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4566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1

  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维修改造项目( ( 第二次) )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

 5101132017000720

 代理机构 :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中国 · 成都

 二 ○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 .........

 3 3 第 二章

 磋商须知

 ................................ ...................

 6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 ........

 12 第四章

 项目技术、商务及服务要求

 ................................ ..

 14 第五章

 磋商程序

 ................................ ..................

 15 第六章

 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 ..

 19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7

 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受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对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 采购 编号:5101132017000720

 二、采购名称: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次) 三、 采购 内容:本次磋商共 1 个包,主要工作内容为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维修改造

 四、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已落实。

 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3、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5、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

 6、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4 六、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20 日(每天上午 9:30-12:00,下午 13:00-16:30),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应出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请自带 U盘拷取电子文档。(供应商欲变更报名登记的项目信息,请于保证金截止日前到我单位重新填写报名登记表)

 七、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 8 号华润广场 A 座 25楼。

 八、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购买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九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十 、磋商保证金,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 0 3000 元;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 7 2017 年 年 1 11 月 月 23日下午 0 17:00 整 。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华润路支行 银行账号:44022 9821 9100 0095 86 十 一 、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 2017 年 年 1 11 月 月 4 24 日 上午 午 10: :3 30 0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

 十 二 、磋商时间、地点:7 2017 年 年 1 11 月 月 4 24 日 上午 午 10: :3 30 0,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 8 号华润广场 A 座 25 楼开标厅。

 十 三 、联系人及联 系电话

 采购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 地

 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怡湖西路 126 号 联系人:邵女士

 5 电

 话:028-83661381 代理机构: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 8 号华润广场 A 座 25 楼 联 系 人:姜先生,邹先生,王小姐 联系电话:028-86256545-8016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 50 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无效。

 2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本项目不举行答疑会,现场考察由供应商自行进行 4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实质性要求)

 一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

 7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惩戒方法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 5 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5 分,直至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响应文件数量 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

 8 履约保证金 成交金额的10%,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到采购人指定账户,若未缴纳,采购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

 9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姜先生,邹先生,王小姐 联系电话:028-86256545 转 8016 10 评审工作咨询 联系人:姜先生,邹先生,王小姐 联系电话:028-86256545 转 8016 11 成交通知书领取 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领

 8 取成交通知书。

 12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提出质疑时间: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13 投诉 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1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否 15 成交服务费 人民币8000元整,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

 收款单位: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成都新华支行 银行账号:22 9003 0104 0006 770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书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

 2、定义 2.1“采购人”系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

 2.2 “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交报价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4 “货物/服务/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货物/服务/工程供应商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3、本项目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1 供应商应具备第一章第五节所述的资格条件; 3.2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4、关系供应商限制。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参加同一包的磋商。

 9 参与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供应商不能参加磋商,参加磋商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供应商。

 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采购人用以阐明所需提供的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和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6.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2)磋商须知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合同草案条款(参考文本)

 (5)磋商程序 (6)项目技术、商务及服务要求 (7)响应文件格式 6.3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6.4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异议的均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 天前向磋商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完全认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7、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文件一:资格性响应文件 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他响应文件

 10 包括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计划及承诺、报价组成因素(参与响应的清单)等文件。

 8、报价 8.1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8.2 供应商报价应为完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服务/工程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

 3 8.3 本次磋商采购的最终成交报价采用现场报价形式,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具体报价轮次由磋商委员会决定。

 本项目采购预算及各包限价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9、响应文件的递交 9.1 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密封装订,若未分册装订,将在规范性中进行酌情扣分。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

 9.2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U 盘)壹份。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中文书写或打印,并装订成册。并在响应文件封面标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 “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

 9.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

 9.4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0、磋商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不少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人民币金额的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未成交者的磋商保证金转账退还。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0.4条的规定不予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0.2

 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应视为非响应性响应予以拒绝。

 10.3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退现金)。

 11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退还时请返还采购合同(原件)1 份及经采购方盖章确认的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如要求)后,到本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

 10.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0.4.1 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10.4.2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0.4.3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4.4 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10.4.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4.6 成交供应商未交纳成交服务费的。

 11、确定成交候选人 1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11.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12、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3、签订合同 13.1 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终报价、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组成内容。

 14、验收:成交人与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12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 一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

 。(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 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原件。

 (四)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

 (五)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 2017 年度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

 2.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 2017 年度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社保部门出具的凭证。

 (六)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可提供承诺函 )

 (七)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八)其它资格证明材料

 1. 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提供承诺函)

 2. 供应商未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承诺函)

 3. 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效期内)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

 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5. 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3 6. 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7. 提供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成交后将提交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承诺。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14 第 四 章

 项目 技术 、 商务 及服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本项目改造面积约400平方米,层高7米。项目地址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26号。

 二、商务要求

 工期要求:12 月 20 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三、技术、服务要求

 1.达到国家现行技术规范,符合验收标准。

 2.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出相应的设计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应考虑考虑功能布局、材料、工艺、造价等方面。

 3.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要求整体感觉稳重,现代,整体空间为一个集展示、会议、阅读、休闲为一体的空间。照明按空间区域划分,要求整体光线明亮。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金额的 8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在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前提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

 六、报价要求

 本项目按总价包干的形式进行自主报价,供应商根据自身的设计方案,进行包干报价,其所报价格应包含设计费(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材料、人工、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各种费用。

 15

  第五章

 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共三人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2、磋商组织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磋商程序 3.1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并在磋商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

 3.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3.5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6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8 磋商的轮次由现场磋商小组自行决定,若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磋商项目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解释后,未被磋商小组认可的,视为无效报价。

 3.10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应当处于保密阶段的且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3.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7 3.12 综合评分办法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30% 30 以本次最低有效磋商报价为基准价,磋商报价得分=(基准价/磋商报价)*30*100%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其它要求见须知前附表 2 业绩 10% 10 供应商 2014 年至今每完成一个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得 5 分,本项满分为 10 分。

 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本单位公章 3 设计方案 38% 30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编写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能充分体现项目的功能性、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指标。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比,酌情评分。设计方案要求完整、思路清晰、逻辑合理,功能布局能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分区明确,空间布置符合人性化要求,材料使用符合现实要求,搭配合理,节点处理流畅。

 设计方案优秀的得 25-30 分;良好得 18-24 分;中等得 10-17 分,差得 1-9 分。

 8 供应商能提供设计效果图的得 8 分,不能提供则不得分。

 4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0% 20 供应商自行编制本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要求满足本工程进度及管理需要,技术措施保证施工质量满足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安全防护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管理规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材料堆放合理,施工期间不扰民。在确保安全、保质、保量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磋商小组根据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比。优秀的15-20分,良好得8-14分,中等得5-7分,差得1-4分。

 18 6 响应文件的 规范性 2% 2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 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3.13 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供应商最后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 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3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 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19 第六章

 合同草 案条款 (参考文本)

 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次) 采购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厅维修改造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

  )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 第 1 1 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工程图纸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

 承包方式:

 工程施工总承包

 1.2 开工及进场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期天数:

 日历天(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施工)

 1.3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 第 2 2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2.合同条件;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最终报价函及相关承诺;5.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和磋商文件;6.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 33 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 第 3 3 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 第 4 4 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20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做出保密承诺,施工期及竣工后不得向与本工程建设无关的单位或个人透露本工程相关图纸、方案、文件等任何信息,造成本工程信息泄露的,承包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无偿提供图纸贰套、乙方应自费复印。

 第 第 5 5 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姓名:

 联系电话:

 职权: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负责工程量增减的核定,工程费拨付的初审等。

  第 第 6 6 条

 乙方驻 工地现场 主要人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第 第 7 7 条

 甲方权利 义务

 7.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3 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的接入点,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7.2 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7.3 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第 第 8 8 条

 乙方权利义务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

 施工前 3 天提交甲方

 8.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等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

 8.3 按时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按时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包括工程量、工作量等)。

 8.4 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工程、设备、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看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8.6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7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的相关规定办理。

 8.8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由承包方制定专项保护措施、报发包方审批,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并经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21 8.9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临时办公场所,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乙方修复,如不能修复由乙方赔偿。

 8.10 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 第 9 9 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当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一式叁份、同时向发包方提供人员进场情况说明

  第 第 0 10 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 3 天前,向现场甲方人员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现场甲方人员在 1 天内答复乙方。现场监理 1 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现场甲方人员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 第 1 11 条

 暂停施工

 现场甲方人员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现场甲方人员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现场甲方人员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现场甲方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书面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工期不予顺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承担违约责任。

 第 第 2 12 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现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权做出工期顺延的决定。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3、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4、不可抗力; 5、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1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现场甲方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现场人员在收到书面报告后 5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 第 3 13 条

 工期提前

 无

 第 第 4 14 条

 工程样板

  无

 第 第 5 15 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检查检验,为

 22 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现场甲方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同时甲方保留追偿工期损失的权利。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 第 6 16 条

 工程质量等级

 16.1 工程质量等级:

 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合格标准

 16.2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乙方

  16.3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

  第 第 7 17 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否则决算不予认可。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现场甲方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后 24 小时内,乙方必须将验收记录给现场甲方人员签字,超过 24 小时未送达现场甲方人员签字,造成工程损失由乙方负责。送达后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而现场甲方人员无故超过 24 小时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现场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现场甲方人员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 24 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

 第 第 8 18 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无论现场人员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 第 9 19 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合同价款形式:甲方 以转账形式按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款项 ,承包方应出具国家增值税发票 。乙方 账号 为 :

 19.2 单价的确定:合同总价包干。

 19.3 调整的方式:在合同期内对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变更价款按照协议条款第 29 条执行。

 第 第 2 20 0 条

 工程量的 核实确认

 20.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

 。

 第 第 2 21 1 条

 工程款支付

 21.1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工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金额的 80%;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在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前提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质保金不计利息)。但在约定的相应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内(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仍然继续履行其保修义务。

 21.2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以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无息退还。

 21.3 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

 第 第 2 22 2 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2.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

 第 第 2 23 3 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3.1 以乙方投标文件所列为准,投标文件中未注明的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变动。

 质量标准应至少满足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提供相应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3.2 工程中所用材料,由乙方提供样品,甲方确认方可进场使用。或者甲方需要更换时,甲方对其更换的材料进行认质认价,乙方认定后,进入工程结算中。

 第 第 2 24 4 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乙方提供的材料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且乙方负责提供所采购材料、设备的试验通过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具备测试条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 第 2 25 5 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 1 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但乙方不按照甲方要求停止施工,造成损失扩大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损失的,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 第 2 26 6 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现场人员及甲方批准,乙方私自变更设计的,由乙方进行恢复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第 第 2 27 7 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涉及违约金,需由设计单位出具意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现场甲方人员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 第 2 28 8 条

 确定变更价款

 24 合同总价包干,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第 第 9 29 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量完成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施工验收申请报告,附竣工图和相关竣工资料。

 29.2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请确定提交时间)提交竣工资料。并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完整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交发包人 3 套归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达到《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备案制要求

  29.3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视情况组织验收工作。

 29.4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提交竣工报告一式 3 份及电子档一份。

 第 第 3 30 0 条

 竣工结算

 30.1 结算方式:

 审计结算、按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当地相关财政审计结算规定进行竣工审计、以最终审计结果作为最终工程款项总价依据。

 30.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

  30.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竣工审计(建议修改为乙方提交结算报告之日起)结束后 20 日内

 30.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10 个工作日内

  第 第 3 31 1 条

 保修

 31.1 保修内容、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是缺陷责任期内的本次招标的所有项目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当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并按照每次2000 元从保修金中扣除违约金。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承包人拒绝或怠于抢修的,发包人按照每次伍仟元从质保金中扣除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未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整改至合格为止。

 31.2 保修期限:经双方约定,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1.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1.4 保修金利息:

 无息

 31.5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25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第 第 3 32 2 条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第 3 33 3 条

 违约

 33.1 违约的处理:现场甲方人员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现场甲方人员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3.2 违约金的数额:合同价款总额的 20%,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33.3 损失的计算方法:工期延误: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每逾期 1 日完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总额的 1%作为违约金。逾期 5 日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乙方剩余合同价款,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合同价款总额的 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3.4 甲方要求乙方整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完成后由甲方验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责任。若甲方验收仍无法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3.5 甲方可直接从未支付乙方价款中按照约定扣除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款,乙方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

 第 第 3 34 4 条

 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 3 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须按以下规定向甲方提出申请: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 7 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3、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其对此无异议,无权再行主张。

 第 第 3 35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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