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1)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万昌煤矿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目

 录

 1 1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2 2

 2 2 、生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4 4

 3 3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6 6

 4 4 、生产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8 8

 5 5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 10

 6 6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12

 7 7 、培训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 14

 8 8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

 9 9 、人力资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

 10 、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

 11 、经管 部物资供应安全生产责任制 ----------------------- 20

 12 、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 21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安全科作为全矿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全矿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全矿井上下安全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2 条

 负责全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贯彻执行。

 第 3 条

 负责对安全生产法规、上级规定及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4 条

 负责对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仪表的使用及设备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 5 条

 负责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抓好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 6 条

 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好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第 7 条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 8 条

 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同时对防范措施进行督促落实,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 9 条

 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 10 条

 督促对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学习等工作。

 第 11 条

 负责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的理念目标。

 第 12 条

 负责对安全承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 13 条

 参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编制的审查工作。

 第 14 条

 表扬和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犯劳动纪律的“三违”人员。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 未按规定参加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并监督检查兑现,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未按规定参加制订并监督检查安全规划、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科负主要责任。

 第 17 条 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安全科负主要责任。

 第 18 条 未按要求对矿井安全隐患进行管理、监督和统计上报工作,安全科负主要责任。

 第 19 条 未按要求参与安全大检查,调查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安全科负重要责任。

 第 20 条 未调查安全情况,按时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 21 条 未按规定监督企业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程序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制订防范措施并实施,安全科负重要责任。

 第 22 条 未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与学习,安全科负相关责任。

 第 23 条 未按规定对违章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总结每周的安全工作,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未按规定按时上报安全情况,处理好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安全科负重要责任。

  生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调度室是全矿的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全矿的生产组织工作,平衡协调各单位的生产关系,组织处理矿井的各类事故,应急情况下启动救援预案,并组织人员撤离及跟踪现场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 2 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检查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落实,按时汇报安全动态及重大隐患的处理。

 第 3 条

 调度人员必须熟悉煤矿井下各生产系统的分布情况,掌握生产作业计划、生产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持证上岗。

 第 4 条

 严格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实行,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解决。

 第 5 条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如实迅速上报。

 第 6 条

 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熟悉情况,掌握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 7 条

 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台账,按时填写图表,及时提出安全生产动态分析材料

 第 8 条

 建立安全调度制度,按旬总结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针对薄弱环节,确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 9 条

 负责安全监控监测及井上下通讯系统管理。

 第 10 条

 要做到安全调度,对矿井重大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对已发生的事故的直接原因清楚,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日常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月、安全竞赛等活动,以确保做到安全调度、指挥生产,矿井实现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 11 条

 不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检查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落实、按时汇报安全动态及重大隐患的处理,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调度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调度职责、没有做到有令必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没有严格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实施,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没有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解决。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没有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没有及时检查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如实迅速上报。负直接责任。

 第 15 条

 没有经常深入实际,熟悉情况,掌握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负重要责任。

 第 16 条

 没有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台账、按时填写图表,及时提出安全动态分析材料。负重要责任。

 第 17 条

 没有建立安全调度制度、按旬总结生产事故情况、分析生产事故原因、针对薄弱环节、确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负重要责任。

 第 18 条

 没有认真落实各项制度,一是定期汇报制度,二是重大事故汇报制度,三是专业汇报制度,四是调度专业会议制度,五是调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未做到安全调度,对矿井重大隐患没有做到心中有数,对已发生的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不清楚,没有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日常的安全大

 检查、安全月、安全竞赛等活动,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负责全矿采煤、掘进、地测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及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技术文件、指示;组织编制审核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和补充修改措施。

 第 2 条 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认真组织本科室所属技术人员学习执行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技术文件、指示。

 第 3 条 及时组织编制审核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及补充修改措施,符合现场实际,保证安全生产。

 第 4 条

 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认真研究水文地质规律、井上下的积水层及其分布、含水层及其水力联系、老窑积水等对矿井的影响;负责编制井上下防治水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并监督执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 5 条 负责监督《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措施的传达、贯彻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 6 条 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现场问题,根据现场变化及时提出修改补充《作业规程》的意见。

 第 7 条 参与重点工程管理,对现场遇到的特殊变化,要及时预先提出可靠、正确的技术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组织现场落实。

 第 8 条 按时编制生产接续和矿井的长远规划和月度作业计划,发挥

 技术先导作用。

 第 9 条

 认真总结地质、测量专业确保安全生产的经验,组织审查地质、测量专业的各类事故,吸取教训,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第 10 条 积极参加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抢救工作、现场调查及事故分析追查,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工作。

 第 11 条 参与安全标准化动态达标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 12 条 负责审查矿井大型贯通工程的设计,贯通前 20 米提交通知书;定期检查矿井的矿图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图纸质量,以利指导生产施工。

 第 13 条 负责提交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水情水害预报,为矿井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及时深入井下,掌握地质变化规律,配合处理好生产、施工中遇到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 14 条 负责编制补充勘探计划、施工措施,确保勘探质量,组织调查和追查各种钻探事故,认真贯彻钻探规程。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 未及时组织编制审核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补充修改措施,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不及时编制井上下防治水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不督促《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传达、贯彻和考核,负重要责任。

 第 18 条 对现场遇到的特殊变化,不能及时提出可靠、正确的技术安全措施,影响安全生产的,负重要责任。

 第 19 条 不按时编制生产接续和矿井的长远规划和月度作业计划,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按时督促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 21 条 不及时进行巷道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 22 条 负责审查矿井大型贯通工程的设计,贯通前 20 米不提出通知书,负直接责任;矿井的矿图资料的不准确性、不可靠性,负直接责任。

  第 23 条

 不按时提交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水情水害预报,负直接责任。

 生产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 1 条 组织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审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 2 条 负责煤矿生产布局、采掘工作面的接替工作。

 第 3 条

 负责审查矿井设计。

 第 4 条

 负责选择开采方法和支护方式,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第 5 条

 经常深入现场,解决现场问题,根据现场变化及时提出修改补充采掘工程设计的意见。

 第 6 条

 负责采煤、掘进、巷修等技术管理工作及现场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 7 条

 负责查处顶板管理措施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第 8 条

 组织制定煤矿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参与审查瓦斯治理、防治水等中长期规划。

 第 9 条

 参与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机电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机电科是全矿机电运输、自动化、信息化技术管理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电器、运输设备、电缆、小型电器,钢丝绳管理和防爆检查,组织设备的安全检测及电气试验工作,机电运输系统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煤矿自动化、信息化的推广应用,设备选型及进货验收,参与编制安全技措和设备维修计划,停产检修计划及各项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矿井供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建立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2条 认真组织全科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和煤矿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3条 抓好全科职工安全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职工业务水平,保证持证上岗。

 第 4 条 对本科负责范围内的井上下供电系统及大型设备认真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及定期检修工作,保证安全供电,安全运行。

 第 5 条 井上下使用的机电运输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机电、运输标准化》的规定,大型设备台台完好,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第 6 条 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相关设备的安装;负责全矿机

 电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及组织现场实施。

 第 7 条 积极认真组织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抢救工作及事故调查分析。

 第 8 条 深入现场查隐患、抓整改,确保安全标准化动态达标。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对机电运输设备检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的,机电科负重要责任。

 第 10 条 对检修计划内容编制不合理或编写不及时,机电科负主要责任。

 第 11 条 井下的机电运输设备出现失爆或严重损坏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

 第 12 条 在煤矿生产、设计中出现明显机电运输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造成煤矿经济损失的,机电科负重要责任。

 第 13 条 矿井安全技措和设备维修计划编制内容不全,影响安全生产的,机电科负重要责任。

 第 14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本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或排查力度不彻底造成事故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 15 条 机电科员工出现严重“三违”或上岗不规范现象,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通防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通防科是煤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是煤矿通风、防尘、防治瓦斯、防灭火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通防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现场隐患排查、监督通防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

 第 2 条

 负责全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第 3 条

 负责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划。

 第 4 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组织工作。每月进行自检并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第 5 条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 6 条

 负责通防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 7 条

 负责组织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的组织工作。

 第 8 条

 负责每周“一通三防”专业隐患排查、重点工程排查工作。

 第 9 条

 负责每周的“一通三防”专业检查问题的汇总、问题落实整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 10 条

 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设、调整、运行工作。

 第 11 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作业计划并监督现场施工单位实施。

 第 12 条

 负责完成“一通三防”报表的上报及工作总结。

 第 13 条

 负责制定月度矿井停电检修通风安全技术施工措施。

 第 14 条

 负责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风机性能测定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 15 条 未按规定制定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划,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标准化达标组织工作;未进行每月自检并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通防科负主要责任。

 第 17 条 未按规定制定“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资金项目计划和未组织实施,通防科负相关责任。

 第18条 未按要求进行通防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通防科负主要责任。

 第 19 条 未按要求组织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反风演习工作,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 20 条 未按要求进行每周“一通三防”专业隐患排查、重点工程排查、每周检查问题的汇总、问题落实整改的监督检查工作,通防科负主要责任。

 第 21 条 未按规定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安设、调整、运行工作,通防科负重要责任。

 第 22 条 未按规定完成“一通三防”报表的上报及工作总结,通防科负主要责任。

 第 23 条 未按规定制定矿井停电检修通风安全技术措施,通防科负直接责任。

 第 24 条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风机性能测定方案的制定

 及组织上报,通防产负主要责任。

 第 25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相关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培训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新工人、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人员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

 二、根据上级的培训安排和矿井安全生产实际需求,编制月度、 季度、年度培训计划。

 三、组织召开安全培训例会,通报安全培训情况,确定月度培训 计划,做好聘任教师及课程安排工作。

 四、对新招工人进行上岗前教育,组织培训学员认真学习有关规 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五、负责学员的学习、考勤及思想考核工作。经常征求学员意见, 努力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培训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六、召开任课教师工作会议,向教师传达培训的目的、任务和时间安排。组织教师及领导的听课工作,对教师工作量及评价进行考核。

 七、组织教学检查,了解教学情况,组织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创新活动,制订(修订)和实施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和教学资料。

 八、统计分析和评估培训情况,评选优秀学员和优秀教师。

  九、负责办理培训班及学员的建档工作,做好培训学员的学籍管

 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统计数据,办理学员有关资格证书和发放等工作。

 十一、编制教师授课酬金报表,并报批发放。

 十二、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负责检查各部门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本矿布置的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抓好信息反馈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矿领导汇报,为矿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 2 条

 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文电、函件、资料的审批、传阅、催办,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 3 条

 负责安全生产文件的起草以及各类安全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安全通报等,并及时掌握本矿安全生产情况。

 第 4 条

 负责向上级报告重大安全信息,做到及时准确。

 第 5 条

 负责对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各种通讯、电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设备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第 6 条

 负责全矿的档案收集、分类存档工作,做到及时准确。

 第 7 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生育服务管理,有关数字的统计上报及统计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 8 条

 负责搞好本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 9 条

 未及时检查各部门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本矿布置的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未进行信息反馈和汇报,对综合办公室提出警告。

 第 10 条

 未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文电、函件、资料的审批、传阅、催办工作,或者发生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对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性质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 11 条

 起草安全生产文件出现失误,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罚款处理。

 第 12 条

 向上级报告重大安全信息不及时准确,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处理。

 第 13 条

 本部门所辖范围内各种通讯、电器设备出现故障,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者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 14 条

 各类档案不及时归档、不按类归档或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的,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第 15 条

 分管范围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各类信息统计错误或出现违规结婚、生育等现象,对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严重的给予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经营管理科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经营管理科负责生产经营计划、专用资金计划的编制、监督实施,完成情况统计及考核;负责各类材料的投入、审批、跟踪检查及考核;负责支护用品的投入、维修使用质量检查及回收复用考核;负责参与有关节能、环保设施技术规范的审核等工作。

 第 2 条 要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编制生产经营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严禁超能力生产。

 第 3 条 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编制安全费用投入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确保安全费用提足,做到专款专用。

 第 4 条 认真进行进购物资的检查验收,杜绝劣质产品入矿,保证安全生产物资供应质量。

 第 5 条 严把材料审批关,经常组织检查各地点的材料领用和使用情况,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仓查库,杜绝库存材料积压,降低吨煤材料费用,保证安全生产需要材料的正常投入。

 第 6 条 对支护用品的进购严格检查验收,杜绝劣质产品入矿,保证安全生产物资供应质量。

 第 7 条

 对支护用品维修和使用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及回收复用考核。

 第 8 条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加强节能工作,搞好环境保护,编制环境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 9 条 按照内部安全各项考核要求,进行严格考核。

 第 10 条 对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材料、支护用品、节能环保等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统计台帐,为安全生产提供材料和数据支持。

 第 11 条 下井人员要对一路行所检查的安全问题逐条落实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二、责任追究

 第 12 条 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足,随意挪作他用的,经营管理科负主要责任。

 第 13 条 煤矿专用资金项目未按形象进度完成,负经营管理科重要责任。

 第 15 条 供应科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从外观上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质量不合格,未及时发现,经营管理科负次要责任。

 第 16 条 因推诿扯皮或审批不及时,导致安全生产急需物资、设备未能及时到货,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管理科负主要责任。

 第 17 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不认真,出现失误,经营管理科负主要责任。

 第 18 条 井下有关安全生产问题,需要经营管理科整改落实而未按时整改的,经营管理科负重要责任。

 人力资源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人力资源科必须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人员配置、机构设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矿月度工资的结算、分配及监督检查;负责做好二级及三级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保险的核对扣缴等相关工作。

 第 2 条

 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保障职工的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协助处理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对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者进行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 3 条

 协助做好二级及三级安全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确保其全员持证上岗,按时组织进行培训、审核,对不合格者,坚决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 4 条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对劳动组织进行调整,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安全生产夯实基础。

 第 5 条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审批职工保健待遇,按时按量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 6 条

 按时足额收缴养老保险金,按月对职工所交养老金进行记账对账,每年将对账单由本人核对无误后,装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档案。

 第 7 条

  按时足额收缴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有关保险,确保各类保险基金的足额按时缴纳,真正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 8 条

 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监督审核医疗费用中的不合理用药,本着国家“低水平、广覆盖”的要求,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一人得病全家吃药现象,减少医疗浪费,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

 第 9 条

 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及国家工资政策,及时对全矿的工资进行计算、发放。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晰。并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

 第 10 条

 加强对劳务市场待岗人员的管理,搞好培训考核工作。定期组织伤病人员进行查体、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合理安置。

 二、 责任追究

 第 11 条

 对违反《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不及时处理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负重要责任。

 第 12 条

 放松对劳动纪律的管理,不及时对迟到、早退、无故旷工者进行教育和纪律处分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 13 条

 未根据生产实际,及时对劳动组织进行调整,影响正常生产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 14 条

 对不按规定组织好二级及三级安全培训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 15 条

 未按时按量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负直接责任。

 第 16 条

 未按时足额收缴养老保险金,按月对职工所交养老金进行记账对账,建立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档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应负重要责任。

 第 18 条

 未按时足额收缴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有

 关保险,应负主要责任。

 第 19 条

 未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及国家工资政策,及时对全矿的工资进行计算、发放,应负重要责任。

 第 20 条

 未按规定对劳务市场待岗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未定期组织伤病人员进行查体、鉴定,应负主要责任。

 第 21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 2 条

 在公司计财部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 3 条

 制定所在单位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及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第 4 条

 编制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 5 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点及核定工作。

 第 6 条

 负责货款清欠计划的制定、下达和考核工作。

 第 7 条

 参与经济活动分析,剖析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 8 条

 负责审核各项收支计划的合理合法性,抓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果。

 第 9 条

 参加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及时为领导经营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 10 条

 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11 条

 负责向上级主管和派驻单位的领导汇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核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第 12 条

 负责财务部门的安全防范,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国有财产不受损失。

 二、 责任追究

 第 13 条

 出纳到银行存取款,要提高警惕,需要押款的,必须与护卫队联系来人押款,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对此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追究责任。

 第 14 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要坚守个人岗位,不串岗,不玩游戏,不酗酒闹事,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追究责任。

 第 15 条

 要发扬团队精神,搞好团结,时刻以财务科整体利益为重,要严守商业秘密,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追究责任。

 第 16 条

 以会计法、会计的各种规章制度为准则处理会计业务,对违犯此规定的追究责任。

 第 17 条

 防火、防盗。不在办公室时要及时关好门窗,切断电灯、电脑、饮水机的电源。资金屋进出随时关好防盗门,杜绝非财务人员进入。

  经管部物资供应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全矿的物资供应与管理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 2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矿上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完成矿上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 3 条

 制定本单位的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 4 条

 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保证所供物资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 5 条

 根据本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等的物资供应工作,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第 6 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 7 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 8 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好单位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 9 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工作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 10 条

 采取得力措施搞好冬季三防和雨季三防和火工品的管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在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物资供应中心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规定组织制度对本科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

 考核的,物资供应中心应负主要责任。

 第 13 条

 所供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物资供应中心负重要责任。

 第 14 条

 对所供的物资或设备,因质量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物资供应中心负主要责任。

 第 15 条

 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单位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物资供应中心负主要责任。

 第 16 条

 没有组织好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安全重点,物资供应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 17 条

 没有组织好至少每班一次的隐患排查制度,物资供应中心负主要责任。

 第 18 条

 对以上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况严重程度有关规定,经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综合办后勤服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矿的洗浴、住宿、洗衣、存车等后勤服务与卫生管理工作,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 2 条

 认真学习上级的安全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分析研究解决生活后勤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 3 条

 认真贯彻落实“煤矿三大规程”。上岗人员作到按章作业,遵守岗位操作规程,作到三不伤害,搞好自主保安。

 第 4 条

 上岗人员必须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首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好本职工作,听从分配,服从领导。

 第 5 条

 上岗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服务周到,不准以任何理由脱岗、串岗、睡岗,杜绝安全事故。

 二、责任追究

 第 6 条

 对不按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上岗造成人身伤害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 7 条

 对于服务态度恶劣、脱岗、串岗、睡岗人员,当事人负主要

 责任,直接领导人负相关管理责任。

 第 8 条

 未按照分工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造成工作漏洞,给各级检查参观造成不良影响的,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并追究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 9 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全矿卫生、绿化工作检查、督促整改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保卫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条

 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矿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第 2 条

 在矿、社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第 3 条

 根据需要,检查进入矿、社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第 4 条

 督促落实矿、社区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 5 条

 维护矿、社区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 6 条

 督促落实矿、社区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二、责任追究

 第 7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包片负责人要各负其责,抓好分管岗位的安全工作。

 1、煤场片由分管副科长负责,班长曹福德协助; 2、工广大门片由科长史世峰负责,班长王晗协助; 3、新村片由分管副科长郑祖鹤负责,班长徐刚协助。

 4、科整体工作由科长史世峰负责,书记协助。

 第 8 条

 科及各片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任何问题首先追究各分管副科长责任,其次连带追究科正职及各片班长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责任者的责任追究。

 第 9 条

 各岗位员工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保卫科岗位综合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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