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自考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发挥首都社科理论人才优势,整合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进行联合攻关,集中研究 AA 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推进理论创新,强化首都社科理论研究为 AA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力度,特增设 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理论创新,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

 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与特别委托相结合的形式择优立项。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以向市领导征询和召开专家、实际部门领导座谈会的形式,确定重大项目研究选题。选题以应用对策性研究为主,兼顾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确立的重大项目研究选题与《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在《AA日报》、“AA 社科规划”网站等媒体发布后,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

 第二章

 投标与批准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投标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科研信誉保证。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以上(含副局级)领导职务,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4.在研的 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首席专家投标重大项目。

 第 六 条

 申 报 承 担 重 大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可 登 录 “ AA 社 科 规 划 ” 网 站(www.**************),下载填写《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投标申请书》,经责任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投标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经过初评和答辩评审,产生建议立项名单。建议立项名单报中共 AA 市委宣传部审批后,在“AA 社科规划”网站公示一周无疑议后再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八条

 重大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 18 个月(自立项批准之日起)。重大项目在研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课题组须填写提交《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进展报告表》。

 重大项目在研期间课题组至少整理并提交 2 篇《成果要报》稿,《成果要报》稿须重点反映对决策有参考价值、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核心观点、对策建议等内容。同时要将与《成果要报》稿密切相关、资料翔实的研究报告一并报送,由市社科规划办呈送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相关实际决策部门。

 重大项目要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提交“工作简报”,反映与项目相关的调研计划、调查样本、科研会议、进展概述等科研活动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重大项目在研期间课题组若未能按规定提交《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进展报告表》和《成果要报》稿,市社科规划办将缓拨项目余款,并记入首席专家信誉档案。

 第九条

 重大项目因故需要对首席专家、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

 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重大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首席专家须填写《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课题的资助金额最高为 30 万元,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须按国家财政有关政策,AA 市财政局《AA 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京财文[2003]1402 号)和《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单独列支,另行支付。最终成果因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或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最终成果出版。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重大项目立项名单公示一周后,向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下达立项通知。项目首席专家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于一个月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填报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后续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先期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 80%,其余 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首席专家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时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最终成果的鉴定与结项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专家鉴定与免于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大项目形成最终成果后,由首席专家从 AA 社科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 6 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成果鉴定会。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在预先评阅最终成果、撰写鉴定意见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专家评议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要对课题最终成果的研究意义、主要观点、突破创新、成果价值等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①最终成果获得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的;②最终成果(包括阶段成果)被 AA 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采用 3 次以上,或采用2次,其中1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吸收的。

 第十八条

 凡经专家鉴定合格(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重大项目,须将最终成果定稿 5 套(含电子版)、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一并提交市社科规划办。

 凡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市社科规划办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其首席专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重大项目。其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AA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字样。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公开发表、出 版、内部发表、向有关部门报送之前须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尤其是重要的阶段性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

 凡重大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情况,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标注“AA 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成果”字样。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 AA 市社科规划重大项目成果。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通报市社科规划办。凡未经市社科规划办允许擅自发表、报送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社科规划办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原则。确需先出版的,必须经过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擅自出版的,视为自行终止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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