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9-25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4篇

第一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2号),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及时纠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市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执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四)激励干事创业,激发活力,宽容失误。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善为与不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着急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等问题。

第二章  合理容错

第六条 健全完善合理容错机制。把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事求是、为公为民作为前置条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把鼓励敢为与惩治不为相结合,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引导鼓励干部勇挑重担、攻坚克难、建功立业。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容错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

第八条 适用合理容错的范围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精神;
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
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合理容错的实施按照主动容错和受理申请容错等方式进行:

(一)各级问责实施机关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八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

1.看初衷。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2.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看方向。是符合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4.看程序。是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党政主要领导“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和暗箱操作。

5.看缘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6.看成效。是促进了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决策部署顺利实施,还是阻碍延误破坏决策实施。

7.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8.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二)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研究,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

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重点评估错误的严重程度、改革取得的成绩、改革失败的价值、民意的认可度等,综合考虑是否容错免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第十条 实施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杜绝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三章  纠错改正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纠错改正机制。干部在推动工作、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应自行纠正或由党内监督主体及时提醒、纠正错误,必要时可责令停止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纠错改正由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党员等党内监督主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纠错改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一)强化全面监督。全面落实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政治责任。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纠错”相统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二)加强事前防范。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反馈、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严格落实自治区要求,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以容错纠错为挡箭牌,故意违纪徇私、造成重大损失,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四)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由问责实施机关向其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
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和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干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及时澄清问题。对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及时给予了结。可通过召开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会议等方式,在班子和干部中通报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公开澄清,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六条 严查诬告陷害。严肃查处和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报复的行为。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七条 保障举报权益。既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也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适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八条 强化正向激励。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着眼于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内容,探索增加改革创新指标及其考核权重。通过科学考核管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积极干事创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给予政治上关心、精神上褒扬、物质上奖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怀。

第十九条 注重用人导向。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划改革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落实不简单以票取人的要求,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研判、公正对待。落实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规定,拓宽干部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第二十条 严明纪律要求。坚持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处理好全面从严治党和支持保护干部的关系,引导广大干部做到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对处分期满的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要学深悟透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运用,做到知纪明法、守规依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就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与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与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与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与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与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与条件: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就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她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与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与损失的;

(十)其她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与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③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她人或其她组织谋取不当利益;④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第五条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与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与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与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就是非。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就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 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就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与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3、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与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与问题重复发生;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与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与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与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与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其她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与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关于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 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 检组《关于中央企业纪检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

(驻国资纪发〔2016〕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 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

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

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 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 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

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

为区分开来;
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 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七条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 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 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 鼓励各企业研究

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 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

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 还是明令禁止后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 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 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 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 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

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 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 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 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

O

(四) 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 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 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

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三章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 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

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 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 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 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 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 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 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

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 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

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 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 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 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 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

成严重影响的。

(五) 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 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 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 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

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 导致对行业和

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八) 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 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 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

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 出现失误的。

(十)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

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 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

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

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 不属于容错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 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 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 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 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 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 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 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

利益。

(八) 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 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第四章容错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

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经党组织研究

后,由纪检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 核实。纪检组织受理申请后, 报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 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认

真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

(三) 决定。纪检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作出处

理决定。

(四)反馈。纪检组织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 并送达有关部门,作为

领导干部廉洁评价、提拔交流、年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 纪检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并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 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 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 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 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四条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R五条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 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 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 发送通知。纪检组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 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

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 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

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 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 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 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采取以下

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

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 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 各企业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 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

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有序推动落实。

(二)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把握政策界限, 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执纪审

查工作中,树立正确执纪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 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

坚决纠错。

(三)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

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 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 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 氛围。

(五) 公司和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结合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及时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负面清 单和正面清单,做到规章制度明、政策界限清。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篇: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干部勇于改革创新、善于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作为,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进一步营造做事有底线、干事有遵循、遇事敢担当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等,结合句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担当、推动发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私利,但因非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且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二)支持改革,鼓励创新。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探索创新,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导向,为作风正派、无私无畏,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提升全市干部在推动句容“爬坡过坎、接续转换”中的底气、朝气和胆气,自觉把担当体现在激情干事上,把形象树立在干净做人上,把本领展示在业绩创造上。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严格管理干部与关心关爱干部结合起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考量,历史辩证和综合甄别干事创业中的偏差失误,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责任、精准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
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信任代替监督。

第四条适用容错的情形和条件: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尤其是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中,因积极履职、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服务项目、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符合缺项审批条件,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的;

(三)在按规定向上申报政策、项目、资金等工作中,积极履职作为,但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工作中,勇于破除阻碍、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五)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负面影响,但事后采取措施补正的;

(六)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因维护大局,引发内部矛盾或不满的;

(七)在执法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实践,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其他可予容错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①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
②经过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非独断专行;
③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④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非主观故意;
⑤积极主动纠偏纠错,有效避免或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⑥未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廉政纪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

第五条容错的启动及认定:

(一)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且没有信访举报反映的,不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

(二)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受到上级问责或责任调查的,由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后,积极争取并向上级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符合上述所列容错情形和条件但有线索具体、可查性信访举报反映的,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启动调查,查清事实,作出结论,澄清是非。

容错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启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同步考虑是否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

2. 调查。相关问责机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广泛听取意见包括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查清偏差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印证,准确界定、厘清责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或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

3.认定。对属于容错情形、符合容错条件的,由相关问责机关(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认定。

干部本人或所在单位也可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六条对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减责:

(一)在本市对干部开展的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考核任用、职级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审查认定中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行业、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二)查找原因,及时纠偏纠错。采取纪检监察建议、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区分情形,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诬告陷害、恶意炒作、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严肃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实行跟踪回访机制,坚持“谁容错、谁回访”,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相关问责机关(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和谈心谈话,关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第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党组)、各问责机关(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有力有序推进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合理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担当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激励,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担当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其他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的容错纠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推荐访问:容错 纠错 试行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上一篇:2022年“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两篇(精选文档)
下一篇:暴雨灾后报告(完整)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