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方案【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3-07 点击:

       街道/镇    村村民代表任职条件及推选办法

 (样式)

 (2015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一、村民代表基本任职条件

 1、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

 2、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思想素质;

 3、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敢于坚持原则;

 4、联系群众,关心集体,善于反映村情民意;

 5、热心为村民服务,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

 6、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被推选为村民代表:

 1、近三年受治安处罚、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公安部门列入重点治安对象的;

 2、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三年的;

 3、违反计生条例受处理后未满五年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5、热衷于封建迷信、赌博、搞非法宗教或宗派活动的;

 6、逾期拖欠村级集体经济1000元以上的;

 7、一年在外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以2007年为准);

 8、有吸毒行为并经查实的。

 二、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1、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接受    街道/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

 2、村民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应有不同组织成员的代表,不同职业人员的代表和妇女代表。要提倡和引导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全村代表总数为  名。

 3、选县、区的划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产生,一户一票,每户派一名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作为代表参加推选。不可采用委托推选。

 【选县、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举选委员会确定。   村民小组推选   名村民代表,由每户派一名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作为代表参加推选,一户一票。不采用委托推选。】

 4、推选村民代表必须有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进行。获得实到户代表过半数通过的,始得当选。

 5、村民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户代表根据本选举单位的名额和推选要求酝酿讨论后提出,如参加推选的户代表意见比较趋向一致,可举手表决通过。如意见有分歧的,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确定。

 6、新一届村两委成员产生后,不是村民代表的村两委成员应当回户所在地的选县、区,通过法定程序,增选为村民代表,即拥有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职数自然递增。如果得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村民支持的,村两委成员只能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7、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过程与推选村民代表同步进行。

 8、村民代表产生之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公告。

 9、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

 10、本任职条件及推选办法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通过后生效。

     县、区    街道/镇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供参考)

 (2015年  月  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区委办公室县、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县、区、    街道/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  人,专职女委员1人,共  人组成。主任、委员、专职女委员均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名额比应选职数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名额比应选职数多1人,女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比应选职数多1人。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日为2015年  月 

  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  个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其中,中心投票会场设在        ,投票站分别设在   和  。

 对老、弱、病、残确因行动不便不能到场(站)投票的选民,应在发放选民证时做好调查统计,列出具体名单,经选举委员会核实同意后提前告知本人在家等候投票,针对这些选民专设流动票箱1个,进门入户接受投票选举。其他选民不应在流动票箱中投票选举。

 不允许与流动票箱投票无关的人员跟随,如有跟随的,工作人员应予以阻止。

 投票选举时间从上午    时开始,到下午    时正截止并封箱,封箱后不再投票。

 第五条、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到选举日年满18周岁(1990年  月  日24时前出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二是本村村民,以户籍为准;三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

 本村选民登记时间为  月  日至  月  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登记。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非本村户籍人员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在选举期间发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和无法表达正常意志的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

 选民可在选举日10前向    街道/镇/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街道/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该处理为最终裁定。

 第六条、候选人任职要求。选民应当选举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能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具体要求如下:

 1、候选人的任职条件:

 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较高;

 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

 ③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办事能力;

 ④有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具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思路和能力;

 ⑤身体健康,连任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新任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持有村干部岗位证书)和市场经济意识,能胜任村民委员会工作。

 【1、委员候选人任职条件:

 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思想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

 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公心,作风正派,积极联系群众,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在村民中威信较好;

 ③有责任意识和组织观念,善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村情民意;

 ④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精神,办事有思路,善于为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

 ⑤身体健康,在  年 月 日以后出生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持有村干部岗位证书)和市场经济意识,能胜会村民委员会工作。

 2、主任候选人任职条件:

 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津法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②遵纪守法,廉法自律,办事公道,为人正派,作风民主,积极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办实事,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

 ③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

 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具有发展村级经济社会的思路和能力;

 ⑤身体健康,在 年 月 日以后出生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持有村干部岗位证书)和市场经济意识,,能胜任村民委员会工作。】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能作为候选人:

 ①受过撤职以上党纪处分或受过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未满三年的;

 ②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的;

 ③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处理后未满五年的或已查实尚待处理的;

 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⑤热衷于封建迷信、赌博、宗派和非法宗教堂点活动的;

 ⑥拖欠村集体资金逾期未还或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

 ⑦有现行吸毒行为或戒毒后未满三年的;

   ⑧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合任职的;

   ⑨一年在外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以2007年为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积极引导村民按候选人的任职条件推选候选人。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1、正式候选人采取“海提”的方式产生,即由过半数选民参加的无初步候选人的无记名直接投票提名。投票提名时间为2015年    月    日上午    时至下午     时正止,地点在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分发空白提名票(主任、委员、专职女委员为同一张提名票),由选民根据候选人的任职条件进行等额投票提名,每个选民填写一张提名票。按照本届村民委员会职数的规定,每个选民只能提名主任候选人1名、委员候选人    名、专职女委员候选人1名。等于或少于上述职数的提名票有效,多于上述职数的提名票为无效,提同一人为两项以上(含两项)职务的提名票为无效。

 投票结束后,必须集中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公布计票结果,具体操作程序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要求进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按照

 “简单多数”原则,即依据提名得票多少和各自的差额数规定确定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如出现最后一名同票数的,其差额数自然递增。

 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取消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候选人任职条件的正式候选人资格,但事先必须提请街道/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核实,并报县、区级指导组备案后实施。

 投票提名不接受委托。

 2、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须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同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以及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等相关事宜。

 3、正式候选人公布后,如本人不愿作为正式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将其从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取消,同时从非正式候选人中按提名得票数多者依次递补,取消与递补都应予以张榜公布。

 4、实行公开竞职承诺。被确定为主任正式候选人的,要进行书面公开竞职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本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等;二是治村方案,包括三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具体措施,为村民办哪些实事、好事等;三是表明正确对待选举的态度,包括保证在选举中不出现拉帮结派、贿选和攻击他人等破坏选举和违规的行为,严格遵守选举纪律,以及表明对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竞职承诺要防止讲过头和不实的话,特别要杜绝出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与政府方针政策的言行。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对竞职承诺材料进行审查把关,然后张贴公布。

 候选人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投票日的3日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演说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日前组织竞选活动。

 选举投票日当天,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并按程序增补。正式候选人的配偶以及两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并按程序增补。

 正式候选人与配偶以及两人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工作人员,已担任的应自行退出,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人员更补。

 第九条、选举

 1、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设主任、委员、专职女委员三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进行。按照主任1名,委员    名,专职女委员1名的应选职数,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或“√”,投反对票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空格内填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上“○”或“√”。对书写不规范的选票,但指向明确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选民的实际意愿指向,客观公正的进行确认。对疑难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认定或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定。对确实无法认定的选票,应作无效票。

 2、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职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3、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每一选票上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

 4、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采取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委托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书面委托的,委托人应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求填写委托书;在外不能到场填写委托书的允许用传真的方式填传,传真件中需附加身份证复印件;用电话委托的,委托人须告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现住址,以便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和联系。对上述告知情况不全的不予接受。在接收电话委托时须有两名以上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场同时接听,并办理电话接收登记备案。选举委员会应认真核对委托人告知的和其本人实际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信息,相吻合的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委托办理的申请日期从  月  日起,到  月  日下午5时正止,逾期不再办理。特殊情况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委托投票选民名单必须公示并至少在选举日3日前进行。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并公示后符合规定同意委托的,委托有效,发给委托证;未经审查并公示的委托无效。受托人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已办理委托证手续的,委托人不得变更委托关系。委托人外出后返回要求本人投票的,应当许可,但须办理撤销委托手续。

 5、每个投票场所(含流动票箱)均须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画票处和投票处,张贴正式候选人简介及选举须知,并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工作人员应告知选民在秘密画票处画票,不允许在外画票。严禁任何人擅自进入秘密画票处,向投票人施加压力或暗示,不准观看画票内容。对不识字或不会填写选票的选民,由专门代写工作人员代写。如选民不愿由工作人员代写的,允许其指定自己信任的除候选人以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必须完全按照投票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填写完毕,由选民亲自投入票箱,任何人不得代投。

 6、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  人,计票人   人,唱票人   人,由村民代表会议在选民中推选产生。

 7、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集中在中心投票会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当众开箱计票。对有可能出现的某些画票现象,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开箱前预先作出统一的约定。开箱时,先将全部选票进行混合并整理,核对发出、收回选票数,检验分析有效、无效和疑难选票,然后公开唱票和计票,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有效的,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同时应填制选举结果报告单等有关报表,分别上报    街道/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局备案并留存村存档。所有选票要封存,有关报表要建档。

 8、如当选人数不足3人或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仍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其正式候选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从未当选人中按

 本办法第六条候选人任职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1/3。另行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法律规定研究确定并告知选民。另行选举时,原登记的选民、已公告的委托关系不变;选民、被委托人外出的,视作自动放弃选举权。

 9、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达3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3名委员中推选1人主持工作。

 10、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并由其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11、如果候选人或其他选民在第一次选举中有贿选被查实的,在第二次选举中即使他当选了也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条、其他事项

 1、选举中如遇本办法以外的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区、    街道/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3、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选举办法样式仅供参考,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进行修订。

   2、本选举办法有关候选人产生方式是按无初步候选人投票提名即“海提”的方式设计的,候选人产生方式改变的,应作相应的修订。如果采取“直接海选”或“自荐海选”的,有关条款也应分别作相应的修订。具体可参照《**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手册》(20  年版)。

  

                                       县、区民政局

                                    201 年 月

 (公告样式)

   村第   届村民委员会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公  告

 (第  号)

 经本村第   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了组织和主持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任:

  

 委员:

  

 特此公告

  

     村民委员会(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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