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财务整改

来源:入党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9-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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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财务整改

  篇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简阳市飞龙乡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

  的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为进一步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提高财经使用效益,完善财务监督,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工作能更好更快地开展,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结合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简财监〔2014〕12号《简 阳 市 财 政 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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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简纪发[2014]34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的意见》,我校从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我校严格执行各级的文件精神,认真传达学习文件精神,成立由吴学谦校长任组长,朱烨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任成员的规范财经纪律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范财经纪律和规范财务管理的措施,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目前在我校已迅速形成了规范财经纪律和规范财务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校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力求在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八项规定的要求。

  一是预算收入管理。

  我校只有财政拨款和少部分幼儿保教费,幼儿保教费按照规定及时存入了财政专户。

  二是预算支出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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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我校加强对预算支出管理的监督管理,没有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没有违反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我校没有出国经费开支;也没有配置公务用车,租车仅限于接送教师监考、阅卷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必须租车时;没有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问题。

  没有计划外召开会议,没有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没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没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没有在非定点饭店或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没有违规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问题。

  没有超范围和开支标准列支培训费,没有虚报和未按规定程序报销培训费,没有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和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等问题。没有公款旅游、没有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支出。

  三是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我校采购办公用等采购目录内的所有物品都纳入政府采购。没有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等问题

  四是资产管理情况

  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入手,没有擅自处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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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配置资产,没有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责不适应,没有资产配置中存在的奢侈浪费等问题。制定并落实资产管理使用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资产账实相符。没有资产处置的违规问题。

  五是财务会计管理情况

  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校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等问题,没有会计造假行为。

  六是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加强对财政票据发放与领用、使用与保管、核准与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没有非法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票据,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票据等行为。

  七是设立“小金库”情况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我校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经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财政法定账目统一核算,财务人员严格负责票据的审定,保管及审核等工作。严格、有计划地执行学校经费支出,没有任何形式的隐瞒、滞留或私存、私用等行为,学校经费统一留存于规定的统一账户,不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

  三、今后工作努力方向:

  4

  中共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一年多来,我校因财务工作措施得力,执行到位,财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校领导干部对财经纪律执行良好。但在工作中仍有不足之处,我们感到责任大、任务重、今后将更加严格地执行财经纪律。

  1、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对财经纪律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努力形成、保持财经纪律执行行为规范的长效机制,在已经

  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力争把学校财经纪律执行工作做得更实、更好。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培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重视财务分析工作。

  3、坚定目标,把财经纪律执行工作落到实处。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财经纪律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按计划开支学校经费,进一步预防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把学校财经纪律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我校全体领导职工都能够按照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要求,我校将进一步规范财经管理,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我校的办学水平。

  简阳市飞龙乡九年义务教学校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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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6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7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

  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

  8

  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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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

  10

  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篇三: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八项规定”中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设计到财务的80项禁止行为。

  一

  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

  11

  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

  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2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

  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13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

  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

  14

  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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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

  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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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

  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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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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