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通知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10-18 点击: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9〕19 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政规〔2019〕10 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政规〔2019〕10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不含农垦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第三条

 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全省养老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和结余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收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以及其他项目收入。省级财政专户名称为“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银行账号为“3500004409022116815”,缴款备注为“企业养老金”(必填项)。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每月分两次将本级财政专户归集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月末前 7个工作日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已归集资金,次月初 2 个工作日内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剩余资金。年末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缴(必须划转)本级财政专户全部剩余资金。

 第六条

 省级统支是指省级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养老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统一拨付至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省级经办机构组织发放。

 第七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财政专户只能归集本级基金收入,不得向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资金。基金支出只能通过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支付,支付未成功资金,按原渠道从支出户返还省级财政专户。市县经办机构支出户除向同级财政专户划转支出户利息、以前年度多领待遇返还等收入性质的资金外,不得与同级财政专户发生资金往来。无特殊原因,月末经办机构收入户和支出户存款余额归零。

 第八条

 市县经办机构需要随时办理转移、退费支出所需资金,由省级经办机构提出周转金用款计划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省级经办机构分别拨付市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周转金月初预拨、按月据实结算、当月结余资金月末原渠道返回省级财政专户。

 第九条

 全省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 23 日。省级经办机构于每月的 15 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报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 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省级经办机构 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市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 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商业银行代发户。以上时间逢节假日可以根据实际提前或顺延。

 第十条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缺口分担资金责任和计算方法不变。基金收入(计算缺口分担资金口径,下同)包括:各级财政专户归集的全部收入(不含本级落实的缺口分担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告知数和中央一次调剂金补助计划数。基金

 支出包括:各级经办机构实际支付的各项支出。基金收入减基金支出为缺口的,用国家二次调剂金补助弥补,不足部分由地方按缺口分担机制分担,其中,市县部分由省级与市县按 3∶7 比例分担。对各地实际应分担的缺口资金,省级将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组织调整和预清算,决算后据实清算。

 第十一条

 分配给市县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依据省级下达的指标文件在一般公共预算列支出,资金由省级财政拨入省级财政专户列收入。应由市县承担的缺口分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根据缺口分担资金文件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列支出,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省对市县国库调度资金抵扣拨入省级财政专户。市县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不做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农垦系统待完成相关改革并明确缺口分担资金来源后,再纳入省级统收统支范围。农垦在纳入省级统收统支范围前,由省级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农垦系统缺口分担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基金收支及管理办法暂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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