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推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8-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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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推荐)

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4篇

第一篇: 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全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最新)

为切实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划拨用地存在的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等划拨土地两证缺失、出让年限不一致、房产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划拨土地未办理出让手续等历史遗留问题和出让用地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开发建设,超容积率、配建商业等问题,稳妥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的和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国土提交、政府决策、部门承办”的流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困难,保护善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土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X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542号),自治区国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X〕474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发〔X〕24号)精神。

三、分类办理方法和程序

(一)历史划拨土地用于商业、住宅开发建设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属于原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政府统建、经济适用房、原县沿路办开发的商业、住宅用房,城镇居民自建房;

(2)出让面积:以住户房屋建筑面积和楼层数确定土地出让面积。住户有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和分摊面积之和计算。

(3)出让年限:住宅、商业出让起始时间都按照第一位房屋所有人办理出让手续(或房屋建成)时开始或按照政府土地出让批复时间,统一按照住宅70年、商业40年出让;

(4)土地性质:把原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

(5)出让金核算:X年前办理的,以2012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485元/平方米,住宅一级395元/平方米为基价;
X年后办理的,以X年县城城区基准地价,商业一级574元/平方米,住宅一级451元/平方米为基价;
补交年限为最高出让年限减已出让年限。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X]31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区位、容积率、年期等系数修正,以及缴纳比例≥10%的要求,缴纳比例确定为40%。计算公式简化为:

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40%×(房屋面积/楼层数)×(补交年限/最高出让年限)

已是出让用地但出让年限不是法定最高年限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参照以上执行。

2.办理程序。

(1)对全县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沿路办开发的商住楼等进行摸底,报县政府审批同意由划拨转出让。

(2)房屋所有人到原房屋建设单位开具房产建设情况说明,作为权属来源证明。

(3)住户持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补交一定年限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4)住户持缴款单到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发票注明缴款人、交款时间、面积等。

(5)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出让金发票、原土地证或房产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权属来源证明、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证。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为共有,备注中注明出让面积。

由于历史原因个人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由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原用地单位等部门联合进行权属来源调查,如权属合法且无争议,出具调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办理,如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有争议的,则不予受理。

(二)出让土地开发企业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1.办理范围、出让年限、出让金核算。

(1)办理范围:改变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

(3)出让年限:以开发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时间为出让时点,住宅70年、商业40年;

(4)土地性质:把原住宅出让用地转为住宅、商业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篇: 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当前不动产统一登 记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在依法登记的前提下, 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 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提出如下操作规范。

一、关于原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个人住宅,购房人凭原先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 登记机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并分以下情形办理。

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登记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相关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 土地的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建议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对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如原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六十日,期满无异议,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公告留存并归档。

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要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对房屋、土地信息分别记载,在不动产登记薄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均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 风险和责任。”

二、关于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对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已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证但未进行房屋登记的各类住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晋建房字 [2015]215号)文件规定,遵循“尊重历史、厘清原因,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分类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对土地已登记、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已竣工,由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的,不能配合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除执行《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外,还应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 六十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无限制措施记载、无其他人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及所有权登记记载的,无论开发建设 单位是否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购房人均可申请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关于原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一)房地坐落不一致

对原房屋、土地登记发证机构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原 则上由原房屋登记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 原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应将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移交给相应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特殊情况也可由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办理。

房屋、土地坐落在同一行政区域,房、地两证记载的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文件为准,对于无地名证明文件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的坐落记载。

(二)房地权利人不一致

对已分别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发生转让并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未及时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核实有关情况,尊重房屋交易事实,按有关规定将两证收回,由双方当事人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后,予以登记。如因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证作废,再办理房地统一登记手续。

(三)房地用途不一致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记但用途不一致的, 原记载的土地与房屋用途可保持不变,但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用途改变有关情况。有证据证明原用途登记错误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房屋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土地用途依据用地批准文 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二级类填写,其中商服用地可按一级类填写。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填写,规划用途不详 的,依据土地用途填写或由规划部门确认后填写。

(四)房地范围不一致

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 机构应当受理,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要查明超出界址原因,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处理。房屋未登记的,应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宗地调整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因民间借贷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按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依法登记。

五、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抵押,但权利人以依法取得的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与建 (构)筑物一并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 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六、关于已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问题

对原国有建设用地已设立抵押权,申请继续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在当事人提交了原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文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宗地面积分摊的问题

宗地上的建筑物设定不动产单元时,住宅小区以不分摊土地面积为原则,分摊土地面积为例外,非住宅以分摊土地面积为原则,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按所在宗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同时做好与原有分摊土地面积的衔接工作,并在数据库保留记载。

八、关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问题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文件栢关规定:“鼓励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审批和上市年限的限 制。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统一缴纳成交价1% 出让金,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 估价为准。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 易之日起计算,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九、关于因继承申请登记的问题

因继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从切实维护杈利人利益角度,建议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享有继承权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受理该类登记事项前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查验,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并要求当事人出具对材料 真实性负责的具结书。查验询问过程宜采取全程录像等方式留 存证据,有必要的可发函原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登簿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拟登记结果进行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设置专门窗口,由专人专岗负责办理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登记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十、关于土地出让年限到期登记的问题

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 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 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 [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间题要及时向省厅反馈。本《操作规范》未尽事宜,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提出制定切合实 际的解决之策。国家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欢迎您的光临,Word文档下载后可修改编辑.双击可删除页眉页脚.谢谢!希望您提出您宝贵的意见,你的意见是我进步的动力。赠语;

1、如果我们做与不做都会有人笑,如果做不好与做得好还会有人笑,那么我们索性就做得更好,来给人笑吧! 2、现在你不玩命的学,以后命玩你。3、我不知道年少轻狂,我只知道胜者为王。4、不要做金钱、权利的奴隶;
应学会做“金钱、权利”的主人。5、什么时候离光明最近?那就是你觉得黑暗太黑的时候。6、最值得欣赏的风景,是自己奋斗的足迹。 7、压力不是有人比你努力,而是那些比你牛×几倍的人依然比你努力。

第三篇: 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商品房购房者产权登记权益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发﹝XX﹞137号)和《关于加快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操作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XX﹞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先易后难,一事一议,逐题会商,分类实施。在满足用地不触犯“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质量检测合格、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四项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要“先办证,后完善,再追责”。造成问题的开发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追究,不可推脱。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相互之间要并行处理,彼此不相互制约,要具有创造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解决XX行政区域内,已入住但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拟办意见。跟踪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建议,传达县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土地手续,提出处理意见。依据领导小组决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2、XX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审查确认,负责本区域内信访稳定工作。

3、县规划局:负责审核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的规划手续,提出处理意见。

4、县城建局:负责督促开发企业或已建成商品房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手续。

5、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篇: 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英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92号,见附件1),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2018年1月1日前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不动产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关于住房涉及划拨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1、整幢房屋同一权利人的(包括自建或购买的),房屋买卖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程序办理。

2、整幢房屋分层分套登记且买卖过部分或全部买卖过的,房屋买卖涉及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按照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40%核定办理。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40%。土地出让金计收后,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登记为出让土地,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3、房改房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英府[2002]38号,见附件2)的规定办理。

4、解困房、改建的直管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5、国有单位划拨土地建设的房屋且已分割买卖过再次买卖的,或已买卖绝大部分剩余部分买卖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用途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已办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屋问题

(一)已办房产证无土地证的房屋,按以下方式处理:

1、房屋业主办理不动产转让、处置等涉及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100%核定办理。即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100%。土地出让金计收后,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登记为出让土地,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2、房改房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英府[2002]38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3、解困房、改建的直管公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按照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二)房屋业主因不动产名称、地址或因继承等申请变更登记,不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注明房屋无土地登记情况,不动产登记落图落宗落号时以整幢房屋的基地所占土地办理。

(三)原国有企业自主在划拨土地建设的房屋,因企业解散、改制等原因房屋已卖给个人或私企的,个人或私企再次买卖、抵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用途按照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已办土地证并建成的项目占地面积、用地界线调整的问题

已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已建设用地范围与土地使用证界线不一致,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在同时满足调整后的地块与调整前的地块重复面积不低于原地块的90%,超面积建设的累计多占用地面积不大于3亩,且不超过项目总建设用地10%的条件下,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调整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调整前后的用地面积不变或调整后的面积小于调整前面积(土地登记发证面积),经城乡规划部门按整体容积率不变、各自土地用途不变的原则审核同意调整的,经使用权人申请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办理土地边界调整登记手续。

2、调整后用地面积大于调整前面积的,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同意调整的,并出具多占用地面积经济技术指标(含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按以下情况处理:

(1)多占用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1倍收取地价款后,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地价款=多占土地面积×容积率×基准地价×1.1),不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多占用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400平方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与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款按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1.1倍计收(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的1.1倍)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多占用地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与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款按现状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1.1倍计收(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的1.1倍)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调整地块已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合同(协议)后,按整体容积率不变、各自土地用途不变的原则,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明确调整范围和各自容积率并按规定完税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同意直接办理土地边界调整登记手续,不再进行开发强度审核和交易鉴证工作。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需先按规定程序报批改变土地用途后再予以办理。

(三)调整地块属国有建设用地且属历史形成,或无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经现场和英德市政府门户网站国土资源局网页公示后无异议的,按本条第(一)款相应情形处理。

(四)如调整的土地不属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视为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处理,可以不作违法用地处理。

上述多占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与原宗地保持一致。

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者土地情况的审核,对土地边界、用途或使用权人不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要求的,必须先办理土地边界、用途或使用权人调整变更手续后,再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住建部门在核发预售证时,对土地已经抵押、查封或超出不动产权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预售证。

4、关于已有土地证,由于规划开线不准等原因,实际建设位置有偏移,但没多占土地的问题

零星买卖土地、政府安置土地或分割买卖土地,已有土地证,由于规划开线不准等原因,造成建设房屋位置有偏移,偏移后所占土地也是相邻权利人且总占地面积不变的,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的转移、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在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申请人和相邻权利人统一申请并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直接办理土地边界调整登记手续,按照房屋实际所占土地落图落宗落号。

五、对于有征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登记或已经办理土地登记但没有约定容积率的,办理不动产房屋登记时容积率的认定问题

对于有征用地手续未办理土地登记或已经办理土地登记但没有约定容积率的土地(包括出让和划拨),房屋建成要求登记发证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核定容积率后再予以办理。

六、关于已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占地面积大于土地证面积的问题

1、划拨土地建设的整幢房产办理转移、处置等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在申请划拨补办出让时,多占土地同时一并补办出让,按协议出让办理,多占部分按照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1.1倍全额收取,即地价款=多占土地面积×实际容积率×基准地价×1.1,由市国土资源局与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完划拨补办出让登记后,再申请办理土地转移变更登记。

2、原土地属出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为出让土地,终止时间以原出让土地为准,落图落宗落号按宗地实际所占土地办理。

3、如属办理名称、地址、继承等变更登记手续的,不补办多占土地手续,在权籍调查时注明多占土地情况,落图落宗落号按宗地实际所占土地办理。

4、分套分层买卖过的,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如属购房户再次买卖的,不补交房屋多占土地的地价款,在权籍调查时注明多占土地情况;
如属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抵押登记的,需补交多占土地的1.1倍地价款后,才予以办理,落图落宗落号按宗地实际所占土地办理。

七、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土地的转让手续办理问题

原国有单位(公司)因企业改制或资产处置等原因,由原国有单位(公司)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土地,虽未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认可其拍卖土地行为有效,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划拨土地按申请办理时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2018年1月1日后不得自行委托交易土地使用权,须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在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处理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如国家政策有变化,将再作相应调整。

九、本意见由英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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