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院校医事(卫生)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专家共识*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1-16 点击:

刘毅 罗刚 赵琼 赵敏 王萍 等

为创新医药卫生领域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深化医事(卫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医药卫生法治人才培养质量,遵循教育部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订本标准。

医事(卫生)法学本科教育旨在培养熟悉医学、药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法律问题的法学专业人才,在国家医药卫生健康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本标准是普通高等院校医事(卫生)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是医事(卫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本标准坚持以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准则,指导我国医事(卫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各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对标准中的条目进行细化规定,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相关要求。鼓励各校高于本标准办学。

(一)专业代码

法学类(0301)

(二)适用专业(方向)

医事(卫生)法学(建议代码:030109TK)

医事(卫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应坚持立德树人、融医明法、德法兼修,适应法治中国和健康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良好的人文素养、复合学科思维与知识结构,具备核心职业素养与法律服务技能、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熟悉国家医药卫生法治环境与法治现状的“应用-复合-创新”型法治人才。

为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医事(卫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可适时评估与修订。

(一)学制与学位

医事(卫生)法学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各校可结合实际实行弹性学制(4~6年),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5年制本科教育。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知识要求

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形成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和价值导向、兼具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的整体性知识结构,结合专业特色,掌握法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法医学等核心知识。

(三)能力要求

具备独立思考、自主获取和更新本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力;
具有良好的法律规范诠释、法律事实还原、法律逻辑推理、法律职业表达和法律活动组织沟通等核心职业能力;
具有运用医学、法学、医事(卫生)法学理论与知识来发现、分析和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
具备利用多学科、创新性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来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的基本能力;
具备较强的信息检索、计算机操作、文书写作和语言表达等能力。

(四)素质要求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定执著的政治信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和遵纪守法、明礼诚信、爱岗敬业、团结友善、艰苦奋斗、热爱生活的良好品质;
具备健全的职业人格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投身于我国医药卫生健康法治建设、特别是服务基层医药卫生健康法治工作;
具有较强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健康的心理和体魄、良好的身心素质。

(一)课程体系总体框架

本专业课程总体上包括理论教学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和综合训练课程。理论教学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
实践教学课程包括理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内容;
综合训练课程主要包括校内第二课堂各类学科竞赛、人文科技、文化体育、劳动教育、创新创业等综合素质培养环节,以及校外各类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专业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应控制在160学分(4年制)、200学分(5年制)左右,其中实践教学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总学分的15%。

(二)课程设置

1.理论教学课程。

(1)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最新方案,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学分及其所对应的课堂与实践教学学时,并达到教育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通识教育课程。

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社会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通识教育课程学分。通识课程应当涵盖专业所需的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外语、体育、计算机、文献检索、科研基本方法等课程,且各大类课程设置应当保持均衡。

(3)主干学科与专业课程。

主干学科:法学、医学(含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法医学)。

专业核心课程(1+10+4+X):“1”指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10”指本专业学生所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4”指本专业学生所须完成的4类医学课程,包括基础医学概论(含系统解剖学、病原生物学、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中医学基础等课程内容)、临床医学概论(含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等课程内容)、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概论(含流行病学、预防医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等课程内容)、法医学概论(含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鉴定等内容)。“X”指本专业学生所须完成的医法交叉特色课程(如医事/卫生法、药事法、公共卫生法、医疗法律风险预防与处理、医事程序法、健康相关产品法、卫生监督法等)及人文医学类课程(如医学伦理学、医患沟通学、医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

各校可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办学特色,设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

专业选修课程:各校可自主设置专业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应当与专业必修课程形成逻辑上的拓展与延续关系,并形成课程模块(含医药卫生管理、医法交叉、法律思维训练等模块选修课程)供学生选择性修读。鼓励各校开发跨学科、跨专业的新兴交叉课程与创新创业类课程。

2.实践教学课程。

(1)实践教学环节。

注重强化实践教学。在理论课程教学中应设置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方法,强化案例教学,增加理论教学中的模拟训练、法律方法训练和创新思维训练内容,挖掘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

(2)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

根据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利用校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等,独立设置实验、实训课程,组织开展专业实习和契合专业特点的创新创业教育。实验、实训和专业实习课程应当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主要内容与学时分配及考核评价方式。专业实习时长不得低于25周,包括医学实习和法学实习。

(3)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可采取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毕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体裁形式完成。论文选题应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实务性、应用性。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结合社会实践以及经济、社会现实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应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与专业知识;
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各校应为本科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本专业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鼓励聘请专业实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撰写、答辩等各个环节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强化学术道德规范。

3.综合训练课程。

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综合训练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通过综合训练和社会实践提升综合能力素质,了解社会生活,增强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活动能力。综合训练应整合相关资源(如校内第二课堂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项目、文化体育、劳动教育等资源;
校外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资源),并由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社会实践时长不得少于4周。

(一)教学过程规范

根据理论教学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教学过程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大纲与教案的编写、教学方法运用、教材选用、课程辅导、课程考核等内容。

(二)教学行为规范

应制定和实施教学行为规范,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纪律、教学态度、精神风貌等的要求。

应建立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并规范组织实施。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的依据。

(一)教师队伍规模与结构

专任教师队伍应满足专业教学需要。每门专业必修课程应当配备1~2名专任教师任主讲教师。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比例应当高于90%,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专任教师队伍应当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教师队伍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行业实务部门的专家。生师比不得高于17∶1。

(二)教师专业背景与水平要求

1.教师专业背景。

专任教师应具有5年及以上本学科专业教育背景;
实践性强的课程的主讲教师还应具有行业实务工作背景或实务经验;
应有一定数量的“知医懂法”的“双师型”教师。

2.教师水平要求。

专任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应具备广博的专业知识,精通专业理论和方法,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任务的知识储备;
应定期深入基层了解医药卫生健康法治实际,促进理论和现实结合;
应具备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必要的医学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应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并能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一)信息资源

各校应提供数量充足、种类齐全的法学、医学、管理学类专业的纸质和电子图书资源,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中文和外文电子资源数据库。信息资源应能满足不同层次和阶段学生的学习需求,满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教学设施

各校应提供数量足够、功能齐全的教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验室及临床实习(见习)基地等。专业教学设施应当面向全校师生开放。特定专业课程应配备该专业所需要的特定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

各校应与相关行业部门紧密合作开展医学与法学的专业见习、实习,建设一定数量、多种类型的专业实习基地和教学医院,充分满足多样化实践教学的需求,并保障集中安排学生实习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新设专业应建有能基本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模拟教学场所和实习基地。

(三)教学经费要求

教学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在专业教学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资源建设费、教学运行费与教学评估费等。各校要切实保障医事(卫生)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所需的教学经费投入,并在保证生均年日常教学经费不少于1400元的基础上,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增长而稳定地增长。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一)课堂教学效果

教学理念先进,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探究精神;
教学设计科学,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合理,教学手段先进,教学资源丰富,注重课程思政元素和学生批判性、创新性思维以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之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灵感;
课堂教学生动活泼,师生互动沟通充分,富有学术性、创新性、启发性,教学效果良好。

(二)教学成果

各校应在实施人才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在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手段改革与创新等方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水平较高、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成果。

(三)生源与就业

各校应把生源质量与招生规模、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就业质量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等,作为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考核的重要指标,保证较高的专业声誉和较好的生源质量。

(一)质量保障目标

各校应以本标准为基础建立覆盖上述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专业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等指标的教学质量保障目标体系。

(二)质量保障规范与监控

各校应围绕各项教学质量保障目标,制定教学质量保障实施规范,建立教学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调控改进机制,开展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教学质量评估,确保对教学质量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控,以保证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提高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充分实现。

附:专家共识的形成

本专家共识由西南医科大学联合湖北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共同发起,主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西南医科大学刘毅教授领衔的四川省社会科学高水平研究团队(医事法学教育创新团队)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法治中国背景下医事法学本科教育标准研究”(BIA170183)成果。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我国医事法学本科教育标准的大量调研和咨询论证,形成了《普通高等院校医事(卫生)法学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此基础上,与湖北中医药大学赵敏教授、哈尔滨医科大学王萍教授等专家就该质量标准进行了多次深度研讨,修订完善后再广泛征求中国卫生法学会教学与学科建设委员会和“全国高校医事(卫生)法学教育联盟”成员单位的同行专家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相关学科的30余位理论和实务专家作咨询及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形成了本专家共识。编写与咨询专家来自全国医事(卫生)法学、法学教育、医学教育、高等教育、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公共卫生等相关领域,既有理论研究专家,也有教育管理、卫生管理工作者,还有医事法律实务专家等。其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发起单位:

西南医科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

执笔专家:

刘 毅西南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罗 刚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专业负责人、教授

赵 琼西南医科大学教育评价与教师发展中心主任、教授

赵 敏湖北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医事法学专业负责人、教授

王 萍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负责人、教授

参与编写专家(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 岳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 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

马 辉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卫生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马青连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牛志民赣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专业负责人、副教授

尹 梅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

石 悦大连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

龙柯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医事法学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乐 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指委副主任、教授

吕宜灵湖北医药学院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教授

朱小平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院党总支书记、副研究员

先德奇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任天波宁夏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科部)副院长、教授

刘改成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研室主任、教授

刘建利东南大学法学院医事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

齐晓霞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羊海燕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孙永祥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孙丽红承德医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

孙淑云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玉菊海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 武桂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李娜玲南方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

李晓堰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杨自根滨州医学院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

杨逢柱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杨淑娟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法学系主任、教授

佟 欣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主任、副教授

邹 健湖南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支部委员、副教授

张 雪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张永利牡丹江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副书记、教授

张建华潍坊医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洪江锦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张赫楠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陈 瑶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书记、教授

陈 霖广州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 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现代法学》主编、教授

赵西巨山东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

姜 鑫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顾加栋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办副主任、副教授

晏 英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徐喜荣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

高玉玲皖南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高雪娟福建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谈在祥徐州医科大学卫生政策与健康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黄 莉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龚学德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董 雷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医事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喻小勇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

谢青松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强美英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蒲 川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睢素利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生命伦理与卫生法学系主任、教授

廖女男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员

翟方明广东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管理与法学系主任、副教授

霍 原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咨询专家(以姓氏笔画排序):

丁维光锦州医科大学校长、主任医师、教授

王晨光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维民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全国医学教育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主任医师

邓 虹昆明医科大学法学系原主任、教授

邓世雄重庆医科大学副校长、教授

邓明攀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石俊华西南医科大学原党委书记、医事法学专业创始人、教授

左卫民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教授

申卫星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 博内江师范学院副校长、教授

史也夫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专业创始人、教授

刘长秋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刘兰秋首都医科大学法学系主任、教授

刘炫麟中国政法大学医疗保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李化树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西华师范大学教授

李玉声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研究员

邱昭继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春祥西南医科大学校长、教授

陈云良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教授

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理宣内江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原院长、教授

郑雪倩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 岱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正东成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高春芳中国卫生法学会会长、将军

唐 力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曹艳林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程文玉西南医科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

满洪杰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廖 斌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西南医科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编写秘书(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泽钊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陈伟伟中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研究生

苗小雪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夏雨桐湖北中医药大学2018级医事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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