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来源:思想汇报 发布时间:2020-07-24 点击:

  荣成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 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 5 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 号)、《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发〔2016〕19 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18〕20 号)和《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突破式发展的若干意见》(荣政发[2019]13 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 号)和《威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威科字[2019]6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威海及我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荣成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5%(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 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1000 万元,不足 1 万元的企业按 1 万元补助。

 第五条

 省级、威海及我市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其中,省级财政补助 50%、威海财政补助 25%、我市财政补助25%。

 第六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市科技局将根据省科技厅统一测算后的企业研发补助额度组织补助申报工作。

 (一)企业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税务局参考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我市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威海及

  我市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威海市科技局。

 (三)省级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四)威海市级补助下达。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威海市级根据省、市、县财政承担比例测算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威海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威海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威海市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威海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我市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威海市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我市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我市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税务局会同科技局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

 市科技、财政、税务局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根据省、威海的统一安排部署,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适时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

  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 9 月 17 日,对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2019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荣成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荣科字[2019]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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