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工作者眼中的慈善信托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1 点击:

陈海英

近两年来慈善信托成为热词: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到大力发展慈善信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重点提到浙江省要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先行先试、作出示范。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其中提出全面打造“善行浙江”,大力发展慈善信托,对慈善信托给予政策支持。2021年11月24日,财政部印发《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明确鼓励浙江省设立慈善信托。2022年3月18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发挥金融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信托。最近经常有人问我慈善信托是什么,跟慈善组织的关系等等问题,下面就谈谈我的认识,以便我们慈善工作者了解。

慈善信托是什么。《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慈善信托出来前一般爱心人士或企业做好事,主要以直接给受助人、成立基金会或者通过慈善组织等形式,有了慈善信托等于多了一条爱心人士参与慈善的路径。我将慈善信托与基金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相比较,罗列了以下的优缺点:

综合《信托法》《慈善法》相关条款,我认为慈善信托有以下特点:一是慈善信托的目的必须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围: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二是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为了防止利益输送,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信托文件仅约定受益人范围及相关流程,具体的由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的约定进行选择确定并支付。三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即慈善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就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不享有收益。四是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既可以是资金形态,也可以是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形态。

二是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的关系。站在慈善组织角度来看,慈善信托跟我们是既竞争又相辅相成的关系。竞争是因为慈善信托出现,让爱心人士多了参与慈善活动的路径,如果慈善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一些原来选择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可能会转向成立慈善信托。这是因为多数慈善组织无理财能力,对于大量的慈善资金采取的还是保守的存银行方式,对于专项基金几乎不存在增值的概念。另外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公信力也并不能让所有爱心人士都认可,所以也会造成他们选择相对来说监管严厉,并有专业人士打理资金增值保值的慈善信托。相辅相成是因为慈善组织也可以做受托人,《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一样可以成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最大的优势是解决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的限定。但是慈善信托监管要求严格,财务要求高,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对于每笔慈善信托要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机制,同时要有精通金融、法律的专业人士,无形中增加了慈善组织的人力成本,所以除了有金融背景的慈善组织多数慈善组织不会去尝试做受托人。我在接触慈善信托过程中,觉得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可以借用慈善信托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前面提到的,解决爱心人士捐赠的不能动用本金的基金,造成年度活动支出受限的问题。二是对于大量的针对个体受助对象拨款的财务压力。三是适当的增值保值。我的建议是慈善组织可以把一些既定的资助人群比较多的预算支出资金提前委托做慈善信托,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制定相应标准和规则,让信托公司帮助拨付。一些金额比较大的不能动用本金的专项基金也适合做慈善信托,解决了年度活动支出的比例问题和增值保值的需要。另外慈善组织可以和信托公司合作,优势互补,引导更多的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参与慈善,关爱社会,做大慈善事业的蛋糕,助力共同富裕。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除了当受托人、委托人外,还可以成为“受益人”,就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去执行相关的项目。

三是慈善信托的发展所限问题。根据民政部“慈善中国”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单数达773单,备案财产规模为39.35亿元。其中浙江省已备案的慈善信托165单,杭州132单,金华10单,宁波8单,嘉兴和湖州各5单,受托资产11.52亿元,受托资产占全国总量的30%,规模和数量均位居全国首位。浙江慈善信托发展比较快,除跟浙江的慈善事业一直来走在全国前列有关外,也跟浙江有较多的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有关,全国68家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其中杭州有4家、宁波有1家。但是慈善信托的发展在现实中还是受到限制,主要问题:一是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缺失。《慈善法》《信托法》及税法等相关法律尚未明确慈善信托法律制度的税制主体框架,未针对慈善信托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特殊对待。信托公司无法为委托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同样是慈善行为,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爱心人士和企业无法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政策。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当委托人以股权、不动产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不能进行非交易过户,信托公司从委托人处取得和转让给受益人的过户过程中需要征两次税。

二是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商业模式尚未明晰。当前,多数信托公司在开展慈善信托的过程中,都不收取信托报酬或收取象征性少量报酬。他们更多的是践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的一种方式,依靠情怀在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尚未明晰,阻碍了信托公司投入更多的资源进入慈善信托领域。

三是慈善信托的宣传和知晓度不高。公众不清楚慈善信托,慈善行业相关人士多数把慈善信托等同于理财,缺乏关于慈善信托的积极作用以及它对于慈善事业的推动作用的专业声音。目前主要依靠信托行业的相关专业人士在力推和宣传慈善信托,但是他们缺乏慈善工作如何借力慈善信托得到发展的视角。另外按国家相关规定,信托作為私募理财性质的产品,不能在公众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而相关法律法规中又未对慈善信托属于公募还是私募性质加以明确,致使慈善信托在公众宣传方面受到限制,多数公众不清楚慈善信托的作用和价值。◎

猜你喜欢 受托人委托人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银行家(2022年5期)2022-05-24美国法律中的债券受托人法律地位解析债券(2021年8期)2021-09-23找到那间格格不入的房间课堂内外(高中版)(2021年5期)2021-01-17委托人介入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行政与法(2020年6期)2020-07-04股权信托受托人的特别谨慎义务及其免除的合法性银行家(2020年2期)2020-03-16欧盟经营者集中救济中监督受托人职责制度及其启示行政与法(2015年5期)2015-09-10规范信托营销上海银监局重提信托代销面签金融周刊(2013年19期)2013-08-07浅谈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年25期)2009-06-22监督、忠诚和代理人的选择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5期)2004-04-20推荐访问:慈善 工作者 眼中
上一篇:湖北宜都:打造城乡融合,发展升级版
下一篇:那人,那树,那鸟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