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部输煤专业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来源: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发电部输煤专业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1.0 目的 使生产人员能够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缺陷,从而迅速采取措施消除或防止其扩大,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保证发电设备安全运行。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燃料卸上煤设备的巡回检查 3.0 定义 3.1

 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正常运行或停运后,按规定的时间对所管辖的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3.2

  不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运行或停运过程中,根据设备或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原规定的时间外相应增加的对管辖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3.3

  交接班检查:是指运行人员在相互交接班过程中,根据岗位分工对相关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

 3.4

  特殊情况检查:是指在设备启动和停止,系统在投运和停运时,特别需要时以及遇有特殊天气(如大风、大雪、雷雨、闪电、洪水、高温、寒流)时,对所辖设备,系统及预防措施进行的细致检查。

 4.0 参考文件 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2 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4.3

 5.0 职责分工 5.1 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实施本标准。

 5.2 发电部主任:审核、修改本标准。提交领导审核、批准;推动、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5.3 燃料运行专工:编写本标准,定期修订本规定,并负责落实本标准的实施。

 5.4 燃料运行班组:传达到每个成员,执行本标准。

 6.0 燃料运行巡回检查制度 6.1 接班的巡操员交接班时必须对输煤系统做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报本班班长。如交接班已经完成,接班检查发现的责任性问题应由接班班长及时通知燃料运行专工并做好记录 ,在接班班组没有对设备进行启动前,所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班组负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值值长。

 6.2 输煤设备运行前,燃料巡操员必须对要启动的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项目及要求见《燃料运行规程》各

 “设备启动前检查”条款,输煤程控运行人员在得到“设备检查完毕,可以启动”的汇报后才能启动输煤设备运行。

 6.3 输煤设备运行时,燃料巡操员必须对运行的设备按照《燃料运行规程》各“设备运行中的检查”条款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汇报当值运行班长,燃料巡操员在设备运行时不得进入输煤程控室或值班室休息。

 6.4 当班期间,运行班长对所辖设备及人员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6.4.1 对重要的、容易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检查; 6.4.2 对新投入的设备进行检查; 6.4.3 对防台、防火、防汛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6.4.4 对“两票”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4.5 检查燃料巡操员是否在认真进行巡查工作。

 6.5 巡查的程序和方法包括三个阶段的内容,即准备阶段、执行阶段、终结阶段。

 6.5.1 准备阶段:

 6.5.1.1 全面掌握检查对象的状态; 6.5.1.2 通知有关运行人员;

 6.5.1.3 配带好工具,如通讯工具、手电筒、听针、棉纱、电气静电测量笔等。

 6.5.2 执行阶段:

 6.5.2.1 指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项目,对生产现场和机器设备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判断。

 6.5.3 终结阶段 6.5.2.2 向有关人员汇报检查情况; 6.5.2.3 填写检查记录; 6.5.2.4 发现缺陷时办理缺陷登录。

 6.6 遇有特殊情况,除按规定检查外,值班人员应按运行方式,设备缺陷、气候情况,新设备投入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增加检查次数。

 6.7 巡回检查中的注意事项:

 6.7.1 巡回检查中要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燃料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保证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6.7.2 巡回检查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它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6.7.3 进入现场的危险区域或接近危险区域时,必须做好

 相应的安全措施; 6.7.4 巡查中发现设备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有关人员汇报情况,然后根据安规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或抢救。对于现场无法停电的设备,应及时汇报,联系值长停电。当火灾危及巡查人员人身安全时,巡查人员应及时撤离事故现场; 6.7.5 对于不利检查的地方如声音杂乱,多种因素及其它不宜辨别的情况,检查时要更加仔细,不要被外界不利因素所干扰; 6.7.6 不放过发现的一切异常现象和声音变化、异常气味、地面渗水、漏油痕迹; 6.7.7 对于可靠性差的设备或可能出现问题的设备应进行细致的检查; 6.7.8 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及时汇报; 6.7.9 检查中对设备遇有疑问或不明白的问题,不得随意乱动设备或将其退出运行; 6.7.10 在运行检查中如其他岗位发生异常或事故时,接班长指令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协助进行事故处

 理; 6.7.11 发生九级以上的大风时,一般不允许进行巡查工作。如有必要,经主值同意后则须两人一起进行巡查工作,并且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6.7.12 对巡查人员的要求:

 6.7.13 巡查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检查标准,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分析原因并做出及时处理与防患措施。正确掌握设备的急停规定,避免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加剧。

 6.7.14 燃料运行当班班长应对巡检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巡检工作可按堆料线和加仓线两路进行巡检,巡检人员须按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不得遗漏,巡回检查路线见附录 A。

 6.7.15

  燃料巡检人员当值期间对所辖设备应按每 3小时检查一次,检查时间根据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而定,大修及异动后的设备应作为重点巡检对象;每次检查后须填写好巡查日志,并对填写的数据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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