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例

来源:日本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确保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林区ZZ、经济、文化建设和在构建和谐林区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本合同由 ××林业局局长代表行政与××林区工会 ZX 代表女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林业局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 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适用于××林业局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第四条

 ××林业局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步组建,协助本局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 ZZ 工作,教育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通过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和素质提升工程”,切实加强女职工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教育,不断提升女职工素质,为林业局发展和提高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林业局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林业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1—2 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益的保护

 第六条

 林业局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林业局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林业局应每年有计划地根据不同岗位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九条

 积极支持女职工参与林业局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十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十二条

 林业局按规定每年免费对女职工进行一次乳腺及妇科病检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做好防治妇科病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增加女职工健康检查项目,为女职工购买“女性安康保险”。认真落实黑森函劳[2012]109 号文件,执行森工企业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 20 元的标准。

 第十三条

 林业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严禁安排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十六条 林业局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 《黑龙江省森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保障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着《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为切实保障林业局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林业局行政与工会应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林业局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林业局发展的有效形式和方法。

  第二十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单位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系统内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在林业局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林业局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森工总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0 日内自行纠正,公开道歉,挽回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据实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林业局和××林区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林业局法人代表与工会 ZX 签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签定后七日内由林业局方代表将合同文本报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林业工会、本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二○××年一月一日至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 日为止。

 ××林业局(盖章)

 ××林区工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 ZX(签字):

 二 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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