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9-26 点击:

  XX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 “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区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支持城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发展,保证城区信用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XX 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区信用社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商户较为集中固定的商城、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从事商贸物流等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是指上述行业以相关管理机构为载体,组成由信用社、相关管理机构、商户代表多方参加的信用商户评定小组,逐户评定辖内商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后,由信用社发放的商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信用共同体,是指由上述各方承诺各自的责任、权力、义务,并达成书面协议,组建成的“信用共同体”。

 第三条

 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必须坚持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必须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为前提;必须根据信用社资金实力,制定信贷计划,确保信用共同

 体贷款的发放。

 第二章

 信用共同体和信用商户评定的条件、标准及限额

 第四条

 评定对象:一是信用商户。即在商贸市场、物流中心经营一年以上的商户;二是以商贸市场、物流中心为单位建立的信用共同体。

 第五条

 信用商户评定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在商贸市场、物流中心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与其相关管理部门签订长期协议; 二、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三、从事商贸交易、配货运输或其它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监督,能够如实向借款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接受商贸市场及物流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 五、信用社入股社员。

 第六条

 评定信用商户信用等级标准:

 一、打分标准。为严格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可根据不同行业参照下列内容制定信用商户评定打分标准。

 (一)商户资产情况;

 (二)负债比例情况; (三)自筹流动资金占比情况; (四)应收账款归社率情况; (五)存货周转情况; (六)销售收入; (七)利润率; (八)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

 二、信用商户的等级确定。经综合评定,可按分数划分为一级信用商户、二级信用商户、三级信用商户。

 第七条

 评定信用共同体的标准:

 一、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贷款无逾期、欠息现象; 二、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信用商户率达到50%以上; 三、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负责对借款商户在资金使用上进行监督,无逾期、无欠息情况发生; 四、商贸市场、物流中心负责对逾期、欠息商户进行清理; 五、商贸市场、物流中心无拖欠借款商户占辖内借款商户总数的 90%以上。商贸市场、物流中心积极配合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支持信用社工作。

 第八条

 信用社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一般可按下列原则来掌握:

 一级信用商户贷款余额最高掌握在 10 万元以内;二级信用商户贷款余额最高掌握在 8 万元以内;三级信用商户贷款余

 额最高掌握在 5 万元以内。

 具体的授信额度标准由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第三章

 信用共同体、信用商户的评定程序

 第九条

 信用共同体、信用商户评定程序:

 一、建立组织机构; 二、现场调查; 三、提出初评意见; 四、在商贸市场、物流中心等场所内张榜公布; 五、评定小组评定; 六、签订合同、授信额度、核发信用贷款证。

 第十条

 建立组织机构:

 一、信用商户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管领导、授信工作人员、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的相关管理机构代表及商户代表等组成。评定小组成员一般为 5-7 人。信用商户评定小组职责:(1)组织开展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2)评定商户的信用等级。

 二、信用商户评定小组成员,要选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在商户中有威信、且能维护商户和信用社利益的干部和代表。

 第十一条

 现场调查:

 (一)商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填报“个体工商

 户信用评定申请表”; (二)授信工作员深入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调查了解商户的生产需求和经营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并提出初步的评定意见,报评定小组; (三)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信用社授信工作人员及所在地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提供的情况,按照信用商户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求评定小组、信用社主管领导、授信工作人员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和盖章。

 第十二条

 张榜公布。信用等级认定后,在所辖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内张榜公布,公示 3-5 天,若对某商户有异议,可依据事实重新进行评定。如无异议,核发相应的商户信用贷款证。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

 信用商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含 1年)。

 第十四条

 信用商户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用商户贷款的结息方式为按季度或按月结付。

 第十六条

 随着信用共同体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实行商户的利率优惠。信用共同体全部贷款若还本付息率达到 100%,下一个年度贷款利率可比上一年度贷款利率下浮 10%,如下

 一年度还本付息率仍达到 100%,则继续下浮 10%,可连续下浮三年。如下一年度信用共同体未能达到还本付息率 100%,贷款利率上调到原有水平。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商户贷款的发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取得贷款证的信用商户,在核定的贷款期限和额度内,凭贷款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或由授信工作人员直接到商户经营场所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商户信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按《XX 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 小额贷款独任负责制规定进行管理 。

 第二十条

 信用社应对评定的信用商户等级每年审查一次,商户的信誉程度、经营项目等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商户信用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制度,商户严禁将贷款证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贷款资格,并收回贷款证及所欠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授信工作人员要经常走访商户,了解和掌握商户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款的监督、检查,定期向资信评定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调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商户信用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三、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 XX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设区市办事处和省联社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申请表 编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照片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编号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负债情况

 信用社 基本帐号

 信用社社员股金金额

 年平均 收入额度

 个体工商户店铺名称

 有无逃废债务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及任何经济纠纷

 个体工商户自鉴意见

 户主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商贸市场(物流中心)管理部门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农村信用社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 编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店铺名称

 个体工商户 注册编号

 社员入股 金额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打分项目(每个项目满分为 10 分)

 商户资产状

 况

 负债比例状

 况

 流动资金占比状况

 销售收入状

 况

 利 润 率 状

 况

 存货周转状

 况

 商户经营资信状况

 总

 分

 信用商户等级

 信用社信贷员评定意见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意见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信用社主管 领导意见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注: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打分项目分数由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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