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机制下林业碳汇产品类别比较与价值核算模型甄别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3-10 点击:

张 楠,储安婷,杨红强,3

(1.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品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7;

3.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92)

在碳达峰及碳中和气候背景下,中国宣布国家自主减排贡献新举措,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然而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仍以高碳为主,需要发挥林业生态系统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的作用,以抵消实施减排措施后剩余的碳排放[1]。以林业碳汇被纳入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为起点,通过碳市场交易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推动林业活动,发展林业碳汇已成为促进碳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路径[2-3]。中国为主要的森林碳汇贡献国之一[4],但尚未建立成熟完备的林业碳汇交易体系,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交易市场依托建立于CDM开发机制框架下,但碳汇产品开发难度大、成本高,市场交易不活跃,2017年为规范碳市场继而暂停CCER 项目的审定和备案申请[5]。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国家鼓励通过林业碳汇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减少[6-8]。在碳中和目标背景下,借鉴现有碳交易减排机制推动林业碳汇CCER项目已成为新的发展诉求。

林业碳汇交易推动林业系统纳入气候框架,林业成为缓解气候变化的重要方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1997年)通过《京都议定书》,基于《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的碳减排机制,包括“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交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 ET)。其中,JI和ET是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碳减排机制,CDM建立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进行减排项目合作机制。《京都议定书》积极倡导将林业碳汇纳入CDM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碳汇林业发展。基于《波恩政治协议》(COP6, 2001年)和《马拉喀什协定》(COP7, 2001年),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CDM项目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林业碳汇项目抵消其部分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志着林业生态系统的气候价值得到世界范围的正式承认。

基于林业碳储量的经济激励会引致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决策变动,进而影响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效果[9]。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COP13,2007年)通过《巴厘行动计划》,根据相对于基线的额外碳储量给予生态补偿以促进森林碳储[10-11],相关林业活动包括延长人工林轮伐期,进而在轮伐期内积累更高碳储量[3]。在此基础上,《巴黎协定》(2015年)将林业视为气候解决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REDD+(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碳排放,保持和增加森林碳汇)等造林再造林项目筹集资金,林地所有者可根据碳储量获得碳补偿[9-10]。然而林业碳汇项目的经济激励面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困境[9],需要通过有效的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林业碳汇项目在缓解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林业碳汇进入碳交易机制有利于赋予林业碳汇经济价值,发挥林业减排功能。林业碳汇产品是能在碳排放权市场进行交易的林业碳汇[12]。林地所有者利用林木资源所产生的碳汇量,通过计量与核证成为标的资产,在碳排放权市场进行交易,抵消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而发挥林业碳汇产品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6,12]。人工林碳汇成为减少二氧化碳的低成本替代方案[13],CDM林业碳汇项目将土地用途转变为可储碳的人工林[3,14-16]。新造林和幼龄林吸收二氧化碳,但需要生长时间产生木材收入[17-18],因此在生长初期需通过林业碳汇产品的交易获取经济激励促进造林项目的实施[19]。林业碳汇项目可持续经营是提高森林碳储量并协调温室气体减排的有效方式[20],需通过林业碳汇产品进行核算与支付,从而发挥林业碳汇抵消作为重要补充机制的作用以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21]。

中国林业碳汇以林业碳汇项目为载体,通过核证获得的CCER入市交易,获取碳汇收益。源于CDM的CCER项目原为能源部门减排项目,核证标准依托建立于CDM方法基础之上[22],缺乏针对林业碳汇特征的产品分类及价值核算模型。林业碳汇项目的价值实现需通过碳汇产品的核算与支付,但目前林业碳汇产品与林业碳汇项目及交易机制之间尚未建立成熟完备的体系,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面临挑战。随着CCER政策重启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抵消市场及科学经营森林管理的现实需求,需要明晰林业碳汇产品分类及价值核算模型,结合CCER现存问题与林业生态实际情况优化林业碳汇产品的核证规制框架。

该研究通过梳理林业碳汇产品的市场化进程,比较不同碳汇产品类型及其价值核算的模型选择,为科学评估林业碳汇项目的碳价值并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科学依据。首先,比较国内外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机制,分析中国林业碳汇市场化困境;
其次,明确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决定因素,辨析林业碳汇产品及林业碳汇项目的关联机理,阐明主流林业碳汇产品的分类和差异;
最后,基于“碳量”标准,阐释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的针对性及适用性。以中国林业碳汇产品特征及交易机制现状为现实基础,为林业碳汇产品市场化发展和规模开发林业碳汇CCER项目提供对策建议。

林业碳汇交易既能充分发挥林地自然资源资产权能的经济价值,也能兼顾碳中和目标的实现[12]。林业碳汇项目作为林业碳汇开发、交易、碳汇价值实现与管理的重要载体[23],通过林业碳汇交易实现气候减排和经济效益双重价值。要正确识别林业碳汇产品及其功能实现,有必要梳理国内外林业碳汇交易机制,分析中国林业碳汇的市场化困境。

2.1 当前国内外两种林业碳汇交易机制

国内外林业碳汇交易可分为自愿性碳减排市场机制与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图1)[22]。在林业碳汇交易市场发展初期,林业碳汇产品主要通过自愿性碳减排市场机制交易,随着碳市场交易总量攀升及政府强制减排政策完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交易量明显增加,形成多类型的林业碳汇项目[24]。

图1 国内外两种主要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机制及碳汇产品比较

国际自愿性碳减排市场机制主要涉及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和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 GS)两种类型。VCS强调企业通过林业碳汇交易在减少大气温室气体方面的贡献,而GS旨在提高林业碳汇交易透明度及减排有效性[22,25]。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以CDM林业碳汇项目为主体,通过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进行以CER为标的物的林业碳汇交易[22]。

中国林业碳汇交易以CDM林业碳汇项目起步,分别从国家和区域层面构建了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林业碳汇交易机制。自愿性碳减排市场机制下,林业碳汇主要通过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CGCF)和大型活动碳中和两个国家平台进行交易;
区域层面以单株碳汇交易与林业碳票交易为主。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以国家层面的CCER 林业碳汇项目为主,辅以区域层面的碳普惠林业碳汇项目[22],各省根据森林生态资源禀赋在 CCER 基础上开发林业碳汇项目。这些林业碳汇项目亦可参与大型活动碳中和的自愿碳减排交易项目。

自愿性与强制性两种机制类型的林业碳汇项目在项目标准、实施目的、交易要求等均存在较大差异。首先,两者减排目标设定存在差异。自愿性碳减排市场机制下的减排量额度为协议制定;
而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由国家界定排放配额[26]。其次,两者项目实施目的不同。前者多为企业提升绿色环保形象,而后者有明确减排目标。基于以上差异,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对土地合格性要求更为严格。林业碳汇交易引入自愿性碳减排机制降低了总体减排成本, 同时以CDM为主体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吸引了总量限额范围之外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 扩大了林业碳汇市场化交易的影响范围。

2.2 中国林业碳汇参与碳市场的困境

中国自愿性碳减排市场机制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上为林业碳汇产品自愿交易保留发展空间。此外,中国碳市场允许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核证获得的CCER入市交易,明确了林业碳汇可参与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为促进中国林业碳汇的市场化进程,先后颁布《造林项目方法学》等文件用于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开发,但从前期市场来看林业碳汇项目在CCER市场中所占比重很小。从CCER体系2013年启动至2017年暂停,已进行审定公示的林业碳汇项目占3.4%,备案公示的林业碳汇项目仅占1.5%[22,27]。林业碳汇CCER项目的开发与经营存在限制,中国林业碳汇参与碳交易市场面临着诸多困难。

一方面,现存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难以适配中国林业碳汇的市场化需求。源于CDM的CCER项目方法学很大程度上沿袭了CDM项目减排量抵消碳排放的方法框架,缺乏林业碳汇产品在基线设定、项目边界、额外性规定等方面的方法学改进[9,28]。另一方面,林业碳汇产品未能通过碳交易充分发挥实际抵消碳排放的水平[22]。林业碳汇产品分类不明晰,产品的价值决定尚未形成严格且明晰的碳核算机制,监管机构对林业碳汇交易的监管不足[12],存在核算方法学的错配,降低林业碳汇产品的减排有效性[29-30]。中国林业碳汇参与碳交易市场仍存在林业碳汇产品分类体系和价值核算方法学的挑战。

3.1 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决定

林业碳汇产品以“碳量”为标的资产进行交易,具有自然资源属性、资产可交易性、时间期限性等特性[2,12,22]。因此,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决定涉及林业碳汇类型、碳汇交易制度、项目投资周期及价格决定机制等四个方面[12,31-34]。第一,林业碳汇类型包括造林碳汇和森林经营碳汇,前者通过造林促进增汇,后者则是通过对现有林木资源的合理经营而提高碳汇水平,农户对碳汇林具有高度依存性,造林性质的林业碳汇产品更能发挥自然资源资产权能的经济价值[12]。第二,碳市场是制度性市场,林业碳汇的市场需求源于政府对限排企业的抵减规定[31],碳汇需求量的变化决定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实现。但中国林业碳汇交易制度供给有效性的欠缺,终致自然资源资产权能的错配和失效[12],折损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32]。第三,林业碳汇交易受到林木生长周期性的影响,林业碳汇项目的长期性需利用林业碳汇产品的时间期限以提高投资管理灵活性[33]。因此,契合项目投资周期的林业碳汇产品更具交易价值。第四,通过碳汇交易形成碳汇产品的价格决定机制[34]。林业碳汇产品由于方法学的复杂性和碳排放的抵消受到比例限制,其在碳市场的价格低于碳配额的价格,价格波动性大,从而阻碍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

3.2 林业碳汇产品和林业碳汇项目的关联机理

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林木种植,依据木材收益与碳汇收益不同的森林管理目标,优化选择采伐方案,通过市场交易林业碳汇产品以实现价值,二者的关联机理见图2。林业碳汇产品结合轮伐期模型与碳量计算标准,重点考虑林业碳汇项目的长期性和非持久性,二者的关系还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图2 林业碳汇产品与林业碳汇项目的关联机理

第一,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核算需依据林业碳汇项目的最优轮伐期和“碳量”评估[35,39]。林业碳汇项目涉及木材收益和碳汇收益的双重核算问题。其中木材收益需确定最优轮伐期问题,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经典的Faustmann模型、林租模型、木材产量模型等[35-38];
碳汇收益需通过林业碳汇产品合理计算项目期内的碳汇价值变动,即“碳量”是其本质问题,主要包括碳总量模型、碳均量模型及碳增量模型[2,40-41],这是该研究后续甄别比较的重点问题。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核算,需要通过Faustmann等模型确定林业碳汇项目的最优轮伐期,更进一步需要基于“碳量”核算模型确定轮伐期变动引致的碳汇价值波动。

第二,林业碳汇产品的碳量标准是林业碳汇项目长期决策的重要依据[42-44]。基于项目期碳储量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变动,林业碳汇项目对树种选择、森林管理及采伐方案作出长期性决策调整[45-48]。以碳量计算为标准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可与Faustmann模型结合,基于林地的资产和生态双重价值特征,依据林业碳汇项目期内采伐管理方案变动引致的碳收入及碳支出项,优化提出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核算公式,为林业碳汇项目的长期性决策提供依据[42-44]。

第三,林业碳汇产品的“时间期限”是林业碳汇项目非持久性的解决方案[49-50]。林业碳汇产品具有有效期,其“时间期限”会对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提供灵活性。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碳汇不能够被永久固定,因而非持久性是林业碳汇项目区别于其他CDM项目的重要特征。项目期碳储会因林业采伐等管理活动重新释放回大气中[51],这段持续时间是研判林业碳汇项目价值的重要因素[50]。林业碳汇产品可结合贴现率变化和永久性碳汇产品的预期价格,调整时间期限以符合林业碳汇项目期内的价格期望及管理灵活性,解决林业碳汇项目的非持久性[21,49]。

林业碳汇项目需通过林业碳汇产品为中介进行市场交易,因此需明晰林业碳汇产品的类别与特性差异,以期为林业碳汇项目提供林业碳汇产品选择标准。

3.3 林业碳汇产品的类别比较

3.3.1 两种市场机制下林业碳汇产品的主要类别

林业碳汇产品依托林业碳汇项目进入自愿性碳减排、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进行交易,以项目减排目标为前提,获取经济收益以促进造林和再造林项目实施,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系统的作用。当前两种市场机制下碳汇产品主要有两类,分别是基于政府碳减排目标而设定的排放配额和基于减排机制项目的减排量(图1)。

减排机制涉及ET、JI和CDM项目,其中ET允许缔约方之间直接通过交易配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 AAU)或清除单位(Removal Unit, RMU)实现减排承诺。JI和CDM要求缔约方之间进行减排项目合作实现减排,前者涉及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的交易和转让,后者以CER为交易标的[52]。这4种碳汇产品适用于包括所有减排项目,其中CER是目前交易最为广泛的碳汇产品类型。

该研究的林业碳汇项目重点问题中,自愿性碳减排市场下,VCS项目依托造林、森林管理等林业碳汇项目进自愿交易自愿碳单位(Voluntary Carbon Unit, VCU);
强制性碳交易市场下,通过实施CDM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获得CER以抵消排放量。国内的林业碳汇交易沿袭CDM 基于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抵消碳排放的机制,林业碳汇是CCER交易的一种产品类型。CDM框架下的碳汇产品和碳核算体系是林业碳汇价值研究的主流[20],以CCER为代表的国内林业碳汇产品在方法学设计上借鉴CDM框架,因此下文将深入梳理CDM框架下林业碳汇产品的类别差异,为中国林业碳汇产品在碳市场发挥更重要参与度并助推全社会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依据。

3.3.2 三种碳市场交易核证减排量碳汇产品的比较

(1)临时核证减排量(Temporary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tCER)、长期核证减排量(Long-term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lCER)及CCER的关联属性。CDM有减排项目和增汇项目两种项目类型,均通过交易CER实现减排,其中“减排项目”主要涉及能源项目通过交易CER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
“增汇项目”指通过造林、再造林等林业碳汇项目活动交易CER。上述增汇项目中,1单位CER为树木中储存的1吨二氧化碳当量 (1 t CO2e),其验证由 CDM 执行机构每5年核查1次[53],根据不同验证期的碳储量变化发布 tCER和lCER两种碳汇产品。CCER林业碳汇项目沿袭CDM机制框架,因而CCER与CER本质相同,均通过林业碳汇项目的造林再造林等活动产生碳汇抵消碳排放以实现减排目标。

(2)tCER、lCER及CCER的时间期限。上文论述到,“时间期限”是林业碳汇产品的重要特征,基于时间期限尺度定义tCER、lCER及CCER三类碳汇产品,其中CCER是永久性CER,tCER是永久性CER的年租金形式,而lCER介于年租金和永久性减排之间,后两者旨在降低交易成本。

tCER、lCER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定价机制[54],价值取决于项目购买者对未来承诺期价格的期望,因而在tCER、lCER之间的选择存在投机性[55],前者忽视采伐方案的合理性,后者忽视碳吸收的时间路径。CCER对核证减排量的划分未效仿tCER、lCER的期限划分标准,仍是作为永久性信用进行碳汇交易,因此会通过稳定的定价机制提高减排有效性[21]。

(3)tCER和lCER的差异比较。CDM框架下的碳汇产品核算是林业碳汇价值的主流,有必要就tCER和lCER两类林业碳汇产品的差异化进行分析,以利正确处理林业碳汇产品进入碳交易并发挥其减排有效性(图3)。第一,林业碳汇产品有效期不同。根据 CDM 规定,tCER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承诺期结束时到期,必须由其他项目取代;
lCER的到期因项目期而异,仅在森林碳汇项目生命周期结束时到期[53]。第二,项目期签发碳信用额的计算标准不同。每5年签发的tCER数量等于自首个验证期以来的碳储总量,而每5年签发的lCER数量基于两个验证期间的碳储量差异[56]。第三,林业碳汇产品的替换条件不同。林业碳汇项目的非持久性需要林业碳汇产品可被替换来促进项目增汇减排的功能[9],tCER和lCER可被减排机制下的碳汇产品(即AAU、RMU、ERU及CER)替换,其中tCER可用其他项目产生的tCER来替换,但lCER的替换只能使用来自同一项目的lCER[53,57]。

图3 tCER与lCER的林业碳汇核算差异

基于以上差异,从林业碳汇产品购买者角度来说,tCER与lCER可满足林业活动的碳汇交易的时间灵活性要求[21]。在5年核查周期内,每年都可利用tCER抵消减排量,到期后需签订更多林业碳汇产品;
lCER因有效期延长而具有传递性,从验证期到项目结束可用做有效的林业碳汇产品抵消,使其购买者在特定年份增加排放量。

林业碳汇项目的现行规则允许运用不同林业碳汇产品核算,厘清不同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核算模型有助于完善林业碳汇价值评估,优化林业碳汇产品交易机制,促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58]。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方法主要有净现值法、实物期权法、边际机会成本法及价格替代法等[2,9,40,59],考虑到林业碳汇项目涉及木材和碳汇双重收益,净现值法可就整个项目期的收益提供完整的评估框架。该研究以净现值法为方法学基础,对不同核算模型的适用性进行比较与甄别。首先,基于“碳量”标准,运用碳总量、碳增量及碳均量三种模型进行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其次,具体分析三个碳量模型对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时的适用性,并比较三个模型应用中的优劣。最后,结合林业碳汇项目的特殊性,从碳价波动反应、树种适用性、项目管理特性等方面对林业碳汇产品三个碳量模型进行甄别。

4.1 基于“碳量”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

林业碳汇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考察其碳储能力及碳量水平,其价值核算应将“碳量”作为基本前提。基于碳量计算的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将轮伐期变动与项目期碳量计算标准相结合,选择最合适的核算模型以促进林业碳汇项目的价值实现,其差异在于项目期碳储量核证及其价格的确定[59-60]。基于“碳量”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主要涉及碳总量模型、碳均量模型及碳增量模型。

4.1.1 碳总量模型

碳总量模型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分为确定CER价格、核证项目期碳储量及计算项目碳汇价值三步骤(表1)。此处的核算方法假设CER的首次验证发生在第5年,项目期设置为30年,定义Ct是在时间t(t=5,10,…,25)时森林碳储量(以吨为单位)。

首先,根据林业碳汇产品碳量计算标准核证碳储量。项目期碳总量使用tCER核证,为首次验证期以来的碳储总量,该标准下的核证碳储量分别为C5,C10,…C25。其次,确定林业碳汇产品价格。核证项目期碳总量的tCER有效期均为5年,因此无论何时发布,其价格都保持相同,tCER的单位价格定义为p5。最后,计算项目期内林业碳汇产品价值,依据净现值法定义为WtCER,即式(1)[59],其中r是折现率。

碳总量模型下,林业碳汇产品价格保持相同,每个验证期的碳储总量对林业碳汇产品价值的影响更为明显,因此运用碳总量模型需明确碳储的核证数量。

4.1.2 碳增量模型

碳增量模型的核算也采取三步骤(表1),差异在于项目期碳储的核证及其价格的确定[59-60]。首先,碳增量计算标准下的核证碳储量对应于两个验证期间的碳储量差异,分别为C5,C10-C5,…C25-C20。其次,确定碳增量模型的林业碳汇产品价格。核证项目期碳增量的lCER是根据验证期间的额外碳储量发放,有效期因发布年份而异,有效期更长的lCER价格更高[54]。5年期lCER因有效期与tCER相同,价格为p5,不同有效期的lCER价格,使用公式定义,其中,plCERti定义为有效期是ti的lCER的价格。最后,依据净现值法,碳增量模型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为式(2)[59]。

表1 碳总量、碳增量模型对比

碳增量模型通过价格水平考虑了林业碳汇产品的时间期限性,因此运用碳增量模型需考察验证期的碳储量差异及其对应有效期的产品价格。

4.1.3 碳均量模型

除了利用碳总量、碳增量模型核算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林业碳汇项目碳储量会随着采伐管理决策而变动,碳均量模型能考虑因采伐决策波动的碳储量变化进而提高价值核算准确性[3]。用式(3)定义碳均量模型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9],其中:WTτ为项目期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Pc为林业碳汇产品价格,θ表示将木材材积转化为二氧化碳质量,T为采伐决策前的林业碳汇项目轮伐期,Tτ为因进行后续林业碳汇交易而延长的轮伐期,r是折现率。

碳均量模型可评估采伐决策引致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变动,因此运用碳均量模型时,需考虑历史碳汇基线以及轮伐期的变动对碳储量的影响。

4.2 三种“碳量”模型的适用性及优劣比较

4.2.1 三种“碳量”模型的适用性

以项目期“碳量”计算为标准,可利用碳总量、碳均量及碳增量三种模型进行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其中,碳总量、碳均量核算模型对应于tCER、lCER两类林业碳汇产品,tCER考虑项目期碳总量而lCER考虑项目期碳增量,因此碳总量、碳增量模型适用于造林再造林项目。碳增量核算考量林业碳汇项目的整体减排性,考虑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决策及项目期碳汇量变动,为CCER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核算提供参考,碳均量模型更适用于营林项目[3,9]。

4.2.2 三种“碳量”模型的优劣比较

(1)碳总量模型提高管理灵活性但降低减排有效性[58-59,61]。该模型下,利用tCER分析其对林地所有者的采伐决策、土地使用分配和碳信用供给的影响,提高项目管理灵活性。tCER离散验证碳总量会导致无效的轮伐期增加,在利率较高时会出现不一致的轮伐周期,将森林的固碳功能内部化,降低林业碳汇产品的减排有效性[58,61]。因此,碳总量核算模型需要结合政策工具为不能容忍长周期林业碳汇项目的林地所有者提供安全的信贷渠道[58]。

(2)碳增量模型鼓励林地经营但引致道德风险[9,59]。该模型选择lCER核算,根据其核算标准,时间期限长的lCER价格水平更高,为其他土地转换为林地提供经济激励。但由于林业碳汇项目长期性会引致道德风险,林地所有者会通过缩短或延长轮伐周期降低因惩罚引致的损失,因而lCER和碳增量模型会引致碳储量的减少[62]。碳增量模型的林业核算可引入基于碳汇量减少的惩罚机制,提高林业碳汇产品的减排有效性。

(3)碳均量模型考虑林业碳汇项目长期性但降低项目参与意愿[63]。该模型下,从项目期整体核算林业碳汇产品价值,为林业CCER的价值核算提供解决方案。项目期碳储量会因林业采伐活动释放[47,60],碳均量模型通过核算采伐后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以确保额外的碳储存,降低林业碳汇项目道德风险[60]。但是,碳均量模型会降低林业碳汇项目的参与意愿,促使管理者倾向于经济价值高的速生树种经营而舍弃生态价值高的慢生树种经营。

4.3 三种“碳量”模型的甄别

对林业碳汇产品三个碳量模型的甄别,需考虑林业碳汇产品对碳价波动的反应及项目树种对林业碳汇产品类别的敏感程度,并结合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特性[61,64-65]。

(1)基于碳价波动反应的模型甄别。以碳价波动反应甄别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有利于分析林业碳汇产品的减排有效性。碳总量模型下,tCER对碳价变化更为敏感,但tCER的频繁验证涉及高额交易成本,该模型在碳价较高的情况下才能使林业碳汇产品获益更多[64]。碳增量模型下,有效期更长的lCER价格水平更高,因而在项目前期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对碳价波动更为敏感,项目后期更侧重于木材价值[52]。碳均量模型下,可基于历史基线和额外平均碳储量从项目整体减缓项目期碳价波动的影响,提高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的稳定性[3]。

(2)基于树种适用性的模型甄别。以树种适用性甄别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可促进林业碳汇项目的可持续管理。基于“碳量”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易受树种影响,不同树种对林业碳汇产品价格及利率的敏感程度不同[61]。碳总量模型下,林业碳汇项目倾向于为慢生树种的人工林提供资金;
但速生树种的林业碳汇项目更适用于碳增量模型;
碳均量模型下,通过分析每单位额外碳储量的成本效益,慢生树种是更具成本效益的气候变化缓解策略,而速生树种能获取更多经济收益[3,59]。

(3)基于管理特性的模型甄别。以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特性甄别林业碳汇价值核算模型,可为政策制定者选择何种核算模型提供依据。碳总量模型下,tCER的有效期仅为5年,林地所有者具有重新分配林地的灵活性,可适时调整项目经营策略[59];
碳增量模型下,lCER可为林业碳汇项目提供长期管理方案,以履行其二氧化碳减排承诺[40];
碳均量模型下,CCER可考虑林业碳汇项目的历史碳汇基线,制订合理的碳储量水平,降低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65]。

5.1 主要结论

该研究首先梳理国内外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机制,分析中国林业碳汇市场化困境;
其次明晰林业碳汇产品的价值决定因素,阐释林业碳汇产品分类及差异比较;
最后基于净现值法,分析了三种碳量模型的适用性及优劣比较,并从碳价波动反应、树种适用性、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特性等方面对碳量模型进行甄别。主要结论如下。

(1)“时间期限”是林业碳汇产品的重要特征。基于时间期限尺度定义tCER、lCER及CCER三类林业碳汇产品,其中tCER和lCER具有时间期限的灵活性,旨在降低交易成本;
CCER可通过永久性信用及稳定定价机制提高林业碳汇产品的减排有效性。

(2)林业碳汇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碳储能力及碳量水平,基于“碳量”的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主要涉及碳总量模型、碳均量模型及碳增量模型。碳总量、碳增量模型与tCER和lCER相结合可解决林业碳汇项目的非持久性,适用于造林再造林项目;
碳均量模型与CCER关联可考虑林业碳汇项目的额外性和长期性进而提升林业碳汇交易的减排有效性,适用于营林项目。

(3)以碳价波动反应甄别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碳总量模型易受碳价波动影响;
碳增量模型的侧重随项目进行从碳价波动转为木材价值;
碳均量模型下可从项目整体减缓项目期内碳价波动的影响。以树种适用性甄别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碳总量模型倾向为慢生树种项目提供资金,而速生树种项目更适用于碳增量模型;
碳均量核算模型能依据生态价值调节为树种选择提供最优方案。以林业碳汇项目的管理特性甄别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模型,碳总量模型能加强管理的灵活性,碳增量模型可提供长期管理方案,碳均量模型能结合项目的历史基线,合理核算林业碳汇产品价值。

5.2 研究展望

为促进全社会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林业碳汇抵消的重要补充机制作用。从林业碳汇产品加快纳入碳交易市场机制来看,以下方面的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①在稳步推动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应明确林业碳汇产品的合理基线,优化额外性的方法学改进,构造林业碳汇产品的惩罚机制,通过政策工具提高林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的准确性。②自愿性碳交易市场应结合“双碳”目标,考察补贴等政策工具对自愿参与的林业碳汇项目的激励性补偿,或根据林地禀赋以及管理偏好,在项目期内通过延长轮伐期或提高林地经营水平提高林业碳汇,促进自愿选择机制下的碳汇最优。③林业碳汇产品的时间期限各异,应重视永久性减排信用与期限性碳汇产品的协调,需解决暂时碳补偿与永久减排量的兼容性,以利林业碳汇项目时间期限问题的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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