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人才】工资福利指标解释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
RW 工资福利部分
(一)
人社统 RW1-33 号表 1. 单位个数:
是指填报本报表制度的事业法人和机关法人单位的个数。
2. 职工年末人数:
指年末最后一天的实际人数。
已经招用但到年末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进人指标, 不得作为年末人数统计。
3. 正式职工:
指在机关、 事业单位中, 经国家有关部门分配、 安排或批准招收录用的职工。
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
正式职工是单位全部职工中的其中项。
4. 职工年平均人数:
是指报告年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职工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是:以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 被报告月的日历天数除求得)
之和被 12 除求得, 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 4 除求得。
5. 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和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岗位津贴、 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
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各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仍按照上年度的指标解释进行填报。
各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时, 应按实发数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 要注意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
(1)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 国家星火奖、 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具体有: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集体福利事业补贴、 工会文教费、 集体福利费、 探亲路费等。
(3)
有关离休、 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 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
发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 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
出差伙食补助费、 调动工作的旅费、 安家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7)
因聘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6. 基本工资:
在机关中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在事业单位中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7. 绩效工资:
指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自主决定分配的、体现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的工资。
8. 津贴和补贴:
是指基本工资外, 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补贴。
(1)
国家统一津贴补贴:
是指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
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岗位津贴等。
(2)
规范津贴补贴:
是指根据《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 17 号)
规定, 并归地方和部门原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后设立的津贴补贴。
(3)
改革性补贴:
是指根据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的需要, 通过转化原有用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 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包括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 交通补贴等。
(4)
奖励性补贴和其他:
是指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规范津贴补贴、 改革性补贴之外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和根据中央组织部、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的通知》(中组发〔2008〕 2 号)
规定发放的奖金。
(5)
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根据原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中组发〔2006〕 58 号)
规定向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尚未按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相当于职工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的奖金。
9. 1 类事业单位:
国家重点扶持、 以社会效益为主、 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10. 2 类事业单位:
以社会效益为主、 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 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1. 3 类事业单位:
主要面向市场、 创收能力强、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12.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是指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13. 行业:
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本表事业单位行业分组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为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 将事业单位的行业按性质分组为:
(1)
农、 林、 牧、 渔业:
包括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和农、 林、 牧、 渔服务业。
(2)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包括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仓储业、 邮政业。
(3)
信息传输、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包括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 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4)
金融业:
包括事业单位性质的银行保险管理部门、 国家政策性银行。
(5)
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包括研究与实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及地质勘查业。
(6)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包括水利管理业、 环境管理业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
教育:
包括学前教育、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和其他教育。
(8)
卫生、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包括医院、 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 门诊医疗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妇幼保健活动、 专科疾病防治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 其他卫生活动、 社会保障业、 干部休养所、 收养收容服务。
其中卫生事业是指医院、 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 门诊部医疗活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妇幼保健活动、 专科疾病防治活动、 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 其他卫生活动。
(9)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包括新闻出版业、 广播、 电视、 电影和音像业、 文化艺术业、体育和娱乐业。
其中新闻出版业是指新闻业和出版业。
广播、 电视、 电影和音像业是指广播、 电视、 电影和音像制作。
文化艺术业是指文艺创作与表演、 文艺表演场馆、 图书馆与档案馆、 文物及文化保护、 博物馆、 烈士陵园、 纪念馆、 群众文化活动、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及其他文化艺术。
体育是指体育组织、 体育场馆及其他体育。
(10)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只包括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团体(专业性团体和行业性团体)
和宗教组织。
(11)
其他行业是指上述行业未涵盖的单位。
14. 任职年限:
是指从任命(聘用)
到现职务(岗位)
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15. 年离退休费:
是指各单位(或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
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 退休人员的全部基本离退休费和补贴以及退职人员的退职费。
16. 基本离退休费:
是指各单位(或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部门)
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 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的退职费(离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老工人按有关规定增发的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其中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人退发[1992]10 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各项费用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1993 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按国办发[1993]85 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以及之后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17. 补贴:
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离休、 退休、 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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