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温州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方案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温人社发〔2013〕263 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年 7 月 22 日 温州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多元化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 号)精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41 号)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化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职技鉴〔2012〕21 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业自主评价模式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措施,建设一支技能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

  二、工作原则: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本方案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及行业协会。

  三、工作职责:

  (一)各级鉴定中心工作职责:

  1.各级鉴定中心对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管理和质量督导;

  2.调研、开发、审核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标准。各县(市、区)鉴定中心负责对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五级、四级、三级职业(专项职业)评价标准的审定,并报市级鉴定中心备案;二级职业(专项职业)评价标准由市级鉴定中心审定,并报省级鉴定中心备案;一级和暂无《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的审定工作由省鉴定中心负责。

  (二)企业(行业)工作职责:

  1.建立技能人才培养与评价规章制度,制订相应的保障激励措施;

  2.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制定岗位能力标准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命题、考评、督导等工作;

  3.组织员工培训,审核业绩材料,组织考核评价工作;

  4.为考核提供符合条件的场地和设施设备及检测仪器。

  四、企业自主评价模式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内容主要是岗位职业能力的评价,它包括对员工的职

 业核心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理论知识应用能力的综合评价。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一)国家职业资格企业自主评价模式

  1.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自主评价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工作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评价标准、试题来源以及有关事项说明。提交的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2.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均可列入企业自主评价模式的范围(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除外)。尚未列入《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可由企业组织专家确定职业(工种)名称,开发制定《岗位能力标准》和《岗位能力评价标准》,并上报省鉴定中心立项审核后实施。

  《岗位能力标准》应包括:职业(工种)的名称、评价等级、评价对象与报名条件、评价内容与评价方式、考核评价标准记录表等有关内容。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均可由企业组织评价。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的评价工作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二级由企业会同当地鉴定部门组织实施;一级由企业会同省、市鉴定部门组织实施。

  4.评价对象:企业在职员工。

  5.申报条件: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晋升条件申报;三级、二级、一级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另需补充的破格越级办法可由企业提出报当地鉴定中心确定,二级、一级破格越级办法应向省鉴定中心报批。

  (1)高级工申报条件

  1.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 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2 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1.3 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 年以上的。

  (2)技师申报条件

  2.1 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 12 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2 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 20 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2.3 从事本职业(工种)满 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 20 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2.4 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5 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2.6 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3)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3.1 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2 从事本职业(工种)满 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 50 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3 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6.鉴定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或业绩综合评审。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评价不进行论文答辩或业绩综合评审。

  7.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按下列方式进行鉴定:

  (1)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原则上按照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要求开展鉴定,若与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抵触明显,企业可提前组织专家对鉴定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并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

  (2)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专家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以及鉴定考核试题,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理论考试应结合岗位实际,可由企业实行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8.考评员、专家组人选由企业提出,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委派。必要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选派质量督导员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9.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各占 100 分,分别达到 60 分为合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需进行论文答辩或业绩综合评审,考试(核)成绩两年内有效。成绩合格者,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对年龄在 50 周岁以上,从事本职工作满 30 年的老职工以及已取得本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可免理论考试。

  (二)专项职业能力企业自主评价模式

  企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模式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方案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内容包括:专项职业名称与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对象与报名条件等。

  专项职业能力主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对技术较复杂、安全要求较高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中应包含职业道德、职业态度、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环境意识和卫生知识等内容。

  1.方案审核。国家已公布名称的由市级鉴定中心审定;自主开发的由省级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小组审定。

 2.考核实施。初级专项能力由企业组织实施,高级专项能力由企业会同当地鉴定部门实施。

  3.成绩合格者,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已取得高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且合格模块达到高级工操作技能一半以上比例、仍从事相关职业的,申请高级工考核时,只需参加相应的理论知识考试。

  (三)直接认定

  1.直接认定由市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依照《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浙劳社培〔2007〕137 号)相关精神。

  2.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1)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2)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3)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4)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3.直接认定评审机构的设立:

  (1)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市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为 7-15 人,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由市以上人力社保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1 指导各专家考评组的工作;

  1.2 召开评审会,对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条件并完成考评程序的人员进行评审。

  (2)专家考评组。专家考评组由市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组建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院校组建,主要由相关职业(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组成,一般为 3-7 人,在考评前 15 天组成。考评组的专家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2.1 审核申报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2 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技能操作考核或组织面试;

  2.3 确定参加评审资格人员名单。

  3.申报直接认定为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 50 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2)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4.申报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 80 万元以上,须

 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2)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参加直接认定申报者应提交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直接认定申报表、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各项获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或在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单位综合推荐材料等。

  6.直接认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组织。企业根据年度直接认定工作要求,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者参加直接认定。

  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须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专家考评。专家考评组依照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对申报材料、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核考评。

  (3)资格确认。结合审报材料及专家考评组考评情况,由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通过评审的申报者由相应的人力社保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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