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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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6篇

【篇一】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争做高校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在湖南省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举办“法治湖南建设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在学校组织部的具体指导下,我从4月份开始在工作之余登陆湖南省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进行在线学习。通过学习,我对法治建设的理解进一步深化,认识到只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督促领导干部自觉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的收获与体会:

一、从自我提高的角度来看,学法知法是高校教师的必需素养。学法的目的是学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内做事。我们常常会在电视、网络的报道中看到一些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或是因为不懂法,在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觉中就触犯了法律,只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才追悔不及。人们不学法不知法是一种悲哀,也是建设法治社会最大的障碍。作为一名高校教师,通过法治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是适应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肩负着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的高校教师,我们理应成为学法知法的楷模。

二、从教育学生的角度,懂法用法是辅导员开展工作的必要手段。作为一名曾在学生教育管理一线工作近十年的老辅导员,我深知“法治”的重要性。在高校,除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学校还建立了相应的各种规章制度,这都是大学生应该学,必须懂的“法”。辅导员作为管理者,维护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尊严,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是提高管理效率的必要手段。当前,虽然高校大都想了许多办法去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如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但效果却并不明显,学生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并不到位。学生因为不懂法,不经意间触犯了法律的情况比比皆是,如诽谤,侮辱,偷窃;
还因为不懂法,许多本该受法律保护的自身权益被侵害而不自知,如被商家蒙蔽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遭遇敲诈束手无策等。而更为关键的是,这一批批大学生走出校园后就要奔赴各个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添砖加瓦。如果经过高校培养的大学生都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又凭什么期望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百姓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呢?因此,如何帮助学生树立法治意识,不仅是关系大学生在校素质养成的成败问题,更是推动国家法治建设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从管理工作的角度,知法守法是高校合格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干部与其所管理的下级就是上梁与下梁的关系。习总书记上任以来,大力整治领导干部队伍,“打老虎行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依法严惩了一大批违法渎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这是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在高校,辅导员在学生心目中就是“大领导”,因为辅导员掌握着许多在学生看来很“牛”的权利,如评优评先,资助评选,就业推荐等等。辅导员的作风正不正,管理严不严,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思想与行为,这比任何理论教育更有效和直接。例如,在学生违纪的处理上,辅导员如果不按原则办,想办法“法外施恩”搞通融,学生干部就会有样学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搞变通,拉关系,违纪学生就会有侥幸心理,变着法讨好学生干部,讨好老师,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堆废纸;
又如某些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学生评优评先工作中徇私索要或收受学生财物,发放学生资助过程中索要回扣等,这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也必然会影响一大批学生干部与涉事学生,毁掉他们对于高校与辅导员的印象,种下恶果。

辅导员是学生的榜样,作为一个从辅导员岗位上被组织提拔的领导干部,我成为了学生工作部分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副部长,这个岗位是学校联系辅导员的重要纽带,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也是很多年轻辅导员的“上梁”,应该成为他们学习与工作的榜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坚持做到: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治意识

按照文件要求,本次网络法治学习即将结束,但对我而言,这是我提高自身法治意识的起点。今后,我仍将利用工作闲暇认真学习法治建设的相关文件、视频,聆听上级领导、专家的教诲,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水平和法治意识,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身先士卒,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学以致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学法的作用在于用法,法治意识不单促学法,还应促用法。作为一名在高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我除了自身做到遵纪守法,还应结合工作实际,与时俱进,不断建立健全学生管理与辅导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在诸多管理工作中,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管住事,促“人治”变“法治”,切实提高管理效率。

三、严于律己,争当法治建设模范

生活在大学生与众多高级知识分子环绕的大学校园里的高校领导干部,其实一言一行无时无刻不在众人监督之下。我一直深信,我们做得好的,自有公论,做得不好,也迟早必然暴露。作为一名深受组织信任与培育的年轻干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要争做理论与行动的“双料巨人”,率先垂范,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2015年6月28日

【篇二】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目的:

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
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的精髓。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及其关系。培养法治思维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树立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教学重点: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培养法治思维;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如何培养法治思维;
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启发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导入新课:

从这周开始,我们进行法制观的学习,这是本课程的最后一个版块。

先关注一个焦点事件——复旦投毒案

问:谈谈你对“复旦投毒案”的认识?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和途径:制定、认可

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对公民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国家对公民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案例:谁有权制定法律?

有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某村有一公共果园,常有村民饲养的牲畜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村委会为此召开村民大会,提出今后若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村委会有权任意处置这些牲畜。村民大会当场举手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这一规定。有一天,村民孙某的两只山羊再次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时被守护人打死。孙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声明表决时自己并未举手同意这一规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不是立法活动,村民大会通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孙某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的特征和创制。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政权意志出现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同时也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例如:《环境保护法》就是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相伴而生了。

1、奴隶制法律

奴隶制法律通常采用最极端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方式(会说话的工具)

2、封建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3、资本主义法律

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商品生产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变成了商品。

4、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要求的反映和表现。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就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制),它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

A.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①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专政的国家制度

②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③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④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
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①法律制定(立法)

②法律执行(执法)

③法律适用(司法):

④法律遵守(守法):

第二节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75年宪法(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78年宪法(第五届)→1982年宪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我国宪法五次修正案:

①1988年第七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②1993年第八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③1999年第九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④2004年第十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⑤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结论:宪法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2、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五条基本原则:(1)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
(3)人权保障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形式。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6、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社会生产的性质和手段、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方法、生产资料的分配形式等国家经济生活的制度的总和。

教学视频:宪法知识与法律体系。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政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动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三、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15分钟)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一)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二)非诉讼程序法

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作业布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宪法的地位。

第三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奋斗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1、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

2、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1、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5、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

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

全面守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第四节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个人的法治观念,是从事法治实践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思想基础。法治观念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必须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关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要在这一进程中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自觉性。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它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
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目标和内在依据;
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有序进行。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性质、作用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把推进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

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业布置: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第五节 培养法治思维

导入新课:

知识产权被侵权怎样维权,举例说明:如自己取名的标识不申请商标专利,而被他人使用,并抢先注册。从而引出培养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尊重、运用、遵守和信仰法律,法律才有生命力。大学生要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关系,逐步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培养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

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
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
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

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至崛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和承担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

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

二、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很多,大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机会和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依法办事习惯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养成科学的法治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

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的一种思维,与公民的专业和职业没有关系。缺乏法治思维的人做事情就可能违法。如,一个搞经营的人没有法治思维,在经商时就可能上当受骗或者违法经营;
一个科技人员缺乏法治思维,就很难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会知道如何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有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年纪尚小,培养法治思维是将来的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大学时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黄金时期,也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学生应当从进校之日起,就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中国建设。

三、 尊重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要深刻认识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尊重法律权威,既要尊重一般法律的权威,更要尊重宪法至上的权威。

1、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法律有无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成,否则无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权威就是执政党的权威、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和人民政权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2、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就大学生而言,作为一个公民,要在尊重法律权威方面加强砥砺,在学习和生活中积极作为,养成敬畏法律的良好品质,努力成为尊重法律权威、信仰宪法法律的先锋。

信仰法律。应当相信法律、信奉法律,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牢固观念,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认同感。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常思敬重之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如果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而总是想找门路、托关系,或者采取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遵守法律。要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参与社会活动,实施个人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在处理守法与违法的关系时,要防微杜渐,防止因小失大。在面临选择的重大关头,要依法冷静权衡,防止头脑发热或心存侥幸而铸成大错。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习和掌握工商企业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等,运用法律推进创新,转化成果,保护产权。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要法字当头,依法化解,谨防采取非法方式导致关系的紧张与事态的恶化。

服从法律。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一切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决定,真心接受与认可,自觉予以执行。如,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认真履行;
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生效裁判,要主动履行,维护法律权威;
对学校依据法律和校纪校规作出的各种奖惩决定,要严格执行,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培养尊重法律权威的习惯。

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揭露、敢于抵制;
坚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消除袖手旁观、畏缩不前的恐惧心理,抵制遇事回避、私下了之的惧法现象。如,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甚至见死不救等现象,虽然并不普遍,却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其实,帮扶弱者、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诉求,也为我国法律所规定和保护,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行为,体现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以及不少地方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这对践行法律、弘扬正气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大学生要遵法守规、抑恶扬善,做新时代的护法使者。

学习思考:

1.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3.如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维护法律权威。

第六节依法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新课导入:

问:
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和承担 哪些法律义务,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如何尊重别人的权利,当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依照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 救济,以及滥用去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大学生只有了解相关的去法律知识,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 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

 

课堂讨论:请同学们作为当代大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法律权利可以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特征:

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
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2、政治权利、人生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案例】妇女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特权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首先是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离婚和子女抚养上享有优先权。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再次,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在判刑和执行刑罚上受到优待。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3)妇女人身自由受特殊保护。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   

(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   

2、为实现平等权利而享有的特权   

为消除传统的消极影响,减缓客观条件对妇女造成的不利,国家法律和法规赋予妇女的补偿性特权主要有:   

(1)被选举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3)女性青少年的受优待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   

(4)离婚时财产分配优先权。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包括夫妻共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判决。   

3、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法中的股权等;
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二、法律义务

(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免除了农民缴纳土地税的义务;
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国家足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收入在起征点以下人群缴纳所得税的义务也随之被免除;
随着信息社会和汽车时代的到来,人们维护信息安全和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则相应增多。

【案例】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如,有些国家出于安全的考虑,法律规定每个身体健康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兵役若干年,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罚;
在有些信仰宗教的国家,规定宗教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宗教义务的要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韩国兵役制度

在韩国,20至3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服兵役,兵种不同,服兵役的时间也不同,但期限最短的兵种也需要服役24个月(陆军及海军陆战队24个月,海军26个月,空军28个月),拒绝服兵役者会被判刑监禁。

(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
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表现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
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政治权利与义务

(1)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

(3)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选举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参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活动等方式而获得实现。

(4)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人身权利与义务

(1)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

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权利。

【案例】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

(2)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滥用人身自由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其父1995年去世后,原、被告共同将其父骨灰盒安放在火葬厂的灵堂里。2001年某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父骨灰盒从灵堂移走并藏匿,不让原告知道安放地点,原告无法对其父进行瞻仰、祭祀,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以其瞻仰、祭祀权利受到侵犯,精神遭受了痛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将其父骨灰盒放回原处,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案例】案例二

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住宅安全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要时可以对住宅安全权进行限制。如国家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
国家机关可依法查封公民的住宅;
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5)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通过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非法干涉,其所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

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战友、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回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考试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将丧失继承权。

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利与义务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休息权利与义务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

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通过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予以实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从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进一步将职工工作时间缩短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暂离工作岗位,进行休息和度假,同时继续领取这一阶段的工资的制度。休假支付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公休日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

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

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我国高度重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努力履行国家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

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除宪法外,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物质帮助权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内容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我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
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他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全体公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生活,在现实中开出绚丽之花,结出丰硕果实。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为未来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依法行使权利

1、权力行使的目的。

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2、权力行使的限度。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法人限度来行使权力。如果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3、权利行使的方式。

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权利行使的程序。

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驶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

二、依法救济权利

1、司法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相对于其他性质的救济,司法救济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可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时给予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行政救济。

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裁决的形式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如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处理。公民或其他权利主体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国家或公共权力而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3、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

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4、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尊重他人权利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作业布置:

如何认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小结: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个人修养,才能更好地完善自我,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有青年。

【篇三】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三严三实”第三次专题研讨集中学习材料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绝不是一句空话。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个问题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涉及党和国家能不能永葆生机活力的大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领导干部要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不能干一年、两年、三年还是涛声依旧,全县发展面貌没有变化,每年都是重复昨天的故事。对定下来的工作部署,要一抓到底、善始善终。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像接力赛一样,一棒一棒接着干下去。事业成功的原因很多,奋发有为是主要因素。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劲头,积极寻找克服困难的具体对策,真正成为带领人民群众战风险、渡难关的主心骨,积极深化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对突出矛盾要有责任意识,主动去解决而不是回避推卸。

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程序进行决策,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要注意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带头增进和维护县委班子团结。依法治国的根基在基层。县委书记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做决策、开展工作多想一想法律的依据、法定的程序、违法的后果,自觉当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守护者。要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情趣,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引导全县形成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时的讲话节选)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

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节选)


以严和实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

“三严三实”是我们天天要面对的要求,大家要时时铭记、事事坚持、处处上心,随时准备坚持真理、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凡是有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干、加油干、一刻不停歇地干;
凡是不利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就坚决改、彻底改、一刻不耽误地改。践行“三严三实”,要立根固本,挺起精神脊梁;
要落细落小,注重细节小事;
要修枝剪叶,自觉改造提高;
要从谏如流,自觉接受监督。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立根固本,就是要坚定这份信仰、坚定这份信念、坚定这份忠诚,只有在立根固本上下足了功夫,才会有强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修身、用权、律己,谋事、创业、做人,贯穿领导干部工作生活方方面面,严和实是一件一件事情、一点一点修为积累起来的,必须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经常防微杜渐。每个同志都有改造自己、提高自己的职责,打扫思想灰尘、祛除不良习气、纠正错误言行永无止境,永远都是进行时。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靠自身努力,也靠党和人民监督。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要总结经验,健全体制机制,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讲话节选)

【篇四】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情况汇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全面实施我市“七五”普法规划,增强全校师生法治观念,推动全面树立法治意识,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我校积极组织开展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对本次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把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班子专人负责制。各处室、年级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在活动中,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从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知行合一、学用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持创新发展、提高实效,深入实施全市“七五”普法规划,通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创新和丰富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在全校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建设幸福美好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明确活动主要内容

学校将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将其与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起来,按照年度普法责任清单,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和市区法治宣传的新思路、新要求,制定学校开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抓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力求取得新成效。

1.增强师生法治信仰。在全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让全校师生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教育引导全校师生真诚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宪法法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共识,把法治作为处理问题、维护权益的手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2.形成师生学法风尚。学校切实落实上级印发的《#######市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组织学校师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提高师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加强教师法治培训,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保证课时、教材、效果。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各个阶段,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抓好师生法治宣传教育,在全校形成自觉学法的良好风尚。

3.推动全校全员守法。让全民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引导广大群众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具体行为习惯做起,把法律作为衡量个人行为的标准,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真正把守法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态度,做到人人守法、事事依法,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4.促进师生自觉用法。推动学校建立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健全学校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学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领导班子。推动全校上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诚信尽责。引导全校师生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形式多样开展宣传活动
   1.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讲活动。在活动中,学校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尤其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作为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通过举办报告会、学习会、讲座等形式,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系列重要讲话的基本观点、思想精髓和核心要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师生中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法律宣传。广泛开展民法总则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民法总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明导向,让师生广泛知晓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让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深入学习宣传与教育教学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抓好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宣讲工作。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党内法规。在“七一”和“十一”前后,还集中开展了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活动。 
    2.开展法制实践以案释法活动。学校充分利用法制课堂、法制大会,坚持把开展以案释法作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抓手,贯彻落实《#######市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武市司发〔2017〕44号),建立并真正落实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紧密结合社会热点事件和师生普遍关心的法律热点问题,广泛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在师生中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
    3.充分利用媒体公益普法。学校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运用媒体公益普法的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媒体公益普法,充分发挥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新闻媒体的普法节目、专栏、频道,及时传播法治动态。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围绕省市区重点工作、重要事件、社会热点等,及时跟进法律解读、答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发挥法治宣传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正能量和感召力。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更多更广泛地运用手机短信、彩信、手机报、微博、微信和APP应用等推送的内容举行主题宣传活动,利用#######普法微信公众号、天马党建APP学法用法专栏、#######政府门户网站“七五”普法专栏、普法宣传微信群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扩大普法覆盖面和渗透力。组织师生积极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师生创作普法作品,踊跃参加全国法治作品征集,并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学校的知识竞赛和作品征集活动,增强普法宣传的生动性和吸引力。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横幅等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普法精准度和感染力。
    4.积极开展师生法治文化活动。学校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学校文化融合发展。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组织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元素融入学校文化建设,建设师生喜爱的法治文化阵地。充分利用学校文化长廊、法治副校长等各类法治宣传力量,根据师生的法治需求广泛开展法律政策宣传,让师生享受普法实惠,增强普法获得感。
    5.积极开展德法共建活动。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法治教育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法律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学校道德教育相结合,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不断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把法治精神融入校纪校规、校风班风,引导师生崇德尚法。广泛开展“学法用法小公民”、“诚信守法好学生”评选活动。
    6.参与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学校依据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着力推进法律全面实施,推进学校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深化学校依法治理,开展好法治学校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学校民主法治建设。深化学校依法治理,广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教育制度,整治学校及周边环境,制止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维护学校安全及秩序。
  总之 通过组织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全校师生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学校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将认真总结工作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探索法制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创建稳定、文明、和谐校园作出更大贡献。

【篇五】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任丘市吕公堡镇颜村小学 李姗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是一项紧迫的任务。法律素质是一个人对法律的认识、态度、知法守法、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生法制教育是个系统工作,需要学校领导、师生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家长、社会的配合,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才能行之有效。  

一、发挥学校的领导组织作用 

学校党政领导要充分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学生法制教育作为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为让学生法制教育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学校必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克服法制教育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学校要专门成立学生法制教育领导小组,聘请法制副校长来主持工作,组员可以是学校党政办、政教处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班主任、德育老师、政治老师等。法制教育小组成员要做好上岗培训,做到合格上岗。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法制教育工作,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领导小组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实际,根据《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制定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规划,明确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对象、目标、学习内容、实施步骤等,同时要具体落实到每学期、每月、每周的工作计划,要切实保证学生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发挥教师的榜样示范作用 

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全体教职员工应当成为知法守法的榜样。首先,学校要利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安排学法内容,做好教师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水平。比如,可以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系统地把握其内容与结构,抓住实施法规的重点、难点,增强教师的法制意识,自觉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其次,学校可以把教师平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一一列举,注明侵犯了学生的何种权利,编成学习资料发给教师。比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讽刺、侮辱学生,侵犯学生的名誉、人格尊严权;
违背学生意愿公布其个人私事,搜查学生书包,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等。可以说,这样的小册子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能警示和提醒教师防止此类行为,真正将依法从教落到实处。再次,学校可以与每位教师签订“依法从教承诺书”,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与监督,并纳入期末的师德考核范畴。 

总之,教师应真正认识到“身教重于言教”,做好学生的榜样和楷模。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只有脚踏实地的践行依法执教的理念,依法教书育人,依法管理学生。 

三、发挥学生的主体决定作用 

法制教育,学生既是对象,也是主体。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学法、懂法、守法,也会用法自我教育,相互教育。 

首先,利用好校园内的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在校园的醒目位置张贴法制教育的横幅或标语,在橱窗、墙报、黑板报中开辟“法制之窗”栏目等等,让学生置身于法的校园,不再对法无动于衷,并生出主动去亲近法的意愿。 

其次,抓好教育的主阵地课堂,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特别是政治课、班会课、心理健康课等要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制教育紧密结合,形成以知法、懂法为目标的课堂教学体系,让学生心中有法有规,能在他律的基础上向自律迈出坚实的一步。 主课堂法制渗透教育是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新型法制教育模式。即利用主课教材内容中的法律知识结合点,随机进行知识链接式的法制教育。渗透教育不是简单机械地宣读条文,而是通过具体的课本内容来演绎法律知识。例如,音乐教学《美丽的动物》这一课时,结合书本“保护环境、爱护动物”的主题,向孩子们介绍森林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四五”普法启动后,主课堂法制渗透教育成为学校对在校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方式,已全面推广。我们主动把这项工作作为教学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作为教学质量的一个标准。还要不断掌握法制渗透的相关法律知识,以确保法制渗透教育在主课中的有效落实。 

再次,开展好法制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切合学生实际的活动,让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氛围中接受法制文化的熏陶,夯实法制意识。如,设立法制教育节,开展与法同行主题班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小报展、法制征文、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观看法制教育影片、法制文艺演出等等。这些丰富多彩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生动、直观地冲击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在动手、动口、动脑中接受法的洗礼,升华对法的认识。 

最后,法制教育活动要与社会接轨,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让学生真正体会到法治社会,从而树立对法的敬畏,形成法治观念。 

“请进来”就是由学校请法律顾问或当地的法律人士对全体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讲座。讲座以知法守法为主要内容,联系社会生活,结合大量本土的案例,发人深省,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帮助广大学生牢固树立警钟长鸣的法制观念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走出去”就是依托当地的法治文化建设,让学生走出校园,亲自去感受,让他们直面法律,更好地树立法治观念。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我市提倡“文明出行”的大环境中,我校组织学生进行交通法制安全传活动,我们组织学生,以一个小交警、小法官的身份在学校中进行角色扮演,进一步让学生了解了“文明出行”这一活动的最终目的。徜徉于这样的景观,学生的收获来得更加自然和深刻,这是课堂上的苍白说教无法达到的教育力量。 

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是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的生活态度,是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因此,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就不能仅仅停留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要深入进去,让学生明白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价值、意义以及违法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让法律的精神内化为学生的自觉意识,成为学生的一种价值观,使知法守法成为学生立身处世的一种生活习惯。 

教育决策部门也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

学校教育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就必须从学校教育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强化法律素质,建立科学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努力探索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

联系电话:158********

电子邮箱:541132851@qq.com

【篇六】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上做表率,

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作者:
来源:《求知》2015年第06期

         为了学习贯彻市委举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专题学习研讨班精神,深刻领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最近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联合进修部培训部,组织培训一班部分学员举办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为主题的座谈会,旨在通过座谈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更加自觉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更加自觉地承担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现将部分学员在座谈会上的发言及会后思考刊发如下,以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交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坚决履行主体责任

        张玉阔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副政委、政治部主任

         1凝聚法治共识、运用法治思维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前提。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学法尚法、尊法用法的意识,将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思想上要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感,牢记行政职权始终处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之下,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各项法律法规既是悬在自己头上的“杀威棒”,更是“安全帽”。在工作中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2坚持公正司法、加强党的建设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关键。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宗旨使命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要充分彰显法治的尊严、力量和权威,不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用法规约束各项行政行为。各级领导班子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严肃党的纪律,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大力倡导“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作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坚持崇尚法治的用人导向;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探索“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3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要切实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构建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保障群众对司法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方面多出实招;要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正确处理好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关系,在全社会形成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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