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1-03-02 点击: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 职业病危害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 1.1 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炭氧化物(CO、CO 2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1.2 危害程度分析

 1 1.2.1 粉尘

 粉尘危害随时都可能发生。主要来源有:工作面放炮、煤机破煤、转载运输、人工攉煤、拌料喷浆都可造成粉尘危害,粉尘危害主要通过呼吸到进入人体,威胁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严重时可能会导致尘肺、矽肺病。

 2 1.2.2 噪声

 主要噪声源有:通风机房、空压机房、主副井绞车房、锅炉房等,其中通风机房的噪声污染主要环节为主机房、电机房及排风道出口端;井下的噪声源有凿岩、打眼、放炮、割煤、运输、机修、通风等作业环节使用的风钻、风镐、扒装机、局扇、乳化液机、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运输机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听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及代谢功能、内分泌及免疫系统;另外,在噪声的干扰下,人们感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降低工作质量。在矿井下,由于噪声的影响,掩盖了异常信号或声音,容易发

 生各种工伤事故。

 3 1.2.3 二氧化碳 (CO2)

  二氧化碳是无色略带酸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 1.52,易溶于水,常积聚于巷道的底部和下山的掘进头。CO2 不助燃也不能供人呼吸,有微毒,对呼吸有刺激作用,肺部含量增加会使血液酸度变大,刺激呼吸中枢。当浓度达 5%时,使人呼吸困难、耳鸣;达到 10%时使人头昏昏迷;达到 20%~25%时会使人快速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1.5%。

 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有:有机物的氧化;人员的呼吸;煤和岩石的缓慢氧化,以及矿井水与碳酸性岩石的分解作用;爆破工作;矿内火灾;煤炭自燃;瓦斯、煤尘爆炸均能产生大量的 CO2。

 1.2.4 一氧 化碳 (CO)

 CO 是无色、无嗅、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 0.967,几乎不溶于水。但易溶于氨水,与酸、碱不起反应,只能被活性炭少量吸附。在空气中燃烧呈蓝色火馅,当与空气混合达到 12.5%~80%时具有爆炸性。CO 是一种对血液、神经有害的毒物。CO 随空气吸入体内后,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并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CO 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大 200~300 倍,而解离速度又比氧与血红蛋白慢 3600 倍。一般情况下,CO 中毒的程度取决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含量,含量越多,机体缺氧越严重,中毒

 程度也越重。煤矿井下,劳动强度大,高温、高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同时存在,会使中毒的程度加重。井下 CO 最高允许浓度为 0.0024%。煤矿井下的 CO 多存在于采空区、密闭巷道等处。爆破作业、煤炭自燃、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都能生成 CO,往往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5 1.2.5 二氧化氮 (NO2)

  二氧化氮是一种棕红色有刺激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 1.448,极易溶于水。二氧化氮对眼、鼻腔、呼吸器官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特别是对肺组织起破坏作用,含量 0.0066%时,短时间内咳嗽、胸部发痛;含量 0.01%时,剧烈咳嗽、呕吐、神经系统麻木;含量 0.025%时,短时间即可死亡。它比 SO2 和 NO 危害更甚,严重者导致肺气肿,甚至死亡。矿井最高允许浓度为 0.00025%。

 矿内爆破作业会产生一系列氮氧化合物,如 NO、NO2,NO 在空气中又被氧化为 NO2。

 1.2.6 高温

 高温危害主要发生在煤矿井下高温的作业环境对矿工劳动能力的发挥和劳动生产率产生不良影响。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和肾脏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容易发生中暑。

 2 2 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员安全优先的原则。

 (2)坚持积极抢救、控制事故蔓延优先的原则。

 (3)坚持自救互救、通讯畅通的原则。

 (4)坚持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的原则。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1 3.1 应急组织体系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

  调

 度

 室

 安

 全

 科

 技

 术

 科

 职

 防

 办

 地

 测

 科

 通

 防

 科

 机

 电

 科

 保

 卫

 科

 医

 务

 所

 仓

 库

 工

 会

 企

 劳

 科

 财

 务

 科

 政

 治

 处

 综

 合

 办

  信

 息

 站

 兼职救护队

 车

 队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 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各分管 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各副总工程师

 成

 员

 单

 位

 2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1 3.2.1 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矿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下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 指 挥:矿长;副总指挥:总工程师、党委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成员:其他副矿级及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安全科长、调度主任、技术科长、通防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企劳科科长、职防办主任、仓库主任、医务所所长、保卫科长、车队队长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

 2 3.2.2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 (3)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

 (4)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和救援情况; (5)调用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召请矿山救护队伍和有关专家的支援,请求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抢救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工程抢救、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

 3.2.3 成员单位职责

 (1)调度室: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信息,及时报告总指挥,并根据总指挥的指示负责上报集团公司、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下达各项救援命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保障应急过程的通讯畅通;负责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2)安全科:参与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3)技术科: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现场救援的技术支持。

 (4)机电科: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管辖范围内的电力恢复;参与分管业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通防科: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防科负责施工现场的通风、事故危害监测工作。

 (6)地测科: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负责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7)企劳科:参与赔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处理工作。

 (8)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各项费用的计划和及时拨付,确保救援资金及时到位。

 (9)政治处:配合党委书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根据矿领导指示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参与事故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职工稳定工作。

 (10)综合办公室:根据矿领导指示,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参与事故报告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参与事故后勤保障。

 (11)医务室: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派遣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治,并做好药物及医疗器材储备。

 (12)仓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

 (13)职防办: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研究制定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现场救援提供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14)总务科:负责抢险人员的食宿等生活事宜。

 (15)保卫科:负责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16)运搬工区:负责井口检身并及时运送人员和救灾物资,满足抢险需要。

 (17)采、掘、各辅助工区:负责核实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人数,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安全撤离,并如实详细地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情况、现场情况等),随时接受指挥部命令,完成有关抢险任务。

 (18)兖矿救护队: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

 (19)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及时将事故情况向矿长、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调度室及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准确下达矿长的命令,及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情况,统计并掌握出入井人员和井下各区域的人员数目,为指挥部提供救援依据。

 (20)矿兼职救护队:全力配合兖矿救护队开展救援工作,根据救援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及鉴定工作。

 3.2.4 结合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设九个救援小组: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示意图

 义能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指挥 部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 各分管副 矿长 总工程师各分管副总工程师 技术专家组 医疗救护组 物资供应组 警戒保卫组 防冲办 技术科

 职防办 通防科 技术科 救护队 医务所所长及全体医务人员 仓库 企劳科 调度室 运搬工区等 保卫科全体善后处理组 企劳科 工会 财务科 综合办 保卫科等 抢险救灾组 信息发布组 政治处 调度室

 后勤保障组 兖矿救护队 矿兼职救护队调度室负责人等 综合办 医务所 司务处等

 由生产副矿长任组长,救护队长任副组长,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各科室技术负责人、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由后勤副矿长任组长,医务所所长任副组长,有关医疗专家、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由矿经营副矿长 任组长 ,成员由仓库主任任,调度室主任、运搬工区区长、综合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保卫科科长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必要时由驻矿派出所协助,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由矿后勤副矿长任组长,综合办、司务处主任、医务所所长等为成员,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由矿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政治处主任,调度室等部门人员参加,负责统一掌握事故态势和处理情况,收集救援行动的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人员、单位、媒体等通报情况。

 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劳资科、工会、综合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

 总指挥职责:(1)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救援工作。

 (2)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

 (3)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期间各救援小组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完成。

 (4)批准向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对外信息发布。

 (5)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继续发展,超出矿处置能力时,向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或根据总指挥授权,指挥完成应急行动。

 (2)向总指挥提出应采取的减轻事故后果的应急程序和行动建议。

 事故调查组安全科

  职防办 通防科 工会等

  由安全科牵头,通防科、保卫科、工会等参加。主要负责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调查核实事故性质、原因,追查事故责任等。

 4 预防及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建立健全了综合防粉尘、防噪声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对井上下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浓度的定期测定和噪声场所进行噪声定期测定,同时加强职工职业卫生防治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综合预防意识。

 4.1.1 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粉尘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1)必须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仪器仪表,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2)对井下所有产尘点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3)呼吸性粉尘测定,采掘工作面每季测定一次,其它接尘作业场所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游离 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4)利用 GCG1000 型粉尘浓度传感器对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上传到KJ70N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上,实现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总粉尘浓度超限报警。

 噪声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按照噪声防治规定要求,配备测噪声人员和仪器仪表,对井上下主要产生噪声场所每月测定一次。

 4.2 主要预防措施 4.2.1 矿成立了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预防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防治计划、制度和工作实施方案

 4.2.2 可能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工作场所采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

 4.2.3 易发生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2.4 对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2.5 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4.2.6 加强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7 粉尘危害防治 (1)总粉尘浓度井下所有产尘点月测定 2 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工班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 4 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 1 次。粉尘中游离 SiO 2 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 3个。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

 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 ,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 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5)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 8MPa)。

 (6)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 2 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7)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 8MPa。

 (8) 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 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

 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9) 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 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 100m 内,应设置 2 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10) 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 0.5m,若超过 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 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 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11) 作业人员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12)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及新工艺,大力提高防降尘效果。

 (13)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2.8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1)保持设备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消音降噪的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3)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音设备。

 (4)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加强设备维修,减少设备老化带来的噪声。

 (6)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

 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4.2.9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井通风及降温措施,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气温不超过 26℃,机电硐室气温不超过30℃。采掘工作面的气温超过 30℃,机电硐室气温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加强防暑降温的组织领导,合理安排高温环境工作工人的劳动休息制度。确保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3)加强医疗预防工作,组织好作业工人的医疗互救工作,培训保健员进行中暑的初级救护和发放防暑药物等工作。对高温作业工人,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性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患者不能从事高温作业。

 (4)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4.2.10 煤矿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4.2.10.1加强通风,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

 ⑴ 机电工区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确保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启动备用通风机。

 凡因机电事故而突然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必

 须及时将无风区内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进风巷中,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必须按规程及措施规定进行,严禁无风作业、无风放炮。

 ⑵通防科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防设施等要建立巡查制度,通防科每旬至少全面检查测定一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风量,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和措施的要求。

 ⑶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井下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及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⑷煤矿井下实施爆破时,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4.2.10.2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4.2.10.3 加强采空区管理。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4.2.10.4 加强瓦斯排放和巷道贯通管理。杜绝盲巷,停风超过 24 小时的盲巷必须立即封闭。

 4.2.10. 5 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齐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2.10. 6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设置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定期标校。

 4.2.10.7 杜绝失爆,提高供电质量,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4.2.10.8 凡揭露或接近老空区、废弃巷道均需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措施。

 4.2.10.9 加强自救器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检验更换,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

 4.2.10.10 熟悉避火灾路线,掌握救灾的基本知识。

 4.3 预警行动 4.3.1 预警条件 (1)监测监控系统粉尘浓度超过临界值报警时。

 (2)噪声超过规定限值以上的。

 (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出《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3.2 预警方式、方法 当现场达到 4.2.1 所述预警条件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发出警号,撤出危险地点,并直拨矿调度室的 HAK-2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按键电话机,拨打“0”或“9”向值班调度员进行汇报

 4.3.3 信息发布程序 调度室接到预警信息,立即利用调度通讯联络系统直接通知受危害威胁区域人员安全撤离,然后向值班矿领导、职防办、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医务所等有关科室汇报。

 5 信息报告程序

 5.1 报警系统及程序 (1)人员定位系统、调度通讯联络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等系统已实现井下工作地点全覆盖,且各监测系统具

 备自动报警功能。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附近必须安设通讯电话,并保证完好,不准一线多部串接电话。

 (2)事故发生后,灾害现场负责人(区队以上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立即电话汇报调度室,汇报清事故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灾区人数,危害程度及现状。

 (3)抢险信号:由调度室电话通知,并负责语音报警。

 (4)发生事故后,调度室通讯组在事故地点附近安设通讯电话,并根据抢险需要及时前移,保证通讯畅通。

 (5)矿领导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现场报警方式 现场人员使用调度通讯联络系统报警。

 13.5.3 通讯、联络方式 (1)调度室、职防办、安全科等部门公开 24 小时调度值班电话:矿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和矿应急救援技术专业(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表。

 (2)矿应急指挥人员及有关人员配备 24 小时开通的电话(手机)、局域对讲机。

 (3)井上下所有作业地点、机房硐室均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5.4 报警形式和内容 (1)灾害事故确认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调度室电话汇报。

 (2)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汇报后,及时向值班矿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汇报。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

 5.5 向外求援方式 可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电话对外联系和求援,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电话联系方式见附表。

 6 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按一次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将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类和四个预警等级: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Ⅰ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0 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 30 人以上。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Ⅱ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 10 人以上 30人以下。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较大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Ⅲ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一般职业危害事故定为Ⅳ级,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 3 人以下。

 6.1.2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 IV、Ⅲ、Ⅱ、Ⅰ四级。

 (1)IV 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由矿启动本应急预案。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 IV 级响应后,立即请求集团公司或市级地方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再发展,启动 IV、Ⅲ级响应后,立即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 IV、Ⅲ、Ⅱ级响应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预案。

 6.2 响应程序 响应分级程序流程图

 通知矿长 发现人员进行事故初步评估 通知济宁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是事故是否扩大 否 响应结束 事故是否扩大 是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 否 Ⅲ级响应开始,济宁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Ⅱ级响应开始,山东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IV 级响应开始,矿长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案案事故是否扩大 是否 山东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 Ⅰ级响应开始,国务院启动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

 6.2.1 应急指挥 (1)发生非伤亡、经济损失较小的事故,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进入预备状态; (2)发生一般事故,立即启动矿井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立即启动矿井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请求上级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调度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下达命令,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启动相应事故级别的响应。调度值班人员接到启动预案命令后,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中心集合,抢险救援队伍到工业广场集合待命。

 6.2.2 应急行动 (1)指挥部成员到达调度室或指定地点后,总指挥下达救援命令,根据事故情况,分析判断事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存在的威胁,确定先期救援方案。

 (2)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现场抢险救灾组(救护队),进行现场侦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专家组针对事故现场情况,制定详细的抢险救灾方案,报抢险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营救受难人员。

 6.2.3 资源调配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灾害程度,及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技术专家成员等救援资源;同时做好应急物资资源的调配工作。

 6.2.4 应急避险

 (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职业病危害事故预兆时,现场人员必须停止作业,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时必须按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职业病危害事故地点的人员积极进行处理,迅速组织自救和互救。无法撤离时,被困人员必须静卧,不得烦躁,减少氧气、热量等消耗,等待救援。在对事故区进行处理工作时,首先恢复事故区的通风,如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设施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3)发生事故后,由于受灾人员所处位置和撤出时间的不统一性,自发组织撤离(或避险)是受灾人员各自向安全出口撤出的形式。有序组织形式为,在现场受灾人员到达相对事故地点安全的地点后,事先指定带班区队长(班组长)为现场自救与互救负责人,成员有安全员、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和普通员工。

 6.2.5 扩大应急 如事故不能及时得到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指挥部应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请求上一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响应。

 3 6.3 处置措施

 (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矿调度中心和本区队值班室汇报(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事故性质、地点、范围、主要原因和伤亡情况),并保持与矿调度中心的联系。

 (2)矿调度中心接到井下事故汇报后,调度员按照《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 号)等规定,立即通过井下语音广播系统、无线通讯系统、调度通讯系统等,3 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可能

 受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

 (3)发生事故时,事故地点的人员积极进行处理,迅速组织自救和互救。观察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原因,利用现有条件控制现场的危害因素,当粉尘超标时,可及时洒水降尘,噪声超标时及时停止设备运转,控制噪声源等专项危害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对现场作业人员危害的加重。无法撤离时,被困人员必须静卧,不得烦躁,减少氧气、热量等消耗,等待救援。

 (4)发生事故后,要沉着冷静,首先撤退时迎着新鲜风流向外撤退,现场确认能够确保安全时,要及时利用电话、“三线”(风管、水管、通讯线)想法发出求救信号,组织人员侦察撤离路线。侦察时,要至少二人同行,经探险确认安全后,有组织地向井口撤退。矿灯不能用时要沿管线和轨道行走,并及时做标记,以便救护队员救护,尽快同地面联系。

 (5)在对事故区进行处理工作时,首先危害因素的性质、特点,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在允许范围内,恢复事故区的通风、供电等基本条件,如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设施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救护队只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入灾区抢险救灾。

 (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所有中毒现场工作的人员都应穿着适当的个体防护服装、装备、设施;当有害物质达到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或最高容许浓度(MAC)以上时,应使用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如有害物质环境浓度达到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的浓度(IDLH)或环境浓度无法明确,或者同时存在缺氧(氧浓度﹤18%)时,应使用压风自救系

 统;同时根据危害因素穿着相应的其他个体防护装备(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靴、防护帽等)。

 7

  7.1 应急物质 7.1.1 职业医学救援物质

  人工呼吸机;心脏除颤器;各类特殊中毒急救药品和常规急救药品及器材(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止血、包扎、固定器材及药品;皮肤消毒剂洗消剂(器材、地面);救护车辆;担架等(矿医院,电话 7256411)。

 7.1.2 现场毒物检测物质

  采样车、毒物(如 CO、SO2、氨气、氮氧化物等)检测分析报警器;氧气检测报警仪;防爆应急灯(手电)等。

 7.2 物资保障 7.2.1 配齐配足应急救援所需医疗设备、器材及药品的准备和储备,准备担架、供氧器、呼吸器及各种急救医疗器材、常用急救药品等,并配有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救护车内配备供氧器、呼吸器、担架、急救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材,所有物资要专人维护、保管、检验,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能有效使用。

 7.3 人力资源与技术储备 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加强技术储备;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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