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相关司局答读者问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2-06 点击: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如果家庭情况符合当地政府关于低保边缘家庭的规定,一级残疾儿童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全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hotline.treeyee.com)查询。(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供稿)

答:根据《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走失人员家属提供走失人员照片,请救助管理机构协助寻亲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查询,并向走失人员家属反馈查询结果。(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供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场所;
(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供稿)

答:《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
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
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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