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汇总 一、在何条件下夫妻可以合法生育第二胎?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28#2、政策规定: ?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应当按照何程序?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9#、30# 2、政策规定: ?按照以下程序 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革命伤残军人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收养证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三、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怎么办? 1、政策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8#、《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4# 2、政策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6# 2、政策规定: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XX年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188元 *XX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 五、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按什么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5# 2、政策规定: 当事人双方均为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当事人一方为上海户籍、一方为非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上海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 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生育政策 1、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2、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 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丧失生育能力; 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 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只有一个女孩。

 4、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但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或再婚夫妻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5、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收养、送样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二、技术服务政策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三、法律责任 1、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 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 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及按时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3、用工单位、业主和出租房主应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并及时敦促外来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将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外来人员不按照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永和镇计生举报有奖规定 凡对持有生育证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能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非法鉴定、立案查实的,第一例给予奖励5000元,第二例给予奖励3000元,第三例给予奖励XX元,第四例以后每例奖励1000元。

 凡举报两查、结扎无到位对象,协助镇计生办落实“两查两补”、落实节育措施的,每例给予奖励100元。

 凡举报二女扎对象,协助镇计生办落实结扎的,每例给予奖励500元。

 凡(来自:写论文网: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举报计划外怀孕的并落实措施,每例给予奖励500元。

 凡举报暗婚暗育的,每例给予奖励200元。

 联系电话:12 永和镇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有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有关资料 一、奖励扶助项目和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我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给每人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扶助标准: 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XX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且与申请放弃时间间隔满4年。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者,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证明。

 奖励标准: 对放弃生育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确认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制的《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特别扶助申请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申请确认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落实节育措施。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签订协议。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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