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22 点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 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1.3 指挥部在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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