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手语语言地位规划问题的思考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3-01 点击:

魏 丹

(教育部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北京 100081)

语言规划(Language planning)是政府以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规范性文件形式对语言文字的社会使用进行管理[1]。语言规划立足于国家发展战略,对语言文字事业进行顶层设计,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语言问题,使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同时,着眼于提升中文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我国民族众多,有56个民族;
地域辽阔,语言和方言众多,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还有各地的地方方言和土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语言文字在中国境内各个领域中的使用也很突出。除了有声语言外,还有听力残疾人使用的视觉语言——手语;
有视力残疾人使用的盲文。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200多种语言,29种文字。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相当复杂。

为服务国家战略大局,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语言生活环境,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确定语言地位,调节语言关系,进行语言规划。

1.1 语言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语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语言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制定国家语言政策和语言发展规划,协调语言之间的关系,解决语言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语言的社会交际作用,把握和评估语言在社会使用中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使语言及社会语言生活持续、健康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服务[1]。语言规划主要包括语言地位规划和语言本体规划[1]。

1.2 语言地位规划

语言地位规划主要包括选择和确定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确定语言地位,即确定国家的官方语言、通用语言及教育、行政和司法使用的语言等;
确定公民的语言权利;
确定国家的语言政策;
协调语言之间的关系。语言立法是语言地位规划的重要内容。语言立法是指国家或地区以立法的形式,确定语言的地位和公民的语言权利,对语言的社会使用做出规定。手语的语言地位规划主要是制定通用的手语,制定手语的语言政策和手语规划,进行手语立法。

手语立法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

2.1 国外手语立法情况

1981—2021年,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手语进行了立法[2],有的是在宪法中对手语做出规定,承认手语的官方语言地位和聋人的语言权利,如冰岛、新西兰等;
有的是制定专门的手语法,如韩国、斯洛伐克等,对手语的语言政策、规划和推广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还有的是在语言法、教育法和残疾人的有关法律中,承认手语的语言地位,制定手语的语言政策和手语使用的规定,如瑞典(语言法)、德国(残疾人权利保护法)和法国(教育法);
还有的国家在多重法律中对手语立法,例如:冰岛在宪法、语言法和教育法3个法规中对手语立法[3]。

2.2 国内手语立法情况

我国已对手语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做出了规定,早在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中就提出了“做好盲文、手语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国残联等有关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提出制定手语的语言规划,将手语规范化工作纳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

我国虽然已对手语的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做出了规定,但是还没有对手语进行立法,因此手语立法已成为“十四五”期间手语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已成为社会各领域的基本准则。手语也不例外,需要将手语的语言政策提升到法律高度,通过立法确定手语的语言地位,确定听力残疾人的语言权利,确定手语的语言政策以及手语的社会使用,以此更好地保障听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使残疾人事业在法律的保障下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

2.3 我国手语立法涉及的主要的问题

2.3.1关于手语是不是语言的问题

1)手语不是语言,不是独立的语言

传统语言学认为声音是语言的物质外壳[4],是人类用发音器官发出来的。如果没有人类发音器官发出的语音,就不是语言[5];
听力残疾人因为耳聋听不见他人说话,就学不会语言[6]。聋人的手语是有声语言的手势表达,不是一种独立的语言。上述看法认为只有有声语言才是语言,手语没有声音,所以不是语言。

这种理论在语言学界具有长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一百多年前于米兰召开的第二届国际聋人教育会议,主张聋人教育用口语,不要用手语。这对国内外聋教育的影响巨大,引起“手口之争”[7],并在多年后仍然具有深刻影响,表现在中国聋校教学中完全采用手势汉语作为手语的一种教学方式等。这种理论也影响手语立法,认为手语不是语言,不是独立的语言,是汉语的手势表达,因此没有必要进行手语立法。

2)手语是语言,是独立的语言

斯多基证明手语是语言,是独立的语言。20世纪 60 年代,美国学者威廉·斯多基(William Stokoe)从音系学方面论证了美国手语是独立的语言,确立了美国手语的语言学地位,创立了手语语言学,具有划时代意义[8]。此后,语言学家们对世界各地的手语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对手语语法的基本共识。研究表明,一方面,手语在音系学、形态学、句法学、语义学以及语言习得和脑科学等方面具有人类语言的共同特征,是用手势、肢体动作和面部表情来表达意思的语言[9],而不是用声音表达意义的语言;
另一方面,手语也有与有声语言不同的特点,具有空间性和同时性等显著特征,是独立的语言。

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语言包括口语和手语及其他形式的非语音语言。非语音语言的提法推进了我们对语言概念的认识,是对语言概念的重新认识和重大突破,语言不再只是人类发音器官发出的有声的语言,无声的手语以及其他非语音形式的语言也是语言。

我们对手语的研究也证明了手语是语言,是独立的语言。2011年,国家语委设立了“十二五”重大课题“国家通用手语标准研究”,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承担了研究工作。我们以普通语言学和手语语言学理论为指导,采用田野调查的方法采集了109位聋人(涉及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91个话题和778个语法专题调查的手语语料,用ELAN软件进行手语语料的转写和标注,建立手语句法数据库,利用数据库查询和统计进行手语句法研究。我们研究了手语的手形、位置、运动、朝向、面部表情和姿势;
研究了手语的词汇和形态,包括一致动词、空间动词、名动同形;
研究了手语的句法,包括手语的方向性与空间性、类标记和类标记结构、非手控和姿势(体态)、同时性、语序和句式等。研究结果表明,一方面,手语具有语音、词汇、形态和语法等人类语言的共同特征,是自然语言;
另一方面,手语也有与有声语言不同的特点,具有空间性和同时性等显著特征,是一种独立的自然语言。

2.3.2关于语言规范化问题

语言文字规范是语言规划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包括语言文字本体规范和语言文字社会应用规范[10]。我国一方面通过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进行语言文字本体规范;
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语言政策、语言规划和语言立法来提升全民语言的文字规范意识和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1)国家的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

我国的语言规范化工作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更加重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工作。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是语言文字的大法。该法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确定公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并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11]。20多年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社会语言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语言文字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语文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妥善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学习使用民族语言的关系,处理好方言、繁体字和外国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问题,统筹考虑语言文字的规范、发展与中华传统语言文化的保护、弘扬等问题,构筑和谐健康的社会语言生活环境[11]。

我国主要的语言文字政策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方言、繁体字和异体字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领域。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消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方言、繁体字、异体字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11]。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各地依法制定了当地的语言文字法规和规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截至2019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章和单行条例共有83部[12]。

语言立法具有重要意义:①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语言文字工作有法可依,可依法行政;
②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
③依法对社会语言生活进行管理;
④语言文字事业的发展受到法律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挥更大的作用。

2)手语规范化问题

我国有2 000多万听力残疾人士,手语是听力残疾人使用的视觉语言。人们对要不要规范化手语有不同看法。前些年,一个国际聋人组织来华访问,我们介绍了正在研制国家通用手语的一些情况,他们很不理解,不理解为什么要进行手语规范化工作。他们主张尊重各地聋人手语的打法,不必制定统一的、规范的手语,认为编纂词典的方式不恰当,剥夺了手语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主张语言多样化,手语的话语权应属于手语的使用者[13]。国内外学界也有持类似观点的,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手语规范化工作,聋人应该各自打各自的手语。国内有些聋人也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国家通用手语,进行手语规范化。对此,我们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地域辽阔,语言使用情况复杂,与欧洲一些国家的情况不同。我国手语的使用情况也较为复杂,存在各地的手语打法不一致,以致产生甲地聋人不懂乙地聋人手势语的现象;
特殊教育学校任课教师之间、地区内各聋校之间、聋校师生与社会聋人之间以及各地聋人之间的手势动作普遍存在差异,影响听力残疾人的沟通交流和手语信息化的发展。调查显示:72.9%的聋人学生希望有能看懂的通用手语;
82.8%的聋校教师和59%的成年聋人认为有必要研制通用手语[14]。

我国语言规范化有其历史沿革和现实需要。在我国语言政策框架下,自20世纪中期,政府就开始对手语开展规范化工作。1958年开始组织编辑《聋人手语草图》,后修改定名为《聋哑人通用手语图》,成为我国通用手语的基础[15],1987年,易名为《中国手语》,并在全国推行。1963年,公布施行了《汉语手指字母方案》,从此中国聋人拥有了一套标准的手指语系统。

2010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手语规范化的工作进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立了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手语和盲文规范化工作进一步被纳入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开辟了手语、盲文规范化工作的新阶段[16]。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推广国家通用手语的规划,对推进手语规范化工作提出了任务、目标和措施,加大了国家通用手语的推广力度。在2019年出版的《国家通用手语词典》中,国家对通用手语给出了规范的手势打法。

在国家手语规范化政策和规划的推动下,各地电视新闻节目中有了手语翻译,还增加了字幕;
一些高校成立了手语翻译专业,培养专业的手语翻译人才;
手语的本体研究、应用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了较快发展,手语学科建设逐步完善;
专业手语翻译和手语志愿者为听力残疾人就医、办理银行业务和法律事务等提供服务;
手语信息化研究成为热点。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一系列手语和盲文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见表1)。

表1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我们在制定国家通用手语时是以听力残疾人为主,尊重他们的手语打法,听力残疾人有充分的话语权。手语规范化与尊重听力残疾人的手语和认同语言的多样化并不矛盾,而是在各地听力残疾人使用手语的基础上制定的一套通用手语,以便在公众场合使用,国家通用手语的制定不会影响地方手语的个人使用。随着国家语言政策的宣传推广,越来越多的听力残疾人和学者认识到,手语规范化符合国家的语言政策,有利于提高手语的社会沟通交流效率,有利于聋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手语信息化和听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我们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国家语言政策的框架下坚定不移地进行手语规范化工作。

2.4 国家通用手语的语言地位和语言政策

中国手语包括国家通用手语和各地的地方手语。国家通用手语是听力残疾人在社会语言生活中有关的公务活动、各级各类教育、电视和网络媒体、图书出版、公共服务、信息处理和手语水平等级考核中使用的手语。地方手语包括各地区手语、少数民族手语和港、澳、台地区手语。

2.4.1手语的语言地位

手语是我国两千多万听力残疾人使用的特殊语言,是国家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通用语言的重要补充[17]。

关于国家通用手语是否属于国家通用语言的问题,有人认为,国家通用手语是听力残疾人使用的语言,是特殊人群使用的语言,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指出,国家通用手语是听力残疾人使用的通用语言,是国家通用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尽管国家通用手语不是全民使用的语言,仅是听力残疾人使用的通用语言,但也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组成部分,不应该将国家通用手语排除在国家通用语言之外。

2.4.2手语的语言政策

我国手语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语言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语言生活。手语的主要语言政策是国家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手语与地方手语处于不同的使用层面,就像普通话和方言一样,是相依、共存和分用的关系。地方手语体现了地方文化,国家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并不排斥地方手语的使用,只是使用的场合不同。国家通用手语主要在听力残疾人的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新闻媒体、会议和公共服务等公众场合中使用;
地方手语在家庭、朋友之间以及公共服务领域中,或在不适用国家通用手语的必要场合中使用。

2.4.3手语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语言立法最重要的是确定语言地位和语言权利,体现语言政策,规定语言的社会使用。我国手语立法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家通用手语的语言地位,确定听力残疾人的语言权利,确定我国手语的语言政策,确定政府在推广国家通用手语方面的职责,对国家通用手语的社会使用做出规定。具体包括:①确定国家通用手语的语言地位,即国家通用手语是听力残疾人使用的语言,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18]。②确定国家在手语方面的语言政策,即国家推广国家通用手语[18]。③明确听力残疾人的语言权利,即听力残疾人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的权利[18]。④明确国家和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即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国家通用手语。残疾人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语言文字工作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手语的社会使用,组织制定手语的规范标准[18]。⑤明确国家通用手语的使用规定,即国家通用手语使用的重点领域为学校、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社会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场所[18]。国家通用手语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18]。⑥明确国家通用手语在学校的使用,即招收听力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院校)、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都应当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国家通用手语等级标准。手语翻译员应当达到国家相应的手语翻译水平等级标准。招收听力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应当把国家通用手语纳入教学计划和学生考核内容,应当对教师进行国家通用手语的培训和考核[18]。⑦明确国家通用手语在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以及手语出版物中的使用,即市级以上电视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节目时配备字幕或手语,开办手语栏目。手语主持和手语翻译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手语出版物也应使用国家通用手语[18]。国家通用手语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的使用,即国家重大活动、国家考试以及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为听力残疾人提供国家通用手语无障碍服务[18]。明确加快推进国家通用手语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化技术产品的开发[18]。

2.4.4手语的立法途径

我国在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行各业的立法需求量大且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手语单独立法的可能性很小,只有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过程中,才有可能加入手语的内容。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主要存在的障碍有:①手语不是语言,是汉语的手势表达,没必要立法;
②国家通用手语是听力残疾特殊人群使用的语言,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没必要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时加入手语的相关内容,其不属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我国的手语立法仍举步维艰,主要由于多年来除了听力残疾人及其家属、残联工作者、手语志愿者以及手语研究者外,社会其他人士并不了解聋人的生活状况,不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另外,在观念上没有认识到社会发展了,文明程度提高了,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让他们在法律的保障下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因此,需要加强向手语界以外人士进行宣传,向政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和语言学界宣传手语规范化工作和手语立法对手语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以期得到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为手语立法创造条件。今后,如果我国能够制定单独的手语法,那制定更详细、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语言规划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近十几年来,国家更加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手语已成为国家语言文字的重要组成部分,手语规范化工作形势大好,进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尽管现阶段手语立法仍然存在困难,但是,困难和机遇并存,我们应该抓住这个大好时机,继续加强手语事业的顶层设计,做好手语的语言地位规划,加强国家通用手语的推广,加强手语的本体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快推进手语规范化步伐和手语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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