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食品安全问题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2 点击:

李鑫生,刘永贤,熊徵玥,农梦玲,,夏婷婷,何丽珊,*

1.广西大学农学院(南宁 530004);
2.广西甘蔗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南宁 530004);
3.广西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广西富硒农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宁 530007);
4.广西大学植物科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南宁 530004)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矛盾频出,“瘦肉精”、三聚氰胺毒奶粉、圣元早熟奶粉、苏丹红鸭蛋、地沟油、毒胶囊风波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刺激着国民的神经,因此,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既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据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得知,我国乡村人口为50 979万人,占36.11%。相对于城市食品安全治理而言,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在监管上存在错综复杂的管制关系。不论是在政策的覆盖面、执法的力度、信息的实效性等各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管理难度[1]。同时,由于我国广大农村消费市场普遍存在一个共性,即价格低、散乱差的假冒伪劣商品扎堆横行[2],因而造成农村食品市场上安全性低、不符合食品行业安全要求的违规操作频现,也令政府在监管层面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给市场带来负面效应。此外,因农村广大消费群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及自身保护意识不足,在消费市场环境不规范的情况下,使得我国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与城市相比更加复杂。因此,该文旨在探究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消费者、食品经营主体的自身特性及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为有效解决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探寻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为农村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指符合国家要求,无毒、无害具有一定营养的食品[3]。同时,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农村食品安全是指在农村地区销售的物品,可满足农民日常生活所需,且不具备威胁人类身心健康的风险。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警报频出,每年的“3·15”晚会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警示公众食品安全所造成的隐患。其中,农村地区的食品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不法经营商家多、产品粗制滥造、食品生产环境不卫生等。不但威胁着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国家农村的稳定产生一定影响[4-5]。对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权责将有利于更好维持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以及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居民不论是在经济收入、居住环境、区域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均有了极大改善。而我国农村食品安全的复杂性由诸多因素构成[6]。因此,更应看到消费者在农村食品安全领域所体现出的特性。

2.1 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偏低、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在幅员辽阔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城乡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使得与城市居民相比文化程度偏低[7]。由于农村地区的消费者文化水平不高,城市居民所体现出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对于区分所购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识往往较为薄弱,进而导致其在购买食品时难以辨别出问题食品。

2.2 食品消费方式存在差异

在我国不同地区都有各自的区域饮食消费习惯,由此就产生了不同的消费方式。在选购食品时,由于农村地区的不同人群对食品的关注点不同,所以往往存在购物差异。如消费时老年人注重于口感、求廉,青年学生则存在从众消费心理,而儿童则倾向于被包装样式所吸引等,较容易忽略所购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食用后常给自身带来一定安全隐患。

2.3 农村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意识低

我国农村地区居民在法律的认知上存在着显著的短板,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常识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农民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即使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却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并不能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维权和追责等。这些都是其对食品安全法缺乏认知所造成的。

国家对食品经营行业十分重视,提出针对食品安全行业的立法不在少数,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相对于在执法严明的城市管理下的食品安全治理而言,农村食品经营者的有效监管仍然处于薄弱环节,形势不容乐观。

3.1 食品经营者的素质较低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中国各行各业都在这一背景下快速增长。对于不可或缺的食品行业,从事其中的群体也越来越多。使得一些不良商贩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进行非法生产,以及通过销售不合格的食品而谋取暴利[8]。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者的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常会因牟取过度利益而降低经营诚信。这同时也是造成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重要原因。此外,由于消费者自身的文化水平及其对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匮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在经营上产生投机取巧的心理,降低农村地区食品的安全性。

3.2 食品经营主体复杂

农村地区地域广泛,更多人瞄准农村地区存在的监管缺失,瞄准可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日常消费品,从而滋生各类小商店、临时餐馆、临时摊贩等,经营分散、投资规模小,同时对经营设施的环境卫生要求比较简单的经营主体。由于食品经营的进货流程缺乏严格的监督,食品经营主体的管理相对落后,食品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在卫生条件不高的情况下,个别经营主体会因利益的驱动而采取道德失范行为,容易诱发农村食品安全风险事件。

3.3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安全认知不足

现阶段,我国农村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法》所规定条例的了解和遵守率低,使得其所经营贩卖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既不符合卫生标准,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部分经营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经营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经营的认知不足,同时其实时接收新信息的能力及途径均有限,只是一味地追求利益,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隐患。

习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中,为保障国民健康素质必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为民众生活提供安全也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但从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却反映出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政府的相关治理措施未达到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实际效果。

4.1 农村地区设立的监管机构少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保障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是不可忽视的重点,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农村地区设立的监管机构少,各地区受限于人、财、物等因素的局限性,监管机构的最低一级设立在乡镇,工作重点主要针对于市场。这些因素均容易造成农村地区的问题食品泛滥,造成农村食品质量得不到保障。

4.2 监管部门的执法权责模糊

政府监管部门执法严明是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它决定着相关食品安全立法的有效实施能否到位。由于食品质量监管的多个部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职能重复交织或权责不明的情况,因而不同部门的执法者难免在执法过程中易冲突,导致执法不实,或出现怕担责、抢功劳等现象,导致政府公信力的影响进一步降低。同时,因农村基层的执法监管力度不到位,缺少常态化、高效、重罚的监管工作,容易造成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问题频繁出现。

4.3 立法部门配套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当前食品安全的立法体系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总领,集中明确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法规,但并没有形成细化的针对现行农村食品安全的完整的法律法规[9]。现行立法虽然涉猎面广,但涉及农村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实施细则未有规定。因此,法律体制细则的不健全,各职能部门在监管及执法中难以开展有效针对各个环节的食品监管,这必将加剧农村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

4.4 监管部门的信息宣传匮乏

一直以来,农村地区的信息网络覆盖机制不健全,《消费者权益法》的颁布及信息公开制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到基层民众。农村地域广阔,人群居住呈分散式,监管部门在基层的设置少,法律宣传和信息公开能力下降,农村民众在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方面缺乏了解,政策宣传不到位。同时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民众信息接收能力不足,对自身享有的权益认知甚少,学会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的能力不足,这些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问题食品在农村地区的横行。

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农村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高度关注,农村食品安全关乎农村居民的健康,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成为社会性的热点问题。因此,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应抓住主要与次要矛盾,遵循全方位、多层次、多主体参与,信息宣传路径完善、执法严明、立法有效等多路径共治策略,优化农村市场环境,维护农村食品安全[10]。

5.1 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条例

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总领,专门制定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参考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农村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尽可能完善农村监管的法律体系[11]。在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时,尽可能防止法规出现矛盾与重复,避免难以开展执法工作。既要确保所确立的法律法规起到震慑作用,又要在执行和操作方面发挥高效。注重发现地方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制度优势,提高监管效率,从而有效遏制农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5.2 健全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监管主体责任

在建立健全的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下,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条例,还需制定配套的执行条例,保证立法得到切实执行。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界定细化各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形成统一高效的监管体系。在农村一级设立一定的监管机构,并优化机构的建设,消除农村监管盲区。还要针对监管部门设立奖罚制度,确保执法严明,避免在执法过程中推诿不作为现象的出现从而降低执法效果。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追责到具体人,对违法行为严厉惩罚。使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治理形成长治久安的良好局面。

5.3 构筑农村地区的信息分享平台

在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上还面临一大弊端,即信息发布和接收渠道不通畅,农村的信息化水平低。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多而杂,建立农村食品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有效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需要政府投入一定人、财、物的支持,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可共享各部门之间实时执法情况,并实现实时公布,避免在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执法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农村地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也有助于执法部门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尽可能的开辟建设信息宣传和共享途径,提升农村地区消费者和各经营主体的法律常识,对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和进一步约束违法经营有重要作用。

5.4 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监督体系

多方参与社会共治是有效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举措,可形成多方参与的社会共治监督体系[12]。以国家颁布立法、政府政策总领、监管部门严明、公众各阶层参与监督,充分利用媒体跟踪监督和宣传,行业生产规范、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各方信息实时共享、设计激励奖惩机制等多个路径,为维护保障农村食品安全履行社会责任,更为完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贡献力量。

5.5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经营者守法意识

为提高农村地区民众的消费者安全意识,政府需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知识、自身权益保护的方法,以及设立援助部门,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消费者权益法。针对消费者制定合适的沟通宣传渠道,如下乡开设讲座、悬挂横幅标语、制定宣传小手册、录制宣传短视频等方式,有效增强农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及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有效减少商家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开展执法过程中及时有效地披露商家的行为,将其公布于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严厉的惩治,对其加强立法教育,普及法律对商家的管理条例,提升其诚信经营的意识,让其主动维护农村市场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农村食品安全是维系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消费者、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3个角度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的治理措施,包括从国家法律层面出发,形成政府监管、社会参与治理和基层落实执行等多元化治理的路径。为营造良好的农村消费市场环境,保障农村广大民众食品安全献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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