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知识问答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住房保障知识问答 1 、问:我县的住房保障体系涵盖哪些范围?

 答:目前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人才公寓、村改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 、问:承担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是什么单位?具体地址在哪里?咨询电话是多少?

 答:承担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是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 135 号(县建设局大院内)。咨询、申请预约电话:65577085、65577086、65577087。

 3 、问:如对住房保障对象有异议,该向哪个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号码是多少?

 答: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购房或发放住房补贴前,都会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房保障对象有异议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举报,电话是:65577088、65577089。

 4 、问: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有无专门的介绍网站?

 答:宁海住房保障网,网址:http://zfbz.nhjs.gov.cn/。该网站是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门网站,包含住房保障新闻、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申请表格下载、政策问答等栏目内容,其中政策问答栏目将回答网友提问,并及时更新。另设立电子邮箱 nhzfbz@163.com,接受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

 5 、问:何时能申购保障性住房?

 答:我县廉租住房常年接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不定期申购,申购时间和实施细则将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布。

 6 、 问:什么是廉租住房?

  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7 、 问:申请廉 租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

  答: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必须是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5%以下,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

  上述三类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 )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是:按户家庭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 36 平方米 ,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 18 平方米。

 8 、问: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有哪几种?

  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三种方式。

  (一)租金补贴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由保障家庭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二)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并经批准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租金减免是指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9 、问:目前我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

  答:目前我县廉租住房以租金补贴形式为主,补贴标准为每人(户)每月每平方规划建成区 10 元、乡镇 8 元,最高不超过 900 元。

 10 、问:怎样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还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11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坐落在哪里?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于桃源街道前黄村东(阳光小区)。

 12、 问: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

 (二 )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以下; 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3 、问: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中所指的住房面积是否包括农村住房?

  答:原则上包括。具体详见各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14、 、 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是怎样制定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是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10 年第二期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为 2500 元/平方米。

 15 、问:经济适用住房可否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是否可以交易 ?

 答:可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但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上市转让的,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16 、问:哪些情形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

  答: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 (含实行货币安置的 )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 (或货币安置补偿金 )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或收购。

 17 、问: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出租、空置等方面有何规定 ?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不能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将所购置房屋用于出租、出借、经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超过一年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收回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18 、问:什么是限价房?

  答:限价房是指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筹集,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住房。

 19 、问:我县限价房坐落在哪里?建设规模有多大?

  答:我县首期限价房坐落在宁海县跃龙街道辛岭赵郎场,该工程是宁波市各县(市)区中第一个动工建设的限价房工程,总建设面积 64513 平方米,总套数 718 套,套型面积为 65~78 平方。第二期限价房坐落在宁海县桥头胡水产城,共 1 万平方米。

 20 、问:申请限价房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2.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近五年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 36 个月;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以下;

  (三)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县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县工作满 3 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五)烈士遗属、退伍残疾军人、立功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每月向县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一至六级退伍残疾军人、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军人;2.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还应同时符合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 18 平方米(或户 36 平方米)。自有住房在 5 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 28 周岁以上。

 21 、问:限价房购买价格是多少?

  答: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2010 年赵郎场限价房第一期销售均价为 3980 元/平方米,附属用房(储藏室)销售均价为 1500 元/平方米。

 22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吗?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房时,可一次性付清房款;购房人年龄及征信记录符合条件,也可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具体事项由银行根据规定执行。

 23 、问:限价房可否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是否可以交易?

  答:可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但办理限价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 3 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 年内购房人因工作调离、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4 、问:在申报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如何处理?

 答:(一)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保障性住房。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保障性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金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国家、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保障性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五)从事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和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问: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6 、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坐落在哪里?

 答:我县第一期、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位于杜鹃新村东,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共 1.5 万平方米,196 套,已进场施工;第二期公共租赁住房共 1 万平方米,114 套,计划 11 月份开工

 建设。第三期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原钢瓶厂地块共 1.6 万平方米,212 套,计划 11 月份开工建设。

 27 、问:我县人才公寓坐落在哪里?

 答:我县人才公寓位于上东国际小区,共 1 万平方米,100 套。相关政策由县人事局牵头制定。

  宁海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 O 一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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