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和对策研究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主要原因和对策研究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平台,近年来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规模偏小、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治理结构“形式化”、经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不高等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融资,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发展和壮大。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本文以锦州市实地调研为基础,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分析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响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贷款融资 农村信用社 对策建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目前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强劲,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323个,总注册资本2.8亿元,主要有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机业等,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通过合作社实现了联合,提高了自身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如黑山协农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产前统一采购、供应种子种苗,产中统一供应农资、统一技术服务,产后统一开拓市场、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甚至统一价格,有效地促进了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布局,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了农业产业链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范围开始从原先的生产销售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使农民有机会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业进入新阶段后,农产品的竞争不再是单纯的价格竞争,而是品牌、科技、质量和服务等的综合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不是简单的生产合作,而是产加销一体化的合作,不但能把农产品卖出去,而且还能卖出个好价钱。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了农民收入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交易成本,保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增加农民收入。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农资、种苗,统一销售农产品,并向社员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避免生产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降低了农产品生产交易成本。

  二、制约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的主要因素

  (一)贷款主体尚未被认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对这种农村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承贷主体持怀疑态度,目前虽然设有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科目,但没有发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但信用社担心贷款发放后,由于贷款使用者分散、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贷款清收困难,形成风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育水平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注册资本金较少,可提供的抵(质)押财产不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往往达不到农信社的贷款条件。只能对其成员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或抵押贷款。

  (三)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能力和创新动力不足

  从锦州地区的情况看,农村金融体系还处于市场化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不高,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较差,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竞争压力有限。对于农村地区,信贷资源相对稀缺,信贷市场竞争强度低,农村信用社对提供差别化产品和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对经济主体的信用约束不足,对银行债权存在保护不力的情况,造成农村信用社创新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导致在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常常面临机构不积极、不响应、不配合的问题。

  (四)集权式的信贷经营管理体制制约了创新机制的形成

  农村信用社实行了省联社、市办、县级联社的垂直管理体制,基层联社贷款权限同样受到限制,县级联社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还没有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创新的主体。新的信贷产品要经省联社审批同意,要在省联社的指导下开展。由于省联社目前未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政策和实施办法,基层联社踌躇不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还很低,管理不规范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初级起步阶段、规模偏小,服务层次低,竞争力不强,规范化建设水平总体上不高。尤其是大部分合作社虽然正式登记了,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锦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一年来的发展仅有少数合作社成功地建立了自身的产业链,实现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但大多数合作社对会员的服务仅停留在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签订订单和提供市场信息等一些低层次服务,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方面作用未完全发挥出来,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农户之间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多是只是一种产品买卖关系,没有形成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六)政府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了不少优惠政策,但由于这些政策多数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的政策,基本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资金进行落实,加之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没有财政项目资金的扶持,仅靠合作社自身的能力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三、对策及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要立足创新,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工作

  制定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要提高对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认识,广泛开展调研,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有效途径。省联社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支持重点,规范业务操作规程。

  积极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级工作

  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筛选出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组织运行顺畅、经济实力较强、服务功能完备、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信贷支持。

  放宽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抵押担保的规定

  目前多数农民担保手段不多,能力有限,缺乏可用于抵质押担保的财产,致使大额资金需求被挡在信贷门槛之外。为破解担保抵押品不足的羁绊,农村信用社应鼓励原则上对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用于贷款担保,同时跟进完善政策审批、抵押登记、价值评估等配套服务。

  (二)政府、信用社和合作社要实现三方联动

  1.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程度。合作社的发展,不能只重数量,更要发展壮大。工商、税务和财政部门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有效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2.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完善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运行

  要做大做强产业规模,形成一批有较大投入,拥有较强研发实力,产业带动能力和深加工水平,规范完善的骨干合作社,使之成为全市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柱。

  3.构建多层次的担保体系,分散市场风险

  围绕信贷需求积极进行担保机制创新,鼓励政府及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出资组建新的农村担保机构;鼓励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效解决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贴息政策

  各级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相应的利息补助,增强还贷能力;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给予适当的减免,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补偿能力。

  5.政府要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并积极组织协调,关心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建良好环境。

  (三)信贷服务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程度。合作社的发展,不能只重数量,更要发展壮大。工商、税务和财政部门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有效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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