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化助力化解广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6 点击:

罗晓梅,黄海军,郑智华

在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信息化是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实现方式。当前,广西在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与此同时,在化解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研究小组在评估现行政策的实施要求,分析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信息化需求的基础上,就新形势下如何利用信息化助力相关工作进行探讨。

广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类型复杂多样,主要表现在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开发建设项目主体灭失,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和跨宗地建设,被抵押查封,未通过竣工验收等方面。

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不同类型制订多种有针对性的措施。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还开发了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统计系统,用于监督各市、县存量不动产造成历史遗留问题成因、问题项目数、问题户数、已化解项目数、已化解户数等问题。各省(区)统计人员每个月月底都需要在该系统上填报本省(区)各市、县的化解数量。为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安排专人专岗负责在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统计系统上填报、更新数据,实时汇报最新工作进度和疑点难点。

2019年,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正式启用,该平台建设的初衷是将各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但目前大多数地区未能将各部门的信息壁垒打通,涉及跨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未集成,未能实现“一事通办”“一网通办”的信息化,各部门未能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

随着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速度的加快,对信息化的研发提出了新要求,包括建设不动产权籍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用地报批系统、商品房备案系统等。不同成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各个系统有不一样的要求(见表1)。

(一)信息化基础薄弱

表1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特点和对信息化的需求分析表

历史遗留问题发生的年代久远,彼时各相关部门的信息化技术薄弱,基本以线下受理业务为主,以纸质档案存档。信息化薄弱主要体现在缺数据库、数据库数据量少和数据不衔接等方面。一是很多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前置审核部门内部数据没有形成电子信息化,造成无信息化数据可查询。二是虽然部分单位建立了信息化数据库,但是存储的数据量极少;
部分数据库仅限于近几年的数据,几十年以来的历史数据未整合入库,相关部门忽视对数据全域全历史的电子化,致使数据库缺乏实用性和便捷性,无法发挥信息化应有的查档作用。三是相关部门沟通不够,数据无法实时共享。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工作方面尚未建设开发全区的统一系统,因此无法从自治区层面共享该部门相关数据。

(二)信息化共享不全面

一是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多样化、复杂化。不同问题的成因对应不同部门,需要当地政府统筹协调处理,但因为信息化共享不全面,导致追溯历史遗留问题的难度大,存在无历史痕迹等现象。二是部门联动不够,机制不健全。各部门的数据库标准不一致,各部门间协调沟通不足,导致数据共享在开发数据接口时,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三是不同部门之间对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的共享程度达不到要求。各个部门的专业性存在差异,对信息化理念的理解程度不同,因此,对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存在差异。

(三)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

统一的数据标准是实现数据有效共享的前提,当前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标准有待统一和完善。数据坐标不一致、部门之间的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大幅度降低了数据共享的有效性。

(四)未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

目前,广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主要依靠印发政策解决,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来辅助化解问题。一是对需解决的宗地和房屋未提前做好权籍调查信息的录入工作,目前依然采用“来一宗录一宗”的被动模式;
二是未利用已整合入库的登记数据与问题数据进行叠加分析,未列出问题清单;
三是未充分利用登记系统辅助完成情况复杂的转移登记工作,未列出被查封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楼盘情况等。

(一)全面推进数据的智能化应用

为实现数据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探索强化信息化技术在预防和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上的应用。一是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将纸质档案电子化,将全量数据整合入库,增加数据库的数据信息量,提高查档效率;
二是从自治区层面对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及业务系统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具体分析涉及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共享的需求,整合信息资源,打造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

(二)强化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

当前,广西不动产登记系统基本实现了数据的整合,建议广西围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预防、化解等需求,加强顶层设计,优化不动产登记全生命周期数据资源的共享方式,将不动产数据共享纳入“十四五”规划信息化重点发展领域。

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部门要强化数据共享的理念,把数据当成公共资源,拒绝“信息孤岛”,共同扩宽共享渠道。一是深度挖掘不动产相关的数据坐标标准、数据采集标准、数据名称与编码标准、信息分类标准等信息,提炼出不动产全生命周期的数据价值;
二是开发数据共享技术,由自治区大数据局统筹协调数据共享的方式和数据种类。

(三)强化部门沟通,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及流程

积极探索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源的应用体系。一是由自治区大数据局统筹安排各部门沟通数据共享工作,研究数据标准规范问题,构建标准统一的不动产全生命周期数据信息共享体系;
二是结合政府部门质检的工作流程,基于不动产登记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把握关键技术的核心作用,提高数据标准的容错率,提高数据资源的处理效率和有效性,实现数据的共享使用和互联互通,预防产生新的遗留问题。

(四)提高信息化的运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提高不动产信息平台来预防和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使用水平。一是对有权属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开展权籍信息调查、收集,预先录入不动产权籍系统。不动产登记未实行统一登记前,因测量技术、分散登记等原因,存在很多用地重叠、跨宗地建设等权属纠纷历史问题。通过权籍数据入库,更容易掌握用地重叠、跨宗地建设等情况,为拟定占用土地补偿、调整方案等提供宗地权籍数据,助力权属纠纷化解。二是充分利用不动产数据库。不动产信息化有利于化解林权权属纠纷历史问题,可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发证界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发证界限等成果与林权登记发证界限进行套合对比,用于化解林权界限争议问题。三是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统计功能助力化解商品房办证难的问题。可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统计功能快速统计楼盘抵押、查封情况,将有关开发商涉嫌违规销售的数据、资料移交给相关部门处理,推动开发商进行整改,加快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四是利用信息化预防新的遗留问题的发生。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开发建设中,将限制性登记的工作流程设置限制性条件,比如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未解押前不能进行预告登记,确保开发商不能将已抵押的房子出售给群众。

信息化建设的推进,需要紧跟不动产登记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步伐,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科技实力,建设具备强大科技能力的共享信息平台,对汇聚整合并共享的各相关行业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应用,以此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创新发展,避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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