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1-02-09 点击: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持续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压实特殊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暨示范创建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围绕严格依法监管、确保特殊食品安全和助推产业提档、服务行业发展,注重部门主导与市场主体相结合,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目标设定与实施效果相统一。积极推进特殊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效能提升;
积极推进特殊食品经营行业提质增效、良性发展;
积极创新创造出可推广可复制的监管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打造特殊食品监管样板,确保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公众满意、市场规范。

二、工作重点 以“四有四无”(即有证有照有台帐有专区(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过错投诉)为基础,重点解决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问题,提升特殊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水平,提升特食行业品质和美誉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确保广大群众消费安全。

三、创建任务 (一)主体对象。全区特殊食品经营者,主要包括商超、药店、母婴店、食杂店、生产企业直售店、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体验)店等。

(二)参与范围。所有特殊食品经营者,并100%覆盖到基层所。

(三)创建时间。2020年4月中旬至11月中旬。

(四)创建标准。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重点从经营资质合法、经营环境达标、经营产品合格、产品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无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详见附件: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标准表]。

(五)示范店评选。2020年11月15日前,各监管所推荐辖区特殊食品经营示范单位4户,含商超、母婴店、药店、食杂店等业态各1户,报区局备选市级示范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提高认识。省市局将于7月份、10月份对我区开展督查。请各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提升行动暨示范创建工作,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认同度和影响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主动参与提升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二)严格标准,全面落实,强化监管。各监管所要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经营单位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对照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标准表,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全面有序推进。

(三)严格考核,示范引领,建立长效机制。区局将定期不定期对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强化示范引导,各监管所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推广,探索建立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特殊食品安全。

附件: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标准表 附件 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1 经营 资质合法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证照经营项目相一致,亮照亮证经营。

1.营业执照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不一致。

2.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用语不规范,或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

3.许可证载明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

4.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特殊食品经营项目用语规范,经营项目与实际商品相符。

3.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消费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2 经营 条件达标 1.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条件。

1.经营场所地面墙面出现渗水或天花板霉变;
与生活区域混用;
周边存在有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2.特殊食品着地堆放,未与地面、墙壁保持适当距离。

3.经营对温湿度有特别要求的特殊食品,未配备温(湿)度控制设施设备。

4.将特殊食品陈列于阳光直射位置。

2.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按要求贮存特殊食品。

3 经营产品 合格 1.经营的特殊食品应当按规定注册或备案。不得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明示或暗示具有特殊食品特性和用途的食品。

1.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声称用于特定疾病人群或某特定疾病。

2.进口的特殊食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加贴的中文标签与产品原标注信息不一致。

3.标签缺少应当标注的要素,如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生产许可证号、警示用语等。

4.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或以具有一定功能性质的“配方粉”形式出售,宣称能解决婴幼儿过敏等问题。

5.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6.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依法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

7.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标签应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设置警示用语区和警示用语,规范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晰、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并在保质期内。保健食品标签按要求标注警示用语,保质期以“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形式标注。

3.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按规定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经营的进口特殊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有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 产品陈列规范 1.应当设立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陈列和销售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等其他商品混放销售。

1.未设专区(专柜)销售特殊食品。

2.将普通食品、中药饮片等其他商品放置在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

3.将奶粉中的“0段”、“4段”、孕妇奶粉、儿童奶粉等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混放。

4.将“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标注为“保健品销售专区”。

5.提示牌颜色、字体不规范,不是绿底白字(黑体)。

6.经营场所张贴、发放的宣传单页、广告等内容涉及虚假宣传。

2.经营特殊食品应当在销售区域所处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并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3.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4.经营场所设置、摆放或张贴的宣传广告(包括宣传资料)内容要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5 索证索票齐全 1.采购特殊食品时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产品检验报告以及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索取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进货凭证。

1.提供的各类资质文件及产品合格证明不全或与产品不符。

2.提供的特殊食品注册批件或备案凭证不完整;
生产许可证缺少品种明细表等信息。

3.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4.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如登记台账信息存在缺漏项。

5.不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无法追溯。

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6 无违法违规记录 1.经营者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经营者两年内无特殊食品相关投诉,或相关投诉经调查不属实。

备注 此表所列项目内容是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行动的标准对照表,非经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表,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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