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来源:入团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

 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制定如下操作说明,如相关操作流程发生变化,以窗口答复为准: 一、工资支付规定 1、员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 10 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3 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

 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举报投诉 1、举报(投诉人)应如实反映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如:①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②劳动合同;押金收据;④工资单等。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来访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按要求填写《举报登记表》。来访投诉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 5 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 1 至 5 名,除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外,还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两人以上)人员名单》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 2 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4、投诉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诉讼的。

 5、举报、投诉受理相关途径: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2)受理电话:

 (3)接待部门: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办公地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解读 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工资权益,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人社小编将与您一起学习了解这部根治欠薪的法规文件。

 《条例》适用范围有哪些?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确保付出辛苦和汗水的农民工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据此,条例第二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条例》对政府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高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压实其监管责任是重要保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 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

 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专用账户。《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总包代发工资,分包企业委托总包代发。《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实名制管理。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为快速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主要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维权信息告示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确保农民工在出现工资被拖欠时知道向谁投诉,找哪个部门处理问题,要求在建设项目工地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遇到证据不足或者没签劳动合同,《条例》将怎么样帮助他们?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条例》还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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