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士兵安置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9-12 点击:

  一、退役士兵安置

 (一)服务对象:

 1、转业士官。

 2、复员士官。

 3、退役士兵。

 (二)安置条件:

 1、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并持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非农优待安置证》(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

 2、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的5—8级残疾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

 3、省退伍办审核接收的转业士官。

 4、其他符合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

 (三)安置程序:

 1、报到。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市、县(市、区)退伍办认真审查审核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联系相关部门下达并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4、安置。采取岗位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四)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05〕33号)精神,市本级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2年退役的为3万元,每多一年服役期增加1000元安家补助费。各县(市、区)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的优惠政策规定。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6〕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5、《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赣府发〔1980〕124号)。

 二、革命烈士报批

 (一)服务对象:

 凡属我市公民、在我市辖区内牺牲的外地公民和人民解放军(含武警、边防、消防民警等)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

 (二)申办条件: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三)申办程序:

 1、牺牲者家属或单位向户口所在地或死者牺牲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报批材料:

 1、牺牲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

 3、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等单位证明。

 4、两名以上现场见证人的证明。

 5、刑事命案的,须经公安部门对罪犯的审讯笔录、法院判决书,死者立功证明等。

 6、追烈的,须提供档案记载等历史佐证材料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书面请示。

 8、与批烈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时限要求: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牺牲者家属或单位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调查,提出意见,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2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审批报告。

 (六)政策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

 三、残疾军人评残

 (一)残疾评定和管理的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残疾抚恤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五)、(六)项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残疾抚恤。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因公残疾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办理。

 (二)评残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这里主要指集中参加在全省或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规模统一行动中受伤致残的。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

 18900 居住地 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遗属 因 公 18300 因 病 17700 城 镇 6000 5400 5100 二 级 因 战 17100 因 公 16200 农 村 3600 3420 3300 因 病 15600 三 级 因 战 15000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因 公 14100 因 病 13200 对 象 类 别 标 准 四 级 因 战 12300 两 红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3680 因 公 11100 红军失散人员 4080 因 病 10200 在乡

 老复

 员军

 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4320 五 级 因 战 960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 3600 因公 8400 因 病 7800 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 3360 六 级 因 战 7500 农村参战退役人员 1740 因 公 7080 城镇参战退役人员 2400 因 病 600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740 七 级 因 战 5700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单位:元/月 因 公 5100 八 级 因 战 3600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 650 因 公 3300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 520 九 级 因 战 3000 因病一级至四级 390 因 公 2400 备注:

 1、残疾、三属、两红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3、残疾抚恤金按半年发放,其他对象的抚恤补助城镇的按月发放,农村的按季发放。 十 级 因 战 2100 因 公 1800

 (五)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32号)。

 3、《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199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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