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翻越高速护栏引发索赔官司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4-14 点击:

文/尹伊

七旬老妇乘坐的滴滴快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为避免二次事故,老人按司机要求离开事故车辆,却在自行翻越护栏准备离开高速公路时摔倒受伤。那么,滴滴公司及其司机应否对老人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9年10月,时年74岁的贵州老妇杨杏娣来到北京,看望其在当地工作的女儿和女婿。老人家出生于贵州偏远乡村,难得到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来一趟,女儿女婿自然得好生招待。10月27日,北京晴空万里、风和日丽,特别适合外出游玩。这天正是星期天,杨杏娣的女儿女婿都休息在家,便决定带着老人外出观光。

三人带上随身物品后,就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北门附近叫了一辆滴滴快车。上午8时44分,他们乘坐由司机李杰驾驶的滴滴快车出发前往景区。杨杏娣上车后一边与小两口唠嗑,一边观赏沿途窗外的风景,心情十分愉悦。

才几分钟的光景,快车就按计划驶入京藏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几十分钟后就可以到达目的地了。然而事与愿违,快车驶入京藏高速公路不久,就在八达岭高速公路小营桥北500米处被其后行驶的汽车追尾,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责,李杰无责任。

由于是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乘客滞留车上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杰下车简单地查看情况后,便要求车上的三人立即转移到护栏之外。杨杏娣等三人遂以翻越护栏的方式转移。然而,由于护栏有一定高度,杨杏娣年事已高,腿脚不太便利,结果在翻越过程中不慎摔倒,而且这一跤还摔得不轻。杨杏娣摔伤后,李杰开车将其就近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杨杏娣经诊断为严重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当时因积水潭医院床位紧张,无法即时入住,杨杏娣遂被转至昌平区医院住院治疗。10月30日,昌平区医院对杨杏娣施行股骨头置换手术,手术后其在该院住院20天。

事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及司机李杰交涉未果,杨杏娣遂于2021年2月1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滴滴公司及李杰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0.23万余元。

原告杨杏娣及其代理人指出:李杰作为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理应对作为乘客的杨杏娣的安全持谨慎注意义务。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并要求杨杏娣下车转移到护栏以外,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

杨杏娣及其代理人表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应该指引乘客到达安全地带。由于司机李杰急于处理交通事故,没有尽到引导乘客去往安全地带的职责,且杨杏娣正是按司机李杰授意,在下车后翻越护栏时摔倒的,故滴滴公司及其司机李杰对该事故难辞其咎。

被告滴滴公司辩称:

首先,案涉快车在京藏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过程中与第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且第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快车司机李杰无责。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避免二次事故,李杰让三名乘客下车,并示意三人前往安全地带,后杨杏娣在翻越护栏时因自己未注意导致受伤。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杏娣已下车,故不属于网约车运输服务区间,其诉请滴滴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杨杏娣的损失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滴滴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案涉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已无法正常将杨杏娣送至目的地,司机李杰当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置措施。杨杏娣因自身过失在翻越护栏时受伤,该后果与意外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杨杏娣的损失不可归责于滴滴公司。

被告李杰辩称,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其当时示意杨杏娣等离开其车辆并前往缓冲带,是按照警察指示做的。因为当时快车不能继续行驶,否则就是逃逸,且自己还需要处理交通事故。针对杨杏娣及其代理人指出其未尽职导致摔伤事件发生的意见,李杰针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己当时只说要到护栏之外,没有让三名乘客翻越护栏。李杰同时表示,杨杏娣摔伤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便有责任也应该是滴滴公司承担。

本案提醒乘客,撤离事故现场应选择安全的路线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已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快车司机李杰对杨杏娣摔伤没有过错,杨杏娣主张由滴滴公司及李杰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杰在案涉网约车订单因交通事故原因被迫结束后,向包括杨杏娣在内的车上乘客明确发出了通过翻越高速路护栏的方式转移至安全地带”的指示,即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快车司机李杰对乘客发出了错误的指示,且庭审中杨杏娣代理人对此亦不持异议。

其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翻越高速路护栏并非从事故发生地点转移至安全地带的唯一和最优选择,且根据杨杏娣的年龄及高速路护栏高度可以判断,杨杏娣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自行翻越护栏具有较高危险性。故退一步讲,即便杨杏娣从李杰的指示中可以合理推断出需要翻越护栏,其作为成年人,也理应对该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危险性及自身能力有合理认识,从而作出合理的行为判断;
其最终决定独自翻越护栏并在翻越过程中受伤,选择该行为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李杰将案涉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公路上,系因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非主观上故意终止订单行程并将乘客置于危险境地。故无论李杰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其将车辆临时停放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与杨杏娣自行翻越护栏摔伤的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联系。

综上,在司机李杰不存在杨杏娣所主张之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杨杏娣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杨杏娣要求滴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均不予支持。2022年6月9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杏娣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杨杏娣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而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是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过错。本案因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乘客不应留在车内,应当迅速转移至护栏外以避免二次事故发生,此为交通安全常识。杨杏娣摔伤后能否向滴滴公司及司机李杰索赔,关键是看李杰有无过错。

本案判断李杰有无过错,重点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其临时将快车停放在高速公路上有无正当原因;
二是有没有向杨杏娣发出错误指示。综合全案事实,临时停车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无证据证明李杰要求杨杏娣翻越护栏,可以排除李杰对杨杏娣摔伤具有过错,故滴滴公司及李杰均无须担责。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过错比例,是按其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区分的,在涉及共同过错的案件中,第三人即便担责,有时也未必承担全责。在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本案提示大家,乘坐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撤离时,应当选择安全的转移方式;
不能贪图方便翻越护栏,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只能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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