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络电商银行流水融资人民币借款合同模版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银行网络电商银行流水融资人民币借款合同

  (网络电商企业适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 本合同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本合同当事人,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第四部分为签署页。

 本合同条款的适用为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相结合。专用条款主要用于集中填写。除非专用条款中明确排除适用通用条款的对应内容,否则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同时适用,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得使用手书形式修改。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填写位置不够的,可以补充约定的方式另行签署,但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对应位置详细记述。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使用“□”进行选择的,请打钩或涂黑。不选择的条款必须打叉。(可使用黑色水笔或签字笔作标记) 本合同中直接引用条款序号的,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的是通用条款中的相对应的条款。

 借款人确认已从此页开始阅读本合同:签名(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借款人、贷款人协商,现就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部分

 本合同当事人

 贷

 款

 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部)

 住

 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银行系统邮箱

 借

 款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注册登记号:

  联

 系

 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定义

 债权:是指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借据:是指经贷款人认可的,作为借款发放的凭证。

 贷款人受托支付: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带动和影响其他利率的利率,也叫中心利率。此合同所称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年利率。

 第一条

 借款金额:(见专用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借据所记载金额不一致时,以借据记载的金额为准。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分笔发放的,以分次签定的借据金额合计总额为准。经贷款人认可且由借款人签署的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二条

 借款用途:(见专用条款第二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挪用、占用所借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见专用条款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起始日与借据所记载日期不一致时,以借据记载的为准。分笔发放借款的,以分次签定的借据记载借款起始日为准。

 第四条

 还款来源:(见专用条款第四条)。

 第五条

 利率及利息: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取:(见专用条款 5.1)

 5.1.1 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的,贷款发放后,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但约定日至贷款发放当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约定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

 5.1.2 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的,约定日至贷款发放当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

 5.1.3 选择浮动利率的,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方式:(见专用条款 5.1)。

 5.1.4 如选择次计息周期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期的对应日。无起息日对应日的,调整日为调整当期月末最后一天。

 5.1.5 如选择次年度调整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次年度的对应日。如起息日为 2月 29 日的,则调整日为次年的 2 月 28 日。

 5.1.6 如果在一个调整周期内,人民银行多次调整基准利率,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此一致同意,以距离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日期最近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来调整本合同的约定利率。调整后将按相应同期同档次新的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执行新的利率,同时每月(期)还本付息额将重新测算,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5.2 利率形成方式为:(见专用条款 5.2)。

 5.3 结息频率及结息日约定:(见专用条款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借款人签署借据之日起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期利率=年利率/按期还款频率,按期还款频率为:2 (还款频率为半年)、4(还款频率为季度)、12(还款频率为年)。

 第六条

 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与支付方式

 6.1 本合同生效后,除贷款人部分或全部书面放弃外,借款人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贷款人才有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的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和支付贷款,或停止继续发放和支付贷款:

 (一)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影响本合同效力及本合同履行的有关的审查、批准、登记、表决、决定、交付及其他法定事项,并向贷款人提交了相应的材料证明;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时,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方式应依法应办理登记或办理登记后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应当办妥登记,且该担保方式业已生效,担保合同中有保险约定的,该保险已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借款发放前,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借款发放前,借款人没有发生,也没有即将发生可能影响贷款人发放借款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形; (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法定登记事项信息与本合同签订时没有任何变更; (六)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连续保持自身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有效,且该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的状态、等级不低于贷前审查时借款人已经取得的状态、等级; (七)贷款人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了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 (八)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并保持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 (九)其他前提条件:(见专用条款 6.1)。

 (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2

 本合同项下所涉贷款本金贷款人将直接发放到本合同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中。借款人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为:(见专用条款 6.2)。

 6.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支付方式:(见专用条款 6.3)。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应当按照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使用该款项。借款人需要提交《委托支付申请表》和付款凭证,同时应提交相关交易合同等能够反映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供银行审核。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对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限制网上银行支付、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第七条

 还本付息

 7.1 还本付息方式:(见专用条款第七条 7.1)。

 (一)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每期本息还款额=1 - 期利率)

 (1期利率)

 (1 期利率 借款本金还款期数还款期数   (二)等额本金,按月还款:

 每期本息还款额= 日利率 实际天数 归还本金)

 - (借款本金还款期数借款本金  

 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方式下:借款人还本付息日期是满周期还款,借贷双方可自行约定按周期的具体还款日,即合同约定还款日(具体约定见专用条款 7.2)。自借款发放起,每满周期(月),与约定还款日相对应的日期及借款到期日为具体还款日。

 7.2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本息日之前在其于贷款人处开设的本合同约定的指定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中备足应偿还款项,由贷款人于到期日从该账户中划收到期借款本息;或由借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本息之日以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将到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足额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7.3 借款人有意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需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时,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的相关约定计算利息,并于提前偿还借款本金时支付相应利息。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结息。

 7.4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辖内开设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到期利息及借款本金。划收外币的,以银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买入价折算。

 第八条

 借款人企业回笼资金账户管理

 8.1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获得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意指定以下账户为专门的企业回笼资金账户:(见专用条款 8.1)。

 8.2 该账户的监控要求:(见专用条款 8.2)。

 借款人需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向其报告指定专门的企业回笼资金账户情况(包括以贷款人为开户行和以第三人为开户行的账户); 借款人有义务按月向贷款人提供该类账户资金进入情况的明细单; 必要时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该类账户的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9.1 担保措施;(见专用条款第九条)。

 具体担保要素见担保人与借款人、贷款人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及其他合约。

 9.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担保人发生了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事项时,自贷款人书面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的文件送达借款人十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若借款人不能或不重新提供担保,贷款人有权援用本合同第 6.1 条款的约定拒绝发放贷款或停止继续发放贷款;并有权同时或单独援用本合同第 12.4 条款的约定行使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第十条

 双方 权利义务及承诺

 10.1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

 借款人负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三)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支付管理及相关检查,并及时、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 2、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各银行账号的存贷款余额情况; 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同意借款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提供);

 4、最近连续 3 个月的纳税证明、缴纳水、电费的凭证(生产型企业必须提供缴纳水电费的凭证)

 5、企业近 3 个月的销售数据、银行流水、物流数据等。近 1 年的销售回款和经营支出等。

 6、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作出的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工程预(决)算资料; 7、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8、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9、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及面临或即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况及相关资料;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 11、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情况及相关资料。

 (四)

 借款人负有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

 (五)

 借款人承诺不挪用、占用所借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违反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等; 5、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六)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全部清偿及支付完毕的情形下,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形成的资产或财产权利为自身或他人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八)借款人已履行依法可能影响本合同生效的自身的审批、审查、决议、决定均完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10.2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借款人应当在发生前或发生后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借款人自身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1)借款人自身面临托管、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分立、大额融资、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行政划拨、被取消或吊销经营(从业)资格、被取消或吊销或降低经营(从业)资质、停业、整顿、破产、事故、灾难、自身形式或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2)借款人主要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或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3)借款人迁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借款人主要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拟出国或已出国 6 个月以上的(含 6 个月); (5)借款人已经或可能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6)借款人名下的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被冻结、查封、扣划、拍卖、抵债、毁损、灭失的; (7)借款人向第三人赠予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置财产的。

 (二)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1)减少注册资本;被取消或注销、吊销、降低经营(从业)资格、资质;停业、整顿、债务重组、解散、申请破产、破产、关闭的; (2)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被冻结、查封、扣划、拍卖、抵债、毁损、灭失的; (3)

 向第三人赠予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置财产的。

 (注:关于"主要"、"重大"、"大额"、"明显低价"的标准,均由贷款人自主判断。)

 10.3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应在发生下列事项之前,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充分做好贷款人所享有债权的保全:

 (一)借款人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二)借款人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身及对外投资的股权、知识产权等重大财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继承、赠与、分割); (三)借款人拟分配借款发放(含分批发放)前已经形成的可分配利润、以可分配利润增资扩股; (四)借款人企业(单位)拟改制、歇业、关闭、改变企业(单位)形式、申请破产、解散、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事项。

 10.4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提供担保和承担债务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计划、统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二)贷款人有权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监督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贷款人为防范贷款风险,有权根据借款人企业资金回笼情况,单方决定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人有义务按期足额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五)贷款人有义务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晓的借款人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贷款,或/并宣布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并有权直接一次或多次从借款人在银行辖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的存款,作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七)当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本合同 10.2、10.3 条所列任意一款情形,贷款人认为足以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贷款,或/并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并有权一次或多次直接从借款人在银行辖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

 的存款,作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对此无异议。

 (八)贷款人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进行催收。

 (九)贷款人有权转让其对借款人拥有的债权,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11.1 借款人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该第三人、担保人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且应当得到充分、适当履行。

 11.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以书面形式作出,贷款人转让债权的除外。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在没有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情形下,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2.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并划收利息,同时对违约使用的贷款,按违约使用天数,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100%计收罚息。

 12.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归还的贷款的本金与利息,分别按其逾期天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约定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见专用条款第十条)%(注:此处上浮比例应位于 30%-50%之间)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与复利月利率统一为(见专用条款第十条)‰。

 12.3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同时或分别行使本合同第12.4 条款约定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未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四)借款人出现无明确交易对象且无证明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的自主支付; (五)其他不经过贷款人的同意,将受托支付转化为自主支付的情形; (六)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按期支付利息的; (七)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非正常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九)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 10.2 条所列任意一款情形未按约定书面通知贷款人的; (十)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实施 10.3 条所列事项的; (十一)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实现的变化,且借款人未能按贷款

 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十二)所负任何债务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归还及利息的支付的; (十三)未履行对银行及辖内其他到期债务的; (十四)借款人对其他银行或金融、证券、信托、保险机构存在违约行为; (十五)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十六)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12.4

 出现本合同第 12.3 条款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同时或分别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贷款; (二)提前收回贷款本金,或/并划收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 (四)行使担保权利; (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13.1

 争议解决的特别约定:(见专用条款第十一条)。

 13.2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3

 协商解决争议或诉讼、仲裁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约定中未涉及争议的事项或条款应得到借款人、贷款人的完全、充分、适当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效力

 14.1

 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特别约定

 15.1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签订和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所发生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产权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5.2

 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的有关通知、送达等以书面形式传递的信息适用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电话传真等方式。前述传递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15.3

 本合同项下所涉借款借据、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15.4

 对本合同是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为:(见专用条款 12.1)。

 15.5

 本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书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6

 其他约定:(见专用条款 12.2)。

 15.7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二份。因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公证等事项需要备案时,由借款人、贷款人另行制作本合同并签署。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通用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

 借款金额:

 (大写)人民币

 整

 (小写)¥

  .00。

 第二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月)。

 借款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借款期限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

 还款来源:借款人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金作为向贷款人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及保障:

  第五条

 利率及利息: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取: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选择浮动利率的,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方式为:□立即调整;□次年 1 月 1 日调整;□次月 1 日调整;□次计息周期调整;□次年度调整。

 5.2 利率形成方式为:

 □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为

  ‰。

 □

 按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12。

 □

 按基准利率□加□减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基准利率±加减比例)/12。

 5.3 结息频率及结息日: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借款人签署借据之日起计算。按 □月 □季结息 □半年结息,具体结息日为本合同约定还款日的前一天。

 第六条

 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与支付方式 6.1 借款人指定的借款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为:

 开户行

 帐

 号

 户

 名

  6.2 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其他前提条件:

 6.3 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采取以下方式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七条

 还本付息方式 7.1 借款人按下列方式向贷款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

 □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其他方式

  7.2 本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一还款周期届满当月的第

 日(此处选择应位于1-28 日之间)。

 第八条

 借款人企业回笼资金账户管理 8.1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获得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与贷款人同意指定以下账户为专门的企业回笼资金账户:

 开户行

  帐

 号

  户

 名

  8.2 该账户的监控要求如下:

 第九条

 担保措施: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以下方式担保:

 □抵押□质押□保证□其他:

  。

  第十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归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分别按其逾期天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五条约定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注:此处上浮比例应位于 30%-50%之间)计收罚息与复利,罚息与复利月利率统一为

 ‰。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争议,按以下方式解决:

 □ 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特别约定:

 12.1 对本合同是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 办理 □不办理。

 12.2 其它约定 :

  。

 (以下无专用条款内容。)

  第四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编号为

 的《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之签署页。)

 在此声明: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进行了充分协商。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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