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 [浅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制化建设]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0-03-28 点击:

  **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浅议****法制化建设

  

 [摘要]:国家**体制法制化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把整个**体系置于法律的调整和支配状态,并保证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使行政活动沿着公众期望的方向,即民主政治的目标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因此,笔者从法制化视角出发,对****中法制化建设重要性和出现的问题等层面进行分析,对新时期****法制化建设发表自己的一点感想。

  

 [关键词]:**体制,法制化,现状和问题,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问题已经逐步展开,但改革成效并不显著。存在的重要原因就是改革中法制化建设的不配套与不完善。正是由于此方面的不足,导致**中难以使政府真正成为服务型与责任型的政府,且人治因素也成为制约**绩效的重要因素。因此,充分认识**在政府事物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在政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政府**效率的对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在****中极为注重法制化建设,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树立国家**机关的权威

     **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切身利益的国家管理行为,必须以完备的法制形式强制维护和巩固这种管理的权威性,保障这种**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民众的安居乐业。

 (二)保障国家民主政治建设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行政改革的发展、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民众对国家民主专政的理解越来越深入,民主气氛越来越浓且成为行政改革的主旋律。只有国家公务员知法、守法,才能真正谈得上**法制化,人民民主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政府只有依法保障和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大众服务的规范化,才能有效长久地保障国家民主政治。

   (三)****法制化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法制化建设就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此过程中,各行政部门必须要依法进行行政工作,把**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行政。只有如此,才能尽量避免行政错误,确保整个行政环境的良好运行,进一步推进****法制化建设。

    (四)****法制化建设是行政改革的必需

 在过去我国所进行的多次行政**之所以不成功或“得而复失”的重要教训就是不重视法治,主要就是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将相关层面的更新或变革以法令章程的形式制度化,以至于在改革的高潮过后,一些弊端会再现。正因如此,在今后的行政**中,要需要加强法制化建设,不仅将行政组织的机构、职能、编制等,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来确定,而且逐步制定国务院各部门组织法(或条例)和省、市、县、乡镇政府的组织法,使改革的成果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的体现,改革由此也必然会取得进一步的成功。

    (五)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建设

     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迫切要求更多地运用法治手段来管理经济,要对经济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实行法律调整,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把他们之间在经济活动变成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新的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经济秩序,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二、****法制化建设的发展

  自1978年以来,我国**体制进行了多次较大的改革。尽管每次改革的背景不同,目标和任务不同,但每次改革时都对如何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化建设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逐步加强了**的法制化建设。

 (一)初期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工作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工作,使公民法制意识明显提高。如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民”可告“官”的权利,199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构成、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作了规定,使公民可通过诉讼,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中期加快**立法建设

 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我国的****也在这种新形势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惩治腐败、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教育法、体育法、国籍法、统计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并且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实行,国务院颁发和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依法行政为主导、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制化模式,国家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当前**体制法制化建设的形式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中法制化建设问题再次被关注。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指明了方向。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其改革方向是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体制”。为此必须要积极探索“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其实质就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一个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相结合的高效政府。由此开始,****再次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而在改革中,加强法制化建设也成为重要内容之一。

 三、我国已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化

 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在参考西方法治国家很多有益的行政法治理念的同时结合我国政治性质、社会现实、经济状况,形成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理论上的中国特色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要求社会发展必须满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需要和共同富裕的实现,这就决定了行政政管法制化必须坚持服务大局的理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地位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必然;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行政政管法制化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需要。尽管行政政管法制化必然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但在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行政政管法制化必然要承担的主要任务。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的实践多次证明,离开了党的领导,包括行政政管法制化在内的改革就会无法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错误思想的侵蚀,最终走向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对立面,损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制度上的中国特色

 纵观我国数千年的法制发展史,重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机制和运作方式而忽视程序正义的存在是其突出的特征。我国的行政政管法制化过程不可能独立于经济建设之外,相反它必须为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服务,所以自然表现出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程序正义将逐步突出是必然的趋势。

 (三)执行上的中国特色

 我国的依法行政实践还不是很深入、法治政府建设还很不完善;相反,威权的思想和影响还相当普遍,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其作用还十分强大;所以出现了威权与法权并存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个过渡时期,随着行政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权取代威权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行政政管法制化过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对行政效率给予了充分关注,甚至是优先地位;在执法上的主要表现就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时往往强调行政权力的执行力而忽视公民权利的保护,行政人员在具体执行时往往强调实体权利的实现而忽视对法定程序的遵守,在行政立法方面突出实体性规范而淡化程序性规范,在行政监督方面突出行政内部监督而淡化外部司法监督。

 (四)建设上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化的建设是一项复杂而现实的问题,因为中国目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最后都集中体现到党的建设和政府体制的建设上。要进一步推进**法制化的建设的进程,就必须从四个方面去认识一些非常重要的关系。首先正确处理党的建设与**法制化的关系,其次正确处理党依法执政与政府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然后正确处理坚持依法行政与坚持改革开放之间的关系,最后正确处理坚持依法行政与制约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四、**体制法制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中涉及到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政人员等层面的问题,而在具体的法制化建设中,虽然每次都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存有一定的不足。

    (一)行政组织法规不完备

 对行政组织依法进行是**体制法治化的基础,只有行政机关及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具备了法律基础,依照法律来存在、发展及取消,其相应的人员配备也因此而合理、合法,由此才能够谈得上行政法治化的建设,也才有可能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职责、权限等,主要由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加以规定。然而,从我国组织立法来看,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极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相关的行政组织立法更多注重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予以强调,而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本身,其规定往往不甚明晰。例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还不是一个单行的法律,而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一章而存在的,只有十五条。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是没有相应的组织法来规范的。同时,在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中,对于组织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都缺乏明确规定。此种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在**的实际运行中,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权能分配交叉失当,职责界限不明,造成管理对象的无所适从,由此影响了法治的权威,败坏了法治的形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法规不够完善

 在一个法治社会,行政机关也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行为也必须受到监督,对于不当与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必须予以控制和制裁,使之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使之避免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损害。同时,如果行政执法领域不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保障在执法领域完整地落实执法的指导思想,就不能忽视监督的作用。这里的监督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不限于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行政的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自身的职权受到侵害时,依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职权的监督。

   目前我国仅有事后的救济保障,而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现阶段也仅限于行政系统内特设的专门监督有《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法律监督机制并没贯彻到每一个法律法规中,往往对监督主体的方式、程序和具体责任形式缺乏明确的规定。大多数法律法规对行政权行使的范围、权力的法律控制手段、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程序的法制化建设严重滞后

 **程序化就是要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各种行政行为存在或实现的方式(步骤、方法、时间**序),用制度固定下来。这是实现**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的必由之路,是对公共权力的产生、行使实施监督、制约的最好手段。也是现代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我国已经注意到行政程序的重要性,逐步将行政程序纳入法制的轨道,先后制定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单行的行政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程序法律。但总体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法律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缺乏必要的规范,有关于行政权行使不得侵犯或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定较少,使**程序的法制化建设严重滞后。结果执法中出现随意、野蛮、暗箱操作、越权、滥权、以权压法、以情枉法等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公务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

 **是由人来进行的,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的水平。作为政府管理的主体,公务员是****的关键环节,因为他们既是各项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又是****的实施者和推进者。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才有可能建立完善的**体制,而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则是其法律素质的提升。

 一方面,公务员在国家**中的强势地位要求对他们的职权予以关注。因为行政组织一旦成立,即享有法定的职权,掌握大量的可控资源,并据此拥有可以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予以直接干预的强制权力。如果不对这样的权力予以重视,甚至放纵用权者任意行使权力,不仅会使权力本身发生异变,还会造成行政事务的紊乱。另一方面,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员来推动的。因此,培养公务员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增强其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才能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五、对****法制化建设的建议

 针对上述不足,新时期****中应进一步加强法制化建设,笔者以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积极改进和完善。

    (一)完善行政组织立法

 在****中,要重视行政组织法的作用,主要是必须要有创新精神,针对实际情况,修订一些不合时宜的立法,丰富、发展和创新有意义的条款。具体看,就是应当完善、充实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要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并且增加有关权限划分、组织调整程序、领导体制方面的具体内容。通过这种加强行政立法体系的建设,迈出在行政立法建设方面坚实的一步,使行政组织立法体系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和实用化,这与新时期要确立**体制“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改革方向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法规的建设

 一方面,**在强调系统内的专门监督、上下级监督以及横向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更广泛的监督,并且不断地、有意识地强化他们的监督观念,迅速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大力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制定行政复议法,修改行政诉讼法,拓宽救济范围和途径;修改国家赔偿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权益得到及时恢复。

    (三)推进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完善

     一方面,对于具体行政程序还缺乏必要规范的问题,积极着手予以完善;另一方面,要适应当前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趋势,加快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律的步伐。在深入分析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序规则的基础上,科学地设定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设定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标准,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快捷。

    (四)强化公务员的法律素质

 一方面,增强公务员的法制意识。要使公务员明确认知行政权虽大,但绝不允许大于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行政权所及的范围虽广,但绝不允许超出宪法和法律的范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坚定不移地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牢固地树立起法治观念,以此排除一切干扰。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践锻炼和培训两条途径,不断培养和强化公务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公务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此外,确保公务员熟悉相关法律。公务员不仅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更要掌握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法律,特别是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只有如此才能明确自己的职权和义务,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所述,在国际社会化的影响下,中国的改革将会日益深化、中国的行政体制和政治体制将有本质的变革,最终结果是法治和民主、公平和正义将不断进步,这也是顺应历史选择和符合人民利益的选择。法治和民主、公平和正义的进程也就是**法制化的建设。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行政**的新道路上,中国的行政管理法制化也将成为世界**法制化的光辉典范。

  

 [参考文献]:

 [1]肖**、李卫华,**体制法制化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

 [2]王名扬,比较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

 [3]王伟,行政伦理概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4]张国庆,**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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