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教师招聘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

 罗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 号),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中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的监管活动及产业配套宿舍、拆迁安置房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配建房源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核准,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深圳市罗湖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区城市更新局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书确定,协议出让(除城市更新项目外)、招拍挂出让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第六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在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区城市更新局在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前,应当就上述指标情况征求区住房建设局意见。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作为保障性住房。其他项目配建的住房类型不作统一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项目位置等因素统筹把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协议出让(除城市更新项目外)、招拍挂出让用地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配建类型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在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前,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应就拟出让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公寓)的总体建设要求征求区住房建设局意见,具体包括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房源移交等内容。

 第七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

 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应当能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

 配建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八条

 配建方式包括“集中配建”和“分散配建”两种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具体的配建方式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充分采纳区住房建设局对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见。

  采用分散配建方式的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不预先确定坐落及户型,按照所在项目商品住房的同等标准建造,待商品房预售前由监管主体在整个项目中随机抽取选定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九条

  城市更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业配套宿舍的项目,区城市更新局在核发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批复和实施主体确认书时抄送区住房建设局,并督促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区住房建

 设局同意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应当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实施主体凭纳入计划复函与监管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协议出让(除城市更新项目外)、招拍挂出让用地配建项目,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区住房建设局同意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应当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实施主体凭纳入计划复函与监管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上述项目在取得纳入安居工程计划复函后,实施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管理系统”项目信息及每月的工程进展情况,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监督落实。

 第十条

 实施主体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之前,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实施主体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拍挂用地)、纳入安居工程计划复函文件,与监管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协议书应当使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载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建筑面积、住房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仅针对集中配建项目)、建设标准

 、室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验收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交付条件、接受主体等事项。涉及回购的,还应当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签约各方应当如实记载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权利等事项,有特殊情况的,可增加附页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按照签订监管协议书有关要求开展项目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在完成后应当先报送监管主体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设计方案确认意见书;审查不通过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再次报审。审查通过后方可向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申请办理设计方案报批。

 已通过监管主体审查的设计方案需要对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关指标进行调整或不满足其他住宅建筑相关标准的,修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应当再次报监管主体审查。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将经批准的项目(包括配建有产业配套宿舍和建设有拆迁安置房的更新项目)规划批复等要旨文件 5 个工作日内抄送区住房建设局。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应当先征求监管主体意见。监管主体经核查,配建项目符合监管协议书要求的,书面回复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配

 建项目不符合监管协议要求的,监管主体应当按照监管协议要求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

 市规划国土委罗湖管理局要严格审查实施主体报送的预售方案,并将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监管主体选定的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不得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在满足监管协议书约定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时间后,监管主体实地查验核对配建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合格,并收集归档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后,与实施主体签署移交协议。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第十六条

 配建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在监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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