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智慧厨房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保密工作规定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健康智慧厨房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科技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管理,做好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工程中心的安全利益,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工程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健康智慧厨房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成立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由工程中心正副主任和部分研究方向负责人组成,该小组负责工程中心的保密工作。工程中心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工程中心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密、泄密或盗密、出卖科技秘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工程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程中心科研管理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工程中心所属研究室、管理部门等(以下统称“下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工程中心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确定、变更与解密 第四条

 工程中心所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所有科技资料(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阶段研究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图片、幻灯片、总结报告、项目鉴定或评议书、项目的工艺及技术关键、材料配方等)、

 试样及需要保密的原材料、关键实验设备、图纸、存有保密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研究生论文等均属于保密范围,各部门应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终止后,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

 工程中心科技秘密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本工程中心具体情况,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工程中心内部机密、工程中心内部秘密共五级。

 第六条

 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确定,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未达到绝密、机密、秘密级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和成果可定为工程中心内部机密,其它项目、成果等可定为工程中心内部秘密。

 第七条

 科技秘密的变更与解密,参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工程中心各类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应根据项目的目的、应用技术手段和预期达到的水平,预先确定由工程中心办公室确定密级。

 第三章

 保密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科学技术秘密档案管理 (一)工程中心科技秘密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工程中心办公室负责。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各项目负责人应准确确定项目的保密要点、所涉及资料的保密内容。资料必须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随密级的调整及时变更,妥善保管。在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工程中心办公室办理技术归档手续,统一归档。

 (二)借阅密级科技资料应在工程中心办公室履行登记等手续,并由工程中心副主任批准。一般不得复印、翻印、传真、拍照,特殊需要时,须经工程中心副主任批准。

 (三)涉及工程中心科研生产秘密的场所应悬挂、张贴保密警告标志,未经主管人员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涉密的计算机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科技涉密人员流动的保密管理 (一)科技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工程中心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因此,凡流动的涉密人员必须承担义务,不许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工程中心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对泄密人员按《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承担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重要科研任务的科技人员或课题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批准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调离或辞职。对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工程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泄露有关技术秘密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三)工程中心要与科技人员签订相应协议,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工程中心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在任何单位从事与该技术有关

 的工作,相关事项见《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的保密管理 (一)科技涉密人员在下列科技交流活动中,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和工程中心领导批准,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1.进行公开讲学、进修、考察、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经营、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2.利用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发表论文。

 (二)涉密人员在境内外参加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工程中心办公室报告,经工程中心主任批准,并由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四章

 保密教育、保密检查及奖惩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下属各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对部门人员进行科技、商业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出现失密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下属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保密措施。每年要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工程中心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保密工作有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工程中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程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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