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事故事件管理办法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3-04 点击:

  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一、为减少生产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规范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维护正常生产和管理秩序,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在试行基础上正式实施。

 二、生产事故的定义:因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不正常的生产停止、机器设备故障,或产品数量质量的急剧下降、生产成本的突然大幅增加,但没有严重威胁或损害人身安全的(如涉及损害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的,按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即为生产事故。

 三、生产事故的分级:

 1、无重大设备故障,无较大停产现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成本增加)1000 元以内的,为一般性生产事故;

 2、造成较大设备故障,有停产二台设备及以下,或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为较大生产事故;

 3、造成重大设备故障,有停产三台设备以上,或造成其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生产事故。

 四、生产事故的报告:

 生产事故的报告分为事故发生后的立即汇报和事故处理结束后的详细报告。立即汇报力求快,可以以电话、口头、书面等形式,内容主要为事故简况、事故后的应急措施、是否需要上级协调支持等。详细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损失情况、责任落实、改进措施等。

 出现事故,需及时向分管经理报告,由分管经理向总经理报告。

 上述事故在向领导报告的同时,通报备案,并视情况联系保险单位,启动保险理赔。

 五、生产事故的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根据预案或操作规程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降低事故损失,减少事故影响,协调关联部门行动,并向相关领导立即汇报。

 六、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在采取应急措施后,设备及生产处于稳定状态的条件下,应即进行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遵守“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和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采取的事故应急措施及效果、事故的原因和损失、防范同类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较大生产事故由分管经理组织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亲自组织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因外电路故障造成的生产事故,由生产分管负责与电力供应部门沟通,了解故障发生的原因,协调采取减少事故损失或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七、对生产事故的责任考核:

 1、对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事故外的所有生产事故,对一般

 事故、较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分别处以扣款200元至1000元考核,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责任人,由经营班子另行研究处理。

 2、如是人为故意造成的生产事故的当事人,公司直接予以开除处理,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如是因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错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生产事故的,或因疏于管理维护,发现故障问题后不报告,不及时修理、更换另配件等或造成事故同时根据情节与损失并处通报批评、部分或全部扣除年终奖、降职降薪、调离岗位或除名处理。

 4、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知悉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错误的应急措施,造成事故升级、停产时间延长、损失扩大的,根据情节对主要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扣除年终奖、降职降薪、调离岗位或除名处理。

 5、有责任向上级报告事故、有责任向电力部门等了解外围事故原因并协调改进措施、或有责任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各级管理人员疏于履行职责不报告、不沟通协调、不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不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调离岗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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