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促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逆向机制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1 点击:

卜万红

(河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在反腐败斗争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强调这“揭示了反腐防腐的基本规律”[1]511。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他强调要“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2],切实做好审查调查的“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这一要求,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3],通过深入剖析重大案件,探究案发原因,有针对性地堵塞制度漏洞,实现标本兼治。经过实践探索,以案促改从理论构想逐渐变成现实,成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方法。从本质上说,以案促改就是“坚持以‘案’为基础、保持高压态势,以‘教’为重点、强化教育警示,以‘促’为关键、推进统筹联动,以‘改’为目标、强化监督制约,补短板、建机制、强能力、见成效”[4]。这种方法运用逆向思维,通过典型案件剖析与整改,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机结合与整体推进,取得总体效果。因此,以案促改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逆向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中央坚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案促改就是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萌芽、形成并逐渐走向制度化,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工作方法。

(一)以案促改是强化“不敢腐”震慑的需要

以案促改是在实现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做出庄严承诺,强调要坚决落实管党治党各项要求,切实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将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党中央将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确定为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目标,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早日实现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确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奋斗目标。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他强调:“在腐败存量比较大的情况下,只有以治标为先,才能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5]62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他再次明确指出,“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6]。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强调要“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1]52。在贯彻十九大精神的过程中,他再次明确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夯实治本的基础,又要敢于用治标的利器。”[7]以治标促治本,实现标本兼治成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在以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原则的指导下,党中央开展了声势浩大“打虎”“拍蝇”“猎狐”斗争,持续削减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资料显示,“党的十八大到2021 年5 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409.8 万人,其中中管干部453 人;
共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74.2 万人。”[8]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彰显了党中央强化“不敢腐”的坚定决心。形成“不敢腐”的震慑既需要坚决查办案件的正向威慑,也需要以案促改的逆向强化。

(二)以案促改是扎牢“不能腐”笼子的需要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权力运行不规范或权力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9]125防治腐败关键是要科学配置权力,有效制约权力,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规范运行,最大限度地消除腐败机会。这既需要明确权力归属和边界,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科学有效地规范权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构建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作为科学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任务,既重视加强顶层设计,建构宏观层面权力运行体制机制,又要精心谋划,建构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宏观层面权力运行体制机制建构的核心是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以及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发挥好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基本功能,逐步实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宏观权力运行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就是坚持做到“该由市场做的,要放给市场,社会能办好的,就交给社会,政府把该管的管住管好。”[10]266-267这样既有利于用好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又有利于用好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还有利于用好社会这“第三只手”。就防治腐败而言,理顺政府于市场的关系“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11]。中观层面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建设重点是建立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体系,坚持以党内监督为重点,着力强化党内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责任性和效能性,做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的衔接与协同,形成监督合力。微观层面的制度体系建设主要是构建权力规范体系和责任制度体系。以案促改是通过倒查的方法查找薄弱环节,扎牢“不能腐”制度笼子的重要方法。

(三)以案促改是增强“不想腐”自觉的需要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是防治腐败的基础性工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警示教育,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是增强“不想腐”自觉的重要方法。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坚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和推进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同时,既重视开展正面教育,又重视开展警示教育。正面教育以宣传和践行八项规定,改进和加强党的作风为重点,先后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等重大活动。正面教育既着眼于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党性宗旨,又着眼于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还着眼于当前的腐败形势和反腐败成效。这种教育明确警示全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果不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会面临失去执政地位的危险。正面教育活动为广大党员干部践行为民务实清廉提供全方位的思想保障。在开展正面教育的同时,我们党还高度重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抓住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惩处一个,教育一片。”[5]79-80党的十九大后,他强调,“要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12],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自律和他律、情感与法理、信任和监督等各种重大关系,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中提出,凡是审查结束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在深入剖析的基础上,“都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13],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党员干部思想认识问题。以案促改正是在强化“不想腐”自觉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四)以案促改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需要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是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目标。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党中央不断深化对反腐败斗争规律的认识,更加注重运用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思维解决问题,明确提出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实现刚柔相济,同向发力。为此,党中央围绕制约监督权力这个中心问题,将反腐败战略重点放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通过体制机制建设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总体性效果。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二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9]121,将其确定为防治腐败的目标。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他系统阐述了这一体制机制建设的着力点,这就是“不敢腐侧重于惩治和威慑,坚决遏制蔓延势头。不能腐侧重于制约和监督,扎紧制度笼子。不想腐侧重于教育和引导,让人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腐败贪腐之念”[4]。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强调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1]52。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他指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关键就是要打通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坚持高压惩治和震慑的同时,既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以规范权力运行,又要着力加强党性教育,切实提高全党思想觉悟,筑牢思想防线。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他明确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这将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的认识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十九届四中全会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之中,并重点对此做出部署。以案促改是适应这种实践需要形成的,它力图通过典型案例,将三者有机地贯通起来。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以案促改基本理论逐渐走向成熟,并成功实现从理论形态向政策形态转化。以案促改推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一)以案促改强化了“不敢腐”的震慑

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14]。强化问责就是为了坚决纠治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治标促治本,严厉惩治腐败,着力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就是要让党员干部敬畏党纪国法,自觉抵制腐败。以案促改是强化“不敢腐”震慑的重要方法。这种震慑力既来自立案调查决定,也来自案件查办过程,还来自案件查办结果的公开化。以案促改就是以已经审查调查的典型案件为镜鉴,要求案发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当场宣读对案件当事人的纪律处分决定、司法判决书等重要文书资料,进一步放大和强化查办案件的震慑力,让这种震慑力既作用于案件当事人,也作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身边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下发以案促改建议书,推动各级党组织以案为鉴,倒查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查找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漏洞,查找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这主要包括,推动各级党组织坚持发挥巡视利剑作用,重点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推动各级党组织坚持以身许党、以身报国,以宁愿“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坚定决心,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打虎”和“拍蝇”;
推动各级党组织坚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织密防逃的制度笼子,坚决切断腐败分子外逃的“后路”,清除“避罪天堂”;
推动各级党组织坚持贯彻监督执行“四种形态”,落实抓早抓小,抓细抓常抓长,以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有贪必惩的鲜明态度对待违纪违法行为;
推动各级党组织不断拓展反腐败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将反腐败斗争持续引向深入。以案促改是推动各级党组织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有效方法。

(二)以案促改完善了“不能腐”的制度

腐败本质上是权力的滥用,规范权力运行是防治腐败的关键。以案促改的初心就是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和堵塞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漏洞,有效防止同类案件反复发生。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制度漏洞,完善微观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专项治理,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完善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经过各级党组织的共同努力,以案促改完善“不想腐”的制度体系取得了丰硕成果,推动国家宏观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推动各个单位、部门和行业微观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案发单位党委完善了本单位的微观治理体系,既着力破解有效监督“关键少数”的制度难题,又着力解决管住“大多数”的制度问题;
既着力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实现有法可依,又着力解决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实现有法必依;
既着力解决监督手段不足的制度问题,又着力解决监督措施缺位的制度问题;
既着力解决单项监督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效能性问题,又着力解决各项监督形式之间的关联性和协同性问题。专项治理推动各级党组织完善了部门、行业、地区的治理体系,在更高层次推动权力配置科学化和运行规范化问题。在这方面,以贵州省委围绕王晓光案开展的以案促改最为典型。贵州省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王晓光案以案促改“要求从体制机制上深挖细查”[15]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经济社会发展与党风廉政建设一体考虑,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同步推进。”①邱杰,任廷会著《以案促改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 年1 月21 日第3 版。通过大量的制度建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筑起牢固的“隔离墙”,有效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坚决斩断党政干部违规插手茅台酒经营获利的“有形之手”,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为茅台集团正常经营创造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这为完善“不能腐”制度树立了典范。

(三)以案促改提高了“不想腐”的自觉

筑牢“不想腐”的堤坝是治理腐败的基础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10]80他特别重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激励作用,深入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明纪”[16],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这需要解决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法纪意识、反腐败信心和道德观念等问题。以案促改是完成这一目标任务的重要方法。坚定理想信念是以案促改的首要任务。在以案促改实践探索中,各级党组织着力从理想信念方面探究腐败发生的原因,坚持将马克思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机统一起来,在廉政教育中着力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支撑起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强化法纪意识是以案促改的直接目标。各级党组织切实运用对案件当事人的处分决定、检察院的公诉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重要材料,结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以案促改通知书,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大力开展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说责,让广大党员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增强法纪意识。坚定反腐必胜的信心是以案促改的重要内容。在以案促改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围绕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历史性成绩、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巨大正能量、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大力开展四个“足够自信”教育,坚定全党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夯实“不想腐”的思想根基。在以案促改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坚持结合典型案例和案件当事人的忏悔录,深入开展以案说德和以案述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坚守廉洁用权的底线,强化了“不想腐”的自觉。

(四)以案促改增强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整体性

坚持党的领导,打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内在联系,增强三者的整体性,这是新时代防治腐败体制机制建设追求的目标。以案促改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以案促改强化了防治腐败工作的整体性。从运行过程看,各级党组织探索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纪委主导推进、部门协调配合、案发单位具体落实”的以案促改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从制度上解决了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强化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的衔接、协同与贯通问题。坚持党委领导强调以案促改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纪委协助党委推动落实。这一体制机制将党和国家各类组织资源有效整合起来,既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又坚持纪法衔接、法法贯通,将党和国家防治腐败机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形成强大合力,增强防治腐败的针对性,切实将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防治腐败的实际效能。以案促改坚持整体性思维,在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同时,通过查找、堵塞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薄弱环节和体制漏洞,强化“不能腐”。通过探究案件发生的思想根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强化“不想腐”。以案促改是在坚持“不敢腐”的前提下,坚持以治标促治本,既加强权力制约监督,也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正心修身,守住为政之本,着力解决“不能腐”和“不想腐”,实现对腐败的整体性治理。

以案促改是贯彻执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反腐败方针和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具体实践。但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影响了以案促改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一)以案促改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力度不够

以案促改最主要特点和优点就是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从具体对象看,这种震慑既作用于案发单位党组织,也作用于案发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就案发单位党组织而言,查办案件本身就是震慑,这明确警示案发单位党组织,腐败问题不是远在天边而是近在眼前,必须丢掉“看客心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明确警示案发单位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无法全面有效防治腐败。以案促改就是要求案发单位党组织要举一反三,深入探究案件发生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谋划有效解决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堵塞漏洞。就案发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及党组织而言,查办案件所产生的冲击力和震慑力是其他案件无法比拟的。因为被查办案件的当事人就是身边人,有的甚至是同事、同乡、同学或熟人,这使得查办案件的震慑力是可以直抵全体党员干部心底的。正是基于此,王岐山明确提出,要“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和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的反面教材作用。”[10]83根据这一新思路,各级党组织在以案促改工作中增加了宣读审查调查、法律审判文书和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等内容,将案件当事人的违纪违法情节和忏悔心声公之于众。这种做法在单位这个“熟人社会”里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种压力无论是对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党员领导干部都难以承受。以案促改是放大和强化“不敢腐”震慑的有效方法。对于案发单位而言,这种震慑力的强弱,关键取决于党组织的重视程度。如果党组织重视不够,以案促改的震慑效应必然会打折扣。在以案促改实践中,有些案发单位党组织没有严格按照以案促改的规定动作来开展,省去了其中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消减了以案促改的震慑力。

(二)以案促改供给“不能腐”制度的质量不高

扎牢制度笼子是以案促改的主要目标。深挖腐败发生根源,堵塞管理漏洞,健全管党治党制度体系是以案促改的核心所在。以案促改加强制度建设既需要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相关制度,又需要实现这些制度的协同推进。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运用制度防治腐败问题的能力是检验以案促改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从具体实践看,各级党组织在以案促改过程中都将“建章立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力推进制度的废改立工作,不断完善案发单位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制度供给质量不高成为以案促改的主要问题。一方面就是加强党的领导相关制度供应不足。党的领导制度是单位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其余的属于外围制度,党的领导制度供应不足既造成了核心制度与外围制度供给的失衡,又造成了基层组织落实党的领导的“中梗阻”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明确的,但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则存在较大差距。在中小学、医院、科研院所,党组织领导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至于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种学会、协会的党建工作,大多没有真正破题。”[17]这指明了基层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以案促改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但这种状况在以案促改过程中没有实现实质性突破。另一方面是各层级制度供应失衡。宏观制度和中观制度供给不足,微观制度供给过剩是以案促改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造成案发单位微观制度供给数量明显偏多,而与之相关联的地区、行业和部门中观制度和宏观制度供给数量明显偏少,形成了制度供给过剩和制度短缺问题并存的局面。这影响了制度的衔接与协同,影响到以案促改制度建设的整体效果。

(三)以案促改增强“不想腐”自觉的力度不足

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目标。人类政治实践表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防治腐败既依赖科学的权力制约监督,又要依赖掌权者的高度自觉。这种“不想腐”的自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治理想信念的坚定执着产生强有力的自律意识。二是因为外部科学有效监督形成的强大震慑。这种自律机制的内在动力和他律机制的外在动力共同构成了“不想腐”的基本动力。强化“不想腐”的自觉既要激活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机制,又要激活他律机制。在腐败形势严峻复杂的背景下,更需要注重运用他律机制来激发促动自律机制,实现两种机制协同发力。因此,各地都将警示教育作为以案促改的重要环节,并就如何运用典型案例中案件当事人相关材料进行警示教育做出明确规定,其意图就是运用他律机制触发自律机制。但在以案促改实践中,有些单位党组织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以案促改工作中运用本单位典型案例本身的材料较少,甚至就删除了宣读审查调查以及法律判决相关材料的重要环节。有的在开展警示教育过程中出现了顾左右而言他的问题,直接回避了典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本身,将工作重点放到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或收看其他警示教育纪录片上。这些做法实际上避重就轻,回避了主要矛盾,人为割裂了“不想腐”中自律机制与他律机制的内在联系,弱化了以他律机制触发自律机制的内在动力,在客观上削弱了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的整体效能。

(四)以案促改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整体性不强

以案促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力量协同推进,才能取得整体性效果。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是强化以案促改工作整体性的关键。在以案促改工作中,有些党委仍然习惯性地认为以案促改是纪委工作,将组织领导的任务全部转嫁给纪委。这种责任主体转换削弱了以案促改工作组织动员党和国家组织资源的能力,直接影响到以案促改的总体成效。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了以案促改工作的整体性。以案促改工作是由选择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摆剖析案例、整改发现问题和建章立制等不同环节构成的。这些环节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是强化以案促改各个环节工作连贯性,取得总体成效的政治保障。党委主体责任缺失必然影响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使得本来应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不到位,甚至出现顾此失彼、重此轻彼的现象,导致有些问题得不到实质性解决,影响以案促改整体性效果。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了以案促改工作协同性。以案促改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之下,各个党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过程。党委统一领导是增强党政职能部门工作协同性,提高以案促改质量和效果的关键。在实践中,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功能发挥不充分导致党政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出现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主体责任“碎片化”问题,妨碍了各个主要环节的联动和协同功能的形成。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影响了以案促改工作的联动性。腐败案件的发生,既与单位的政治生态有关,也与行业、部门、地区的政治生态有关。以案促改既要净化案发单位内部的政治生态问题,也要净化部门、行业和地区的政治生态。要想取得以案促改的实际成效,必须要求各个行业、部门和地区的党组织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思考党委主体责任的问题。

推进以案促改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这就是着力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提升防治腐败的总体效果。

(一)明确以案促改强化“不敢腐”的着力点

紧紧围绕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目标深化以案促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生态是从政的基础环境,“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
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18]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表明,政治生态是影响腐败发生率的最主要因素。同样的思想认识水平,同样的干部素质,同样的制度配置,同样的监督方式,在不同的政治生态环境下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治理效果。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是强化“不敢腐”的基础工程。提高以案促改工作质量,必须净化和改善案发单位的政治生态。着力解决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匿名诬告、拉票贿选、阳奉阴违等突出问题,杜绝“七个有之”。着力解决面对党员干部身上的缺点和错误,“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9]98的不担当不作为行为,甚至是失职弃责问题;
着力解决少数领导干部“甘于被围猎”,政商关系“亲而不清”的问题;
着力解决“潜规则”大行其道,战胜显规则,严重损害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严肃性问题;
着力解决党内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侵蚀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根基,使之变成“纸老虎”和“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的问题;
着力解决少数“一把手”搞家长制、一言堂,只讲集中不讲民主,重要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突出问题;
着力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将党的干部当作任意驱使的家臣门客,大搞人身依附、政治攀附的问题;
着力解决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小团体的利益凌驾于党组织利益之上,将党组织视为各行其是、各取所需的“私人俱乐部”的问题;
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非法利益关系”问题,坚决防止“形形色色的政治利益集团”和“党内同党外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的政治利益集团”[5]31的形成。将案发单位政治生态改善状况作为衡量以案促改成果的终极标准。

(二)提高以案促改增强“不能腐”制度的供给质量

制度建设质量不高是引发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原因。提高“不能腐”制度建设质量是有效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加强制度建设,建章立制,有效规范权力,成为以案促改工作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从以案促改工作实践看,案发单位在以案促改工作实践中都重视制度建设,注重相关领域的制度供给,各项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这是以案促改工作的重要成就。同时必须解决制度建设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才能有效实现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联动与集成,形成总体效果。否则,以案促改的制度成果就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功能。提高以案促改制度建设的质量就是要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加强单位、行业、部门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既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实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健全管党治党制度体系,又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及时总结审查调查、巡视巡察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以案促改、举一反三”[19],又需要在以案促改过程中坚持宏观制度、中观制度与微观制度建设整体谋划和一体推进,协调推动宏观制度、中观制度与微观制度的建设,协调推进核心制度和外围制度的供给,统筹做好各类制度的衔接与协同,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协同性和实效性,切实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以便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有效防治腐败问题,最大限度地把制度体系的效能发挥出来。

(三)明确以案促改增强“不想腐”自觉的重点

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是防治腐败的基础性工程。以案促改工作要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必须明确教育的重点。这就是要将“不想腐”的教育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来开展,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设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开展“不想腐”的教育,重点开展党的性质宗旨教育,要着力讲清楚党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追求。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20]。这是长期执政条件下对党的性质宗旨的再宣誓,必须据此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的基本依据,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努力目标。重点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成就教育,要着力讲清楚我们党已经深化了对长期执政条件下管党治党的规律性认识,成功探索出了一条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正确道路。重点开展党纪国法教育,要着力讲清楚我们党已经构建起一套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体系和执纪执法体系,巡视利剑强化了发现问题的能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强化了惩治腐败能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了抓早抓小、抓细抓常的制度化常态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树立了依法惩贪的鲜明导向。重点开展反腐败斗争形势教育,要着力讲清楚经过几年艰苦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解决了多年想解决但又始终没有解决好的重大难题,取得历史性成就,推动反腐败斗争形成了压倒性态势,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只有坚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教育,才能更好实现党员领导干部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的互促共进,取得总体性效果。

(四)强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整体性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强化以案促改工作的整体性根本保障。党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党委领导核心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党和国家机关机构职能有效整合的政治保证。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党中央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管党治党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导致纪律松弛、组织涣散、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重要原因。在以案促改工作实践中,各个主要工作环节的协调性不足,纪委监委在以案促改工作中的角色错位,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相互脱节等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因此,强化党委主体责任是打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之间的内在联系,实现三者的一体推进,提升以案促改整体效果,推动实现以案促改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就提出,“要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21]这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指明了方向。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是提升案发单位以案促改工作效果的根本保证。这需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强化党委在单位内部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单位内部以案促改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这就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打通单位内部党政职能部门之间的组织壁垒,充分发挥党政部门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组织职能作用,协同做好单位内部腐败防治工作。二是强化党委在部门、行业和地区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部门、行业、地区以案促改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这就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打通各个单位之间的组织壁垒,在充分发挥各单位党组织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实现各单位之间腐败防治工作功能的有效衔接与协同,推动部门、行业、地区以案促改工作取得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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