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历史背景论文

来源:入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论文

 .freelenanen)的卓有成效的辅佐下,他们对法国法律进行了提炼;现存的法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乃是罗马法、习惯法和新近的大革命立法诸种成分结合而成的混合体。波塔利斯出于其学术上的爱好,强调对罗马法的吸收;而特隆歇是个执业律师,因而更注重习惯法的成分。这些不同的倾向并不妨碍相互间的合作,因为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创立一个法典,把分散的现行法国法律中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冶于一炉。他们创立民法典的任务是,从私法中最基本而又历久不变的成分中提取精华,以便公民以及公民相互间在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的规定。为了使这些固有成分在生机勃勃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民法典要根据与大革命的成果相适应同时又为欧洲文明所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建立一个自我完善的体系。法典于1804年完成,直到1805年才正式生效;在正式生效前,它一直被参照使用。

  拿破仑统治下的法兰西帝国兼并了北海沿岸低地国家(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大部,并在这些地方推行法国民法典(这里姑且不谈当时也被兼并了的亚德里亚海彼岸的“伊利里亚”③地区)。此外,该法典还在一些保护国中采用;这种情况发生在尚未并入法国版图的波兰和德国的一些邦。这些国家在恢复独立以后,并没有随即摈除法国民法典,尽管它是外来征服者强加的法律,这些国家曾经在它的管辖之下弄得羸弱不堪。相反,他们似乎已认识到了该法典本身的价值,从而认定它比他们原先的法律制度更先进,因此就把它作为他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保留下来(当然,他们根据自己的需要作了这样那样的修改)。德国和瑞士最后都回到了自己的民族法律的发展轨道,它们后来分别建立了不依赖于拿破仑模式的独自的法典体系。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后却扩展到了拿破仑统治时期尚未加入法国法系的一些其它欧洲国家和地区。

  由于法兰西帝国在十九世纪急剧的殖民扩张,法国民法典跟随三色旗走遍天涯。这些殖民地在获得独立以后,把法国民法典以及法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保存下来,作为其现代法制的基础。法国民法典还传播到一些从未遭受过法国统治的国家和地区。拉丁美洲国家为了寻求比它们继受的西班牙法更为先进的法制基础而尽量采用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和结构。曾经处于英国殖民者(而不是法国殖民者)统治下的一些阿拉伯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并没有沿用英国法,而是把它们的现代法制建立在法国模式的基础上。那些从未受过欧洲殖民者统治的非欧洲国家后来都以现代法律取代了传统的法律制度,而在这一取代过程中,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借用了或略加修改后采用了,或者至少是研究了法国民法典。似乎可以这样说,法国民法典是整个以民法著称的法系即大陆法系的具有最广泛影响的杰出代表。

  法国民法典超越传统的法国疆界而四处扩展,传遍世界;但这种扩展绝非指其它国家逐字逐句地把它的条文编入自己的法典中,实际上,它的作用表现在它为这些国家在建设法制的最基本方面(即民法)时提供了蓝本,同时也为其立法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接受这种法律体系的国家面临着根据自己的国情对法国民法典的条文加以改造和取舍的问题,而且,同法典原文的接近程度是随地点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国民法典的许多条文仅仅适用于法国,或者只有当一个社会的制度及其发展与法国相类似(至少是有可能相类似)的时候才有意义。对法国民法典的极度热情使玻利维亚在1845年制定本国新民法时,过多地抄袭了法国民法典的条文;由于玻利维亚的社会情况和法国大不相同,这种抄袭导致了荒谬可笑的结果。甚至对抽象表述基本法律原则的那些最需要按照国情加以变动的条文,也仅仅是把法语原文写成了本国语言,这种作法,只能叫做复制。

  条文的简明性使法典以注重实际见长,在这种情况下,不确定的只是法律输入或输出的地域范围问题,而不是法律的渊源问题。这里只需要同传统的习惯法制度作一比较:后者的渊源是分散的,并且有时是不确定的;法律必须一再地从这些渊源中寻找出来,才能适用于特殊案件和特殊问题。因此,那些想要建立新法制的国家往往依靠现成的、经过实践检验的外国基本法典,仿效它、斟酌采用它,以满足更为特殊的需要和期待的目的,这是毫不足怪的。此外,法典能够“站在自己的根基上”,因而在法律的适用上,无须从法典以外引进那些年深日久而庞杂累赘的官方解释。

  谈到法典在大陆法世界的传播,法国民法典显然是超群绝伦的(尽管不是独一无二)。有许多十分明显的理由可以说明这一点。法国民法典享有很深的资历,它是从广泛持久的法律编纂和法律统一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第一部基本法典。它的制定一开始便得到了拿破仑皇帝强有力的推动,这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它还成功地摆脱了由于法国征服者的强制推行而使它在别国留下的污名(也许德国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例外)。确切地说,它主要地被看作是法国大革命成果的继续,并因此与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息息相通。至于说拿破仑以后的反动统治集团对民法典的接受,复辟后的波旁专制王朝的路易十八明确规定民法典继续有效,确实帮助它避免了“大革命的恶果”一类的攻讦。然而,它毕竟是大革命以前早已存在因而与大革命无关的法律思想长期发展的巅峰。显然,它的地位和效力得到了“日不落的”(甚至今天也是如此)法兰西殖民帝国的有力支持。虽然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是以欧洲自由资产阶级社会的设想为根据的,但是它在意识形态上看不出明显的隶属关系或特殊倾向,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主要表现为可普遍地适用于人类社会。在取得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世界(至少现今的共产主义国家不在其内)中的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法国民法典的这种不偏不倚的特性促进了它向全世界的传播。在民法领域出色的专业工作也使它早就誉满全球。法兰西作为一个名符其实的世界强国的长期存在以及它在文化和思想方面的国际声誉尽管有时受到挑战,但它们对法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所起的重要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对于上面的历史概述,这里附带说明一下。读者一定注意到,在上述大陆法发展进程中没有出现英国。在以上叙述中,我们把英国在这些世纪的欧洲事务的社会运动中扮演着另一重要角色这个事实撇开了。其原因可归诸1066年的黑斯廷斯战役④和诺曼底法兰西人征服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结果。征服者威廉罢黜了所有的盎格鲁·撒克逊领主并把他们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待从,从而勾销了既往的封建义务。这些新受封的封建领主处在潜伏着反叛危险的被征服居民中间,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全力效忠国王。面对强大的王权,他们几乎不能保持自治权;而在欧洲大陆,封建贵族不可一世,因而中央政府往往处于软弱状态。精明强干的统治者威廉利用这种在当时不可多得的地方自治权遭到削弱的局面,建立了强大的中央集权。他使这种中央集权充分地制度化,以便它不断发展自己的力量并使君主政体世代相传,而不致为王位继任者的个人能力所左右。

  更重要的是,这一君主集权制很早就发展了它的法院制度;以中央政权为后盾的法院所作的判决,乃是通行王国的法律。这些判决成为对将来的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先例,并因此而成为全英国的“普通法”。这种情形同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律地方化的分散状态(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形成鲜明对照。这就是说,当欧洲大陆意味深长地转向罗马法以图实现法律改良和法律统一(并且产生出相应的结果)的时候,英国已经有了统一完善的民族法体系,因而它并不需要借助于罗马法。从这一最早的分歧点出发,英国法和大陆法沿着各自的道路继续向前发展,终于形成为今天西方法律的两大派系。

  假若英国没有成为一个拥有全球性霸权的强大国家,它也许会在许多方面同流行于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取得一致。英国法的对外扩张大体上达到了英国主权控制下的殖民帝国的疆域,但并非遍及于整个大英帝国。在那些虽被纳入英国主权的管辖范围但罗马法体制已经根深蒂固的地方,英国法并没有建立起来,这主要是指苏格兰,魁北克和南非联邦。同样,美国人在取得对路易斯安那州、波多黎各和菲律宾的统治后,也没有将其英国血统的法律扩展到这些地区。当然,这些地区的法律从英美法中吸收了不少东西(特别是程序法方面),因而可以把它们叫做“混合”法制。不过,它们通常被归入大陆法系。英国法具有因循守旧的性质,因此,浩瀚无边的法院判决报告的先例拘束力为它的有效运转所必不可少(这些判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效力都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这就是说,英美法作为一种法制,其向外扩展完全依赖于英国或美国的主权管辖的存在,同时,它只有在那些法律实践和判例尚未定型并且尚未被大陆法系率先占领的领土上,才有机会落地生根。所以,英美法不是大陆法特别是法国民法典那样的“输出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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