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XX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 XX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XX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办事机构为 XX 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负责全省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省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省管以外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本规定所称省管水利项目,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或者需由省级组建项目法人但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以及需要由省水利厅负责监督与管理的其他水利项目。

 第五条

 XX 省水利厅主要监督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XX 省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对全省水利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受理全省有关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建并管理 XX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省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监督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管以外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行政监督职责。

 第七条

 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报告。招标人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应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含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违法违规内容时,应责令招标人及时修改。

 (二)事中监督。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事后备案。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投诉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招标工作所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的资质、人员资格、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邀请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质要求等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四)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对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投标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等方面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核查; (三)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条

 开标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投标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情形; (二)是否有不满足三家投标人开标的情况; (三)是否有投标人代表未在场的情况开标(如招标文件有约定); (四)投标文件和标底的密封完整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五)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 (六)对开标活动有异议的,是否现场提出、答复和记录。

 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办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和投标人的澄清回复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五)评标报告是否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是否有书面形式说明,在评标报告中是否记载其不同意见; (六)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结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确定中标人的监督主要包括:

 (一)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 (二)确定中标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确定中标人结果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一致并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并确保评标专家有充足的时间在开标前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和及时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从 XX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当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抽取数量应符合规定;通知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得透露评审项目、评审内容等信息。

 (三)所有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私自

 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并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房间电话,应由有关人员集中管理或采取一定措施,确保不能与外界私自联系。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向评标专家发放劳务报酬应按行业协会指导意见执行,评标专家不得以怠工、罢评、不签字等方式索取高额评标报酬。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 XX 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水利厅其他规定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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