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护士的自我保护]

来源:美国留学 发布时间:2019-04-26 点击:

  [摘要] 护士的工作职责是预防疾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尽人道主义义务。护士在用自己的智慧与双手帮助病人减轻痛苦,获得生命延续或健康的同时,也给其家人带来幸福和快乐。护理工作是知识、技术、爱心的结合。因此,护士在实际工作中,一切要为病人着想,同时也要善于保护自己,杜绝事故、差错的发生。防止出于良好的动机而由于疏忽、不慎、失误给病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和痛苦。在此,就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和护士的自我保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护士; 自我保护
  [中图分类号] R192.6[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1-311-01
  
  1 护理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 护士要学法、懂法,并自觉的遵纪守法,清楚自己在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必要时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 与侵权、犯罪有关的潜在性问题 护理人员与病人的接触时间比较长,更为密切。故在护理病人时,应注意尊重病人的隐私。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的法律责任,他可能被判渎职罪。病人康复或得到了护理人员的精心护理后,出于感激的心理而自愿向护理人员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但若护理人员主动向病人索要巨额红包、物品,则是犯了索贿罪。对盐酸哌替啶、吗啡类等麻醉药品,临床上只用于晚期癌症或术后镇痛病人等,若护理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将这些药品提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倒卖或吸毒者自用,则这些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参与贩毒、吸毒罪。
  1.2 与执行医嘱有关的潜在性法律问题 遗嘱通常护理人员对病人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3 非注册护士的法律身份 见习护士和护生是非注册护士,她们不具备职业资格,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如果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非注册护士因操作不当给病人造成损害,那么她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带教老师批准,擅自独立操作造成了病人的损害,那么她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病人有权利要她作出经济赔偿。所以,非注册护士进入临床前,应该明确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
  2 实现自我保护措施
  2.1 高度的责任感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关键 护理工作面对“人”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护理过失可直接导致病人的疾苦和生命安危,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一旦出现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如有的护士上班做私事或擅自离岗,没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的突变造成病人坠床或失去了有效的抢救时机,致病人伤残或死亡,给病人及家属都造成了很大的痛苦,自己不仅受到处分,也受到良心的谴责,终身感到遗憾和内疚。因此护士要加强自身建设,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高自觉修养的自觉性,对业务精益求精,对工作极端的负责任。认真负责的作风是防止一切责任事故的关键。
  2.2 遵章守规、坚持原则是实现自我保护的重要保证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如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等,就可避免打错针、发错药、发生褥疮、手术纱布或器械留在病人体内等医疗事故。护士要明确自己的职业范围,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盲目处理。如医生夜间值班睡了,病人发生病情变化,护士为了不影响医生休息,就不报告医生,或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处理,这都是不允许的。若出现问题护士是要负责任的。一旦发生失误,不论问题大小、轻重,要及时报告医生和护士长,不隐瞒情节,并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良好的服务态度是良好护患关系的前提,护士服务周到、热情,但要严格遵守科学的方法,不接受病人或家属的不合理的要求,不受病人或家属的封建迷信干扰。如有的家属看到病人疼痛,因不了解镇痛药的副作用,要求注射度冷丁,护士应耐心细致的做好宣教工作,取得病人及家属的谅解。有如有的病人得知自己患不治之症后,拒绝治疗,自己吃偏方、请巫医等,护士应在做好病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坚持原则,执行医嘱。
  2.3 护理人员自身对暴力的应对 ①增强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满足病人的需求;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责任心;不断钻研和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加强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对待病人一视同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②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规范护理行为随着社会日益进步,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然而目前在护理人员中还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护理管理部门要特别注重加强对护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如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加强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来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人员的自律性;提高护理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继续教育规范化培训中。
  3 通过职业保险,降低职业风险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护士几乎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通过职业保险,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避免其受法庭审判的影响或减轻法庭的判决。也可在败诉以后为其支付巨额赔偿金,使其不致因此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这样受损者由于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了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达到心理平衡。因此,参加职业保险可被认为是对护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摆脱护理人员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未改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同事,在执业范围内,护理人员对患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绝不能因护理错误而造成病人的经济损失。医院作为护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也应负有赔偿责任。当病人控告护士,法庭作出判决时,若医院出面承受这个判决,则对护士的判决常常可以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因此,医院也应参加保险,以使护理人员的责任保险效能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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