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彝族生态习惯法的产生、内容及价值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20 点击:

李琛

贵州民族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0

(一)客观基础:生态环境的变迁

我国古代彝族分布地区几乎皆有森林覆盖,而云南四川等地由于地势复杂,山高林密,交通不便,形成了较为封闭的自然环境,在这样的前提下,彝族聚落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猿人时期,元谋人生存的地区有热带常绿阔叶林及疏树草地[1]。旧石器时代,彝族地区森林繁茂,攀枝花市仁和区的旧石器遗址中,发掘出土了象、熊、豹、犀牛、野牛等20多种动物遗骸,大量动物的存在说明攀枝花地区当时具有广袤的森林[2]。新石器时期彝族地区依然有茂密的森林,大量野生动物骨骼证明元谋大墩子东侧的莲花山森林密布[3]。公元前4000年左右,西南地区森林覆盖率特别高,四川、云南森林覆盖率约80%,贵州约45%~50%。秦汉时期,西南广大山地森林茂密,草原辽阔,人烟稀少,当地居民生活生产方式仍以狩猎游牧为主[4]。魏晋南北朝时期,滇东北地区有十分茂密的森林,据《华阳国志.南中志》记载,南广郡(包括今威宁、镇雄等地)“多蛇蛭虎狼”[5]。唐宋时期对我国西南彝族地区森林开发仍然有限,据记载,杨佐到大理国买马经过川滇地区时所见景象为:“值山深木茂,烟靈郁盛,兴欲雨而莫辨日之东西,间或迷路,竟日不能逾一谷也”[6]。直至明朝中期,西南彝族地区森林依然保持较好,杨慎在《滇程记》中记载:“样备驿九亭……纬箐以升,树多松花,多杜鹃,鸟多鹦鹉,群飞蔽林,若朔方鸦然”[7]。而从清朝之后,彝族地区森林资源开始遭到破坏,大量移民进入山区,玉米、马铃薯在滇黔川桂的彝族地区推广种植,其中以滇最为突出,在各地均有种植[8]。而云南地区种植玉米马铃薯必须在砍伐森林清除树木的基础上进行,加之清朝矿业和盐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加剧了对彝族地区生态环境的破坏,矿区附近的森林遭砍光之后,森林砍伐的范围便向更远处延伸。“盖煎铜、煮盐,皆须用炭,皆仰藉于山本。先则就近取之,便而切贱,年久用多,渐远渐难,炭贵则铜、盐不得不贵”[9]。森林遭到砍伐之后,动物资源及水资源自然会遭到破坏。民国时期永仁县的苴却、查里么、莲池一带变成“荒凉光山、薪柴奇缺”[10]。加之由于生态环境破坏而带来的自然灾害以及传统狩猎生产方式的改变,云南楚雄彝族地区的居民逐渐形成了基于森林文化而产生的生态习惯法。

(二)主观基础:宗教信仰

彝族的宗教信仰是一种基于森林文化而产生的原始宗教信仰,并非现今某一系统的宗教流派信仰。彝族的宗教信仰中,包括了神灵崇拜、祖先崇拜、图腾崇拜,其中神灵崇拜与图腾崇拜的部分内容,其产生来源于彝族人民对生活环境的生态保护意识。从彝族的神灵崇拜看,彝族对山神的崇拜同时也是对森林之神的崇拜,森林是彝族地区人民生存的基础。因此,在彝族的宗教信仰体系中,最大的山神叫唧得,管理着所有的山脉:“所有大山脉,都归唧得管……山脉的谱系,共有十二代。十二大山脉,一山变十山,十山变百山,百山变千山,千山变万山,全归唧得管”[11]。同时,彝族人民还认为山神掌管耕地、放牧、狩猎等关乎当地居民生计的一切事项,这也成为了彝族生态习惯法产生的基础之一。在彝族宗教信仰中的祖先崇拜和图腾崇拜之中,同样对植物和动物有着崇拜,彝族普遍崇拜杜鹃花,云南楚雄彝族崇拜的马缨花属于杜鹃花科,四川凉山彝族崇拜的索玛花是杜鹃花别名。在楚雄彝族眼中,马缨花是彝族祖先的保护神,在彝族创世史诗中有提到彝族祖先在面临大洪水泛滥之时,是藏于马缨花树做成的木桶之中得以生存繁衍,因此当地彝族人民对马缨花有着特别的情感。除了对花的崇拜,彝族还对树有所崇拜,例如彝族普遍对“龙树”的崇拜,龙树是彝族龙崇拜的象征和载体,龙是司水之神,因此彝族人民所崇拜的龙树大多为守护水源之树,每年彝族人民会在龙树之下进行祭龙活动,祈求风调雨顺,庇护村民免遭灾害。除此之外,彝族还对鹰、虎、狗等动物有所崇拜,彝族英雄史诗《阿鲁举热》中,“鲁”在彝语中有“龙”之意,而“举热”则是“老鹰”,传说中阿鲁举热是龙鹰之子,而在史诗之中,“启西”(即老虎)作为神兽与阿鲁举热共同战斗。彝族人民的一系列动植物崇拜,也成为了彝族生态习惯法发展的基础。

(一)对植物的保护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万物有灵观”一向是我国各民族先民的宗教信仰,而笔者在永仁调研过程中,永仁彝族因自古生长于森林之中,“万物有灵观”进一步在永仁彝族中发展为“人木共生”观,在永仁彝族中流传着这样一句俗语:“人生死都离不开树,活着要靠树生火,死了要靠树做棺材。”彝族创世史诗《勒俄特依》中记载,人类刚产生时,有与雪族同生的动植物共12种,其中6种是植物,说明在彝族中流传有人与植物同源(雪族)的说法。在尼支呷洛的传说中,尼支呷洛的12个儿子中有6人的后代变成植物,大儿子的后代变成树,二儿子的后代是菌枝,三儿子的后代是葡萄,四儿子的后代是牵牛花,五儿子的后代是野草,六儿子的后代是蕨[12]。可见,在彝族的观念中,植物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彝族习惯法中对植物的保护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森林的保护

在维的乡桃苴村调研过程中,当地村民带领笔者参观了“龙树窝”处的“护林碑”,该碑立于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碑文内容因碑体长期受侵蚀而导致部分不清,大致内容如下:“……树木为水源之本岂容砍伐,合公同议定约规……不得行砍伐树木、开挖山地、破坏风水……”,后附有共同议定约规的村民姓名以及“禁止条例”。禁止条例内容为:“禁止砍伐树木、禁止开挖山地、禁止烧炭卖、禁止破坏风水,违者罚银拾两,凭系以上各条,各家保守。”后附有该碑所保护森林树木的范围,彝族人民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习惯法也以碑文及村规民约的形式得以体现。在建国后的20世纪60年代,云南大姚昙华乡松子园村彝族村民共同立下村规民约,其中对于山林保护的规定如下:“引发山火者罚款并为村子敲锣喊事一个月。多次引发山火则罚款加倍,并由村长责令其搬迁到离村300米之外居住”[13]。由此可见,彝族人民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习惯法由来已久并且在建国后仍然在发挥着作用。

2.对特定植物的保护

云南楚雄彝族基于宗教禁忌,对特定植物具有崇拜之情,这些特定的植物都成为了云南楚雄彝族生态习惯法保护的对象。云南楚雄彝族因为支系众多且分布于不同地区,各地彝族心目当中对于不同的植物的象征意义也有所不同,以楚雄州彝族为例,在《林人共生:彝族森林文化及变迁探究》[14]一文中,学者刘荣昆进行了细致的总结

以永仁彝族为例,永仁彝族对于马缨花、松树、古树具有特殊的崇拜。每年农历二月初八,是当地彝族的耕牛节,彝族人民早上要从山上采回马缨花,然后把马缨花插在厩口上、挂在牲口角上,祈求六畜兴胚、五谷丰登。同时,在当地彝族心目中马缨花还是生育之神的象征,当地妇女不孕或婴儿生病也会拜马缨花神。马缨花还是美丽的象征,当地彝族把新生的女婴称为“依咪鲁”,即马缨花,希望女婴长成一位标致美丽的姑娘。因为马缨花树被看做是彝族的祖先神、保护神、生育神、美神的象征,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不能砍伐和烧马缨花树,这对马缨花树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样,松树也是永仁彝族心目中彝族先民的恩人,据永仁当地传说,古代时期皇帝派一位将军攻打该地,殃及众多平民,将军与当地一位彝族村民相熟并且心怀怜悯,并与他说你在院中种植一棵松树,我的手下看到松树后便会放过你家,于是这位村民通知全村人在自家院中种上松树,最终彝族的血脉得以保留。在维的乡夜可腊村彝族村民进行的祭祖活动时,必须先祭拜山神,而“山神”正是一棵松树,村民在松树前以石头搭庙,并进行祭拜,永仁彝族称山神为“阿嗔味嘻摸捏”,管理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粮食丰收、六畜兴巧、社会稳定、防御抢匪、防御瘟疫等诸方面[15]。山神成了永仁彝族生产丰收、生活幸福的心灵依靠。

此外,永仁彝族对于古树也有着特别的崇拜,彝族认为古树有神灵附着,砍伐古树会遭到报应。“人在世间,莫去砍古木,砍了古木树,树倒如雷轰,犹如天倒塌,宛若地塌陷,生灵遭涂炭,自身遭报应”[16]。同时,彝族也认为古树是龙神的象征,于是将一些古树奉为“龙树”或是“神树”。此外,永仁彝族对于“神树”的信仰极为广泛:“每座坟、每块地、每一个村寨甚至大多数人都设有一棵神树,代表山神保佑此人与物”[17]。无论是“龙树”还是“神树”,所有的古树在彝族地区都有一个特点,那便是禁止砍伐,这也为我国古树名木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对动物的保护

云南楚雄彝族生态习惯法中对于动物的保护也尤为重视,在楚雄彝族文献《勒俄特依》中有这样的一段描述:远古大地上一片荒,毫无生机,于是天神阿俄署布种植了草和树木;
树林草原中没有动物,于是阿俄署布赶来了鹿,叫来了云雀;
云雀饿了,阿俄署布捉来了蚂蚱……。由此可见,云南楚雄彝族人民自古以来便具有朴素的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及可持续发展观念。云南楚雄彝族对于动物保护的习惯法多体现在图腾崇拜和禁忌之中,例如大姚彝族崇尚老虎,将其奉为部落守护神;
直苴彝族有敬狗习俗,因为在彝族传说中,彝族先民粮食的种子是狗从天上带来的。

从饮食禁忌来看,彝族有许多禁止捕食动物的习惯法,永仁彝族忌食骡、马、驴、狗、猫、蛇、水牛、黄鳝、乌鸦、燕子、喜鹊等肉。在创世史诗中,洪水时期,彝族祖先由马、驴、水牛等动物养大,而粮食的种子粘在狗的尾巴上,由狗带到了彝族人民祖先的手中,保证了彝族的繁衍延续,燕子喜鹊等动物在彝族传说中会给人带来吉祥。据楚雄彝族典籍记载:“菁沟那上边,森林树木睦,和睦是一场,这是和睦伴。树林菁鸡睦,和睦是同伴,岩上有一伴,陡坡母熊睦……栗林三菁里,獐子栗树睦,和睦伴这多。松林三洼里,野猪黄牙睦。草丛蚂蚱睦,荒地云雀睦”[18]。“睦”字体现了彝族对动植物和谐共生的认识,也体现了彝族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

(三)对水资源的保护

从维的乡桃苴村龙树窝护林碑内容来看,彝族人民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意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并提出“树木为水源之本”的观点,因此水源地的古树甚至是树林被奉为“龙树”,这也体现了彝族人民对水的重视。有树木才会有水,有树和水才能使生态系统良好运转。“彝地山岳多,山多水也多”[19]勾勒出彝族地区山多水多的资源整状况,“没有树和水,不会生万物。地上的草木,林中的生灵,山中的青水,都要保护好”[20]。

水同样是云南楚雄彝族先民自然崇拜的对象,在滇南彝族创世史诗《阿黑西尼摩》中,远古创世始祖阿黑西尼摩在西白勒里的奢彻海里躺着睡觉,生下了天地万物,并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天地万物[21]。在这个传说中,水孕育了创世之神,而创世神又在原初之海中创造了人类始祖,体现了云南楚雄彝族朴素的生物进化观念,同时也体现了云南楚雄彝族对于水资源的重视。云南永仁彝族对水源的保护突出体现在对水源林的保护,水源林被称为“龙树”,当地习惯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得砍伐龙树,不可在水源处洗衣服、吐口水、大声喧哗、大小便,不能让家畜踩到水源,若有人冒犯了主管水的龙,则要对其进行处罚并举行相应的补救仪式,人去世后必须取一壶水源地之水献给死者。可见,水在于云南楚雄彝族心目当中的地位[17]。而在云南武定县大洗衣村彝族村寨中有一块内容明确的水习惯法碑,作出了如下规定:“1.每年正月十五日——十八日三天,村中居民无论是否用得着两条主要的沟水,每户均须出一男劳力,全村统一行动,修理两条主要的水沟,违者议罚。2.沟的两边一丈以内不得开挖耕地。3.因饮水、洗衣服均在同一条水沟,所以吃早饭前不准在沟里洗衣服;
牛马等牲口在此之前也不得过这条沟。4.放注田水,听候公推的“水头”安排,各按顺序,不得妄为”[22]。

(一)法治价值

1.立法层面:因地制宜弥补上位法空白

刘雁翎教授指出,国家生态法治之效用在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着“宏观抽象”“鞭长莫及”“水土不服”等问题[23]。因此,导致在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的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行为规则的空白[24]。学者邹渊认为,现代法律应该或必须从良性习惯法中吸取营养,充分利用法制传统的本土资源,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和“变通法”应从中得到启示[25]。国家层面立法,大多以宏观视角针对共性问题,而针对不同地方由于不同条件产生的特殊问题,国家层面立法难以面面俱到,全面兼顾。对此,我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各地方结合自身条件自己解决当地特殊问题提供可充足的空间。云南省内各个彝族聚居区由于其地理位置、动植物分布、气候条件等不尽相同,在当地长期生活的彝族聚落所形成的生态习惯法也有不同之处,这也很好的反映了不同地方的不同问题。而其中具有科学价值的习惯法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又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因而操作性相对较强,实施起来也卓有成效。

2.司法层面:促进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公平正义相结合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正确的司法要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正义,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法律具有滞后性,其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面对民族地区的特殊问题、特殊矛盾,制定法的短板便会暴露出来,此时就需要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在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对产生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问题进行自由裁量。云南楚雄彝族生态习惯法体现了当地彝族人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追求、宗教信仰、道德规范,具有相当的群众基础,被当地群众所普遍接受。因此,当地基层法院法官对处于制定法漏洞地带的矛盾时,可结合习惯法进行裁判。例如:云南大姚县昙花乡菜西拉彝族村村民钟某因盗伐30多棵树木,被当地法院处以2 000元罚款。但根据当地生态习惯法,钟某除上缴罚款外,还要补种盗伐数量数倍的树木并罚酒。最后,在地法院参照民俗习惯,作出了令当地全体居民满意的判决。此案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彝族生态习惯法结合的灵活运用,同样也体现了云南楚雄彝族生态习惯法的司法价值。

3.执法层面: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贯彻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以云南楚雄彝族生态习惯法作为国家层面立法的补充,发挥其执法价值,对云南楚雄彝族地区的生态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四川大小凉山地区,作为各彝族村落中具有高尚品德和智慧的“德古”充当着外交官和法官的角色,对外谈判,对内裁判各种纠纷,只要得到纠纷双方认可,“德古”就有权进行一切判决[26]。而在云南各彝族地区,该角色大多由“毕摩”担任,因此在一些地区也会被称作“端公”或“先生”,虽然该集调解员、法官、执法者于一身的角色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但都体现了彝族地区自古以来具有专门找的执法人员,且对于该人员具有一定的道德和知识水平的要求,居民们也会尊重和信服该执法人员做出的判决。因此,在不违反国家法治精神与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借鉴当地习惯法“执法人员”的经验,吸纳当地有影响力的人物辅助生态环境执法,或引导宗教组织协助生态环境执法,可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成本。因此,“一旦有违反习惯法的事情发生,人们迫于心理的压力和周围舆情的压力会自动接受制裁,国家执法成本几乎为零”[27]。

(二)政策价值

1.有利于彝族地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2018年宪法修正在序言中加入了“贯彻新发展理念”一条,所谓新发展理念,即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绿色发展就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彝族对生态环境的价值有较为透彻的理解:“山林中的野兽,虽然不积肥,却能供人食,可食勿滥捕,狩而应有限。山上长的树,菁中成的林,亦不可滥伐。有树才有水,无树水源枯。世上有万物,人缺水不行,畜缺水不行,虫缺水不行,五谷缺了水,还不如野草”[28]。这段话体现出森林对人类生存及生态系统运转的决定意义。因此,彝族先民对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理念有了一定的理解,而彝族生态习惯法在彝族地区又具有较强的认可度,可见彝族生态习惯法有利于推动彝族地区绿色发展。

2.有利于彝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推进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一条就便指明了乡村振兴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彝族人民的生态习惯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有利于促进彝族地区乡村绿色发展,而生态习惯法则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恰好与我国目前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相符合。在彝族地区利用彝族生态习惯法,因地制宜,探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绿色之路,也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良好生态是乡村振兴的财富和优势,百姓富与生态美是统一的。

3.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点在于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区间交通更加方便,云南楚雄彝族地区彝族人民与各民族交往也日益频繁,各民族文化联系日益紧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正成为各民族人民的共同追求,形成了民族生态文化认同。同时,对现代生态文化认同也使得人们对工业文明掠取自然资源的方式进行反思,并倡导采取科学与文化的方式来维护与治理生态环境[29]。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各民族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更为和谐的关系,实现民族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猜你喜欢 习惯法楚雄崇拜 新型抗凝药利伐沙班 这些事项要关注保健与生活(2022年7期)2022-04-08名家与楚雄金沙江文艺(2022年2期)2022-02-20消失在法庭的邦博小猕猴学习画刊·下半月(2021年11期)2021-12-16名家与楚雄金沙江文艺(2021年10期)2021-10-08穿越“四大走廊” 品味古今楚雄云南画报(2021年1期)2021-06-11习惯法的修辞—辩证观法律方法(2021年3期)2021-03-16习惯法在中华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价值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20年1期)2020-03-11我崇拜的那条“龙”学生天地(2019年29期)2019-08-25——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习惯法的当代传承与弘扬
——来自广西金秀的田野考察报告社会观察(2017年12期)2017-11-21古埃及人的圣甲虫崇拜大众考古(2015年9期)2015-06-26推荐访问:楚雄 彝族 习惯法
上一篇:民族题材口述历史纪录片的记忆重构——以《民族团结的丰碑》为例
下一篇:信息化背景下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创新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