因此无论是国有煤矿的改革还是私营煤矿的结构重组、关闭亏损矿井难度和风险都很大,处理不当会影响政局稳定,导致社会动荡。如俄罗斯严重拖欠矿工工资引发多次大规模罢工。所以,我国在改革、重组、关闭这一系列整顿过程中应做好对失业矿工、企业、以及相关机构人员的补贴工作,这样才能实现平稳改革。我国幅员辽阔,矿井数量多、分布广,改革、重组、关闭本身就困难重重,再加之地方保护、人员安置、事后建设等困难使得这一系列工程更是难上加难。国家政策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者进行合理补贴实现煤炭产业政策有效、合理地实施。

 3.4 健全各项监管政策

 3.4.1 监管机构独立化,监管人员管理严格化

 “执法必严”的必要条件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升格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并专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中央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独立化。但目前有些地方监察机构仍与煤矿企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在经济上受制于当地煤矿企业,这样监察工作只能是“走过场”。为此必须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机构独立化的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要求。我国目前这方面尚未有具体政策规定。对于此,应该在监察员资格上做出具体限制。如监察员的文凭、经验、证书、基层人员认可等。同时任何与矿山采矿权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不得任命为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监察人员文化素质、身体素质、道德品质、资格认证、与矿区企业关系等多方面对监管人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把监管“入口”,放宽“出口”,对不合格的监察人员进行适当处理,理顺监察体制[11]。

 3.4.2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程序》

 没有法定的监察程序, 监察工作便缺乏法律保障, 无法有效开展。

 应立即根据《矿山安全法》尽快制定煤矿安全监察程序,使监察员工作“理直气壮”。美国MSHA根据《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于1995年9月制定《煤矿安全监察程序》,其内容详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察与调查准备工作。(2)监察与调查预备会议。(3)监察与调查过程。(4)监察违规行为的判别及处罚。(5)监察重点部位。(6)诉讼程序。各项都有详尽具体的规定细则,我国的煤矿安全程序制定可参照其有效部分。

 3.4.3 加强监督,制定相关政策予以保护

  工会组织力量是巨大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适当的政策对这巨大的团体进行有效疏导和利用,应尽快明确工会组织、群众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制定政策确保工会、人民团体、媒体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力,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维护举报者、揭发者、检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利用广大的社会资源建立多方面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制度。其中包括政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队伍、特邀民主党派监察专员队伍、职工安全生产监察员、相关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员等等队伍,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编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做到“疏而不漏”。此外要运用多种监察方法,杜绝监察只是开会、“走过场”的现象,并制定相应的对监察员的监督政策,有奖有罚;制定实行安全检查经常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提前泄漏安全检查信息的人都要受到处罚,罚款或者判刑)、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应受到处罚)。尤其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处罚,不要只是层层下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这样只会“逼”出瞒报,要把下达指标的人力、物力、财力放到加大对事故举报的查处力度上来。完善各项监管政策,建立健全有效的监察体制,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排查[12]。

 3.5 填补乡镇煤矿治理政策缺失

 3.5.1 建立乡镇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乡镇煤矿一直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之地,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应尽快建立乡镇小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首先确立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应由煤矿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其次落实层级职责;第三规定具体排查对象,如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尤其要加强易发生事故的瓦斯、通风、煤尘、顶板、运输、火、水等事项排查;第四制定详细的事故隐患确认与上报程序、整改意见措施、处罚等等,做好乡镇煤矿的事故隐患排查。

 3.5.2 严格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

 我国乡镇煤矿生产现状与颁证标准有很大差距,加之颁证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对矿井进行安全评价,而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怕承担风险,不出评价报告或影响评价进度,有些煤矿企业受利益驱动,重视生产效益,整改和办证不积极。对此有关部门首先应严格颁证期限。所有停产整改的矿井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第二,严格颁证标准。各颁证机关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颁证,从源头上坚决制止不合标准的矿井进入市场。第三,确保颁证质量。目前全国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差距较大,各颁证机关在坚持标准、严格颁证的工作程序、确保颁证质量的前提下,要采取有力措施,突出对重点矿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第四,加强颁证矿井的监管力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煤矿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安全条件降低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严重的吊销证照。

 3.5.3 制定技术支持政策及合理定点小煤矿标准

 随着我国煤炭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矿灾害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加,应大力开展安全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煤矿灾害防治技术,如瓦斯抽放、安全监测监控、事故预警等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并为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建立高层次、全方位的技术基础。积极推动企业间的技术经验交流,促进煤矿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尤其对那些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成为具有生产能力,带动经济发展的合法乡镇煤矿进行技术扶持,如加强对瓦斯灾害的治理及事故处理等。同时勘测合理定点小煤矿标准,那些对正规矿业有侵害、威胁甚至偷盗大型煤矿的非法煤矿要坚决进行取缔[13]。

 3.5.4 发挥地方政府管理优势,打击地方保护和官煤勾结

 煤矿行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市场化,符合经济发展大潮,但是完全的市场调节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缺陷,这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而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都归咎于地方政府职能的严重缺位,也即是说,政府对煤矿行业的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够大,方法不够科学,绩效不够明显。只要政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令,严格煤矿行业的市场准入,对于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的生产者不予认可,不准生产,地方政府严格把关,那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生产者就没有市场。虽然现在强调许多行业要放开市场,但对于关系社会稳定、人民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要领域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准入制度。

 另一方面要杜绝官煤勾结,首先要减少地方官员自身腐败,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不能只是当作走过场。坚决治理政府公务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投资入股的行为。其次,地方政府要建立正确的政绩观,有效履行政府职能。不能只以GDP的增长与否作为行政成效的评价标准,很多地方官员把GDP作为追求目标,把煤矿企业创造的GDP作为提升晋级的基石,因此甘愿充当煤矿企业的保护伞。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状况,安全状况视而不见,听之任之。为此有必要把打击错误政绩观、地方保护写进相关政策之中。

 3.6 建立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培训体系

 煤矿生产是一个多系统、多岗位、多工种、大兵团、条件多变的复杂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危及所有人的生命,而职工是煤矿生产发展的重要元素,职工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兴衰成败。要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素质、促进煤矿发展,最有效、最持久的根本途径就是抓好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把抓好培训工作作为伴随企业终身的战略工程紧抓不放。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生产应用,我们应该正视培训与发展的关系。我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工作行为。因此,深化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就是要深化人的思想认识。

 3.6.1 要突出实效性,大力开展特色培训

 培训的被忽视,尤其是对一线工人培训的忽视,往往是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14]。目前我国应制定强制性的培训政策,尤其对矿工更要进行强制性培训。有些矿工文化水平较低,很难适应枯燥的理论培训,而矿主也图节约成本,故而培训这一环节被省却,对这种现象应该有强制性的培训政策来对其进行约束。“强制性”是指政府按照《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法规,强迫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刚性措施,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井下一线工人的强制性安全培训。美国在 199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第104条中规定,如果发现矿工没有按要求得到安全培训,则要求该矿工立即从该矿撤出并禁止进入该矿,直到矿工已受到法律规定的培训为止。德国政府规定,所有矿工都必须经过3年矿业学校和矿山实际工作培训,正式成为矿工之前, 还要集中培训2个月。我国煤矿资源开采条件本身较之国外就恶劣开采难度大,工人操作危险系数大,如不进行长期培训很难应付多变的生产隐患,对此应尽快制定强制性培训政策,让培训这一环节受到重视。

 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是赋予培训持久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实践中我们应坚持普遍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切实做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一是要依托网络开展数字化教学。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信息化远程教育,发挥安全频道、网校等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安全教育培训进家庭、进社区,资源共享。每期脱产培训班,要利用课间、多媒体、电子书系统和推拉式电子白板等新手段、新技术、新设施开展影视教学。

 二是依托基地开展实物仿真教学。应充分利用各培训基地仿真教学模具和仿真模拟工作面,借助立体实物,把生产工作场景还原,组织学员在采掘模拟仿真巷道进行现场实物讲解学习,力求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趣味性。

 三是依托基地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应切实利用好、发挥好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和功效,制定全员接受安全警示教育的工作规划,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入井人员、管理干部、职工家属参与警示教育活动,确保职工及家属受教育面达100%。

 3.6.2 突出规范性,扎实推进员工行为养成

 规范职工行为养成,是提高职工岗位兑现作业能力,提升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深化职工安全培训、实现文化管理的最终目的。实践中应突出“六个坚持”,是职工行为真正养成一种自觉,形成一种习惯。

 一是坚持用实践操作强化行为养成。坚持吧课堂延伸到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地面生产车间。各培训中心每期培训班都要组织开展现场实践教学活动;各单位每月要由副总以上专业领导牵头,有针对性地开展采掘生产工艺流程和机电、运输、通风相关知识的“口述手做”培训。每次开展现场教学都要有教案、有专人讲解、有培训情况点评和工人本人签字。

 二是坚持用岗位活动激励行为养成。坚持公司每年、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严格理论笔试、现场操作秩序,严格岗位技术能手的评选程序,做到活动方式、内容不走样。

 三是坚持用现场考教指导行为养成。进一步强化干部学习岗位知识和危险源辨识等内容的熟知熟会程度,做到无论是在班前还是现场考问职工,都能够熟练讲解、示范操作。

 四是坚持用选树典型引领行为养成。切实把“必知必会”培训与创建高素质职工队伍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开展评选学习状元、技术能手、星级员工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学习改变命运”等主题教育活动,引领广大职工学有目标、赶超先进。

 五是坚持用形象标识警示行为养成。注重在职工工装、安全帽上设置特殊标识,让各类人员亮身份,警示自己的行为;在人员集中的地点设立安全理念标识,用理念约束职工行为,警示全员注意安全。

 六是坚持用军事化训练规范行为养成。坚持把“必知必会”培训与员工准军事化训练结合起来,用严格的军训培养职工的团队意识,把军事化训练的成果延伸到每个区队、车间,强化职工行为养成。进一步细化《职工岗位行为规范标准》,通过干部带头示范和强化训练,引导职工养成时时、处处遵章守纪、严格兑现作业的良好习惯[15]。

 3.6.3 突出长效性,严格培训考核机制

 机制是确保安全培训长效的动力,考核是实现安全培训工作实效的保证。严格培训工作考核机制,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创造力、提升生产力、打造执行力。

 一是要严格学习制度。坚持职工班前“应知应会”学习和班后“必知必会”自学。班前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由班组长组织讲解学习。同时,应把“必知必会”内容纳入到三、四级脱产培训中,作为学员的必修课,对每期脱产培训班结业考试,“必知必会”内容要占试卷内容的50%,培训不合格的学员不予结业。

 二是严格考问机制。坚持《干部入井带班现场考问制度》,各专业上岗、干部值班、入井带班、安全检查必须考问工人,党群干部每次考问工人不得少于4人,行政专业干部不得少于2人。坚持利用班前会、收工会时间组织考问,每班班前考问率不得低于当班出勤人数的30%。

 三是严格考试制度。坚持每月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一次全员考试,对漏考人员应及时组织补考,补考不及格离岗培训;每月初,由公司组织对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岗位作业人员,采取计算机抽考的方式组织集中考试,考试不合格者离岗培训并补考。坚持没半年对队级以上干部围绕《干部考试综合复习题》进行一次全员考试,并将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硬件条件,考试低于80 分的离岗培训、取消安全工资,一年内不得参与提干、评优。

 四是要严格考评机制。坚持把培训结果纳入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检查考核,对连续三个月培训专业不挂金牌的单位主管领导要给予诫勉谈话;每月对公司和矿副总以上领导考问班组长、瓦检员情况一公司文件进行通报,对各矿副总以上领导考问员工情况在煤体上公示;同时,应把培训效果作为评选先进的硬件条件,培训工作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

 实践证明,安全培训工作在煤矿发展中占有先导地位,细致、实效的培训工作促进了职工素质的提高,推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持续攀升。同时,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也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16]。

 结论

 目前,我国私营小煤矿的数量正在逐步减少,大型的国有煤矿企业都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政府部门也积极立法,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法规,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法律保障。作为煤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形成有效的方法运用于生产实践中,以期最大限度的减少甚至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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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 谢

 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及帮助的人士和单位。致谢辞应谦虚诚恳,恰如其分,切忌浮夸与庸俗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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