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对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咨询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9168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文

 件

 编

 号:

 GZC ( 2020 )9 29 号

  采

 购

 编

 号:

 5108112020000415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 2020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咨询服务单位 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商 文 文 件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 局

 共同编制 2020 年 8 8 月 月 注:共同编制适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各自承担文件相关内容责任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20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0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6 第七章

 评审方法…………………………………………………………44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8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受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的 委托,拟对 广元市昭化区财展 政局关于开展 2020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咨询服务单位 采购 项目采用 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8112020000415 2.采购项目名称:展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0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咨询服务单位 采购 项目 。

 3.采购人: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

 4.采购代理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

 财政性资金 2 32 万元。其中

 ( ( 包件 一 :1 9.1 万元 ; 包件 二 :9 11.9 万元 ; 包件 三 :1 11 万元 )

 。

 三 、 采购项目简介:

 2020 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咨询服务单位 采购 项目(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 告 方 式 :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包件(一、二、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 4 - 须具有项目管理,财会(审计)咨询或评价等类似业务范围。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7 17 日至 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1 21 日 日 09: : 00- -

 17: : 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http://www.ccgp-sichuan.gov.cn)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免费获取。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在报名截止 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1 21 日 日 0 17:00 前,以电子文件方式将自己的公司营业执照、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均加盖单位鲜章)传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QQ 邮箱,QQ 邮箱地址为:3115450547@qq.com(节假日除外)。本报名资料将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请按规定和要求报名,否则将视为无效报名,报名时如有包件请注明包件号。

 八、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5 25 日 日 10: : 30 (北京时间)。

 九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恕不接收。

 注:为严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在疫情防控期间,投标供应商最多派 1 1 名人员到场。供应商代表现 场递交报价文件时请出示单位介绍信

  - 5 - 或委托书,并携带身份证原件、佩戴口罩, , 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检测等疫情排查措施, , 服从我中心防疫管控。未携带相关资料或不服从防疫管控的恕不接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5 25 日 日 10: : 30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

 广元市昭化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元坝镇京兆路 2 62 号)。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通讯地址:

 昭化区元坝镇战神路

 邮

 编:628021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3981201987 采购代理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通讯地址:路 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 62 号

 邮

 编:628021 联 系 人:凡老师 联系电话:0839—8723159

 2020 年 8 月 13 日

  - 6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 32 万元; 其中

 ( ( 包件 一 :1 9.1 万元 ; 包件二 :9 11.9 万元 ; 包件 三 :1 11 万元 )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2 32 万元; 其中

 ( ( 包件 一 :1 9.1 万元 ; 包件 二 :9 11.9 万元 ; 包件 三 :1 11 万元 )。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的,在采购金额未超过采购项目总预算金额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临时调剂各包采购限价(预算金额不得调整;财政预算明确到各包的不得调整),临时调剂的内容,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4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是(

  )

  否( √

 )

 5 联合体 不允许联合体磋商

  - 7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8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9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0 履约保证金 金额:履约保证金收取不能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交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

 收款单位:采购人指定。

 开 户 行:采购人指定。

 银行账号:采购人指定。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凡先生

 联系电话:

 0839—8723159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凡先生

 联系电话:

 0839—8723159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介绍信、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39—8723159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13981201987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结果的质疑由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凡先生

 联系电话:0839—8723159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508062791 联系地址: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邮政编码:628021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备案。

  - 10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8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本项目如实用将作为实质性要求)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法律精神,本项目对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清单内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2.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报价相同的优先采购。

 19 供应商 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内容。

  - 11 -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或工程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 12 -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磋商 保证金 )

 8. 响应文件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0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

  - 13 - 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4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将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即时以公告方式予以通知,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阅、下载。

 11.5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得以没有看到澄清或更正公告为由而拒绝接受澄清或修改通知。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

  - 14 - 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 15 - 18.1 资格性响应 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1 份、副本 2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 U 盘制作。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 16 -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 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 17 -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

  - 18 - 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19 -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 20 -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认真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 21 -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

 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于 对同一项目的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采购服务或工程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22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本项目包件(一、二、三)

 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须具有项目管理,财会(审计)咨询或评价等类似业务范围。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 参加本项目包件(一、二、三)

 应 提供 的资格证明材料 :

 (1)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的,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提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的书面承诺,2020 年以来成立的企业可提供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承诺。

 (3)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书面承诺原件。

 (4)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书面承诺原件。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原件和提供磋商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的书面承诺原件。

 (6)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须具有项目管理,财会(审计)咨询或评价等类似业务范围(提供营业执照)。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未要求提供原件的均提供复印件,且所有资料均须加

  - 23 - 盖磋商供应商的公章(鲜章)。

 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3.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按各地的标准执行。

 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包件(一、二、三):

 一、项目概述 :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 号)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对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动绩效评价常态化,增强各预算单位绩效理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 服务 内 容 及 相关 标准

 就本项目所涉及的其它商务、财务、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与建议。

 (一)收集整理资料阶段:服务机构应与管理对象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充分沟通,收集资料(包括项目单位的自评报告及座谈会记录);根据资料对项目进行梳理: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薄弱环节、问题易发点、绩效管理内容等,作为评价重点和目标,设定相应的评价指标,选定现场评价点,制定评价计划

 (二)现场评价阶段:服务机构应根据现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踏勘、社会调查等方式实施评价;填制绩效评价的数据表格、绩效

  - 24 - 评价工作记录(项目的决策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的绩效情况)、满意度调查等资料,进行量化计分,并收集相关的纸质资料(如:工作记录中的佐证资料等);服务机构应按照采购人要求不定期向采购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对现场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反映。

 (三)出具报告阶段:服务机构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分析整理,出具反馈意见表,与区财政局初步交换意见后,反馈意见表送达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后交回反馈意见表,服务机构结合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表与相关资料按照相应的格式出具每单个项目的分报告和本包件所有项目的汇总报告。

 (四)资料交接:服务机构应做好评价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评价资料需保存电子档(可用扫描件)和纸质档(含复印件),评价工作结束后应按采购人资料归集要求归档,并移交采购人。服务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如因资料遗失、保管不慎等原因发生泄密问题,由服务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三、 项目清单、体系 2018 年至 2020 年度全区 29 个预算单位的 63 个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支出现场评价选点不低于 10%,个别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或缩短项目评价年度。

 包件 1:

 2020 年第二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项目(政策)支出名称 年度 资金额度 资金来源 资金需求

  合计

 2195.00

 9.10 1 扶贫开发局 扶贫车间(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试点)-虎跳镇东岩村 2019 30.00 涉农整合 0.5 2 区建设局 解决刘守金等 33 户反贫阻击资金 2019 37.50 本级资金 0.5 3 区人社局 就业创业补助 2019 1410 上级专款 0.8 4 区国资 事务中心 京兆建设公司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2019 4 本级资金 0.35 5 京兆建设公司 资本金注入 2019 100 本级资金 0.4 6 区东盛国投公司京兆集团公司 创 AA 工作支出 2019 50 本级资金 0.4 7 区东盛国投公司 门面房经营管理支出 2019 30 本级资金 0.4 8 区东盛国投公司 资本金注入 2019 80 本级资金 0.4

  - 25 - 9 昭化古城文旅公司博物馆 文物保护经费 2019 50 本级资金 0.4 10 昭化古城文旅公司 景区运行经费支出 2019 30 本级资金 0.4 11 区立信担保公司 资本金注入 2019 50 本级资金 0.4 12 区城投公司 虎跳公共租赁房维修支出 2019 36 本级资金 0.4 13 区城投公司 保障房经营管理支出 2019 10 本级资金 0.35 14 区通达自来水公司 改革成本(股权回购)支出 2019 40 本级资金 0.4 15 昭化省粮食储备库 粮食企业政策补助支出 2019 10 本级资金 0.35 16 区粮油购销中心 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出 2019 80 本级资金 0.4 17 冰鸟矿泉水公司 冰鸟矿泉水技改扩能支出 2019 10 本级资金 0.35 18 国资局

 国企改革成本和京兆创 AA 工作支出 2019 150 本级资金 0.4 19 太公镇 原张家乡 2019 年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 2019 55.00 本级资金 0.5 20 虎跳镇 原陈江乡 2019 年烟叶产业发展资金 2019 21.68 本级资金 0.5 21 卫子镇 原梅树乡 2019 年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 2019 40.00 本级资金 0.5 包件 2:

 2020 年第二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项目(政策)支出名称 年度 资金额度 资金来源 资金需求

  合计

 3931.97

 11.90 1 区民政局 2018 年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民办养老院运行补助 2019 65.62 本级资金 0.5 2 高龄补贴 2019 161.01 本级资金 0.5 3 区应急管理局 2019 年中央自然灾害专项资金 2020 50.00 上级专款 0.45 4 气象工作经费 2020 17.05 本级资金 0.35 5 区残联 东西部协作帮扶(残疾人帮扶)

 2019 50 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 0.4 6 区生态环境局 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补助经费 2020 2.00 上级专款 0.35 7 区经济信息化和 科学技术局 2020 年工业企业稳步开局和企业稳增长复工复产 2020 22.05 上级专款 0.4 8 2020 年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0 98.00 上级专款 0.4 9 区商务和 经济合作局 下达 2017 年中央财政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专项资金 2020 38.60 上级专款 0.4 10 原招商局 专项招商引资经费 2019 100 本级资金 0.4

  - 26 - 11 农业农村局 2019 年村集体经济发展(6 个村)

 2019 600.00 中省480万元,市级 30 万元,本级 90 万元 1 12 涉农整合-猕猴桃避雨大棚 2019 700.00 涉农整合 1 13 涉农整合-新建蔬菜产业基地 2019 187.80 涉农整合 0.8 14 涉农整合-剑门关土鸡扩繁及示范场建设 2019 1141.00 涉农整合 1.5 15 2019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 2019 60.00 涉农整合 0.5 16 冷链物流配套建设-红岩镇广吉村 2019 45.00 涉农整合、东西部扶贫协作 0.5 17 区教育局 营养餐改善计划 2019 563.84 上级537万元,本级 26.84 万元 0.6 18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服务经费 2019 30 本级资金 0.4 7 区元坝中学 课改经费 2019 30.00 本级资金 0.5 8 高中教育专项经费(含临时人员经费)

 2019 200.00 本级资金 0.5 21 元坝镇 2019 年基层组织活动和公共服务运行经费 2019 81.00 本级资金 0.45 包件 3:

 2020 年第二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项目(政策)支出名称 年度 资金额度 资金来源 资金需求

  合计

 3172.15

 11.00 1 区城乡环境卫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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