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供电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医生招聘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无锡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1

 总则 1.1

 为了适应新要求,加强全企业系统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员人身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电力设备经典消防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要求。

 1.2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企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2

 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 2.1

 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求了无锡供电企业消防工作、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机构、职能、管理内容、要求等。

 2.2

 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要求适适用于无锡供电企业管辖范围内负责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办公、经营、生产全部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管理工作。

 2.3

 职责 无锡供电企业保卫部是全企业防火安全责任制归口管理部门。

 2.4

 管理内容和方法 2.4.1

 依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电力设备经典消防规程》要求,电力企业应该落实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层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4.2

 企业下属各单位必需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应设置防火安全小组,各基层班组应设置义务消防员,在各级行政责任人领导下实施逐层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班组(岗位)消防工作。

 2.4.3

 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做到“五同”,即:同计划、同部署、同检验、同总结(评选)、同奖惩,使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常常化、规范化。

 2.4.4

 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部室和各单位职能部门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本单位安全工作一部分,将该项工作列入全企业各项活动中去,做好经费保障、人员配置、宣传教育、器材供给等工作。

 2.4.5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根据预案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停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制订对应应急方案,最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该设置显著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2.4.6

 对认真实施本要求和消防法律法规,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应该给奖励。对违反本要求,以违章论处,造成后果给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5

 防火安全责任制 2.5.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关键责任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方面负责。根据《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江苏省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界定标准》要求,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该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立案,被公布为消防安全关键单位应该根据《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2.5.2

 本企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消防工作标准,建立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网络,即:一级:企业;二级:总企业(及下属企业,以下略)、直属单位、各部室;三级:班组。各级行政正职为各单位、部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如机构设置有特殊情况单位可依据特殊机构设置情况自行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

 2.5.3

 企业总经理为单位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防火安全工作全方面负责。分管消防工作副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它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责。各市(县)供电局(部室、直属单位、总企业)行政正职为二级防火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可确定一名副职为分管领导,对所辖范围内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它副职对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班班长为三级防

 火责任人,全方面负责所在班组消防安全工作。

 2.5.4

 一级防火责任人应推行下列职责 2.5.4.1

 落实实施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5.4.2

 将消防工作和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同意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5.4.3

 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经费和组织保障; 2.5.4.4

 确定逐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意实施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4.5

 组织防火检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立即处理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依据消防法规要求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2.5.4.6

 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单位能够依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5.5

 消防安全管理人推行下列职责 2.5.5.1

 确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5.5.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验监督其落实; 2.5.5.3

 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5.5.4

 组织实施防火检验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5.5.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 2.5.5.6

 组织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2.5.5.7

 在职员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和演练; 2.5.5.8

 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其它消防管理工作; 2.5.5.9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该定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立即汇报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5.6

  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5.6.1

 认真落实实施《中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消防法规; 2.5.6.2

 负责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实施上级相关防火安全指示和要求,组织实施逐层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5.6.3

 为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经费和组织保障; 2.5.6.4

 建立健全单位(部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5.6.5

 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经营、管理内容,定时总结和部署防火安全工作,常常向职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2.5.6.6

 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验,发觉火险隐患,立即给予整改,并立即向上级汇报并做好统计; 2.5.6.7

 建立本单位(部门)义务消防队伍,安排她们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

 2.5.6.8

 发生火警、火灾应率领职员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帮助相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2.5.6.9

 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2.5.6.10

 对消防工作做得好部门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批评和处理违反消防管理制度人员和行为。

 2.5.7

 三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2.5.7.1

 认真落实实施《中国消防法》和其它相关消防法规。

 2.5.7.2

 制订本班(站、组)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2.5.7.3

 在组织生产时,负责向本班(站、组)人员具体交待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严格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使用、储存,主动采取防范方法,确保生产安全。

 2.5.7.4

 结合生产实际常常向本班(站、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率领全班(站、组)一起认真遵守防火安全制度,结合评选工作表彰优异。

 2.5.7.5

 利用上、下班(交接班)组织本班(站、组)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整改,对无法整改问题除采取临时保安方法外,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作好统计。

 2.5.7.6

 组织全班(站、组)人员学会本班(站、组)所配置多种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

 2.5.7.7

 常常交待本班(站、组)人员珍惜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器材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消防设施部署等情况及改善方法。

 2.5.7.8

 必需确保义务消防人员学习和训练活动时间。

 2.5.7.9

 发觉火警、火灾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扑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汇报相关部门,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分析火警、火灾原因。

 2.5.8

 消防组织设置及职责要求 2.5.8.1 企业设防火安全委员会(企业安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分管消防工作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其它企业领导、副总工、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部室、总企业)防火第一责任人、保卫部主任、消防安全专职担任委员。保卫部是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全企业开展日常消防工作。

 2.5.8.2

 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2.5.8.2.1

 严格实施消防法规和制度,认真落实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指示,研究确定企业消防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奖惩考评监督机制。

 2.5.8.2.2

 领导本企业开展消防工作,定时召开会议,布署消防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工作指示精神。

 2.5.8.2.3

 组织消防安全大检验,研究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2.5.8.2.4

 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分析火灾、火险案例。当发生火灾时,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帮助调查、分析火灾原因、研究处理火灾事故。

 2.5.8.2.5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5.8.2.6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方法。

 2.5.8.2.7

 研究防火工作中特殊问题。

 2.5.8.2.8

 负责向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2.5.8.2.9

 负责消防安全方面重大奖惩。

 2.5.9

 企业保卫部消防工作职责 2.5.9.1

 企业消防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归口保卫部。保卫部在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消防要求,对全企业消防安全负责进行具体管理。

 2.5.9.2

 负责修订企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消防组织网络,完善逐层防火安全责任制。

 2.5.9.3

 组织消防安全检验,发觉隐患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2.5.9.4

 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标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

 2.5.9.5

 对本企业范围内使用消防产品、消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审查进入本单位消防产品、消防施工企业资信程度,向分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定型、定单位意见和提议。

 2.5.9.6

 负责做好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

 2.5.9.7

 负责组织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活动,定时召开消防会议,使消防安全工作上通下达,整体合一。

 2.5.9.8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抓好群防群消工作,依据情况适时召开全企业性消防运动会。

 2.5.9.9

 做好火灾事故调查,提出分析、处理意见。

 2.5.9.10

 按要求建立防火档案。

 2.5.10

 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总企业、分企业)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

 2.5.10.1

 在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定时召开消防会议,领导本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认真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依据本单位情况落实企业部署各项消防工作。

 2.5.10.2

 对本单位职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2.5.10.3

 组织防火安全检验,研究整改火灾隐患。

 2.5.10.4

 组织制订消防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方法。

 2.5.10.5

 研究防火安全中特殊问题。

 2.5.10.6

 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提出意见,定时向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工作。

 2.5.10.7

 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活动,不停提升她们防火、灭火技能。

 2.5.11

 消防专兼职岗位设置及职责要求 2.5.11.1 企业设专职消防干部,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设专(兼)职消防干部,各部室设兼职消防管理员,下属企业设兼职消防员,班组消防工作由班长或安全员负责。

 2.5.11.2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专职职责 2.5.11.2.1

 依据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任务,抓好企业防火安全工作。

 2.5.11.2.2

 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规程、上级文件,负责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实施 本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2.5.11.2.3

 负责检验各基层单位、各部门、班组及全企业职员实施企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制度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2.5.11.2.4

 负责组织专职消防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活动。

 2.5.11.2.5

 负责帮助处理日常消防工作中出现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技术问题。

 2.5.11.2.6

 负责做好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对本企业范围内使用消防产品、消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审查消防产品、消防施工企业资信程度,向领导汇报定型、定单位意见和提议。

 2.5.11.2.7

 做好火灾事故调查、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统计上报。

 2.5.11.3

 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总企业、部室专(兼)职消防管理干部(管理员)职责 2.5.11.3.1 在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人领导下,在企业保卫部业务指导下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企业部署各项消防工作。

 2.5.11.3.2 负责检验本单位实施企业消防管理要求和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2.5.11.3.3 负责抓好下属单位消防工作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

 2.5.11.3.4

 组织本单位消防检验,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2.5.11.3.5

 负责落实各岗位人员管理、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并常常进行监督,确保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2.5.11.4

 班组安全员防火工作职责 2.5.11.4.1

 在班长领导下,做好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上级部署各项消防工作。

 2.5.11.4.2 负责检验本班组、本部位实施消防管理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2.5.11.4.3

 开展消防检验,查出隐患立即处理。

 2.5.11.4.4

 负责管理好本班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发觉缺损立即汇报。

 2.5.11.4.5

 统计好班组消防台帐资料。

 2.5.11.5

 义务消防队设置及职责要求 2.5.11.5.1

 各单位(部门)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通常部位按在册职员人数 10%百分比配置,消防关键部位按 70%配置,每个班组应有队员,义务消防队每十二个月调整一次,40 岁以下职员全部必需参与过义务消防队。

 2.5.11.5.2

 义务消防队职责 2.5.11.5.2.1

 义务消防队是本单位用于自防自救一支义务消防队伍。

 2.5.11.5.2.2

 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企业消防管理要求、上级相关要求及消防常识等内容,掌握消防基础知识。

 2.5.11.5.2.3

 义务消防队员应该了解掌握本部门消防设施情况,会使用本岗位灭火设施。定时检验、维护,确保有效完好。

 2.5.11.5.2.4 义务消防队员学习、训练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平均每十二个月学习三次,训练一次,活动总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人•年。

 2.5.12

 职员防火守则 2.5.12.1 企业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中国消防法》,遵守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做好本岗位消防工作和消防设备管理。

 2.5.12.2

 有权阻止违反消防法规、规程、制度、本要求要求一切行为。

 2.5.12.3

 职员发觉火险、火灾时,必需立即报警,抢救物资、疏散人员,扑救火灾。确保安全生产。

 2.5.12.4

 熟悉本岗位工作范围内消防设备器材配置情况,熟悉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和保养及防火、灭火基础知识,珍惜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勤检验、勤维护、防丢失、防损坏。确保本岗位消防器材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5.12.5

 任何人员不得在单位内私自存放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自将汽油、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单位内。

 2.5.12.6 未经企业相关部门同意,不准在单位内动火。

 2.5.12.7 不准在在单位内部吸烟。具体要求仍按原《无锡供电局严禁吸烟要求》锡供电保(1998)289号文实施。

 2.5.12.8

  全企业职员应做到“三懂三会”。

 预防火灾“三懂”: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懂预防方法;

 懂灭火方法。

 扑救火灾“三会”:会报警;

 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扑救初起之火。

 3

 防火安全管理 3.1

 职责 无锡供电企业保卫部是本企业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3.2

 管理内容和方法

 3.2.1

 总则 3.2.2

 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实施。

 3.2.3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关键包含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检验和管理(包含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需消防安全内容。

 3.2.4

 单位应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符合国家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建筑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2.5

 严禁下列行为:

 3.2.5.1

 专用疏散通道; 3.2.5.2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障碍物;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3.2.5.3

 其它影响安全疏散行为。

 3.2.6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该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立即报警,快速扑救火灾,立即疏散人员。临近单位应该给支持。任何单位、人员全部应该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该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3.2.7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该保护现场,接收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帮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火灾现场。

 3.3

 防火安全检验 3.3.1

 依据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开展防火安全检验。企业组织季节性、节日性、专题性防火安全检验,并每个月开展一次防火安全检验或夜巡 ,各市(县)供电局、直属单位、总企业、分企业及部室,每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验,各班组天天进行一次检验,各项检验应认真作好统计。

 3.3.2

 防火检验包含以下内容:

 3.3.2.1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防范方法落实情况; 3.3.2.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3.2.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3.2.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3.3.2.5

 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 3.3.2.6

 关键工种人员和其它职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3.3.2.7

 消防安全关键部位管理情况; 3.3.2.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方法落实情况和其它关键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3.3.2.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统计情况; 3.3.3

 防火巡查包含以下内容:

 3.3.3.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3.3.3.2

 其它需要检验内容。

 3.3.3.3

 防火检验应该填写检验统计。检验人员和被检验部门责任人应该在检验统计上鉴名。

 3.3.3.4

 消防检验发觉隐患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落实整改,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在检验时发觉隐患可填写《无锡供电企业消防监督检验意见书》要求整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消防检验责任人必需签字,发觉重大火灾隐患可发《无锡供电企业“四防”不安全原因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落实整改。企业领导或检验责任人签字后,单位防火责任人必需签字,整改部门在整改后应有复函通知检验部门,并要求验收,检验部门在该整改项目整改时间到期后,发觉整改单位未整改结束,向企业领导书面汇报后按严重违章论处。

 3.3.4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行为,单位应该责成相关人员当场更正并督促落实:

 3.3.4.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3.3.4.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含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3.3.4.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通畅; 3.3.4.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她用; 3.3.4.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3.3.4.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3.3.4.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3.3.4.8

 其它能够当场更正行为。

 3.3.5

 对不能当场更正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该依据本单位管理分工,立即将存在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该确定整改方法,期限和负责整改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3.6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该落实防范方法,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怒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该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

 3.3.7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负责整改部门或人员应该将整改情况统计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定后存档备查。

 3.3.8

 对于包含城市计划布局而不能本身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和机关、团体、机关确无能力处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该提出处理方案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3.3.9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单位应该在要求期限内更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3.10

 凡本企业职员、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它认为必需职员均应接收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3.3.11

 保卫、思政、工会、总经理工作部等部门应经过黑板报、消防挂图、录像带、宣传橱窗、报刊、信息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日常消防宣传工作,每十二个月 11 月 9 日期间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召开消防运动会。

 3.3.12

 各单位应常常向所属部门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变换工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使其能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规程、制度。

 3.3.13

 危险品驾驶员、押运员、保管员、采购员、电工、电焊工、气割工、锅炉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特殊工种应经市相关部门安全培训,持操作证上岗。

 3.3.14

 下列人员应该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3.3.14.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3.3.14.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3.14.3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该项人员应该持证上岗); 3.3.14.4

 其它依据要求应该接收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3.3.15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该包含:

 3.3.15.1

 相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和操作规程; 3.3.15.2

 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方法; 3.3.15.3

 相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3.3.15.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3.3.16

 公众聚集场所对职员消防安全培训应该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培训内容还应该包含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知识和技能。

 3.3.17

 应该组织新上岗职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4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3.4.1

 关键单位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3.4.1.1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3.4.1.2

 处警和接警处理程序; 3.4.1.3

 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方法; 3.4.1.4

 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方法; 3.4.1.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方法。

 3.4.2

 关键单位应该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最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停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该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制订对应应急方案,最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3.4.3

 应该设置显著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3.4.4

 无锡供电企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依据《中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为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正确处理一旦发生火警、火灾时能做到立即、有效地报警、灭火、疏散等工作,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维护本单位和无锡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订以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4.4.1

 组织机构 一旦碰到火灾和特发情况时,企业或相关单位部门应快速成立火场临时指挥部(标准上由企业或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组员组成),在火场临时指挥部领导下设置灭火行动组(由企业保卫部进行组织,由事故点主官单位现场人员负责灭火)、通讯联络组(由企业总经理工作部会同调度通讯中心和思政部负责)、疏散引导组(由生产运行部和安监部负责)、安全防护救护组(由安监部和物业企业负责)。

 3.4.4.2

 报警、接警程序及内容

 当职员发觉火警、火灾情况时,须立即进行报警:1、报消防火警电话:“119”,内容:报警人姓名、火灾发生地点、火灾性质;2、报企业领导、本部门领导、企业各相关部室领导,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员应立即赶到现场,由企业或主管单位领导立即成立火场临时指挥部和各救援小组。

 3.4.4.3

 交通工具调集 当接报人员接到报警后,应快速通知企业汽服企业,由汽服企业调集车辆,快速将企业领导、各相关部室、部门人员送往事故现场,并随时听从火场临时指挥部指挥(如火灾发生在各单位、部门应由单位、部门关键领导快速调集车辆、将单位领导、灭火义务消防队员送往事故现场)。

 3.4.4.4

 应急疏散组织程序和方法 疏散引导组进入火灾事故地点,快速通知事故现场人员并要求和帮助火灾现场年老体弱人员快速撤离现场,疏散结束清点现场疏散人员,确保全部些人员安全撤离现场。疏散引导组应携带必需防护救护疏散用具,如: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消防战斗服、湿毛巾、应急照明、话筒、对讲机等器材(各主管单位、部门平时应保持以上器材一直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3.4.4.5

 扑救初起火灾程序和方法 灭火行动组或现场参与灭火义务消防队员发觉初起火灾应立即使用正确灭火方法给予扑救,当发生电器火灾,应快速切断电源,然后进行灭火。严禁使用水和干粉灭火器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3.4.4.6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方法 通讯联络组应落实好各个小组通讯方法,并经过固定、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和各小组和内部和外界保持通讯联络通畅。安全防护救护组(单位医务人员)负责准备卫生救护、防护用具,为各救援小组提供和检验进入火场救护防护用具,进入火场边缘进行现场救护、并将受伤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护。

 3.4.4.7

 恢复设备、恢复生产、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处理 3.4.4.7.1

 变电、输电等生产关键设施应快速抢修、以最快时间恢复对外进行送电,恢复生产和生产秩序(由生产运行部负责)。

 3.4.4.7.2

 扑灭火灾后,应保护好火灾事故现场,全部些人员应主动配合好企业保卫部、安监部和相关部门根据“三不放过”标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4.4.7.3

 企业成立善后工作处理小组(由企业工会、劳动工资部等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善后处理。

 3.4.4.8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对情况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对消防安全关键部位应制订具体消防安全关键部位灭火作战预案和关键部位消防系统、器材及灭火系统图。

 3.4.5

 消防关键部位管理 3.4.5.1

 列入消防安全关键部位部位:35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调度所、通讯机房、档案室、计算机房、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控制室、调度室加油站、器材仓库和各单位主管认定其它部位和场所。

 3.4.5.2

 关键部位实施岗位防火责任制,部位责任人是该部位防火总责任人,在岗人员是该部位防火具体责任人。

 3.4.5.3

 关键部位必需悬挂“消防安全关键部位”标志牌并制订“灭火作战应急预案”。

 3.4.5.4

 关键部位严禁焚烧、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吸烟。

 3.4.5.5

 关键部位消防设施应确保完好随时备用、色标鲜艳。

 3.4.5.6

 关键部位应确保消防通道、通道通畅,结构不得私自变更,多种标识显著、合理。

 3.4.5.7

 关键部位需动火工作时,必需事前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3.4.5.8

 关键部位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无人值班变电站可经过和消防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相连通综合自动化系统完成巡查工作),对消防设施开展常常性检验、测试,对消防器材每个月检验一次,每季在消防标贴上注明检验日期:全部检验、测试应有统计。

 3.4.5.9

 关键部位每六个月按“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消防安全关键单位火灾事故处理步骤”组织一次灭火演练。

 3.4.6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3.4.6.1 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部门必需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保卫部

 门立案。

 3.4.6.2

 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人员(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必需经过相关部门安全培训,并到当地相关部门申领相关证件。

 3.4.6.3 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应建立对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检验制度、防火责任人职责等规章制度。

 3.4.6.4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建筑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需符合《电气安全规程》,消防器材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

 3.4.6.5 依据储存物品种类、性能应设有对应通风、防潮、防火、防爆、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等安全方法。

 3.4.6.6

 汽油管理 3.4.6.6.1

 储存汽油仓库加油站须经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零星汽油存放须经单位安保部门同意,应放置在金属密闭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金属柜、箱内,存放在单独库房内并有专员保管。

 3.4.6.6.2

 凡公私摩托车、助动车所使用燃料一律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加油站加油,严禁私置油桶、私设油库,严禁在生产、工作等场所存放汽油,严禁在单位内存取、加油。

 3.4.6.6.3

 领取生产用汽油须经保卫部门同意,物资部门凭同意手续方可发放,生产上使用零星汽油(必需采取金属容器)时应做好安全方法,工作结束立即归库和清理场地。

 3.4.6.7

 氧气、乙炔气管理 3.4.6.7.1

 氧气、乙炔气统一存放场所必需经单位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存放场所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零星氧气、乙炔气瓶临时存放点必需安全可靠。

 3.4.6.7.2 氧气、乙炔气瓶必需有安全帽、防护橡皮圈等安全方法,气瓶必需在钢瓶检验使用期内使用。

 3.4.6.7.3

 氧气、乙炔气使用时二者之间安全距离应大于 8 米。

 3.4.6.7.4

 氧气、乙炔气使用结束,应立即存放在安全场所。

 3.4.6.7.5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置和电气设施。

 3.4.7

 用火管理 3.4.7.1

 单位内部严禁焚烧垃圾等杂物,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关键部位动火必需严格实施动火工作票制度,任何部位动火必需办理《无锡供电企业动火证》。

 3.4.7.2 变电站(所)动火要求。

 3.4.7.2.1

 动火前,应事先办理动火证。

 3.4.7.2.2

 动火实施人应含有相关部门颁发焊工证。

 3.4.7.2.3 动火现场应确保以下安全方法:监护人到位、灭火器材到位,可燃物清理,工作结束进行清场。

 3.4.7.3

 通常部位动火也应办理《无锡供电企业动火证》。

 3.4.7.3.1 动用明火许可证可由申请动火部门责任人或技术责任人同意,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审核签发。

 3.4.7.3.2

 动火实施人应含有劳动部门颁发焊工证。

 3.4.7.3.3

 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验防火安全方法是否正确完备。

 3.4.7.3.4 动火时,动火现场应确保以下安全方法:监护人到位、灭火器材到位,可燃物清理,工作结束进行清场。

 3.4.7.4

 凡属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使用部位严禁动火。

 3.4.8

 吸烟防火安全要求 3.4.8.1 单位职员和外来人员一律不准在本单位内吸烟。

 3.4.8.2 消防安全关键部位严禁吸烟,并有显著标志。

 3.4.8.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和使用场所严禁吸烟。

 3.4.8.4

 设计制作室、计算机房、复印机房、打字室、调度通讯设施机房、广告制作室、印刷厂车间、档案室、地下室、汽车库、物资仓库、小储藏室和其它认为火灾危险性大场所严禁吸烟。

 3.4.8.5

 市(县)供电局吸烟室、会议室等许可吸烟部位应备有烟灰缸,下班时应立即清理。严禁将烟蒂、

 未燃尽火柴梗扔入垃圾箱、字纸篓、地面等部位。

 3.4.8.6

 凡违反吸烟要求,视情节轻重,将按《无锡供电局严禁吸烟要求》进行处罚。

 3.4.9 低压用电设备管理 3.4.9.1

 办证范围。凡生产、办公、生活等场所使用下列用电设备均列入办证范围:电炉、电水壶、电饭煲、电取暖器、电炒锅、净水机、烘箱、空调、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计算机、碎纸机等。

 3.4.9.2 办证分工:办证工作无锡供电企业部室由企业保卫部负责,各市(县)供电局由保卫干部负责,各直属单位、总企业由消防管理员负责。

 3.4.9.3 办证程序:各使用部门提供低压用电设备数量,到办证责任人处领取《低压用电设备许可证》和《设备清单》,经本部门核准用电负荷和电气保护装置后填写《许可证》,使用责任人、部门责任人签字后贴于设备表面(不得贴于设备后部、下部。设备无张贴处可贴于设备使用临近处)。结束后各部门填写设备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交办证责任人员,一份交各单位用电管理部门。

 3.4.9.4

 办证要求和条件 3.4.9.4.1 冬季取暖器具使用期限为十二个月,其它使用期限为五年,到期应立即更换。

 3.4.9.4.2

 各单位不宜使用石英管取暖器,严禁使用热得快和电热丝取暖器,科技调度大楼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管取暖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蓄电池室严禁使用石英管取暖器、油汀取暖器和其它非防爆型用电设备。

 3.4.9.4.3

 生产部门集体宿舍确应需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水壶、电暖锅等设备时,必需将这些设备设置在单独生活间内,节假日无膳食、开水保障集体宿舍,现在不含有单独生活间条件,由集体宿舍管理部门制订对应要求在确保安全条件下同意使用,但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和明火取暖设备。

 3.4.9.5

 对于二十四小时运行电器设备,如无人值班区域,则该地点应有可靠安全方法。机房应采取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电视监控等必需安全方法。冰箱不宜设置在科技调度大楼、档案室、办公中心等关键部位,如这些部位必需设置或其它部位需设置时应远离可燃物,并采取必需安全方法。

 3.4.10

 用电管理 3.4.10.1

 各单位应落实用电管理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3.4.10.2

 单位应有电气结线图和平面部署图,单位用电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电气设备、线路,并常常进行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确保用电安全。

 3.4.10.3

 电气设备、线路安装应按国家、地方电力部门规范、要求实施,严禁违法、违章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电气设备、线路。

 3.4.10.4

 单位内需新增或改造电气设备、线路、增加低压用电设备必需报经单位用电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安装和乱拉乱接,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3.4.11

 建筑防火管理 3.4.11.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标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部颁相关消防要求要求,设计、建设单位应保障必需消防经费投入。在召开初设审查会时应安排保卫部门参与。

 3.4.11.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4.11.3

 工程项目完工后,必需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单位保卫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4.11.4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需要变更,应该报经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私自变更。

 3.4.11.5

 建设工程时,不准私自拆除和埋压消防设施。

 3.4.11.6

 搭设临时建筑,应经主管企业平面部署部门同意,再经消防建筑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准任意搭设易燃简易建筑。

 3.4.11.7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12

 内装修管理 3.4.12.1

 本单位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按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

 《无锡市建筑内部装饰工程消防管理暂行要求》实施。

 3.4.12.2

 建筑内部装修在民用建筑中包含顶棚、墙面、地面、隔断装修,和固定家俱、窗帘、帷幕、床罩、家俱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包含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

 3.4.12.3

 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前应报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施工中应接收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监督,完工后经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4.12.4

 下列工程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3.4.12.4.1

 建筑内装修在一百平方米和装饰面积之和在三百平方米以上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部装饰工程。

 3.4.12.4.2

 高层建筑进行内部装修。

 3.4.12.5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内部装修。

 3.4.12.6

 零星装修报批:企业部室报企业保卫部,总企业下属三产企业报本单位消防管理员,直属单位报本单位消防管理员,各市、县供电局报本单位保卫干部。审核标准参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4.13

 电缆防火方法 3.4.13.1

 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有各单位保卫部门归口管理,生运、计划、安监、设计、工程建设等部门协调配合。

 3.4.13.2

 电缆防火封堵施工队伍,必需经各单位保卫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登记后,方可进行电缆防火封堵作业。进入要害生产场所施工,必需同时经过安监部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电缆防火封堵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必需和施工队伍判定安全责任协议。

 3.4.13.3

 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电缆防火封堵费用在所属工程项目中列支;根据上级及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整改从大修或技改费用中列支。

 3.4.13.4 凡 35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及关键 10 千伏、20 千伏变电站电缆穿越墙体、楼板和电缆沟道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电缆孔、洞、竖井和进入油区电缆入口处必需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3.4.13.5

 电缆通道内宜每隔 60 米划分防火隔断。

 3.4.13.6 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场所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防火材料。

 3.4.13.7 防火涂料、防火堵料必需经国家技术判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工厂生产,企业保卫部负责对防火涂料、防火堵料提出定型意见,进行质量监督。

 3.4.13.8

 各单位应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保卫部负责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3.4.13.9

 电缆防火封堵施工要求 3.4.13.9.1

 封堵层封堵盘柜可用厚度大于 10 毫米耐火隔板封堵。

 3.4.13.9.2

 有机和无机堵料相结合进行封堵时,应先用有机堵料将预先整理好电缆周围封裹包络,包络厚度为电缆直径 1/4,长度为隔层厚度加 2×50 毫米,然后用无机堵料对孔洞进行全方面封堵。

 3.4.13.9.3

 用耐火隔板封堵时,关键部位隔板间连接处应有 50 毫米左右搭接,用螺栓固定,通常部位缝隙用有机堵料封堵严实,采取铁件固定或支持时,铁件外露部位应采取钢结构防火涂料按要求涂刷。

 3.4.13.9.4

 有机封堵时,堵料应密实嵌于需封堵孔隙中,包裹电缆应均匀密实,和防火隔板结合使用时,应略高于隔板,高出部分呈规则形状,电缆保护管口封堵时应严实,嵌入管口深度不得小于 50 毫米,预留孔封堵应平整。

 3.4.13.9.5

 无机封堵时,无机材料和水配比适当,搅拌均匀,施工时表面应平整、光滑,当孔洞面积大于0.2 平方米时,且可能行人地方应采取加固方法。

 3.4.13.9.6

 防火涂料施工时应先清除电缆、铁件表面灰尘、油污,涂刷前涂料应配比适当、搅拌均匀,涂刷次数及厚度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漏涂。

 3.4.13.9.7

 封堵应外表美观,封堵部位表面平整、光洁,有机封堵成一定几何图形。

 3.4.13.10

  验收

 3.4.13.10.1

 电缆防火工程施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工程预决算书、完工图纸。

 3.4.13.10.2

 实施三级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对本施工范围内电缆防火封堵进行细致自验,并填写验收汇报(包含封堵部位、封堵尺寸、封堵用材及验收质量签字)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变电站验收由所属单位和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依据施工单位验收汇报,再进行验收,填写各部位验收单,最终将会同相关部门和保卫部进行验收。

 3.4.13.11

 维护 3.4.13.11.1 各单位在管理变电站或其它场所电缆封堵时应将电缆封堵作为工作票内容一项,该部位整体工作结束时,运行人员进行验收,电缆封堵未结束,工作票不终止。

 3.4.13.11.2

 小范围电缆封堵维护工作,可由检修、维护部门负责施工,施工人员应按施工要求严格施工质量。

 3.4.13.11.3

 科技调度大楼电缆封堵,按锡电保字( )13 好文相关要求实施 3.4.14

 电焊、气焊防火安全管理 3.4.14.1 变电站动用电焊、气焊,应在工作票中注明动火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民用场所应办理《动用明火许可证》。

 3.4.14.2

 动用电焊、气焊之前,必需清理现场,清除可燃、易燃物。

 3.4.14.3

 焊接管道时,必需搞清管道种类,采取隔热和预防火窜到管道另一端。

 3.4.14.4 五级风以上时,严禁在室外电焊、气焊作业。

 3.4.14.5 节假日和夜间抢修动火,必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经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查看现场确定安全后,方可动火。

 3.4.14.6 动火作业必需有安全方法、监护人和消防器材,完工后要根本检验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15

 夏季使用蚊香要求 3.4.15.1 使用蚊香应注意安全,使用蚊香应将点燃蚊香置于铁罐、铁盆内,严禁放置在纸张等可燃物品上使用。

 3.4.15.2 使用蚊香应远离可燃物,宿舍、宾馆、招待所内使用时应和蚊帐、衣被保持合适安全距离。

 3.4.16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 3.4.16.1

 应按企业相关要求办理工作证、临时出入证等证件。

 3.4.16.2 实施“谁用工,谁负责”标准,用工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3.4.16.3

 外来务工人员出现违章、违法行为由用工单位立即处理。

 3.4.17 每日防火巡查 3.4.17.1

 用火、用电有没有违章情况:

 3.4.17.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4.17.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4.17.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3.4.17.5

 消防安全关键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3.4.17.6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巡查内容:用火安全、用电安全、可燃、易燃物使用和存放安全、低压用电设备使用安全、日常消防管理等情况。

 3.4.17.7

 巡查次数:每日一次,巡查后作好统计。

 4

 岗位防火管理 4.1

 职责 无锡供电企业保卫部是企业多种岗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4.2

 管理内容和方法 4.2.1 门卫制度 4.2.2 门卫应对出入大门人员或车辆实施会客登记制度。

 4.2.3

 门卫应严禁进入大门人员吸烟和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大门。

 4.2.4 门卫必需做好夜间防火工作及本岗位防火工作。

 4.3

 值班制度 4.3.1 值班人员必需坚守岗位,提升警惕。

 4.3.2 对发生情况作出处理,不能处理应汇报领导。

 4.3.3 夜间值班时,如变电站发生事情,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赶往变电站处理。

 4.3.4 值班人员交接班要交待清楚,并做好统计。

 4.3.5 值班人员必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4 门卫、保安值班巡查制度及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4.4.1 日班时间:负责对进出本单位物资进行检验,做好企业防范工作,并负责将发生问题立即报主管人员。

 4.4.2 夜间值班期间,应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为关键进行巡查,认真做好值班统计,发觉问题立即向行政总值班汇报。

 4.4.3 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设施检验、值班,并做好统计。

 4.4.4

 按时做好交接班,当班人员做好值班场所清洁工作。

 4.5

 消防值班室 4.5.1 高层建筑、宾馆、饭店及科技调度大楼应设消防值班室,并昼夜二十四小时确保有些人值班。

 4.5.2 消控中心值班室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和掌握消防系统操作规程、操作要领。

 4.5.3 消控中心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单位消防系统基础原理、功效,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帮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私自拆卸、挪用或停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5.4 做好职责范围各项值班、检验工作。按要求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该立即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理,应该立即汇报。发觉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立即扑救,防火巡查应该填写巡查统计,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该在巡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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