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责任制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8-24 点击:

 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组织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和督促民间纠纷的依法调解。

  (二)组织开展本辖区民间纠纷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和纠纷苗头。

  (三)向本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四)传达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等。

  (五)组织调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的实施。

  (六)负责调委会报表的审查和有关人民调解文书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纠纷登记制度

  (一)建立统一的纠纷登记薄册,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住址、事由、调解结果要详细记录。

  (二)纠纷登记后要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三)纠纷登记簿册要由专人管理。

  (四)纠纷登记要及时汇报上报,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或司法助理员。

 统计制度

 (一)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

  (二)设立统计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

  (三)统一统计标准。严格按照司法部下发的统计说明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数字真实、准确。

  (四)及时汇报总上报。调结的民间纠纷每月底统计上报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每季度、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上报县(区)司法局。

  (五)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各种等级簿册、统计报表按时间、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和统计台帐,保管备查。

 温室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必须建立相应的调解文书,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解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以及调委会受理调解未成功的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各种证明材料等。

  (二)文书档案必须由专人建立和管理。

  (三)借阅文书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书档案要注意保密,一般不予借阅。

  (四)村(居)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节协议书必须经乡镇(街道)调委会审核。

  (五)不需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必须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或纠纷类别及编号一年一装订,年终归档。

  (六)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为三年。

 回访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己调结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

  (二)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了解当事人贴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节协议的态度等;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三)对回访结果要真人加以分析和总结、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妥善解决。

 纠纷排查制度

  (一)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

  (二)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

  (三)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四)排查工作要做好登记,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

  (五)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六)排查结束要认真总结,并制定出新的防范措施。

 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将本辖区划分若干小组,建立相应的信息员。

  (二)及时组织信息传递,即对于获取的纠纷信息要及时向上级调解组织或有关部门传递。

  (三)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即人民调解组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并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保障信息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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