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的优势分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16 点击:

邓玉常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128)

1.1 数字金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的优势

1.1.1 理念优势

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歧视性地提供贷款,数字金融本着机会平等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原则,为所有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群体提供与之匹配的金融服务。同时,城镇低收入人群、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弱势群体是我国数字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在融资方面具体体现为数字金融机构偏向于对个人消费者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资金实力不强的对象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更倾向于通过数字金融机构寻求融资服务。

1.1.2 成本优势

首先,数字金融无需承担营业场所的建设费用,有效降低了设施的建设成本;
其次,数字金融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直接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有效减少了中间程序费用。一方面,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可以快速办理融资业务,能最小化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能利用网络平台快速获得融资信息,大幅降低了资金搜寻成本;
最后,数字金融只需通过设定对应的程序就能自动完成融资审核工作,大大节约了人工的服务成本。

1.1.3 效率优势

数字金融融资服务是一种非常高效的模式,它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将操作流程标准化并简化贷款手续,只需按照流程进行操作,系统会根据设定程序自动审核,只要符合融资标准就会快速下放贷款资金。

1.1.4 信息优势

数字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有效整合市场各主体的消费习惯、财务数据、风险趋势及历史交易记录等方面的信息,构建信息库;
同时又可以提高信息的共享力度,减少了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让借贷双方大大降低对贷款抵押物的依赖。此外,通过网络技术,放贷机构可以充分掌握资金需求方各方面的数据和信息,以此判定其信用等级、量化信用风险,最后依据评定结果确定对应的放贷规模。

1.2 数字金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的影响机理

1.2.1 数字金融可降低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数字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网络化平台,共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数据、信用等级情况和征信记录等信息,有利于金融机构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方面信息,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还体现在数字金融可以量化信息,从不同角度精确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和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能够还贷的不确定性,提高了金融机构放贷的意愿,进而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可得性。

1.2.2 数字金融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信动能

数字金融能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一是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信息,网络化平台后台负责监管,为链上各主体提供有效担保;
二是对链上主体产-加-销-服过程中积累的交易记录、信用等级、资金情况等信息展开一体化考察评估,同时龙头起带动和组织作用,提高整体的信用评级,进一步打造符合金融机构放贷标准的抵押资产;
三是实现链上各主体融资服务的全覆盖,金融机构面向产业链整体提供融资服务,进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和成本。通过上述三种途径,促成链上各主体间的合作,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抱团融资的新形式,让链上各主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进而提高资信对称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可得性。

2.1 数字金融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面临的问题

2.1.1 数字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力度有限

一方面,目前我国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财务体系尚未完善,导致财务信息透明度低,同时可能存在人为操作的现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金少,农业产业生产的特点导致其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不稳定,致使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因此容易遭受外部环境的冲击。同时,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仅停留在现阶段,并无系统性的、长远的战略安排,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不强、持续性弱、不确定性大,导致其未来不确定性增大。以上几个方面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数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

2.1.2 数字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落后、监管难以深入,因此常出现金融机构经营不规范、违规操作等现象。同时,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不健全,对这些违法违规现象的打击力度不足;
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过多,缩小了农村地区金融体系自我调节的空间,甚至可能出现人为操纵金融市场的现象。

2.1.3 数字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问题

数字金融凭借互联网的虚拟模式进行运营,网络化的融资活动需要通过收集信息以获取对方的信用信息,因此常需要各市场主体上传全面精确甚至是隐私的信息,这就可能会出现泄露私人信息的问题,如果被不正当利用,会进一步引发更多不良后果。

2.2 原因剖析

2.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面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对数字金融的认知

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数字金融的认识不够深入,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我国农村居民“数字素养”得分比城市居民低37.5%。一方面,信息滞后导致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掌握数字金融的知识和技能程度较低;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缺少普及数字金融知识和技能的硬件条件。此外,“数字鸿沟”还表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字金融工具利用率低、基础不稳定、地方政府的数字金融掌控和管理能力不足等。即便有数字化力量的支持,但因为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在数字金融应用范畴内,“数字鸿沟”现象目前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一道难以解决的问题。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融资条件不够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财务管理模式单一,导致信息透明度低、真实度不高,造成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融资所需的信息不完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方式以传统的关系型贷款为主,还未建立统一的、标准化的信用关系网络。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布较为分散、经营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导致其很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能力较弱,可供担保的资产不多,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综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融资条件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放贷的标准。

2.2.2 数字金融发展层面

一方面,数字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政策不完善。数字金融改革等农村数字金融试点项目实施周期较短,导致政策难以深入、连续性不足,同时由于不同地域间的发展实情不同,很多在某地适宜推广的项目或政策不一定适合在其他地方复制推广;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数字金融发展的制度建设滞后,体现在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上:数字金融日常业务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本就是一个难题,加之很多地方政府监管能力有限,使得监管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此外,由于数字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差别很大,因此金融机构传统的运营机制对数字金融可行性很低。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性不够。目前多数金融机构缺乏专门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模式不够重视,同时,数字金融的系统是机械的、程序化的,难以量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和负责人能力等。综上种种因素都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融资的难度。

2.2.3 政府层面

(1)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记录信息分散记录在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很多信息很难在部门之间流通共享,所以金融机构难以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整的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部门对信息公开力度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审批的速度,同时,我国很多金融机构风险评估能力较弱、风险评估技术掌握力度不够,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调查成本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最终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2)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一是体现在绿色节能方面,目前我国数据中心能耗已占据全球总用电量的3%,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我国电费在数据中心运营成本中占比超过50%,没有达到绿色低碳的标准;
二是我国对于分类存储设备的网络安全等级认证还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同时也没有强制性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所以潜在风险很大。此外,我国还未深入进行金融信息系统灾备建设,我国数据保护在存储投资中的占比只有8%,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三是现阶段我国数据基础设施领域计算和存储投入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存储计算投资比例为1:3.3,但美国、西欧的存算投资比例已达到1:2和1:1.5。

(3)农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信用担保业务起步晚,可以借鉴的经验较少,存在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营模式不规范、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此外,与农村信用担保相关的法律制度依旧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缺失有关产权界定的相关法律和农村信贷担保法。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层面

3.1.1 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数字金融的认知

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数字金融相关知识和操作的认知度,增加数字金融相关政策、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宣传,特别是培训那些融资需求较大但贷款获批率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其提供必要的专业化咨询服务,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字金融操作能力,达到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金融素养的效果。

3.1.2 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融资条件

一是减少自身违约行为,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按时按量偿还本金和利息,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融资交易往来;
二是不断加强内部财务监管和治理力度,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杜绝人为操纵内部信息的现象,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真实度;
三是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招纳更多数字金融领域的技术人才,为适应网络化融资模式增添动力。同时,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数字金融素养,紧跟国家重点战略风向,积极创新融资模式,融入新的融资理念,探索新的融资文化。

3.2 数字金融发展层面

3.2.1 制定数字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政策

一是创新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政策的引导功能,同时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用财政资金弥补数字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所存在的风险;
二是构建涉农保险与涉农信贷的联动机制,对参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贴,降低贷款利率、缩短贷款审批流程。以降低数字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

3.2.2 加强金融机构的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性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水平,在品种上,将产品和服务与数字金融的网络化优势深度融合,专门设计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的融资服务和产品,如循环贷款、周转贷款、法人账户透支等。在审批流程上,利用网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长,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审批耗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特殊化的融资服务。

3.3 政府层面

3.3.1 加快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要构建科学、规范、公平的信用融资体系,需将约束和激励相结合,一方面,加强约束力度,制约信用违约现象,切实落实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融资信贷等惩罚手段,提高失信成本;
另一方面,要加强激励,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主体给予利率优惠或财政补贴,降低他们的融资门槛和成本。

3.3.2 加快农村数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加强和完善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光纤、5G网络的覆盖率,金融机构要完善农村现有的智能金融设备,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造成的问题;
其次,通过数字金融的网络化平台,有效整合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和资源,达成多级联动的效果,健全农村主体的网络信息系统,打破农村数字金融信息和资源不足的困扰。

3.3.3 完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构建“银保担联动机制”。利用财政政策鼓励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农村建设更多服务网点,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担保服务提供便利;
二是创新农村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多元化的农业信用担保机制,农担机构、放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相匹配的融资和保险业务;
三是强化农担机构风控安全体系建设。既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的融资需求,又要防止片面提升融资规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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