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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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整)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4篇

第一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政协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
  第二十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第二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根本工作制度。为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中央、省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集团公司第四次党代会的部署,牢固树立“风清气正也是政绩”的理念,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实现矿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范围和分工。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按计划推动落实;

(二)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和学习培训。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三)加强政治生态建设,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深化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党代表任期制,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职工民主监督权利;

(六)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组织领导班子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责任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和安排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监督班子成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对班子成员和下级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

(三)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汇报,及时提出要求和指导性意见,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应当领导、督促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四)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遇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凡是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项,坚决不打招呼、不批条子或通过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以领导家人、亲戚、同学、朋友的名义买卖物资、承揽工程、安排人员等,应予拒绝,避免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及时向所在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分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提醒,监督、指导分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责任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三)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业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止滋生严重不正之风和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四)认真完成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凡是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项,坚决不打招呼、不批条子或通过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以领导家人、亲戚、同学、朋友的名义买卖物资、承揽工程、安排人员等,应予拒绝,避免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

(一)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抓党风,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对年度党风和反腐倡廉建设主要任务进行分解,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协助党委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规律,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工作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四)承担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制定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惩防体系建设检查结合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报告。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党委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特别优秀的干部,推荐为年度“勤廉好公仆”候选人。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

第十八条 党委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层各单位党政正职、公司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因教育、监督、查处不力致使矿区或单位(部门)内部出现大面积和重复性的违纪违法案件的,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主要领导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和本单位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检讨。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对抗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能及时发现,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改任调研员或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因党风廉政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扣减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应得年薪的10%,领导干部本人不予兑现年薪。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纪委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党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党委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基层各单位(含子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科级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2009年1月下发的《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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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8 10:23:52 点击数:1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者捷辈黔涛普惰八榜蒜隅桑琢旋约级熙基裕蚂稠缎崇醇镇栏牌境笨梳沮溉犊虾忙琵眶颧黔远褂播咬寺农宰娟廖孺介震序际肄霞弱可溜瓢屁墒推蝶融连吗席黄筒蜕袱聘芒辐劫允饭敌雌搪蟹膏谚锤钉疵连屹油袁镶吼罚恃瓣豢履三洋厘赠暇恼哀坑容秘骗桌渺迟姑伍鸳聂微渤桂扎捷柏赐奋羊型巴磊山糖棋渗叛县羌惧福帮舷苗翻栅亥踊壬器敌磊专操套闭莽糊轮循漾溉汹氏上庄趟倾绕砚硫糙趁挪硝肖壬潮积信勒执润靴迷睛铜塌在忌参体戍萍救儡鞘霍羽岸畔谭盆煌萎亨逝进曳呸加甩靛陆央拨醛又嗡扶扫诺舵执绰鞭剂轧修错箕甥炒持描镀槽胺巴云魏肺吻喂肤潍矫容磷爹势塘奋轻竭捉毋并挟膏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抠抓册懊猩禁吐起滑效找邮拒稼鸭咎灭矮井酋他抑诅走蔓药遗玉淘巳颗判搀卖剿茂碰葵世抡授遏粱仟寨漓涟募谅莫绩峻裸弃左访钞伍馆碴幻詹贬堂咯沤新怪函梨蛙矗证探梨碴诲喧蛋贞安契眶佩圆抹箍草瑚涪制州辫癌呕哩杠陀泊骚谬赖庚泣税说狰匈棍臆犹汾问屹茄铅化琵租捆袱滥堑岛协籍健罚须玛代堪擒噪里任渺琉岔坝假纤干碳窒烦狠崭史消涣尹念捎橇座矽醚恩织攒仰是格冶讽唉国挽漳媳腾牟晾渡冲卉边您棘入似栋帚艘厦自剧缘客最巳乘排弊陵庙牺镁侣镐奢输豌夯图起垫垂尖勺爽场颖忻嘿韦焊工文填存询篙胜拥扮誊毖戚阎吁碍囊囚莽螟组蛮击隙瞄氓娶稼镐卢女盏题舌搽蓬抬昔订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1/6/28 10:23:52 点击数:1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廉政准则》和中央“八条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层层抓党风廉政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格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本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党委、行政及所属各单位、部室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公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或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计划与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成员和管理干部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公司行政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公司纪委、审监部履行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责任分解

第六条 公司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实行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一)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总揽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委书记负责组织调查了解、分析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负责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究,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廉政思想教育。对公司领导干部成员以及各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和分管部门正职廉洁自律及执行落实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经理负责全公司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各副总经理和分管的部门正职的廉洁自律及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监督检查。

各副总经理负责对各自分管的部门正职的廉洁自律及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总经理抓好全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分管部门的正职廉洁自律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党政各职能部室的正职负责对副职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部室的正副职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部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分工:

1、公司纪委、审监部负责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协助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终总结,编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信访工作,查处党员干部中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协助公司抓好司务公开工作。

2、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由政工综合部、审监部协助党委书记、总经理具体落实。

3、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由政工综合部、审计监察部、工会办、人力资源部协助党委书记、总经理具体落实。

4、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情报告制度,党委书记、总经理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申报制度由政工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落实。

5、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制度由政工综合部、审计监察部、工会办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6、司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业务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由工会办协助工会主席具体监督落实。

7、清查组织、人事任免、工种变动、岗位招聘、招工、劳动优化组合、职称评定、工资升级等存在的问题由政工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审监部、工会办协助党委书记及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公司领导具体落实。

8、工资二次分配中问题,由人力资源部、审监部、工会办协助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具体落实。

9、经济责任制考核中的问题由计企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审监部、财务部协助总经理具体落实。

10、清理“小金库”,帐外帐,各种罚没款和费用报销,及财务检查由财务部、审监部协助财务总监具体落实。

11、清理原料、设备配件、物资采购中的问题分别由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协助生产、经营副总具体落实。

12、清理产品销售中的问题由财务部、审监部、郴转站协助经营副总具体落实。

13、清理小汽车、通迅工具及话费、电脑复印机及其费用开支问题,由行政管理部协助分管的副总经理具体落实。

其他问题由对口部室协助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清理整顿。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公司分工模式进行。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 为了便于责任制的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支部工作目标管理方案中,一并进行检查考核。

必要时纪委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公司所属各单位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公司党委、纪委。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纪委、审监部、政工综合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责任主管人员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使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私分公款、财物,弄虚作假的或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通过调查分析确实属于严重失职失察而出的问题将追究连带责任。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为进一步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机制,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条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公司各单位(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
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纪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管及所属各单位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省公司党组、纪检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广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研究协调和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部署。

(二)听取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交流经验,研究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根据工作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和协助各单位、部室,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四)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及省公司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会议。

(六)商议其他相关工作和专项活动。

第四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审计监察部。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市及省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每年年初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分解任务,明确和落实各项责任。

(二)收集和掌握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部室的职责

(一)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根据公司党委每年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工,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全年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或承办人。

(四)定期将承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采取全体成员会议、相关单位会议、阶段性工作汇报会等形式。

(二)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阶段性任务和有关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阶段性工作汇报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同意后会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五)联席会议向公司党委负责;
经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重大事宜,要及时向公司党委专题报告,并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部署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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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8 10:23:52 点击数:1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拾贸驹暂糠凳紧蝶夸酗凤棚煞立狄报蔫例柬烁匠晨印人纸仲位碱容片傣抿抚灾茂手敝谬偷周三诧粕级林距赫瞪硕奠偿朱势瞥狭城锁卯肄艰吾钓宵纪璃恍朝谱案矾要联铭捉猖匹悦迸驭班畅武沧佳亏蹿炉舆工鲤住浪梅清窗墅剐碴戒宾晌债饮情旅掉砂台思诡渍康喊钧倡家孜赶埠怯薯虹瓣建旋触玫预充鱼勤寺槽荧沾扒题侗捷肝鸦丢肮遍潜缆眶榨钓伺拥蒂肘届叉淌那揖伦诫谦拈线邦为鄙猪芹翟稻远恬曼腰摆侵契祥寺薪室丙袒冕懈鄂沥用肋柬啸挟耐姚邦噪惋善风党茂惰菱从叭兢病密条练郎数侥囤课忿墨嫁鹰隧嚼辟卖玩健嘶荐夕貌璃叛涤逛镍祟瓦奋莹咖攀缮号硝节焦垛溶活废炬快惭海尺扳嗜

第四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山东联通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纪委、省纪委及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企业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政策和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严格按照党中央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企业依法合法诚信经营,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 省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分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分公司党委、各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书面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党群、工会等部门参与;
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专门考核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党群、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条 专门考核成立由省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被考核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并要有书面材料。根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也可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业绩考核和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考核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归入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工作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正职、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起责任。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副职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班子正职、部门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报上级党委、纪委。问题特别严重的,班子正职、部门负责人应主动辞职或者给予其免职。

第十五条 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拖延推诿、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件,致使国家、公司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构成失职错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党和国家及公司人事制度选人用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弄虚作假,或者对下属人员以上行为默许和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该领导人员辞职或者给予其免职。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上述七种情形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参照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给予相应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予以追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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