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的数字化场景构设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0 点击:

徐桃

摘 要:强制报告制度的探索建立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现象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的积极回应。但是基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该项制度的落实仍然面临“不敢说”“不愿说”“不会说”的现实困境,数字时代为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进提供新动能。借助数字力量,探索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路径选择,构建强制报告闭环式场景化应用,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改革机遇。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强制报告制度 数字化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8年暑假,小张(女,12岁)的养父李某某多次在家中对其实施猥亵。小张曾向养母诉说,但养母置之不理。之后班主任察觉异样,经询问知其缘由并及时报警,同时向检察机关报备,本案遂案发。2019年8月7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19年8月27日,桐庐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1]

[案例二]2020年春节期间,9岁女孩兰兰(化名)的爷爷趁家中无人之际,多次对其实施猥亵。兰兰将上述猥亵事实多次告知父母,但其父母难以相信,并未理睬。2020年4月,当兰兰再次被猥亵时,基于父母的不信任,她偷拍全过程并上报当地妇联。妇联将兰兰的举报通过支付宝的“检察监督线索举报”小程序上报至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院”),证据被迅速固定,最终性侵害者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受到制裁。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三不”困局

2021年6月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条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强制报告主体方面,两案例中的监护人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报告主体,学校、妇联属于第11条规定的报告主体。在报告内容方面,两案例中被害人遭受性侵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

两案例均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性侵案件,监护人作为强制报告主体,对发现“疑似”性侵害的行为具有极大可能性,但是实践中他们往往选择不相信,根本就不愿意报告。同时,两案例不管是学校还是妇联的最终履责,都是在反复确认或者证据证明的基础上才愿意报告。维权之路的障碍折射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困境,而这也仅仅是一个缩影。在我国,因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特有的传统观念的制约,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进仍然困难重重。

(一)“不敢说”的心理障碍

案例二中,兰兰在父母一次次的不信任中仍然坚持维权,是“我敢说”的真实代表,她突破传统认知的心理障碍,最终让报告主体切实履行了强制报告责任,但是这样的案例少之又少。

未成年人这一时期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使得隐蔽性极强的性侵案件被发现的概率较低。[2]再加上部分未成年对“被性侵”的概念认识模糊,性侵害者尤其是“熟人”性侵者往往利用未成年人对其依赖和信任实施性侵,并在日常生活中将该行为灌输为“亲近”行为,在心理上占据支配地位,甚至出现多次、长时间性侵害的情况。而当案发后,未成年人往往因为害怕不敢第一时间告知他人。案例一中小张正是如此,小张基于对养父的信任而放下戒备,使其有机可乘。虽然期间曾向养母提及,但是在养母的冷漠和害怕家庭破裂的双重压力下,最终致其无处告知。在经历一次又一次性侵后,小张在学校向好友哭诉,班主任在察觉异常的情况下前去询问,致此小张才有勇气向老师求助。但是学校为了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对其进行反复核实确认,侦查机关因案件侦查的需要,让其再次陈述受侵害情况,在一站式询问机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极易出现“二次伤害”。案例一中,小张在前期突破心理障碍敢于维权,但后续因多次被询问核实,加之家庭、学校等多重压力导致“不敢说”的情况又被重燃。

“不敢说”成了性侵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的第一道难关,如何突破心理障碍实现“敢于说”是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切入点。

(二)“不愿说”的意识设限

强制报告制度中“疑似”情况规定,虽然其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受侵害情况进行报告全覆盖。但就目前来说,强制报告制度尚在推行初期,其较低的普及率使得报告主体难以明确全部侵害情形。加之实践中,对“疑似”理解的分歧,报告主体往往会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真实性存有怀疑。同时,就报告主体而言,虽然有所拓宽,但是各主体之间素质不一,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进行性侵害判断仍然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在这样背景下,基于对报告内容的不自信,“不愿说”往往是更多报告主体的选择。案例二中如果没有兰兰拍摄的猥亵视频材料,相关强制报告主体在面对家庭成员内部的性侵事实时更多地会倾向于“不愿说”。同样案例一,如无前述的特定情境,学校仅凭小张的一方陈述很难会直接相信,因为报告主体基于未成年人的“幼稚性”往往担心是“家庭闹剧”。

同时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伦理的影响,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为了家庭稳定和受侵害者的名声考虑,监护人往往不愿让更多人知道[3]。更不用说让其他报告主体介入其中,这就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情况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两案例中监护人的表现正是典型。而当受侵害线索情况被获悉时,大多数报告义务主体通常因为担心被报复或者报告引发更严重后果,而倾向于不愿意报告。

导致“不愿说”的原因在于强制报告主体的报告意识不强。虽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并加以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引起社会重视,但是观念意识的转变并非一蹴而就,加之强制报告制度培训和宣传的欠缺,很难从根本上增强报告主体的责任意识。

(三)“不会说”的证据弱势

案例二中强制报告的顺利推行,得益于兰兰拍摄的猥亵视频,可以说客观证据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来说极为关键。但兰兰的证据意识在实践中仅仅只是个例,绝大多数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更多地像案例一中的小张,在遭受性侵害时处于无助状态,更不用说让其进行证据的保存和固定工作。

2022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21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案件进行统计,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就占据绝大比例。性侵害者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特征,大多对未成年人实施恐吓,案发后又拒不供认。在这样的背景下,客观证据成为未成年被害人维权的关键。

在“不敢说”“不愿说”的影响下,性侵案件往往许久才案发。案例一中,根据小张的陈述曾遭受过多次性侵,但是因性侵案件最直接的证据如精斑、伤痕等具有即时性[4],再加上小张未及时进行固定保留,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性侵次数上难以形成证据优势,无法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被害人在缺少证据“开口说话”的有效助力下,过大的情绪波动使其证明力降低,往往出现“不会说”的局面。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三维”构设

案例二是对案例一这一类传统强制报告制度履行方式的升级,更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数字化场景应用的典范。2020年1月14日,杭州市院携手阿里巴巴首创“检察监督线索举报”支付宝小程序,将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线索举报的“强制报告”与数字科技相融合,让强制报告制度云端化。

借助云上流转、线下分流,报告线索跨越时空和地域的局限,侵害证据得以可视化呈现,使得兰兰的权益在最短时间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数字化的场景应用扩大了强制报告的路径面,让像“小张”一样无助的小孩找到求助的方向、维权的勇气,进而有效避免“二次伤害”。

案例二中妇联在媒体和系统内部宣传下得知该程序,通过文字、视频、定位等实时上报案件,并直达杭州市院。数字化与检察职能的融合为未成年人保护增速加力,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最终保障了性侵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隐案发生。

本文所论述的强制报告制度数字化场景构设是在结合现有支付宝“检察监督线索举报”小程序的基础上,创新完善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场景应用的设计,從而突破制度落实的“进度困局”。

场景应用的背景设计: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数字化场景应用设计是在网络安全、标准规范、组织保障及政策目标四大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同时以现有的智能化公开“数据池”为支撑,融入社会各方数字应用体系,加强与司法机关办案数据、行政机关执法数据、社会公共数据的衔接共享。从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共享的数据中着手,找准数据小切口。同时融合大数据搭建检察专用数据仓,由点及面结合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政法数据中心等,有效实现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

场景应用的运作设计: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数字化场景应用运作机制为闭环设计,主要为“线索提交-平台转介-社会化支持”的工作模式,实现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线上流转、处置、回复。同时对于线索的核查及后续处置,有关部门会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平台,接受监督。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衔接共享的基础上,同步出台相关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保证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地。

场景应用的研判设计: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数字化场景应用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同期分析数据,逐步出圈破局,切入小点,结合具体场景,不断提升数据甄别、分析、利用水平。

(一)横式维度的直线式报告

从横式维度来说,最直接的报告来源是被侵害未成年人的主动式报告。在该闭环式应用机制下,报告主体可通过图片、文字等方式上传线索,实现24小时的数字化应用服务保障。这就为隐蔽性极强的性侵案件提供举报渠道,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可在第一时间提供线索。数字化的模型设置让线索传递具备秘密性,从而避免受到侵害者的恐吓、威胁。

同时搭建数字化强制报告形式,在增强强制报告制度普及率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未成年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强制报告的数字化场景应用,利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检察机关借助报告线索材料对案件的法律理解和适用进行研判,针对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及时引导侦查取证,为精准指控奠定证据基础。同时实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接受监督。直线式报告让流程透明从而更具公信力,达到良性循环。从该层面上来说,强硬的司法力量也为“我敢说”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地避免了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通过闭环式数字化场景应用模型,让“不敢说”变成“我敢说”。

(二)纵式维度的曲线式报告

因强制报告场景应用设计是多部门联合的闭环式工作机制,再加上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几乎涵盖了“所有人”,这就形成以点向面的全覆盖报告。从纵式维度来说,不同报告主体一旦发现线索,在全面覆盖的报告面积内,便会形成曲线式报告路径。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来都是整个社会的责任,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更是少不了多部门的联合发力。让数字技术成为各部门间合作的纽带,加上强制报告制度的数字化场景应用需要上传相关文字、图片等材料,故在侵害事实上更具有说服力,因而在报告主体的报告来源具备真实性的基础下,报告主体更倾向于自愿主动报告。在闭环式运作机制下,报告主体一旦主动报告,线索经过云端流转,第一时间转至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是否存在风险或者侵害。这样的工作流程相当于对报告的线索又进行了一次筛选核实,有效消除义务报告者对“疑似”情形是否报告的忧虑。而各个职能部门在闭环中充分发挥各自专业性,从不同角度对报告的性侵未成年人事实进行干预,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同时该模型设置设计为选择性匿名报告,排除传统观念和惧怕报复心理的影响,让报告者无后顾之忧。强制报告制度在数字技术模型的设计下让“不愿说”变成“我愿说”,打通预防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最后一公里”。

(三)立式维度的贯穿式报告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是贯穿全程的关键,只有在证据材料佐证的情况下,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场景应用机制才能运作,这就是从立式维度上考量的贯穿式报告。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属性,其往往缺乏证据意识,这是处理性侵案件的最大痛点和难点。数字化的强制报告场景应用所带来的及时性,为证据的固定争取了时间。当被侵害者在“敢说”状态时,应用场景所需提供的图片材料便是保存证据的最佳方式,也是今后指控犯罪的最有利的客观证据。

同时对于长期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来说,培养证据意识是至关重要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操作场景应用时,也是增强证据意识的过程。数字化的强制报告应用场景会及时提醒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证据保留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上传。数字空间的存储保留,为證据的保存增设防护墙,防止证据被性侵害者等不法分子删除或篡改,在保证证据提供者隐私安全的同时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依托数字力量,不断增强未成年人证据意识,让“不会说”变成“我会说”。

当前,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地仍然存在诸多困局。数字时代,亟需融合数字力量创新制度的场景化应用设计,实现强制报告制度的能动化转型。强制报告的数字化场景应用模型是顺应数字时代的最新方式,尤其是在强制报告制度推进初期,借助数字化力量能够极大地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同时通过对线索的研判、移交,通过该制度的“早发现”优势,转化为对侵害“早制止”态势。

性侵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数字化场景应用设计将强制报告机制集成融入,并进行数据的整合处理,为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装上了“数字大脑”,同时借助强制报告的数字化升级应用,突破原有的“数据壁垒”,将司法保护自觉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311500]

[1] 参见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2] 参见李雅静、王健:《我国儿童性侵强制报告制度研究》,《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年第3期。

[3] 参见张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研究》,《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年第4期。

[4] 参见谢玲、张扬:《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机制研究》,《安徽教育科研》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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